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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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基本内容都有哪些?

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基本内容都有哪些?

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基本内容都有哪些?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范围, 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期限,三.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材料,四.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五.本制度由法制处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或多或少都对有关行政处罚案制度有些疑问,人们普遍认为的是法律距离我们很遥远,违法犯法是不可能的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情,其实不然,知法守法是我们每位公民必须遵守的原则,那么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基本内容到底有哪些?一、为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促进依法行政,及时防止和纠正执法过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局具体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应于我局和受局委托行使处罚权的乡镇监理部门。

三、局法制科负责局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同时负责我局行政处罚向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法制部门的备案报送工作。

四、我局各执法部门做出的当场行政处罚应当在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报法制科备案。

五、局法制科对下列行政处罚必须报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备案:1、责令企业停止生产或使用;2、吊销许可证的;3、罚款30000元以上的(不含当场行政处罚的);4、依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听证的;5、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认为应当备案审查的。

六、局法制科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七日内或举行听证七日前,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听证通知书报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备案。

七、局法制科应对各部门报送备案的当场行政处罚,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1、行政处罚的主体程序是否合法;2、是否符合我局的法定权限和局内界定范围;3、运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八、法制科对报送备案的当场行政处罚,可以根据需要询问办案部门办案过程的实际情况。

九、对报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有过错的,法规组应立即报告局长召开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经审定后在规定时限内做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罚决定的意见。

十、法规组应根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调阅。

备案制度模板

备案制度模板

备案制度模板一、备案制度概述备案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备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机关应当予以登记的法律性要求。

备案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法律法规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备案制度分类备案制度可分为以下几类:1. 法规规章备案:指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制定的法规、规章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机关报送备案。

2. 行政许可备案: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将许可决定及相关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3. 行政处罚备案: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将处罚决定及相关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4. 行政强制措施备案:指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将措施决定及相关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5. 其他备案事项:如企业登记、注销备案,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注销备案,个体工商户登记、注销备案等。

三、备案制度流程1. 准备备案材料:根据备案事项的具体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如法规、规章、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文本、说明及报表。

2. 报送备案:将备案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报送方式可以是纸质文本,也可以是电子文本。

3. 备案登记:有关机关对报送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视不同情况予以不同处理。

4. 备案结果反馈:有关机关将备案结果反馈给申报机关,如有需要,还需向申报机关发出整改通知。

5. 归档保存:申报机关将备案材料归档保存,以备日后查阅。

四、备案制度注意事项1. 备案时限: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应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

2. 备案格式:报送的材料应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十份;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3. 报备主体:申报备案的机关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制定主体资格。

4. 合规性:报送的材料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

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

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一、背景介绍行政执法是国家机关对社会公民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都积极推行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

本文将对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探讨。

二、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的意义1.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规范性;2.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和评估;3.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质量;4.促进行政执法的透明化和公开化。

三、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的主要内容1.行政执法检查的程序和要求–制定行政执法检查的具体流程和标准;–确定行政执法检查的时限和频次;–规定行政执法检查的参与方和职责。

2.行政执法检查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涵盖各个行政执法领域,如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劳动就业等;–针对不同类型的行政执法主体,如政府部门、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等。

3.行政执法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对行政执法的合法性、正当性和适当性进行评估;–检查行政执法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检查行政执法的决定是否合理、公正和有效。

4.行政执法检查的结果和处理–对行政执法检查的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对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整改和处理;–对行政执法检查的工作效果进行评价和反馈。

四、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的运行机制1.设立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在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内设立行政执法检查部门或岗位;–配备专业的行政执法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

2.建立行政执法检查数据库–建立行政执法检查的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检查过程和结果;–便于行政执法检查的统计、分析和查询。

3.加强行政执法检查的协作与配合–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形成合力;–行政执法检查机构要与其他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4.完善行政执法检查的奖惩机制–对行政执法检查表现出色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奖励;–对严重违反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处罚。

行政的备案与归档要求与程序

行政的备案与归档要求与程序

行政的备案与归档要求与程序在行政管理中,备案与归档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它们确保了组织的规范运作和信息的安全性。

本文将介绍行政的备案与归档要求与程序,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于实践中。

一、备案的定义和意义备案是指将某项行政事项或文件记录并保存的过程。

它的目的是确保行政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为日后的查证提供依据,避免信息丢失和误操作造成的损失。

备案还可以促进信息的共享和交流,提高工作效率和协同合作。

二、备案的要求1. 准确性:备案内容应当准确无误,所有涉及的信息和数据都要经过核实和审核。

2. 完整性:备案文件必须包含所有相关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确保全部的内容都被记录下来。

3. 及时性:备案应当在事项完成或文件形成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避免延误和信息的遗漏。

4. 可追溯性:备案文件应当能够被追溯到原始来源,并能够清晰地展示流程和操作的轨迹。

三、备案的程序备案的程序是按照一定的流程和规定来进行的。

下面是一般的备案程序:1. 登记备案申请:备案人员应当填写备案申请表,并附上相关的文件和材料。

2. 材料审核:备案部门对备案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准确性和完整性。

3. 编制备案编号:审核通过后,备案部门将为备案事项或文件编制备案编号,并予以登记。

4. 归档存储:备案文件按照一定的分类和归档规则进行存储,以确保文件的安全和方便后续的查找。

5. 归档管理:备案部门对已归档的文件进行管理,包括保管、检索和鉴定等工作。

6. 期满处理:备案文件根据规定的保存期限,经过一定的清理和处理程序,包括彻底销毁、转移档案等。

四、归档的要求归档是指将备案文件进行整理和存储的过程。

以下是归档的要求:1. 分类归档:备案文件应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进行归档,便于管理和检索。

2. 编目标注:对每个归档的文件进行编目和标注,清晰地表明文件的名称、编号、责任单位等信息。

3. 定期检查:定期对归档文件进行检查和审查,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4. 限制访问:根据文件的机密性和保密级别,设定不同的访问权限,保护信息的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文件审查备案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文件审查备案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文件审查备案制度第一条备案制度是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对立法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形式。

为规范我镇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律的尊严,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谓规范性文件,是指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镇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镇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镇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规范性文件的上报和审核工作。

第四条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遵循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定、暂行办法、规程、规则、细则等,在发布实施前,必须报县法制办及有关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发布实施。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单位,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报县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备案。

镇人民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1份;(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三)备案说明5份;(四)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1份;(五)制定机关法制机构的制定审核意见1份。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备案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必要性、可行性、制定过程;(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三)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的依据;(四)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第八条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需报送机关补充提供制定该规范性文件有关材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的,报送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提供和答复。

第九条镇人民政府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内容包括:(一)制定机关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宝权限;(二)设定的事项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三)设定的事项是否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违背;(四)设定的事项是否与上级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及其所属其他工作部门已经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五)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六)设定的内容是否适当;(七)设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八)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辽中县行政执法检查备案管理制度

辽中县行政执法检查备案管理制度

辽中县行政执法检查备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区域经济发展环境,规范对企
业的检查行为,防止随意检查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29号)的相
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辽中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报送备案部门”)依据法律、
法规和规章作出行政检查的备案适用本制度。

上级部门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辽中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部门”)负责审查报送备案的行政检查。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涉企检查是指全县各级行政机关
和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组织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执法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进行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进行的检查。

第五条各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在年初确定本单位涉及
企业检查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具体负责人,将名单上报
县法制办。

以后,对涉及企业检查的工作只能由备案的责任部门和具体负责人进行检查。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及时开展,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检查实施情况,对所要检查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七条全县所有行政执法主体涉及本制度第二条的各项检查,事先都必须严格到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备案。

第八条为了使这项制度得到落实,同时建立了县与各镇、各职能部门之间联系紧密的企业举报、投诉受理、督办工作机制,设立专门投诉电话。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颁布之日起实行。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桑梓镇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实施办法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与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本镇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一)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二)责令停产停业的;(三)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四)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的;(五)行政拘留10日以上的。

二、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15日内依照下列程序报送备案:(一)备案单位为本镇直部门的,报送本镇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二)备案单位为本镇人民政府的,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三)依法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报送备案的,由委托行政机关按规定报送备案。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报送备案的,由该组织依据规定报送备案。

(四)备案单位除按上述规定备案外,还应当同时报送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备案。

三、备案单位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和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1式2份,并附上有关的材料(统称备案件)。

四、乡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五、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备案件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事项主要是:(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二)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程序是否合法;(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是否正确;(五)使用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

六、审查机构在对备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以调阅备案单位的案卷材料,备案单位不得拒绝和拖延。

七、审查机构在对备案件的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协助审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八、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审查机构可以责成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限期纠正或者撤销。

【法制制度】武清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制度

【法制制度】武清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制度

【法制制度】武清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各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是指以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各行政执法单位”)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至区政府进行备案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区政府是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单位;区政府法制办是备案审查的具体承办单位;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单位。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主要办案单位负责报送备案工作。

第四条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将有关材料报送至区政府备案:(一)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三)行政罚款数额达到《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通知》确定的较大数额标准的行政处罚;(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

区政府法制办通过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发现行政执法单位录入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范围的,应当通知行政执法单位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备案。

第五条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送单位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至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六条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单位在报送备案时,应报送下列材料:(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1份;(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1份;(三)重大行政处罚案卷副本1份。

第七条对报送的材料,区政府法制办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处罚幅度是否适当;(四)程序是否合法;(五)其他需要进行审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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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与规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下列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的;吊销有关证书的;对公民罚款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的价款对公民在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在5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已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不报备案。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已报备案,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自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

第四条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州纤维检验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向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州局)备案。

第五条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州纤维检验所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规定格式并盖有单位印章的备案报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一式二份。

第六条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州纤维检验所应明确专门机构、专人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

第七条州局法制宣传科对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依据是否正确;
(三)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州局法制宣传科在审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调阅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州纤维检验所的案卷材料。

第九条州局法制宣传科经审查发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按照程序发出书面意见,建议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州纤维检验所在限期内自行撤销、纠正或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条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州纤维检验所应当在接
到州局法制宣传科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州局。

第十一条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州纤维检验所对备案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州局法制宣传科陈述、申辩,州局法制宣传科应当组织论证。

第十二条不按规定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州局责令限期报送;拒不报送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不执行审查意见的,州局应责令限期执行;拒不执行的,给予通报批评、撤销、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或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并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州局法制宣传科定期对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州纤维检验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并纳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州局法制宣传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格式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
()质技监罚备字〔〕第号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现将我局(所)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关于的行政处罚决定上报备案。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复印件)一式二份
备案单位(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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