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办其他】关于进一步明确合川区级机构简称和排序的通知
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备案管理试点的通知

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备案管理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4.07•【文号】中央编办函〔2017〕72号•【施行日期】2017.04.07•【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编制工作正文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备案管理试点的通知中央编办函〔2017〕72号中国科学院、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根据中央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备案试点办法》,在中国科学院在京科研院所和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开展备案管理试点。
现将《试点办法》印给你们,请研究提出备案试点方案报中央编办。
中央编办将会同财政部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进行审核,确定备案管理的机构编制总量后实施。
中央编办财政部2017年4月7日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备案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进一步优化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资源配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和《中央编办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方式的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备案管理应当遵循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既要坚持机构编制总量控制,符合公益事业发展需要,又要有利于简政放权,提高效率,充分发挥中央部门和事业单位的积极性。
第三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中央部门)所属下列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报经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在批准的机构限额、机构类别和事业编制总量内实行备案管理:(一)已制定编制标准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编制调整;(二)中央部门已核定编制总量的相同类别的科研院所,在各个科研院所之间的编制调整,不包括除科研院所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三)垂直管理部门的地方派出(分支)机构所属事业单位在批准的派出(分支)机构的机构限额、机构种类和事业编制总量内的机构更名和编制调整;(四)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其他备案管理事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合川区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川府发〔2015〕21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合川区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合川区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川府发〔2015〕2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我区政务公开工作,现将《重庆市合川区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2015年11月27日重庆市合川区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程序、条件、标准、要求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
本条前款所称行政机关含派出机关、派出机构。
第四条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全面、公平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区政府办公室是全区政务公开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级部门、镇人民政府及区政府派出机关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政务公开。
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全区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行政机关是本机关或者本系统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由本行政机关指定机构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一)主动公开政务信息;(二)受理政务公开申请;(三)收集、整理、保管、更新政务信息;(四)组织编制政务公开指南、政务公开目录;(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川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川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02•【字号】合川府办发〔2016〕155号•【施行日期】2016.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川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川府办发〔2016〕15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合川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日合川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0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思路严格按照农经发〔2015〕2号、渝府办发〔2016〕209号文件要求,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为总目标,在2010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基础上,坚持“在稳定中深化,在完善中补缺,在规范中提升”,以“五项深化”“五项完善”为工作重点,不断提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管理及成果应用水平。
(二)基本原则1.依法依规,程序规范。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经发〔2015〕2号、渝府办发〔2016〕209号文件明确的内容和程序,开展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合川区质量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合川府办发〔2015〕74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合川区质量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合川区质量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合川府办发〔2015〕7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4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庆市质量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17号)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建立合川区质量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组成总召集人:谢东区政府副区长召集人:秦皇臣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陈伟区质监局局长成员:张信阳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政府督查室主任黄贞区委非公工委副书记、电化教育中心主任肖作平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组长汤海波区财政局副局长杨凤区经济信息委副主任刘春莲区科委副主任周剑龙区城乡建委党委副书记陈小川区交委副主任郑平区农委副主任张西林区商务局副局长高明扬区人力社保局副局长何华区环保局副局长钟小容区环境监测站站长朱祎衫区水务局副局长李家刚区卫生计生委副主任李凯区安监局副局长李亚区统计局副局长夏杨区旅游局副局长吴建明区国资办副主任唐林淳区工商分局纪检组长李焱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副局长陈川人行合川中支纪委书记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质监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组织、协调、联络等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陈伟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为联络员。
二、主要职责(一)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区质量管理工作,研究提出质量工作的政策建议和工作思路。
(二)研究协调并贯彻执行质量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中的重要事项。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4.15•【文号】中央编办发[2005]1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年4月15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中央编办同意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制定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4月15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2005年4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政府工作部门排序及规范简称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政府工作部门排序及规范简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06•【字号】凉府办函〔2015〕59号•【施行日期】2015.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政府工作部门排序及规范简称的通知凉府办函〔2015〕5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因机构改革和工作需要,经州政府同意,现将州政府工作部门排序及规范简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6日州政府工作部门排序及规范简称1.州政府办公室(简称:州政府办)2.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州发改委)3.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简称:州经信委)4.州教育局(简称:州教育局)5.州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简称:州科知局)6.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简称:州民宗委)7.州公安局(简称:州公安局)8.州监察局(简称:州监察局)9.州民政局(简称:州民政局)10.州司法局(简称:州司法局)11.州财政局(简称:州财政局)12.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州人社局)13.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州国资委)14.州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简称:州规建局)15.州交通运输局(简称:州交通局)16.州水务局(简称:州水务局)17.州农牧局(简称:州农牧局)18.州林业局(简称:州林业局)19.州商务局(简称:州商务局)20.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简称:州文广新局)21.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州卫计委)22.州审计局(简称:州审计局)23.州环境保护局(简称:州环保局)24.州体育局(简称:州体育局)25.州统计局(简称:州统计局)26.州旅游局(简称:州旅游局)27.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州安监局)28.州外事侨务办公室(简称:州外侨办)29.州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简称:州扶贫移民局)30.州国土资源局(简称:州国土局)31.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州食药监局)32.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州工商局)33.州质量技术监管局(简称:州质监局)(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排名按照省上批复排列,因州监察局与州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州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川区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合川府办发〔2020〕76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川区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川区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属国有重点企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完成海绵城市建设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16﹞3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35号)等文件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合川区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将70%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目标。
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面积达到海绵城市指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面积达到海绵城市指标要求。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四同步”原则。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同步建设低影响开发设施,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二)坚持因地制宜原则。
合理确定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与指标,选用适用于本地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及其组合系统,打造具有合川特色的海绵城市。
(三)坚持生态优先原则。
坚持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理念,尊重生态本底、维护生态安全、优化生态格局。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合川区网上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合川区网上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03•【字号】合川府办发〔2016〕号•【施行日期】2016.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合川区网上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川府办发〔201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合川区网上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3日重庆市合川区网上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审批项目科学化、标准化、动态化管理,规范网上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办发〔2016〕157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网上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利用全市统一的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在全区范围组织开展不涉及国家秘密或危及公共安全等的行政审批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上行政审批平台,是指全市统一开展网上行政审批业务的信息化平台,由业务办理和公众服务两个系统组成。
业务办理系统是政府部门内部开展行政审批和业务监管的载体。
公众服务系统是行政审批面向社会服务和公开的载体。
第四条网上行政审批实施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部门职能职责第五条区编委办是全区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牵头部门。
按区委、区政府要求,推动相关改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统筹推进全区网上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规划、建设、管理。
第六条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下简称区行政服务中心)是全区“两集中、两到位”和网上行政审批改革日常工作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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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办其他】关于进一步明确合川区级机构简称和排
序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合川区级机构简称和排序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工)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适应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后文秘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文秘工作质量,根据《中共重庆市合川区委、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相关要求,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机构简称的问题
在公文和通信交流中,除特殊体例、格式要求外,应当使用本机构的习惯简称。
中共重庆市合川区××镇委员会、中共重庆市合川区委××街道工作委员会,简称××镇党委、××街道党工委;重庆市合川区××镇人民政府、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简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重庆在合直属机构、金融证券保险单位使用本通知统一规定的习惯简称(见附件)。
二、关于机构排序的问题
区委、区政府没有对镇街和区级相关单位进行明确的排序,为方便工作,结合惯例,现按机构编制和区级会议可能参会单位进行全排列,楷体加粗标示的单位一般性会议基本不单独出现。
涉及区政协秘书长参会时,排列在区政协办公室前。
(一)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习惯排列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及各工委(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区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区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区人大常委会城环工委、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及各专委(区政协提案委、区政协经科委、区政协农业委、区政协教文卫体委、区政协社法委、区政协文史委、区政协委员联络委),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政法委(区综治办)、区委研究室、区编委办、区直机关工委、区委老干部局、区史志办、区委党校、区新闻信息中心、区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区委人才办、区创建办
民盟区委、民建区委、农工党区委、民革区工委、九三学社区工委、区工商联、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科协、区残联、区侨联、区文联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教委、区科委、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农委、区商务局、区公安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国土房管局、区环保局、区规划局、区市政园林局、区水务局、区文化委、区卫生计生委、区审计局、区移民局、区民宗委、区安监局、区统计局、区林业局、区旅游局、区信访办、区法制办
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档案局、区供销合作社、区畜牧兽医中心、区机关事务中心、区招商局、区广播电视台、钓管局、区行政服务中心、区交易中心、区国资办、区农创办、区小安溪办、天顶组团管委会、区申遗办、区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