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尽职调查操作流程
新三板:尽职调查工作流程及要点

新三板:尽职调查工作流程及要点本文节选自梧桐学社第3期-新三板挂牌中的律师实务,主讲嘉宾赵小岑律师,参加课程方式请查看文尾一、尽调方法尽职调查工作开展过程当中,如何开展以及应当使用怎么样的尽职调查方案。
尽职调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尽职,一部分是调查。
从汉语的理解角度来说,尽职是调查的一个大前提,即调查过程要符合律师勤勉尽责的基本要求,判断尽职第一是调查方法和手段是不是做到了穷尽,第二是调查过程当中,是不是保持了审慎性的态度对这个项目的问题做出了合理怀疑。
尽调的终极目标不是把企业搞死、把项目搞黄,而是找到问题,发现它不要把它带病上报。
最终作用还是寻找解决方案,发现问题并解决它,这是我们应当发挥的作用。
在尽职调查过程当中一定要问问自己是不是在横向和纵向上都做到了尽职尽责的调查。
横向上是说我们在这个项目中的外延比如查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的时候,是否能够把自己的外延足够扩大到执业风险降到最低的点,包括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近亲属、董监高、董监高近亲属以及能通过特殊利益关系、协议关系和目的关系控制的实体。
在纵向上看整项目流程上是不是保持了调查手段上的穷尽和态度上审慎。
从项目前期的接洽到整个访谈到后面的材料制作和收集是不是能够深入挖掘一些东西,另外就是对这个项目本身合理性的怀疑。
举个例子,我们在查一个项目中到底是不是涉及诉讼时,我们日常的做法是到裁判文书网、被执行人网站还有相关的无讼案例这些网站上查一下,看看有没有诉讼、仲裁之类的。
但是如果是一个外地的未决判决,他们又是做原告或被告,像这种原被告未决的判决没有形成判决结果也没有形成被执行人时,他是原告的情况,如果是被告的情况下没有形成判决的时候,或者这个判决还没有生效的时候也没有被执行人,而且没有生效的判决也不会上采访文书网。
这时很难穷尽所有的判断去查到这个公司是不是有诉讼的问题,就会给我们留下比较大的障碍或风险。
有时换个思路想,如果他们公司涉诉的话,一定会发生财务上的痕迹。
新三板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新三板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指引文|黄鹏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在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律师对拟公开转让股票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挂牌公司的法律情况,有充分理由确信挂牌公司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挂牌条件,为挂牌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
第三条本指引是对律师事务所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
除对本指引已列示的一般性内容进行调查外,律师事务所还应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对其在法律意见书中应披露的、足以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法律问题进行调查。
第四条律师尽职调查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自觉遵守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诚实守信,审慎严谨,勤勉尽责。
第五条尽职调查时,可以在签字律师的指导下,由其他律师或者律师助理协助完成部分调查工作。
第六条律师应在尽职调查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
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尽职调查工作。
第二章挂牌的批准与授权第七条通过查阅:(一)公司董事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申请挂牌的议案》、董事会会议通知、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二)公司股东大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申请挂牌的议案》,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签到册、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判断股东大会是否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挂牌的决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如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挂牌事宜,上述授权范围、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挂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新三板律师对公司治理尽职调查的内容及方法

在新三板挂牌业务中,律师对公司治理进行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及方法:一、调查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情况.(一)调查目的:1、了解三会是否已有效建立,何时建立,是否经过必要审批,三会的设立程序是否合法,三会人员的构成情况,三会的职责是否合法;2、了解高级管理人员在三会中的构成情况(在三会中的任职情况),以及各自在三会和公司中的职责;3、关注公司章程的制订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4、关注三会议事规则的制订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5、了解公司组织结构,画出公司组织结构图,画出三会人员构成表。
(二)调查方法:1、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2、查阅公司章程;3、查阅三会有关文件.二、调查公司治理机制的执行情况.(一)调查目的:1、三会召开情况:是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会前发布了会议召开通知,并按期召开三会。
2、会议出席情况:相关人员是否按时出席三会,授权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参加的股东人数和董事人数是否合法有效,表决情况是否合法合规;3、换届选举情况: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及时进行换届选举;4、会议文件情况:三会会议文件是否完整,会议记录中的时间、地点、出席人数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文件是否归档保存;5、会议记录签署情况:三会的会议记录是否正常签署,有无股东和董、监事未签署的情况发生;6、关联人回避情况: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董事会表决,关联股东是否回避股东会表决,其他利益相关者是否回避了表决;7、监事会职责履行情况:监事会是否能正常召开,能否正常发挥作用,是否具备切实的监督手段,具体的监督手段采取何种形式;8、三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会决议的实际执行情况如何,能否得到有效执行,未能执行的会议决议,相关执行者是否向决议机构汇报并说明原因。
(二)调查方法:1、查阅三会会议记录、相关决议,以及会前通知等资料;2、取得公司管理层就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的说明和自我评价。
三、调查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一)调查目的:1、公司股东的出资是否及时到位,公司是否已收到股东出资;2、股东出资方式是否合法;3、以现金出资的,应当有验资证明;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现金资产出资的,应查阅资产评估报告,并应当已经办理权利转移手续。
新三板上市具体操作步骤以及人员分工

新三板上市具体操作流程一、项目团队组成及分工介绍挂牌公司协调小组:主要负责与中介结构协调、外部事项沟通、资料收集与整理、协助调查与制作材料、信息传达等工作。
主办券商:总负责人,负责整个挂牌方案的策划实施、材料组织、中介协调及与协会的沟通。
会计事务所:负责对最近两个坏及年度及一期财务报表的审计、验资;协助公司规范会计核算制度和完善财务内控体系。
律师事务所:保证改制和挂牌过程的合法合规性;负责法律文件的审核和起草;协助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资产评估机构:负责有关改制、增资以及资产买卖时的资产评估事宜,以保证相关资产作价的公允性。
二、上市具体流程第一步:初步尽职调查与股份改制1.确定主办券商及其他中介机构,签订协议2.各中介机构初步尽职调查,确定改制方案3.会计师进行审计,出具改制专项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如企业财务问题较大,需要规范后才可审计,所需时间可能较长,会计师可能额外收取理账费用)4.律师协助企业准备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等文件,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5.召开创立大会,发起设立股份公司6.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第二步:新三板企业上市申报材料制作1.会计师出具两年一期审计报告2.律师完成法律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3.主办券商组成项目组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制作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尽职调查报告、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材料4.注:如股改时重大问题没解决,需继续规范后才可开始材料制作第三步:券商内核1.公司内核小组进行审核,出具内核意见2.项目组根据内核意见,修改和补充备案文件3.出具推荐报告第四步:报送申请材料,审核挂牌1.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送挂牌申请材料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反馈意见3.主办券商组织企业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补充核查,回复反馈意见4.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通过5.报证监会核准6.申请股份简称及代码,披露挂牌信息文件,正式挂牌。
【调查】新三板财务尽职调查方案

【关键字】调查新三板财务尽职调查方案篇一:新三板财务尽职调查资料清单财务尽职调查资料清单为顺利完成贵公司引入股权投资并新三板挂牌所需的财务尽职调查工作,本所诚望贵公司管理层能及时提供以下必需的有效文件与资料:1.历史沿革1-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成立时及历次注册资本变更的验资报告;1-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历次股权变更的相关证明或资料(如股权转让协议、工商变更登记文件、股东股权转让款支付凭证等);1-3公司历次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的变更情况;1-4公司成立以来涉及的政府批准文件;1-5历年来的主要决议,包括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重大决议;1-6公司近三年发生的重大资产重组,与业务及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变更情况明细资料;1-7公司曾获得的任何奖章、荣誉称号、认证或称号的证明文件;1-8公司的主要产品在过去所获得之奖项、优质名牌产品称号;1-9 公司历次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说明:以上资料中在工商管理部门有存档的,应以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完整的查询资料为准]2.基本情况2-1公司股东的情况,包括股权数量、持股比例等,注明有否存在代持情形,追溯至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有否变更;2-2公司组织结构情况,包括控股和参股企业的持股比例、实际主营业务、股权结构,并说明公司与其存在的经济关联性(如产、供、销等方面);2-3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情况,包括股权结构、实际主营业务情况;2-4 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产品及其业务变化情况;2-5公司的主要关联方及交易情况,包括交易的比重、决策程序和定价政策;2-6公司资质等级、特种业务经营许可等证明文件;2-7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计划(若有);3.行业情况3-1公司对所处行业的分析资料,包括产业政策、发展前景等;3-2行业相关的管理体制、行业政策、主要质量标准、税收制度、行业特殊要求等方面的政策;3-3公司主要比赛对手情况;3-4请说明公司在行业中地位。
新三板挂牌尽职调查操作流程

新三板挂牌中律师要尽职调查一、新三板法律尽职调查的概念我国目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当中,对法律尽职调查没有明确的定义,但2003年4月22日通过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第29条“律师应当根据受委托证券业务的具体情况,通过收集文件资料、与并购方管理或业务人员面谈、与相关方核对事实、实地考察等方式,对证券法律业务项目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验证”之规定被视为对律师法律尽职调查最接近的定义。
尽职调查可以分为证券类尽职调查和非证券类尽职调查。
本文所指的尽职调查是指律师根据拟挂牌公司的委托和新三板挂牌专项法律服务的需要,遵循依据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对拟挂牌主体是否符合新三板业务规则所要求的挂牌条件进行调查和核查,并对调查及核查的结果做出法律分析和判断的活动。
二、律师尽职调查的目的和作用(一)尽职调查的目的通过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作出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其最终目的是让挂牌公司的投资者有利于依据法律意见书作出投资决策,使其有充分理由确信:1、在律师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公司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挂牌条件;2、法律意见书中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尽职调查的作用新三板挂牌项目中律师的工作事项包括尽职调查、配合出具股改方案、拟定相关法律文件、制定法律意见书等。
但是,尽职调查是所有工作的基础,支撑着其他工作的开展,其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1、帮助投资者了解挂牌公司的情况投资者通过阅读律师在尽职调查后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可以从法律层面掌握拟挂牌公司的主体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目前法律属性,评估其投资风险。
1.在法律层面对拟挂牌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作出专业性的判断律师在尽职调查后,应当就拟挂牌公司是否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挂牌条件作出独立的判断。
在新三板挂牌的项目过程中,各中介机构各有分工,且依赖于各方所出具的专业性意见。
我国新三板挂牌操作流程是什么?

我国新三板挂牌操作流程是什么?挂牌新三板的具体操作流程一:中介机构二次进场,进行尽职调查。
很多有上市操作经验的公司都明白,自己上市成功的几率几乎为零,而中介机构的介入,无疑是如虎添翼,让我们的上市之路轻松、有序。
当然在中介机构二次进入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的时候,作为挂牌新三板的企业,需要派驻专门的人员进行接待,并且全力配合调查工作,尤其是财会方面,一定要全力配合,上市过程中,尽职调查十分关键,是上市的基础和最基本的条件。
挂牌新三板的具体操作流程二: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
挂牌新三板不是小孩子过家家,也不是单纯的商业合作往来,而是涉及到方方面面的事情,所以法律顾问是必须要有的,而聘请专业的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也是挂牌新三板过程中必须要有的一个环节,《法律意见书》的作用很大,它关乎整个公司是否合法,关乎整个挂牌新三板是否合法,所以关乎整个企业利益,不得不重视,最好请自己公司的法律顾问和专业的擅长上市领域的律师来共同完成《法律意见书》。
挂牌新三板的具体操作流程三:券商制作《公开转让说明书》。
券商,也即证券公司,在我国有很多这样的证券公司,比如中信、齐鲁、华泰等,这些公司都是允许经营证券交易的单位,其实他们就是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代理商。
一般,在中介机构进行完尽职调查,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后,就应该有券商公司制造《公开转让说明书》,这是挂牌新三板的重要环节,也是我们应该格外关注的地方,尤其是其中的内容,一定是符合自己公司情况,以及申报情况,不能有任何作假成分。
挂牌新三板的具体操作流程四:主办券商内部审核。
一般我们挂牌新三板,都是有专业合法的券商来全权负责的,进行完上述流程后,就需要由主办券商来进行内部审核,主要的审核内容包括,尽职调查数据以及结果、《法律意见书》、《公开转让说明书》以及公司创始人、高管等相关情况。
挂牌新三板的具体操作流程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送备案文件。
备案文件一定要保持齐备性、完整性,不能出现遗漏,要一丝不苟的完成这项工作,让然大部分时候需要提出补正要求。
史上最全新三板挂牌进度流程表

申请材料准备
1、根据股转公司文件指引撰写申报材料
2、其他中介机构文件签字盖章
3、客户出具文件签字盖章
按需
质量控制与内核核查
内部审送业务组审核
报送业务组审核
文件齐备2周
业务组现场督导
业务组现场检查
1-2日
挂牌协议及持续督导协议
履行盖章程序(与内核预约等工作可以同时开展,并行处理)
1周
内核预约
内核会
1周
申报内核
向风险管理部、外部内核委员报送文件
1日
内核会前沟通
与风险管理部沟通
内核会前
内核会
召开内核会
内核会后1-2日
制作正式申报材料
券商签字盖章
履行签字盖章程序
1周
制作正式申报文件
制作正式申报文件
1-2日
股转公司审核
向股转公司申报材料
向股转公司申报材料
1日
股转公司反馈
回复股转公司反馈意见,签章
4、取得股份登记确认函后立即与股转公司确认挂牌日期
2日
第二次信息披露
取得股份登记确认函后立刻传真、扫描给股转公司
1日
完成挂牌
挂牌仪式
与股转公司联系,安排挂牌仪式
1周
收费
收款、与财务部门确认到账
挂牌后1-2日
封卷
赴股转公司进行封卷工作(携带反馈回复正式签章文件、客户公章,对于已经修改过的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需要重新签章)
2-5周
披露半年报
与股转公司预约披露时间(不晚于8月30日)
2-3周
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与股转公司预约披露时间(第一季度报告不晚于4月30日且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不晚于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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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中律师要尽职调查一、新三板法律尽职调查的概念我国目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当中,对法律尽职调查没有明确的定义,但2003年4月22日通过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第29条“律师应当根据受委托证券业务的具体情况,通过收集文件资料、及并购方管理或业务人员面谈、及相关方核对事实、实地考察等方式,对证券法律业务项目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验证”之规定被视为对律师法律尽职调查最接近的定义。
尽职调查可以分为证券类尽职调查和非证券类尽职调查。
本文所指的尽职调查是指律师根据拟挂牌公司的委托和新三板挂牌专项法律服务的需要,遵循依据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对拟挂牌主体是否符合新三板业务规则所要求的挂牌条件进行调查和核查,并对调查及核查的结果做出法律分析和判断的活动。
二、律师尽职调查的目的和作用(一)尽职调查的目的新三板律师通过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作出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其最终目的是让挂牌公司的投资者有利于依据法律意见书作出投资决策,使其有充分理由确信:1、在律师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公司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挂牌条件;2、法律意见书中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尽职调查的作用新三板挂牌项目中律师的工作事项包括尽职调查、配合出具股改方案、拟定相关法律文件、制定法律意见书等。
但是,尽职调查是所有工作的基础,支撑着其他工作的开展,其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1、帮助投资者了解挂牌公司的情况投资者通过阅读律师在尽职调查后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可以从法律层面掌握拟挂牌公司的主体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目前法律属性,评估其投资风险。
1.在法律层面对拟挂牌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作出专业性的判断律师在尽职调查后,应当就拟挂牌公司是否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挂牌条件作出独立的判断。
在新三板挂牌的项目过程中,各中介机构各有分工,且依赖于各方所出具的专业性意见。
律师在法律层面对拟挂牌公司尽职调查,通过分析和判断出具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的法律意见,是整个项目推进的法律基础。
3、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事实依据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其中作为依据的法律事实,基本通过法律尽职调查收集、分析和判断。
4、为规避律师执业风险提供保障尽职调查所形成的工作底稿是判断律师是否已经勤勉尽责的重要证据。
从投资者角度看,律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专业、真实、可靠的。
只有通过审慎的尽职调查,才能保证法律意见书的专业、真实、可靠。
因此,要保障律师的执业风险,只有勤勉尽责的法律尽职调查。
三、律师尽职调查的程序(一)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和保密协议在进行律师尽职调查前,拟挂牌公司和律师事务所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和《保密协议》,合同是律师进行尽职调查的授权性文件,保密是律师执业的基本道德和尽职调查的基本准则。
(二)设计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表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表由律师根据拟挂牌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设计。
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设立及存续;公司的经营许可;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的资产状况;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税务状况;劳动人事;重大合同履行情况及重大债权债务情况;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股权演变情况等。
在向拟挂牌公司发送法律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表之前,律师可以将设计好的尽职调查问卷清单征求公司的意见和建议。
(三)提交给拟挂牌公司,搜集相应的资料在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表形成后,律师应当将其提交给拟挂牌公司,并给公司合理的期间准备相关的资料。
在提供清单和问卷的时候,律师可以建议提交文件的截止时间,以便推动项目的进程。
在收到拟挂牌公司提供的资料后,律师应当核对复印件及原件,做好资料清单并准备资料索引,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
由于项目周期较长,在没有经过双方交接确认的程序下,往往会出现资料最后不知道在哪方,这是避免推诿和规避律师执业风险的最佳途径。
(四)补充法律尽职调查律师在对收到的资料经初步研究判断后,应当就仍未收集到的资料和需要进一步了解的事项,拟定补充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表,直到查明情况或者拟挂牌公司确认不愿和无法提供相关文件甚至无端回避相关事实为止。
(五)审阅尽职调查资料律师对尽职调查中收集到的资料,应当从资料的来源、时间、内容和形式、资料之间的内在联系及资料要证明的事实进行审查。
律师在审阅相关文件时应细致认真,对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问题进行谨慎的分析和判断。
(六)制作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在取得尽职调查资料后,律师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地制作工作底稿。
工作底稿的质量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也是律师防范执业风险的重要保障。
尽职调查的工作底稿有助于律师高效率地完成尽职调查报告,并且方便日后的查找、核对工作。
这个阶段形成的初步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是在股改之前完成的。
股改完成后,律师还应当继续补充搜集尽职调查资料,并形成底稿,两者结合起来便是法律意见书的工作底稿。
(七)撰写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是律师初步尽职调查后所形成的书面文件。
律师应当对尽职调查的对象进行全面的说明和分析,使尽职调查报告能真实、准确地反映被调查对象的情况,如果拟挂牌公司仍然存在应当反映但尚不被知悉的信息,尽职调查报告应当披露尚不被知悉的信息的情况,并说明为了进一步调查该等信息,下一步的工作将如何开展。
尽职调查报告不仅仅是调查事实简单的罗列,还应当对在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和整改措施。
四、律师尽职调查的途径(一)拟改制挂牌公司拟挂牌公司的配合是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最富效率甚至是最主要的途径之一。
律师向公司提出根据拟挂牌公司情况设计的尽职调查清单,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索取资料,如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基本证书、三会会议记录、董监高的名单及职务、财务报表、组织结构图、各种权利的证明文件、主要资产明细、重要合同,这些文件在公司积极配合的时候,是比较容易得到的。
当然,律师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不能完全依赖于拟挂牌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对于某些重大事项和疑虑事项,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进行独立调查进行核实。
(二)登记机关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一些登记机关,如工商登记部门、土地登记机构、知识产权登记机构、房产登记机构等部门。
律师可以到当地工商登记部门查阅该企业的工商底档,进而了解到企业的成立日期、存续状况、注册资本和股东及股权结构、企业性质、企业章程、企业法人代表等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情况;律师还可以通过到土地和房产登记机构查阅,取得公司的土地房产取得、售出和抵押的第一手资料。
通过走访登记机关所获得的信息和资料可靠程度应该是最高的。
(三)拟挂牌公司所在地政府及所属各职能部门当地政府(包括其相关职能部门)也是一条重要的信息来源。
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会有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环保部门、质监部门、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管和行政。
而这些部门所反馈的信息往往更具有公信力。
(四)拟挂牌公司聘请的各中介机构在新三板挂牌项目的过程中,除了律师以外,拟挂牌公司还会聘请主办券商、审计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进行尽职调查。
虽然各中介机构尽职调查的重点有所不同,但其获取的信息也可以相互印证。
(五)拟挂牌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在可能的情况下,律师可以就拟挂牌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向相关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调查。
基于审计工作也需要对该事项进行专业性核查的考虑,律师和注册会计师可以互相配合,通过函证、谈话记录、书面说明等方式,对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有一个详细完整的了解。
一、对公司治理进行调查1、通过查阅公司章程,了解公司组织结构,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有关文件,调查公司三会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说明上述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关注公司章程和三会议事规则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是否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纠纷解决机制。
2、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治理机制进行讨论评估,内容包括现有公司治理机制在给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以及保证股东充分行使知情权、参及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所存在的不足及解决方法等。
3、调查公司治理机制的执行情况并出具核查意见,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是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发布通知并按期召开三会;会议文件是否完整,会议记录中时间、地点、出席人数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文件是否归档保存;会议记录是否正常签署;(2) 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时进行换届选举;(3) 董事会是否参及了公司战略目标的制订,检查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管理层业绩进行评估的机制和执行情况;(4) 涉及关联董事、关联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应当回避的,公司是否建立了表决权回避制度,检查其执行情况;(5) 监事会是否正常发挥作用,是否具备切实的监督手段,包括职工代表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6) 三会决议的实际执行情况,未能执行的会议决议,相关执行者是否向决议机构汇报并说明原因。
4、调查公司股东的情况,核实公司股东股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包括但不限于:(1) 通过查阅公司股权结构图、股东名册、公司重要会议记录、决议以及公司历次股权变动的相关文件,调查公司的股权结构,股东持股比例(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以及直接或间接持股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判断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 通过查阅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询问管理层和会计人员,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公司注册登记资料,调查公司股东的出资是否及时到位,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过查阅资产评估报告,询问资产评估机构等方法,对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现金资产出资的,调查所使用的评估方法及评估值的合理性。
(3) 调查公司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情况,股东中是否有专业投资机构以及其参及公司治理的情况。
(4) 调查公司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情况和所持股份的锁定情况。
5、调查公司董事、监事的简要情况,主要包括:姓名、国籍及境外居留权、性别、年龄、学历、职称;职业经历(参加工作以来的职业及职务情况);曾经担任的重要职务及任期;现任职务及任期;本人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对外投资及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
6、调查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方面的分开情况,判断其独立性,包括但不限于:(1)通过查阅公司组织结构文件,结合公司的生产、采购和销售记录考察公司的产、供、销系统,分析公司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流程、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供应、销售部门和渠道,通过计算公司的关联采购额和关联销售额分别占公司当期采购总额和销售总额的比例,分析是否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重大或频繁的关联方交易,判断公司业务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