变更学校举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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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教育形式和模式也在不断地推陈出新。

其中一种比较新颖的教育形式就是民办学校,通过自发组织或者私人投资举办,以期望提高教育的质量和学生的综合素质。

但是,在民办学校的发展中,由于种种原因,会有举办者变更的情况发生。

本文将探讨此类情况的可能原因以及应对办法。

一、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原因1. 举办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往往是个人或者小型企业,而这些单位或者个人的经济状况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导致改变,例如经济大环境、市场需求变化等等。

当举办者的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时,可能会选择将经营权转让或者股份出售,从而导致举办者变更的情况发生。

2. 缺乏运营管理能力。

举办者可能缺少运营管理能力,导致学校运营状态不佳、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举办人可能会寻求新的投资者或者合作伙伴,以期望能够改善学校的经营状态。

3. 教育理念转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人们对教育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

举办人可能因为教育理念发生转变,选择将学校转让或者合作,以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教育愿景。

二、应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办法1.加强民办学校的法律监管。

加强对民办学校经营活动的法律监管,能够有效地促进学校的规范运营。

同时,完善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举办者变更的相关程序和要求,降低举办者变更的风险,对学校和家长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2.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

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完善账务核算和财务管理,加强职工队伍建设,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通过这样的改善,可以为校内运转的稳定提供坚实的基础。

3.加强宣传,增强社会认同感。

民办学校应加强宣传,增强社会认同感。

通过提高学校的品牌知名度、推进办学标准化、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等,有效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增加社会认同感。

一方面可以吸引更多的家长和学生加入,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学校吸引更多的合作伙伴和投资人。

总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学校举办者变更合同书(范本)

学校举办者变更合同书(范本)

学校举办者变更合同书(范本)本合同书是由学校与举办者签订,关于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协议。

1. 合同变更背景
根据双方协商,原举办者将转让学校举办者的职责和权利给新
的举办者,并对此进行详细约定。

2. 变更内容
双方同意进行以下变更:
- 原举办者将转让学校举办者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给新的举办者。

- 新的举办者将接替原举办者的一切职责和责任。

- 新的举办者将承担学校日常运营和管理的相关事务。

3. 变更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之前签订的任何合同或
协议。

4. 不可抗力条款
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双方应及时通知对
方并尽力解决。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事件。

5. 纠纷解决
对于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纠纷,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纠纷将提交至中国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6. 其他条款
- 本合同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未尽事宜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处理。

以上为学校举办者变更合同的范本,双方请仔细阅读并确保明确理解合同内容后再进行签署。

举办者变更承诺书

举办者变更承诺书

举办者变更承诺书
XXX举办者承诺书
XXX:
本人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举办者变更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者为个人)
二、本人承诺所聘校长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教育从业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本人承诺本学校的决策机构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四、本人承诺本学校所在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并自愿接受相关部门或机构的监督检查。

五、本人承诺本学校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办学宗旨;有合法的机构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
—1—有符合国家要求的课程方案,所使用的教材合法合规,并自愿接受营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七、本人承诺在变更民办黉舍举办者和校长进程中提交的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如有违反,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单位):
年代日。

探讨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问题

探讨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问题

探讨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某某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某某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非营利民办学校需要在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获得“办学许可证〞后,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也称为“社会服务机构〞。

但因为相关法律矛盾,导致关于举办者变更事项办理出现问题。

一、具体情况民政部门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定位为民间非营利组织。

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如此》正式实施,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定义为非营利法人,举办者出资属于捐资,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回或转让。

机构一旦正式设立,举办者的历史意义已经完毕,后续再有出资,仅在机构章程中增加出资人和出资金额。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变更事项中仅有“名称和业务X围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地址变更登记〞、“活动资金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不支持“举办者变更〞。

《中华人民某某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经过一次立法、三次修订。

均有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展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此条内容与民政部门2005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如此》中对社会服务机构属于捐助法人的内容有冲突。

二、相关法律依据和政策文件发布历程〔一〕1997年10月1日《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开始施行。

学校举办者变更协议

学校举办者变更协议

学校举办者变更协议1. 引言本协议旨在就学校举办者变更事宜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和约定,以确保变更流程的顺利进行。

本协议适用于学校举办者变更事宜,并约定了变更手续、变更后责任分配等内容。

2. 变更事项说明学校举办者变更是指学校所属机构或个人发生变更,导致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更的情况。

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学校举办者的变更、举办者所属机构的变更等。

3. 变更手续3.1 学校举办者变更申请学校举办者变更的一方应向相关教育主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所需的各类材料和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原因、变更计划、举办者变更后的资质及能力等。

3.2 教育主管部门审查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学校举办者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一定时间内予以答复。

答复内容应包括审查结果、相关要求及下一步的办理流程。

3.3 公示和听证如教育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公示和听证的,学校举办者变更申请方应按要求进行公示和听证活动,并根据结果作出相应的调整。

3.4 确认变更学校举办者变更事项获得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后,各方应根据批准结果按时办理变更手续,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4. 变更后的责任分配4.1 学校举办者责任变更学校举办者变更后,新的举办者应承担原有举办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课程设置、师资队伍管理、财务管理等。

新的举办者应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对学校的全面接管,并妥善处理变更前的各项事宜。

4.2 教职员工调整学校举办者变更后,涉及到原有教职员工的权益问题,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的规定进行妥善调整。

新的举办者需履行与教职员工的沟通、解释和协商义务,确保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4.3 学生权益保障学校举办者变更后,对学生的权益保障是重要的一项工作。

新的举办者应负责完成原有学生合同的过户、转让等手续,确保学生权益的连续性。

4.4 卫生设施变更学校举办者变更后,新举办者应对卫生设施进行评估和变更,确保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新的举办者应根据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善。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
许可核准事项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
许可核准对象
民办学校变更的举办者个人、团体和社会组织。

许可核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许可核准条件
经审批和年检合格的民办学校。

变更的举办者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会民事行为能力;变更的举办者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许可核准数量
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举办者申请变更的报告;
2、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学校财务清算报告;
4、拟变更举办者个人或社会组织的材料:
⑴举办者的个人身份证、学历证及其复印件,举办者社会组织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⑵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许可核准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30个工作日。

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情况说明范文

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情况说明范文

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情况说明范文尊敬的[相关部门/领导]:您好!我是[民办学校名称]的[相关人员身份],今天想跟您唠唠我们学校变更举办者这事儿。

咱这所民办学校啊,自成立以来,那也是在教育这片大地上努力耕耘,像一颗努力发芽的小树苗,想给孩子们撑起一片学习的绿荫。

不过呢,随着学校的发展,就像人长大了要换件合适的衣服一样,学校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这就促使我们要变更举办者。

原来的举办者[原举办者名称],那也是为学校的起步和初步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的。

当初啊,他们带着一腔热血和对教育的美好憧憬,创办了咱们这所学校。

那时候,他们到处找场地、招聘老师,就像燕子衔泥一样,一点点把学校的基础搭建起来。

但是呢,随着教育理念的不断更新,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学校想要进一步发展壮大的需求,[原举办者名称]觉得自己在某些方面可能有点力不从心了。

这就好比一个擅长短跑的选手,在马拉松的赛道上,虽然很努力,但可能需要更专业、更有耐力的伙伴来接力。

这时候,[新举办者名称]就出现了。

这个新的举办者啊,就像是带着超级装备的教育勇士。

他们在教育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不管是教育资源的整合,还是对新的教学方法的探索,那都是相当有一套的。

比如说,他们在其他地区已经成功运营了好几所优质的民办学校,那些学校里的孩子们啊,不仅学习成绩好,而且在各种兴趣爱好的培养上也是百花齐放。

新举办者对咱们学校可是充满了期待和规划呢。

他们就像一群充满创意的建筑师,已经有了一整套让学校变得更好的蓝图。

他们想引进更先进的教学设备,让孩子们在科技的海洋里畅游;还想邀请更多的名师来咱们学校任教,就像把一群教育界的武林高手都召集到咱们这儿来,让孩子们能学到最厉害的知识功夫。

在变更举办者的过程中,我们可都是按照正规的流程一步一步来的。

该开的会一个没少开,该走的程序一个没落下。

就像小朋友搭积木一样,每一块都要稳稳当当放在该放的地方。

我们和原举办者、新举办者一起,把各种交接的事情都处理得妥妥当当的。

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情况说明范文

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情况说明范文

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情况说明范文尊敬的[相关部门/机构]:您好!今天我想跟您唠唠咱们[民办学校名称]变更举办者这事儿。

咱这学校啊,打从成立那天起,就像是一颗怀揣着梦想的种子,在教育这片大地上努力生根发芽。

最开始的举办者呢,就像一位勇敢的开拓者,带着对教育的满腔热情和一些独特的想法,为学校打下了最初的基础。

可是啊,随着时间的推移,就像人生的道路总会有不同的岔路口一样,原来的举办者由于[具体原因,比如个人发展方向的转变或者其他客观情况],渐渐觉得在继续担任举办者这个角色上有点力不从心了。

这就好比一个长跑运动员,跑了一段路之后发现自己的体力和精力不太够了,需要把接力棒交给更合适的人。

这个时候呢,新的举办者就闪亮登场啦!这位新的举办者可是有着满满的教育情怀和雄厚的实力哦。

他/她就像一个带着无限能量的超级英雄,看到了咱们学校的潜力,也深知教育的重要性。

他/她在教育领域已经有了不少的经验和独特的见解,就盼着能把这些好东西都带到咱们学校来,让学校更上一层楼。

而且啊,这新老举办者之间的交接,就像一场精心编排的接力赛。

他们互相交流、互相配合,把学校的各种情况都交代得清清楚楚。

老举办者把自己积累的宝贵经验和资源毫无保留地分享出来,新举办者则虚心学习,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思路和资源。

从学校的长远发展来看,这次变更举办者就像是给学校注入了一针强心剂。

新举办者已经有了一系列的规划,比如打算引进更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方法,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改善学校的教学设施等等。

这就像要给学校这个小树苗施上最好的肥料,让它长成参天大树。

我们也知道,变更举办者可不是一件小事儿,涉及到方方面面的事儿。

但我们已经按照相关的规定,把该准备的材料都准备好了,每一个步骤都小心翼翼地走过,就盼着能顺利完成这个变更,让咱们学校在新举办者的带领下开启一段新的精彩旅程。

再次感谢您能抽出时间来听我这么唠唠叨叨地说明情况。

希望您能批准咱们学校的举办者变更申请,让我们的学校越来越好![民办学校名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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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学校举办者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二、事项性质:自办件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四、申办主体: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五、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六、办理条件(一)举办者资格1、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为北京市户籍,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3、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举办,也可联合举办民办教育机构。

联合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4、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

(二)举办者应具备的条件1、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2、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4、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修订学校章程,改选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七、提交材料(A4纸)(一)举办者完全变更的需提交1、行政许可申请书(由原举办者提出变更申请);2、民办教育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一式三份);3、原决策机构同意变更举办者的会议决议(须2/3以上组成人员通过);4、具有法律效力的学校财务专项审计报告;5、《办学许可证》正副本6、原举办者与拟任举办者之间的变更协议(应明确:拟任举办者愿承担原举办者遗留的法律责任和义务);7、拟任举办者基本情况表;8、拟任举办者的资质证明:(1) 举办者为法人组织,提交法人证书及其复印件;(2) 举办者为公民个人,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3) 联合举办学校的提交双方资格证明和联合办学协议。

9、拟任举办者的出资方式、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房产证明等;10、新决策机构会议决议(须2/3以上组成人员通过)11、修改后的办学章程(打印件及电子版);12、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决策机构成员基本情况表;13、当事人若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14、其他相关材料。

(二)只变更举办者名称而实体不变的需提交1、变更申请书;2、民办教育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一式三份);3、举办者名称变更的有关批复或证明;4、举办者名称变更后的法人证书复印件;5、修改后的办学章程;6、《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八、办理程序(一)受理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至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民办教育科。

受理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审验递交的材料是否齐备、准确。

申办材料齐全、符合规定,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出具《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初审民办教育科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并实地考察学校的校舍、教学设施等条件。

如符合条件,民办教育科将申办材料上报主管主任审定。

(三)审定教委主管主任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批。

(四)告知同意变更举办者的,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办人。

不同意变更的,说明理由。

以书面形式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

(五)送达对批准举办者变更的,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换发《办学许可证》。

对未批准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到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民办教育科取得《送达回证》。

九、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十、收费标准:不收费申请材料格式文本:见下列附件附件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我(单位)现向东城区教育委员会申请的行政许可。

申请原由:。

提交材料如下:申请人承诺:对以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请依法审查并予批准。

申请方签字(盖章)年月日联系人:申请人地址、邮编:联系电话:附件二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受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职业住址联系电话或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代为办理事项。

委托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受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附件三北京市东城区学校章程(参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名称:北京市东城区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学校性质:经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和(选项:区民政局社团办、市人事局编制办、区人事局编制办)批准,由举办的民办(选项:非企业、事业)单位,是实施(选项:学历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学校宗旨: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

第四条本校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和法人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学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第六条学校办学层次与类型:(选项:幼儿园、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

第七条学校办学内容:。

第八条学校办学规模:。

第九条学校办学形式:学校招生对象为(选项:学龄前儿童、学生、成人),学习期限为,教学采用(选项:普通全日制教育、业余面授、函授、远程教育等)形式。

第二章学校办学资产来源及数额第十条出资数额、方式及出资性质:学校的出资方以货币(或其他方式)万元人民币作为办学出资。

所出资金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联合出资的分别注明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及所占比例,并附联合办学协议)第十一条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选项:收取学费、出资方投入、政府资助、捐赠、其他合法来源)。

第三章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一)向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申请设立民办学校。

(二)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三)举办者必须遵守学校章程,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四)举办者必须提供达到学校设置标准所规定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等办学条件,且教育教学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

(五)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六)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八)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财务清算。

第四章学校决策机构第十三条学校的决策机构是(选项: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由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确定决策机构负责人;(二)聘任和解聘校长;(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批准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八)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决策机构的首次会议由(选项:举办者、出资最多的举办者)召集和主持。

决策机构成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决策机构负责人由同志担任,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决策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1/3以上成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决策机构必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能生效。

决策机构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决策机构全体成员签字。

第五章学校组织机构第十八条学校设专职校长一名,经学校决策机构聘任, 由同志担任,并报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核准。

校长任期每届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学校实行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二)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学校除校长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四)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合理使用学校办学经费;(六)定期向决策机构报告学校工作和学校财务状况;(七)行使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

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董事、理事(或校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董事、理事(或校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选项:理事长、董事长、校务委员会主任、校长)同志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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