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银行账户的开户、使用及销户管理,保证公司银行账户的安全性,避免所属分支机构擅自开立银行账户。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三条银行帐户开户申请1、公司出纳或项目部主办会计根据其自身资金收付或业务部门对结算速度要求的需要,提出新(增)开银行账户的申请。
2、在进行开户申请时,应由出纳填写《银行开(销)户申请书》。
《银行开(销)户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现有账户及当前余额,拟开户银行和开户原因。
在进行开户银行选择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有较固定的存贷款或长期的银企合作关系;(2)取得借款量较大的银行;(3)银企距离较近,方便办理业务;(4)其他有利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因素。
(5)结算方式的便捷性3、《银行开(销)户申请书》应经过财务部部长审核,总经理会签批准。
在财务部部长进行审核时,应就开户申请的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开户银行的选择等提出自己的审批意见,并有权对开户申请进行否决。
4、在向银行申请开户时,应提供《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或其他规定的文件,同时出示由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代码证书(副本)》或代码卡,向开户银行领取、填制“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并加盖公司公章,连同公司印鉴卡一起送交开户银行。
第四条银行账户的使用1、正式开立银行账户后,财务部出纳应将相关的“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和印鉴卡,连同核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归档并妥善保存。
2、公司的银行账户的使用应遵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于公司的经营业务或与经营相关的往来款项收支,不得借与他人使用。
第五条未达帐项1、财务部出纳每月均需与各存款银行进行对账。
出纳应根据银行对账单及银行日记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列明未达账项及差异的性质,并分析差异原因,并经会计主管复核签字。
2、对于未达账项,出纳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或人员联系及时处理并及时提请财务部长处理,公司未达账项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银行账户管理,保证集团资金安全,依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现行制度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银行账户为各公司以公司法人名义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数字化人民币账户。
第三条各公司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责任部门,负责所在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撤销管理,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四条银行账户开立、撤销需上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审批和备案,银行账户变更需上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和所属各级控股公司,包括各级控股子公司设立的各级分子公司。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第六条集团建立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各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开立和使用的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登记备案范围。
第七条集团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户名全称(包括外币银行账户的中文和英文名称);2、开户银行全称(包括外币银行的中文和英文名称);3、银行账号、币种(指人民币、美元、港币等不同币种);4、账户类别(指基本户、一般户、外债户、资本金户和其他);5、账户属性(指对公账户);6、账户用途(指综合、收款、付款、其他等);7、账户管控部门(指实际负责账户管理的公司);8、开户日期、账户变更日期、销户日期;9、财务专用章全称、人名章名称;10、网银U盾数量、持有人及权限;第八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负责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建立、日常维护和动态管理。
第九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应该定期(每年至少2次)与各账户管理公司共同对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数据记录进行全面的核对和清理。
第三章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第十条各公司应对拟开户银行进行评估。
评估范围包括:美誉度、服务成本、便利性、合作经历等,与集团有重大战略合作和资金支持的银行可考虑优先合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和撤销,应填报《集团银行账户开销户审批表》(附件1),经其机构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审批。
集团下属分子公司资金账户管理制度

集团下属分子公司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第一篇:集团下属分子公司资金账户管理制度集团下属分子公司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集团下属分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强化各分子公司银行账户管理, 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级分子公司。
第二章银行开户设立第三条银行账户审批所有分子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的开立须流程上报集团总部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四条银行账户类型根据集团资金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分子公司银行账户须按用途分別开立大额账户、支出账户。
第五条大额账户分子公司的大额账户包括:收入账户、贷款专户。
分子公司原则上只开立一个收入账户。
第六条收入账户分子公司开立2个或2个以上收入账户的,须按功能明确区分为收入归集账户与一般收入账户。
收入归集账户用于归集一般收入户的资金,一般收入账户只用于经营收款。
分子公司只能设立一个收入归集账户第七条支出账户分子公司的支出账户须按用途分别开立基本运营账户及专用支出账户。
分子公司因税务需要需开立二个或二个以上基本运营账户的,须按功能明确区分为基本支出账户、纳税专用户。
基本运营账户开立原则上最多不超过3个,即基本支出账户、国税纳税专户、地税纳税专户。
第八条结算卡管理分子公司原则上不允许开通银行结算卡功能,经集团总部申批同意后,可开通一个银行支出账户的结算卡功能。
收入账户禁止开通结算卡功能。
第三章银行账户印鉴管理第九条银行账户印鉴设立分子公司银行账户至少预留两枚印章,即财务专用章加私人印章(或手签)。
第十条大额账户印鉴管理大额账户的银行预留私人印章由集团总部指定。
第十一条支出账户印鉴管理分子公司支出账户的预留私人印章为顶目公司负责人(或集团指定)。
第十二条银行账户印鉴保管银行账户财务专用章和私人印章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一)财务专用章分子公司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
使用时须登记印章使用台账。
(二)私人印章 1.大额账户分子公司大额账户私人印章由集团总部保管。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1. 引言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目的是确保公司银行账户的安全、合规和有效管理,以确保资金的正常流动和公司的运营。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司银行账户的开设、使用、授权和关闭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2. 银行账户的开设2.1 选择合适的银行2.1.1 根据公司的需求和业务特点选择合适的银行机构。
2.1.2 考虑银行的声誉、服务质量、利率和手续费等因素进行比较和评估。
2.2 账户种类及用途2.2.1 根据公司的具体需求,选择适合的账户种类,如一般账户、结算账户、资金管理账户等。
2.2.2 明确不同账户的用途和限制,确保资金的正确归集和使用。
2.3 开户手续2.3.1 准备开户所需的材料,包括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2.3.2 向银行提供准确的开户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信息、股东信息等。
2.3.3 填写开户申请表,并签署相关协议和业务规定。
2.4 银行账户的授权2.4.1 指定合适的财务人员作为银行账户的授权人,具体权限由公司内部进行明确和控制。
2.4.2 设立账户授权审批制度,确保授权程序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2.4.3 定期审查和更新账户授权人名单,并及时通知银行做相应的调整。
3. 资金管理与使用3.1 资金归集与划拨3.1.1 制定资金归集与划拨的管理制度,明确归集与划拨的流程和责任。
3.1.2 配备专门的财务人员负责资金归集与划拨的操作和监控。
3.1.3 与银行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调机制,确保资金的及时归集和划拨。
3.2 资金使用与支付3.2.1 制定严格的资金使用和支付制度,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额度限制。
3.2.2 设立资金使用和支付的审批流程,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3.2.3 健全财务监控机制,及时审查和监测资金使用和支付情况,避免异常和风险。
3.3 资金回收与结算3.3.1 确保客户或供应商的款项及时回收,建立健全的款项回收制度。
3.3.2 定期进行资金结算,确保账户余额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集团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生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银行账户的管理,建立规范的银行账户管理体系,完善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防范财务风险和信用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项目部开设和使用的所有人民币和外币银行账户(以下简称银行账户)。
第三条银行账户的管理内容包括:银行账户开户管理、银行账户变更管理、银行账户撤销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的禁止行为及奖罚规定。
第四条银行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在满足经营业务需要的前提下,实现银行账户管理上的规范化和数量上的最小化。
第五条集团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的主管部门,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项目部银行账户实行集中管理,是银行帐户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项目部按以下规定设置银行账户:1、集团公司所属驻外分公司、项目部,经集团公司批准,可以该机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根据实际操作需要可开设独立账户或临时账户,但需缴纳帐户保证金贰拾万元;押金退还办法,注销帐户后30天内退还押金。
经查如果账户久悬半年的(含半年),罚没保证金贰万元。
在开户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责任所属驻外分公司、项目部自负。
2、U盾的分配:总部出纳和所属驻外分公司、项目部财务负责各分配一个可操作银行帐户的U盾.第八条在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禁止发生以下行为:1、未经批准擅自开立银行账户;2、不认真清理和及时注销不需使用的银行账户;3、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4、未经批准擅自以银行存款进行担保或抵押;5、未妥善保管财务印章、重要空白凭证;6、其他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行为。
第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由公司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三篇)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银行账户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保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银行账户是指公司在各银行开立的用于收付款和资金结算的账户。
第三条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性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确保账户管理合法合规。
(二)规范性原则:建立健全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操作规范。
(三)安全性原则: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账户资金的安全。
第二章开户与注销第四条公司银行账户开户事项应经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或授权人同意,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五条公司银行账户的开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公司章程及法人代表授权证明;(三)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或授权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四)开户申请表。
第六条公司银行账户应及时注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公司解散、破产、合并等情况发生;(二)账户多年未使用。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七条公司银行账户的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管理,禁止部门自行开立账户。
(二)专人专账:设立专门的现金管理账户,由专人负责资金的收付与结算。
(三)流动资金管理:合理确定资金周转周期和金额,确保资金的充分利用和安全运作。
第八条公司银行账户的收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收款账户:应选择专用的收款账户,不得将收款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二)收款登记:对每笔收款进行登记,确保准确记录和核对。
第九条公司银行账户的付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付款申请:付款前必须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由授权人签字确认。
(二)支付渠道:优先使用公司银行账户进行电汇或支票支付。
(三)支付限额:设置支付限额,根据公司资金状况和风险控制要求合理设定。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条公司银行账户的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授权管理:设立相应授权制度,严格限定银行账户的使用权限。
(二)密码管理:设立合适的密码管理制度,确保账户密码的安全性。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doc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第1条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子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是银行账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情况、变更、销户、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账户是指各企业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审批权限第五条集团公司子公司、子公司、直属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交集团公司审批。
原银行账户的任何变更或取消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六条子公司管理企业、子公司关联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上级企业审批,再报送集团公司审批。
每个分行、子公司必须将原始银行账户的变更或取消报告给集团公司备案。
第七条上市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第八条银行账户的开立仅限于国有商业银行和集团公司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同时,必须满足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的银行账户系统和资金管理要求,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九条银行账户必须由企业财务部门统一开立和管理。
严禁违规开立多个账户,严禁出租和转让账户。
第十条原则上每个企业只能开立两个账户和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即支出账户);普通账户(即收入账户)。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的特别规定可申请开立特别账户。
如需在异地设立临时机构、进行临时经营和注册验资,可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第十一条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账户由集团公司和XX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结算中心统一管理为了满足结算要求,必须选择同一家银行开立一个普通账户用于结算基本存款账户和电(热)费。
网上银行可以选择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
第十二条银行账户核算内容(一)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各类企业的支出;(二)一般账户(收入账户)用于计算各企业的电(热)费收入;(三)税金、贷款还款额及其他指定用途的专用账户,不得存放其他资金;(4)临时账户只能用于核算临时机构的支出。
集团银行帐户管理制度

集团银行帐户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XX集团银行帐户使用的监督和管理,贯彻落实XX集团财务集中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银行账户开销户的审批程序各公司的银行帐户开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准擅自开设银行帐户,如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需开设相适应的银行账户时,由公司财务部填写申请表(见附表一),报公司总经理签字,然后报送集团财务部,经集团总裁审批后,方可办理银行账户的开设与注销。
第三条银行账户印鉴管理公司所有的银行帐户都必须预留三枚印鉴,实行三章分管并用制,分别为:财务章、法人章和出纳章。
财务章由该公司会计保管,法人章分大小账户管理,其中大帐户由集团总裁授权予专人保管,小帐户由所授权的各公司总经理保管,出纳章由公司出纳本人保管,不准1人同时保管两枚印鉴章,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必须向财务主管报告备案,由其指定委托人代管。
第四条银行账号保密原则各公司银行帐户的账号应严格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对外提供。
第五条各公司所有银行的资料(开户资料、开户许可证、银行账本)要妥善保管,银行账本要及时登记,定期同银行核对。
第六条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以及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来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第七条对于公司未使用的账户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并按开户的程序进行审批;第八条各公司财务主管在年度报表编制中应将本公司所有的银行帐户的资料填入银行账户的汇总表(见附表2),并向集团财务部报备;如银行帐户的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汇总表的信息并及时报备。
第九条本制度之修改须经董事会讨论、批准。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集团公司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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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银行账户的管理,建立规范的银行账户管理体系,完善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防范财务风险和信用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项目部开设和使用的所有人民币和外币银行账户(以下简称银行账户)。
第三条银行账户的管理内容包括:银行账户信息库的管理、银行账户开户管理、银行账户变更管理、银行账户撤销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的禁止行为及奖罚规定。
第四条银行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在满足经营业务需要的前提下,实现银行账户管理上的规范化和数量上的最小化。
第五条集团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的主管部门,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项目部银行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单位负责人是银行帐户管理第一责任人。
集团委派财务主管是执行本办法的责任人,其执行情况将纳入委派财务主管的业务考核范围。
第二章公司银行账户信息库的管理
第七条公司建立集团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项目部开立和使用的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登记备案范围。
第八条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户名全称(包括外币银行账户的中文和英文户名);
2、开户银行全称(包括外资银行的中文和英文名称);
3、银行账号、币种(指人民币、美元、港元等不同币种);
4、开户许可证编号;
5、账户类别(指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临时账户的分类);
6、账户用途(指公司结算户、项目结算户、保证金户、税务专户、公积金专户、证券专户等);
7、开户日期、财务印鉴公章全称、印鉴私章姓名、账户使用部门、账户销户日期、账户变更注销日期(指账户发生变更事项时,对原有账户备案记录进行注销处理的日期)、开户经办人或联系人。
第九条集团财务部负责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建立、日常维护和动态管理。
第十条集团财务部应及时收集和更新信息库的内容和记录,使其能实时、全面地反映集团公司银行账户的真实情况。
财务部应定期(每年至少一次)与有关部门共同对银行账户管理信
息库的数据记录进行全面核对和清查,并对重新核实的信息资料办理必要的确认手续。
对在核对清查过程中所发现的数据差异,应在分析调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进行更正处理,并将清查和处理情况向集团公司领导和各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各单位违反规定设立的未纳入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和集团核算财务系统内的银行账户,将被视作“账外账户”处理。
“账外账户”要求在发现一周内予以清理,拖延不清理的将由单位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实行申请部门发起、分子公司负责人、集团财务部负责人、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分级审批的流程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项目部应按以下规定设置银行账户:
1、集团财务部根据业务需要,代表集团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并负责对集团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日常使用进行管理;
2、集团公司所属驻外(南通市区外)分公司、项目部,经集团公司批准,可以该机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并由所属分公司财务主管负责对其日常使用进行管理。
该分支机构银行账户的户名全称应与其营业执照或项目注册登记的名称一致;
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项目部经集团授权可以集团公司名义
开立账户,并由集团委派财务主管负责对使用的银行账户进行监督管理;
3、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项目部,经集团公司授权,可以该机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并由所属单位财务主管负责对其日常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该分支机构银行账户的户名全称应与其营业执照或项目注册登记的名称一致;
4、公司其他部门除工会专用户外一律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以上开立的银行帐户必须纳入集团统一的财务核算系统。
第十四条人民币自有资金银行账户原则上一个单位只能开设一个。
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开设的税务专户、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的保证金户、职工公积金专户等除外。
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超过上述数量限定的,应说明原因,并经集团财务部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开立银行账户应按以下程序和手续办理:
1、申请以集团公司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应经集团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同意、报送集团公司分管领导进行审批,凭通过流程到财务部领取基本户开户许可证资料;
2、所属分子公司、项目部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应经分子公司负责人和财务主管审核同意后,报送集团财务部、集团公司分管领导进行审批, 凭通过流程到财务部领取基本户开户许可证资料;
3、其他部门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应经本部门负责人和财务主管审核同意后,报送集团财务部进行审批, 凭通过流程到财务部
领取基本户开户许可证资料;
4、集团财务部在收到银行账户开立申请后,应进行审核。
在一般情况下,财务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5、集团财务部应根据同意开立银行账户的审批单,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及时登记,并对申请单位最终上报的实际开户信息资料与集团公司审批意见的一致性进行监督;
6、申请单位在根据集团公司审批意见开立银行账户并取得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后,应在一周内提交银行账户开户信息资料备案通知交集团财务部作为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中记录开户信息的依据。
第四章银行账户的变更
第十六条银行账户的变更实行集团财务部备案制。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时,银行账户开立部门应在变更事项得到开户银行变更确认后的一周内向集团财务部报送银行账户信息变更资料进行备案,由集团财务部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中记录变更信息。
第五章银行账户的撤销
第十八条银行账户的撤销实行集团财务部备案制。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主管应及时清理不需使用的银行账户,防止和纠正不必要的多头开户和重复开户的现象,
撤销多余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银行帐户开立单位应在撤销银行账户后的一周内向集团财务部报送银行账户撤销资料进行备案,由集团财务部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中记录撤销信息。
第六章禁止行为及奖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禁止发生以下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开立银行账户;
2、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准确地上报和备案有关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的相关信息资料;
3、不认真清理和及时注销不需使用的银行账户;
4、隐瞒或私设银行账户,从事公款私存、设置“小金库”、账外经营等活动;
5、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
6、签发空头、印鉴不符、远期银行结算票据;
7、未经批准擅自以银行存款进行担保或抵押;
8、未妥善保管财务印章、重要空白凭证;
9、其他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由公司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