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我国]完善我国行政备案制度的构想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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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如何从制度建设方面完善我国授权立法

浅论如何从制度建设方面完善我国授权立法

浅论如何从制度建设方面完善我国授权立法授权立法已经成为一种常规的立法现象,长期存在于我国的立法实践中。

尽管如此,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对它的规范还是存在很大的问题。

综合起来分析,我国近些年来授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授权立法主体不明确导致立法混乱;二、授权立法权限范围没有限制;三、授权立法制定程序不完善,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制定授权立法过程中公众影响力弱的问题,授权立法公众参与不足表现在公众参与渠道及程序保障的欠缺,反映了公民权利受忽视;四、授权立法监督流于形式,监督方式可操作性差没有起到监督作用,监督内容不明确。

从完善我国授权立法制度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以下方面的建议应值得考虑:(一)确立授权立法原则,完善上位法对授权立法的规范应当在授权立法这一部分增加如下基本原则:1.慎重使用综合性授权原则。

要求做出授权的机关尽可能采取就具体事项单项授权的作法,做到一事一授权,严格限制使用综合性授权,以防止”空白委托”,防止被授权力的滥用及对原授权方的地位可能产生的损害。

2.保护公民权利原则。

即授权机关在做出授权时,应当从公民权利被侵犯的各种可能性出发来具体设计和提出对被授权机关在立法中的权力使用范围、标准及程序等方面的要求。

如授权涉及公民人身权利或重大财产权利(如税收)时,应当规定更为具体、明确的权力作用标准和范围,更为严格的制定程序和监督标准,以防止公民权利可能受到的侵害。

授权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制定及时、灵活、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来全面贯彻宪法、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具体实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从而更好地执行人民的意志。

由于宪法的抽象授权过于原则、笼统,缺乏必要的制约,所以,为了达成授权立法的最初目的和根本目的,根据法治原则,有必要强调通过宪法、组织法、立法法等上位法对授权立法进行规范。

(二)加强授权立法的程序性建设我国的授权立法突出的缺陷就是民主性与公开性程度不够,因此,我国的授权立法活动应当立足现实,借鉴西方国家的相关经验,摆脱被授权机关将立法当作内部事务,忽视公众应有的知情权和立法权,造成一些法文件在颁布后受到了公众的质疑,难以在实践中运用的状况。

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备案工作的调研报告范文

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备案工作的调研报告范文

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备案工作的调研报告范文关键词:备案监管职能转变行政备案,或简称备案,是行政主体在自己行政管理的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的某种行政管理方式的概称。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大力推行简政放权和转变政府职能,行政审批事项过多过滥、审批过程冗长复杂等现象得到明显改观。

在此背景下,作为一种相对缓和的政府规制手段,行政备案被广泛使用于日常行政管理领域,成为行政机关实现外部管理的一种重要途径和手段。

例如,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编制行政权力清单中,明确将备案划入“其他行政权力”类别。

虽然备案作为一种常见的管理手段,在我国法律法规中的出现频率很高,但目前法律法规尚未对其概念和属性作出明确界定,在具体实践中,存在诸多设置不科学、边界不清晰、管理不规范之处。

因此,与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类似,行政备案领域也很容易成为公共管理服务领域的“灰色地带”,如果管理不当,就会引发降低政府行政效能、提供权力寻租土壤、增加行政相对人负担等一系列严重问题,亟需各级政府引起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

一、存在问题及根源分析二是“乱”,即事项边界模糊,错位越位严重。

行政备案角色混乱、功能杂糅的问题非常突出,行政机关以备案之名行审批或认定之实的事例屡见不鲜。

例如前面提到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实际上是一种纯粹的审批,只是在外表上披上了一层备案外衣。

再如,《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颁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种备案虽不具有强制性,但实际是对已有权利、资格或行为进行承认、确定或否认,实质上是一种行政确认。

此外,有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相对人规定了“报告”、“报送”义务,虽未明确采用“备案”字眼,但具体分析起来仍是设定了一种备案要求。

《行政备案若干问题研究》范文

《行政备案若干问题研究》范文

《行政备案若干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备案作为政府管理和服务的一种方式,已成为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环节。

行政备案的实施有助于实现行政事务的规范化、标准化,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化解行政纠纷。

然而,当前在行政备案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对行政备案的若干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行政备案制度提供参考。

二、行政备案概述行政备案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定事项进行登记、记录、存档等管理活动的过程。

行政备案的主要目的是对相关事务进行规范和监督,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二是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

三、行政备案存在的问题尽管行政备案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公民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1. 备案程序复杂,耗时过长。

目前,部分行政机关的备案程序较为繁琐,审批流程较长,给企业、组织和个人带来不便。

2. 法律、法规不明确。

一些法律、法规在行政备案方面缺乏明确规定,导致部分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偏差。

3. 监督机制不健全。

当前,对行政备案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导致部分备案活动存在不规范、不合法的情况。

四、解决对策与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对策与建议:1. 简化备案程序,提高效率。

行政机关应优化备案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行政备案的效率。

2.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立法机关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备案的范围、程序和要求,为行政机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3. 加强监督与检查。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行政备案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确保其合法、规范进行。

4. 强化信息化建设。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电子化备案系统,实现网上办理、在线查询等功能,进一步提高行政备案的便利性。

5. 加强培训与宣传。

《行政备案若干问题研究》范文

《行政备案若干问题研究》范文

《行政备案若干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备案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行政管理的日益复杂化,行政备案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本文将就行政备案的定义、重要性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为行政备案工作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二、行政备案的定义及重要性行政备案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特定事项进行登记、记录、存档等行为,以便于行政机关进行后续管理和监督。

行政备案是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社会秩序:通过行政备案,行政机关可以掌握相关信息,及时发现和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秩序。

2. 保障公共利益:行政备案有助于行政机关了解公众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措施,保障公共利益。

3. 促进经济发展:行政备案涉及众多经济领域,如企业注册、项目审批等,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三、行政备案存在的问题尽管行政备案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 备案流程繁琐:部分行政机关的备案流程过于复杂,导致申请人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2. 备案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备案标准存在差异,导致申请人难以适应。

3. 信息共享不足:行政机关之间信息共享不足,导致重复备案、信息不一致等问题。

4. 监管不到位:部分行政机关对备案工作的监管不到位,导致备案工作存在漏洞。

四、解决行政备案问题的对策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简化备案流程:行政机关应简化备案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降低申请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2. 统一备案标准:国家应制定统一的备案标准,确保各地各部门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备案工作。

3. 加强信息共享:行政机关应加强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避免重复备案和信息不一致等问题。

4. 强化监管力度:行政机关应加强对备案工作的监管,确保备案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备案审查制度的二元性分析

备案审查制度的二元性分析

备案审查制度的二元性分析作者:叶英波来源:《浙江人大》 2019年第5期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一项重要举措。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措施,必须加以深刻认识并付诸实践,积极探索地方人大行使该项职权的新路径和新方法,推动制度落地生根,完善发展。

本期人大论坛,我们摘编《2018 年度浙江省人大工作研究会第五次理论研讨会交流论文》中的两篇文章,从学理和实务的角度对备案审查制度进行分析、探讨。

备案审查制度的二元属性备案审查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性制度,具有独特的二元属性,既是立法制度,也是监督制度,立法法、监督法都对备案审查制度作了专门规定。

备案审查制度对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和监督工作,都具有重要意义。

站在立法工作角度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审查,以及地方人大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是对立法活动的制约和调整,是实现法律体系内在和谐统一的重要保证,因而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和延伸。

站在监督工作角度看,全国人大对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以及地方人大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保障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抓手,因而是监督制度的重要方面。

但是,并不是所有层级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权都具有完整的二元属性。

从设区的市一级人大常委会来看,其从立法法中获得的备案审查权对象是“同级人民政府规章”,其从监督法中获得的备案审查权对象是“ 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因此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所行使的备案审查权具有完整的二元属性。

而从县级人大常委会来看,由于其同级人民政府没有规章制定权,不具备行使立法法规定的备案审查权的条件,因而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权目前只具有监督的一元属性。

我国现行行政审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构想

我国现行行政审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构想

我国现行行政审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构想我国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活力和创新能力,存在诸多问题。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审批程序繁琐、周期长。

由于审批制度过于复杂,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程序通常需要通过多个环节,导致了审批周期长,严重拖延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

二、审批标准不明确。

当前的审批制度缺乏明确的标准,存在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对企业来说,很难确定自己的申请是否符合要求,有时甚至同样的申请因地域、行业不同而遇到不同的标准和难度。

三、审批权过于集中。

现有的审批制度中,行政部门的审批权过于集中,导致了官员的权力过大,容易发生腐败行为,也容易形成以权谋私的情况,造成不公正的审批结果。

四、信息不对称。

行政审批中,申请方与审批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审批部门掌握大量信息而申请方往往无法获得。

这种不对称导致了申请方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不知道该如何与审批部门沟通,并且容易受到官员个人意志的影响。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改革构想:一、精简审批环节。

应大力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减少审批环节,实现审批流程的精简化和高效化。

可以通过合并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等方式,将审批的时间和程序降到最低限度。

二、明确审批标准。

建立明确的审批标准和指南,使企业能够清楚了解自己的申请是否符合要求,减少主观性的判断,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分散审批权。

通过建立审批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分散审批权,减少行政部门对审批的干预和控制。

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独立的审批机构,确保审批的公正和合理。

四、加强信息公开。

建立信息平台,及时公开审批标准、流程、时间等信息,使申请方和公众能够了解审批的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建立监督机制,对审批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公正和透明。

五、推行审批制度改革的改革。

对于一些不太敏感或风险较低的事项,可以采取“备案制”或者“自查制”等方式,减少审批的次数和程序,提高审批的效率。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几点思考精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几点思考精

案例二:某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改革
要点一
背景介绍
要点二
实践经验总结
要点三
案例分析
为了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 政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某省对规 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进行了全面改 革。
该省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改革 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创新,通过建 立全省统一的备案审查平台,实现网 上受理、审查、反馈和监督等功能。 同时,加强与人大、司法等部门的协 作和配合,形成合力推进备案审查工 作。
政治标准
在审查政治性文件时,需 要对国家政治路线、方针 政策等进行深入理解和把 握。
技术标准
对于涉及专业技术的文件 ,还需要掌握相关的技术 标准和规范。
审查人员的专业能力与素质
专业背景
审查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法律、政治、技术等专业背景,能够理 解和把握相关文件的内容。
实践经验
审查人员需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结合实际情况对文件进行 评估和审查。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 几点思考
2023-11-09
contents
目录
•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概述 •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具体内容 •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难点与问题 •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建议 • 案例分析与应用 • 结论与展望
01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概述
定义与重要性
定义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指制定机关在文件制定后,按规定报送有审查权的机关 备案,以便接受审查的制度。
该省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改革 中,注重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突出 审查工作的专业化和精细化。通过引 入专家咨询和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提 高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案例三
背景介绍
实践经验总结

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行政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依法管理和治理社会所采取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机制。

作为我国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是实现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行政法律制度完善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发展方向等方面探讨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发展。

我们需要了解行政法律制度完善的背景。

当前,我国面临着经济社会转型的挑战以及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

在这样的背景下,完善行政法律制度成为对我国现代化治理的重要要求。

行政法律制度的完善意味着更加规范和高效的行政管理机制,更好地保障行政法制的实施,增强对公民权益的保护,促进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良好互动。

行政法律制度的完善包括了一系列的内容。

首先是对行政权力的规范。

我国行政法典的编制和实施使得行政权力的行使更加规范和透明化,加强了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约束。

其次是行政执法力量的建设。

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推进了执法主体职责明晰、执法对象清晰、执法程序规范、执法公正透明的方向。

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的健全也是行政法律制度完善的重要内容。

然而,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发展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一方面,行政法律制度在完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法律法规的不合理性和前后矛盾的情况,需要进一步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和连贯性。

另一方面,行政执法中存在着权力滥用、不公正执法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执法监督。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的运行效率和公正性仍然需要进一步提高。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行政法律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要加强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和监督。

建立健全以法治化为导向的行政管理机制,完善行政权力运行的法律规范、工作程序和行为准则,确保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力量的建设。

培养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加强执法能力和职业道德培养,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和透明。

还应继续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提高诉讼效率和公正性,加强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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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行政备案制度的构想分析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许多行政管理事项将由审批制逐步转为备案制。

行政备案将被广泛运用于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成为行政机关实现对社会管理的一种重要途径和手段。

对此,如何完善我国行政备案制度建设问题就显得日益重要。

一、行政备案的概念、性质和原则(一)行政备案的概念行政备案作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的有效方式,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机关所关注和采用。

近年来,对于何为行政备案,学者们基于不同的研究视角,给出的定义莫衷一是。

这里的行政备案,是指行政机关为加强行政监督管理,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送其从事特定活动的有关材料,并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存档备查的行为。

为便于理解行政备案的概念,有必要厘清行政备案与相关行政行为的区别。

(1)行政备案与行政许可的区别。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规范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准予或不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一种事前控制手段,其本质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或资格,行为本身直接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未经许可禁止从事某种行为。

行政备案则是一种事后监督形式,行政备案与否并不影响申请备案行为的效力。

(2)行政备案与行政确认的区别。

所谓行政确认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者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的前提应当是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法律地位的模糊或者不确定,所以行政机关通过甄别、判断以确定行政相对人是否享有某种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某种义务,或者是否具有某种法律地位。

而行政备案不存在这一前提,所以仅从这一点即可把两者区分开来。

(二)行政备案的性质总体上说,关于行政备案的主体、目的、方式等方面在行政法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不同学者对行政备案概念产生分歧,主要是因为对其性质的定位不同,即对行政备案是行政法律行为还是行政事实行为存在争议。

因此,需要从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的构成特征来探讨其性质。

所谓行政法律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所实施的对外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构成特征:1)主体是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3)是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具有以下构成特征:1)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2)是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3)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

从以上比较不难发现,是否直接产生法律效果是区分二者的重要标志。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和行政实践来看,行政备案仅仅是行政主体的一种信息收集、存档备查的行政活动,其不具有行政许可性质。

换言之,无论是信息收集、信息披露,还是存档备查,行政备案都不以产生特定法律效果为目的,其目的在于通过备案信息的收集、披露,为行政决策或行政执法提供依据。

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行政备案只是一种程序性行为,行为的结果并不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通过行政备案,可以检查、监督相对人的相关行为是否合乎法律,倘若不合乎法律则可能产生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

因此,这种备案只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前置性程序行为,其本身不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

可见,行政备案是一种程序性的事实行为。

(三)行政备案的基本原则行政备案是国家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结果。

根据行政法原理和行政备案的实践,行政备案的设定和实施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备案领域的具体体现,其基本要求就是设定和实施行政备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否则,行政机关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备案。

(2)公开公正原则。

首先,公开是公民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的集中体现。

公开有利于提高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度,有利于公民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备案权,有利于行政机关克服官僚主义,促进公务员的防腐倡廉,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备案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备案的依据。

除依法应当保密外,有关行政备案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

其次,设定和实施行政备案应当公正对待所有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不专断。

(3)便民高效原则。

便民原则是现代服务型政府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备案领域也不例外。

行政备案必须体现方便行政相对人,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备案程序应当简便易行。

如在备案方式上,除书面备案外,行政机关应当推行电子政务,既便民,又高效。

行政机关必须及时接受行政备案材料,杜绝拖沓推诿。

(4)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实施行政备案事项的活动,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同级政府监察机关或者法制机构投诉。

受理投诉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及时予以答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备案影响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备案的功能与类型(一)行政备案的功能行政备案作为一种新的行政管理方式,在市场经济国家的行政管理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具有丰富的价值内涵。

(1)监督功能。

为了减轻行政相对人的负担,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预防腐败,我国政府不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管理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由事前监管向事后监管转变,由刚性监管向柔性监管转变。

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的规定,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许可仍然是不可缺少的管理措施和调节手段,但其适用范围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

换言之,凡是通过事后补救可以消除影响或者不需要付出极大代价的事项一般是通过事后监督管理,即行政备案制来防止危险的发生,或者对产生的不利后果进行补救。

可见,行政备案具有事后监督功能,即行政机关通过对行政相对人从事的社会事务、经济事务进行必要的备案监督,排除其可能对他人、社会带来危险,或者对产生的不利后果进行补救,以维护社会秩序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信息功能。

信息是行政决策的依据和基础。

离开信息,行政决策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当今社会,行政信息纷繁复杂,变化多端,单靠行政机关自身的力量是难以及时、准确掌握的。

如果行政机关在行政信息不准确、不全面、不及时的情况下盲目决策,将可能导致行政决策失误,甚至违法决策,给社会和国家带来严重损失。

同时,信息也是行政执法的基础。

任何行政执法都必须具有事实依据,而事实依据的获得是离不开信息的收集。

现实中,行政机关获取行政信息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其中行政备案是行政机关及时、高效获取经济信息、社会信息和管理信息的重要方式之一。

因此,行政备案的主要功能就是收集信息,存档备查,掌握行政相对人的有关动态,以利于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3)约束功能。

约束功能是从限制范围的角度来谈行政备案的效力,它要求在行政备案关系中,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应受法律的一定限制。

行政相对人必须诚实不欺,按期如实向行政机关报送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所报送材料和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未按期如实报送备案材料的,由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对行政相对人报送的备案材料,要及时受理、审查,及时作出处理。

无正当事由,拖延办理行政备案事项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备案的类型根据不同分类标准,可以将行政备案划分为不同的类型:(1)强制性备案和任意性备案。

这是以行政备案受法律规范拘束的强度为标准对行政备案所进行的分类。

强制性备案是指行政相对人必须向主管行政机关披露有关资料信息,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的备案类型。

我国现行的规范性文件之中设定的行政备案绝大多数是强制性的,即应当备案,如未按规定备案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 11条规定:对企业应备案但未获得项目备案确认书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

对上述情况,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又如,2006 年 1 月 18 日国务院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1条第2款规定: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任意性备案是指行政相对人可以主动办理备案手续,也可以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备案类型。

例如,《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 7 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

这里的备案就属于典型少数的任意性备案。

任意性备案与强制性备案相比,行政相对人拥有更多的自由权和选择权。

在实践中,任意性备案的行政相对人如果要想获得行政机关的保护,往往需要主动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备案。

(2)事前行政备案和事后行政备案。

这是以行政备案时间先后为标准对行政备案所进行的分类。

事前行政备案是指行政相对人在实施某项活动前,将相关事由、材料报送主管行政机关备案。

事前行政备案是一种积极的、预防性的监督方式,对于防患于未然有着重要意义。

例如,《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 23 条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在制造、安装活动开始 30日前将有关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又如,《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 22 条规定:从事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在首次制造活动开始 30 日前,将其具备与所从事的制造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条件、检测手段,以及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材料,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事后行政备案是指行政相对人在实施某项活动后,将相关事由、材料报送主管行政机关备案。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行政备案都是事后行政备案。

事后行政备案的优点在于公民自由权利得到了彰显,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发现并给予依法查处,同时,获得相关事项最客观的信息。

因此,事后行政备案真正体现了行政备案信息功能和监督功能。

(3)免费备案和收费备案。

这是以行政备案是否收取费用为标准对行政备案所进行的分类。

免费备案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备案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或者只收取备案成本费用的行政备案。

免费备案是比较常见的行政管理方式,主要发生在行政机关主动提供行政管理服务的领域。

近年来,各省市出台了《劳动合同备案办法》,规定取消劳动合同鉴证,实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并明确指出劳动合同备案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审查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免费服务措施。

再比如,《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第 22 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收费备案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备案过程中除收取成本费用外,还要加收行政管理服务费用的行政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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