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行为审查备案制度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31•【字号】豫发改法规〔2016〕1177号•【施行日期】2016.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豫发改法规〔2016〕1177号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属及代管单位: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行政执法机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有关规定,现将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前,应当先由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等。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行政执法机构在办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时,应当将行政执法相关材料提交给省发改委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
法规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执法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法规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执法机构。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后,由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其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根据我委实际,将下列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列入我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一)行政许可类:国有企业投资的对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项目核准。
(二)行政处罚类:1、对公民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的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3、责令停产停业;4、吊销企业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的规定?

The biggest asset of an enterprise is peopl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的规定?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行政处罚,应当备案审查:(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行政违法行为罚款,个人在500元以上的,单位在1000元以上的;(二)对经营性的行政违法行为罚款在0元以上的;(三)拆除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个人在50平方米以上,单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
对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于涉及到经济等方面的问题,为了避免日后出现争议,也为了保障当时双方的合法权益,一般都要求当事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登记备案并存入档案,那么对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的规定?下面以绍兴为例进行介绍。
备案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
行政法角度看备案,实践中主要是《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精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办理备案。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而对于没有备案的将予以罚款和关闭。
关于规范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格式的函各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新修改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总局15号令)已于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工作,现将备案格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格式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年7月24日附件:标题(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文号(××安监罚备字〔〕×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兹有此处填写案件名称一案(×安监管案〔〕×号),年月日由我局立案办理,案件承办人为、,于年月日对此处填写处罚对象作出此处填写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文件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文件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文件随着中国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的飞速增长,对各行各业的监管也变得更为重要。
近年来,我国加强行政处罚的力度,严格落实“先执法、后管辖”的原则,保障和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了全社会的信心和认可。
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是其中的重要一环,本文件也旨在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这一工作的执行情况与效果。
一、中心思想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是政府对行政处罚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是维护公平正义、推动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该工作必须依法依规开展,注重细节、重视效果,做到准确、公正、及时、完整。
同时,要加强对行政处罚大数据分析和风险预警能力的建设,使得工作能够更有针对性,更加科学化。
二、例证或事实近年来,我国加强了行政处罚的力度,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例如,在保障消费者权益和打击虚假广告方面,工商部门对涉嫌“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实行高压打击,通过行政处罚等手段,使得虚假广告得到严厉的打击,维护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同时,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也逐渐得到了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关注和认可。
国务院近年来出台的《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中也明确提到了加强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以及需求。
三、语言表达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的落实需要行政机关、执法单位、法院和社会监督机构共同参与和配合。
要保证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除了各机关之间的协作,还要注重从长期和全局的角度进行反思和总结。
只有这样,才能持之以恒,真正落实好该项工作。
其次,加强行政处罚大数据分析和风险预警能力的建设,也是推进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的关键。
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对各行业领域的行规和法律法规进行大数据分析,可以及时识别出潜在的反常现象和不法行为,及时采取预警措施或行政处罚措施,起到了事先警示和事中自查的作用。
四、思考角度和见解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既是针对个别行业领域的行为监督,也是全面的监管机制的体现。
在进行工作的时候,要保持着认真负责、积极进取、主动创新的态度,以确保该工作有效、负责、依法开展,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和法治体系的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行政监管力度的加强和法治建设的推进,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
该制度旨在加强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和监督,并确保行政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就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
一、背景介绍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是在我国政府改革和法治建设的背景下逐步建立起来的。
行政处罚作为行政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一种特殊行政强制措施,其涉及的权力自由和财产权益等重要权利,直接关系着个人和社会的公平公正。
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应运而生。
二、基本原则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实施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法定性原则:重大行政处罚必须依法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法定授权和合理性。
2. 公开透明原则: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应当公开透明,使社会公众能够了解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独立审查原则: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应独立审查,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与监督工作不受不正当干扰。
4. 追责问责原则:对于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应进行追责问责,切实保障行政执法的规范和公正。
三、实施程序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实施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 备案申请: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将决定文书、相关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备案机构备案。
2. 备案审查:备案机构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文书、相关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如发现问题,备案机构可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补正或重新审查。
3. 备案决定:备案机构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备案决定。
备案决定应明确备案机构的意见和理由,并告知行政机关。
如备案机构认为处罚决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可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撤销。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浙府法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09〕1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直属各单位: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制度,是《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确定的重要制度。
进一步实施和规范这项制度,对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几年来,我省各地认真开展这项工作,已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着备案制度不落实、备案工作不规范的情况。
为了切实加强该项工作,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的范围(一)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报送备案的范围。
1.行政处罚决定。
(1)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①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②吊销执照、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的;③劳动教养和处以十日以上行政拘留的。
2.行政许可决定。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的范围。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有关组织行政执法的决定。
2023年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暂行办法

2023年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包括:(一)对公民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合计价值在5千元以上(生态环境、应急领域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合计价值在5万元以上(生态环境、应急领域10万元以上);(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四)市政府认为应当备案审查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乡(镇)政府及县(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较大数额标准由县(区)政府规定或参照本规则的标准执行。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行政处罚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备案审查部门)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和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报送工作。
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是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的责任主体,其履行法制工作职责的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报送工作。
第五条县(区)、乡(镇)政府和市、县(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县(区)、乡(镇)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上一级政府备案;(二)市、县(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派出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本级政府备案审查部门备案;(三)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本级政府备案审查部门备案。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直接向本级政府备案审查部门备案;定,由委托机关负责向本级政府备案审查部门备案。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日益复杂和多元化,同时也伴随着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国实行了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本文将对该制度进行详细解读。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是指涉及罚款金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需要经过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的审查备案程序。
该制度实行后,可以规范行政处罚程序,确保行政处罚合法、公正、公平,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实施,主要是通过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确保处罚决定合法、公正、有力,以达到净化市场秩序、惩罚违法行为的目的。
同时,该制度还可以加强政府之间的协调和配合,更好地推进行政法制建设。
具体来讲,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 对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进行严格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法律程序,依法公正、公平地处理行政案件。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行政部门的权利相对比较大,可能会出现不符合法律程序要求或行政处罚不公正的情况,这就需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进行严格的监督。
2. 维护行政法治建设的稳定性和完整性政府行政部门是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加强对其行政管理职能的监督,可以避免部分行政人员的乱用职权和不端行为。
又由于行政处罚涉及的对象和行政部门较多,因此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可以维护行政法治建设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3. 提高行政处罚决策科学化与透明度对行政处罚决策进行监督并进行严格审查,可以提高行政处罚决策科学化和透明度,让行政部门更加谨慎、公正、严格地执行法律。
这样可以避免行政部门乱用职权、随意处罚的情况发生,保证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加严等的保护。
4. 促进政府协作和推动政策实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实施,促进了各个政府机构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可以有效整合各方力量,共同推进各个政策的实施,进而实现对违法行为的规范,增强法律的执行力度。
4.1、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

某某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保证行政处罚正确、公正地实施,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处罚是指各执法部门作出的对社会稳定、当事人权益等有较大影响的行政行为和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达到听证范围标准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报送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备案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四条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报送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五条依照本规定报送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二)责令停产停业的;(三)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四)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
第六条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由其法制机构或者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统计和报送工作。
第七条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报送下列材料:(一)备案报告,包括简要案情、处理经过、当事人是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情况等;(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三)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名称及条款);(四)作出处罚所依据证据的目录,包括证据名称、证明作用等;(五)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六)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七)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九条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在主体资格、法律依据、事实和证据、执法程序等方面的一般审查基础上,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审查:(一)作出重大行政处罚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否告知了当事人听证的权利;(三)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听证程序履行是否符合规定;(四)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之前是否履行了集体讨论程序;(五)是否属于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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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审查备案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的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我分局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以“规定”、“办法”、“决定”、“通告”、“通知”、“意见”等名称制发的文件,均应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即起草的文件后,交本局办公室审查、会签,并由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必要时可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然后送交局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
第三条办公室要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作好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崇左市局备案。
第四条对重大行政处罚,办公室应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行政处罚的主体、程序是否合法;
2、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3、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4、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确定、充分;
5、需要进行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办公室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制定机关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权限;
2、是否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3、是否同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4、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费等;
5、规定的内容是否适当;
6、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第六条办公室在审查中发现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不适当的, 应当责令其限期撤销、改变原处罚决定; 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应当重新作出。
当事人已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
全局人员要充分认识备案审查工作的重大意义,坚决克服违反法律的行为。
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行政决定的制发和备案程序,真正做到“有件必审”、“有件必备”,保证规范性文件的严谨性与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