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法律体系构成
中国刑法大全

中国刑法大全中国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我国刑事犯罪行为的构成、刑罚种类和适用、法律责任等内容。
中国刑法的制定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
中国刑法大全包含了很多内容,下面将就中国刑法大全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首先,中国刑法大全包括了刑事犯罪行为的构成和刑罚种类。
在中国刑法中,规定了各种刑事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刑罚种类,包括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等。
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中国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罚种类,包括了死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等。
其次,中国刑法大全还规定了刑罚的适用原则和条件。
在中国刑法中,对刑罚的适用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了从轻、减轻刑罚、从宽、减少刑罚等原则。
同时,中国刑法还规定了刑罚的适用条件,包括了自首、立功、悔罪、认罪等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相应的减轻刑罚的规定。
另外,中国刑法大全还规定了法律责任和刑罚执行的程序。
在中国刑法中,对于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了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刑罚执行的程序等内容。
同时,中国刑法还规定了刑罚执行的程序,包括了刑罚的执行地点、刑罚的执行期限、刑罚的执行方式等。
最后,中国刑法大全还规定了刑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在中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了犯罪行为的地域范围、犯罪行为的时间范围、犯罪行为的对象范围等。
同时,中国刑法还规定了刑法的适用对象,包括了中国公民、外国人、无民族国家的人等。
综上所述,中国刑法大全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刑事犯罪行为的构成、刑罚种类和适用、法律责任等内容。
中国刑法的制定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增加对中国刑法的了解,提高法律意识,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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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基本架构和内容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主体架构和基本内容,遵循中国刑法学界的主流共识,大体可以简要归结为以下三点:第一,关于犯罪构成的概念。
中国刑法学关于犯罪构成的通行定义是: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体现和决定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根据这一经典定义,犯罪构成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其一,犯罪构成具有法律实定性: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包括刑法总则和分则的结合规定。
因此,犯罪构成乃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实保障。
其二,犯罪构成具有价值承载性:犯罪构成体现和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各个犯罪构成要件本质上都是对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不同侧面的表达。
因此,犯罪构成乃是犯罪本质的构成系统。
第三,犯罪构成具有有机统一性: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组成的统一整体。
因此,犯罪构成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基本原则的忠实体现。
第二,关于犯罪构成的框架。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整体格局上表现为两大块四要件祸合式的结构。
两大块就是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将犯罪构成整体上划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板块。
四要件就是对两大块进行二次析分之后形成犯罪构成的四大基本元素即四大构成要件,依次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一个行为如欲认定其成立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上述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缺失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不可能成立犯罪。
第三,关于犯罪构成的意义。
一方面,从刑事法治建设角度而言,犯罪构成理论乃是刑事法治的支柱。
近代以来的刑事法治文明的标志性成果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构成理论给罪刑法定原则提供了实质性的支撑和实体性的依托,因而成为刑事法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支柱。
另一方面,从刑法学科体系角度而言,犯罪构成乃是整个刑法学体系的基石,因为:其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延伸:犯罪构成以犯罪成立要素系统的形态对犯罪概念进行了实证解读,因而犯罪构成成为犯罪概念的延伸;其二,犯罪构成是犯罪本质的构成:犯罪构成要件从主客观不同侧面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全方位多侧面的诊释,因而犯罪构成与实施犯罪相互表里也就成为犯罪本质的构成;其三,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根据:启动刑事追究的前提和基础是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因而犯罪构成也成为刑事责任的根据。
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打击犯罪的重要法律体系。
它涵盖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原则和程序,旨在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安宁。
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一原则保障了公民的权利,避免了随意定罪的可能性。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强调,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无论是达官显贵还是普通百姓,在刑法面前都应平等对待,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出,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都会影响刑罚的轻重,以实现公平合理的处罚。
在犯罪构成方面,我国刑法规定了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等要素。
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单位等。
自然人需要达到一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才能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年龄根据不同年龄段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相对负刑事责任和完全负刑事责任。
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犯罪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犯罪则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的客观方面则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如行为、结果等。
刑罚是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刑罚体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则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中国的法律与司法体系

中国的法律与司法体系近年来,中国的法律与司法体系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为保障公正、有效的司法实践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中国法律与司法体系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一、法律体系的构建中国法律体系由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多个领域的法律组成,各领域的法律相互关联,共同构建了完善的法律框架。
例如,宪法是中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它确立了公民权利、政府职责和法律原则等基本规范,为其他法律提供了重要依据。
此外,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次级法规也构成了中国法律的一部分。
二、司法体系的组成中国的司法体系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的司法机构,负责统一解释和适用法律,保证司法活动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各级人民法院则负责审理案件、保障公正司法,并行使相应的审判权。
人民检察院则承担着监督公诉职能,保障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法律改革与完善中国的法律改革积极推进,旨在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
相关改革包括法律适用、司法公开、案件审理流程等方面的改革。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推行的智能审判系统可以提高审判效率,使法律适用更加准确。
此外,建立法律服务体系,提供法律援助等措施,则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法律权益。
四、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中国坚持司法独立的原则,确保司法机构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
司法公正也是中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目标,通过完善司法制度、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监督机制等方式,提高司法公正性。
此外,司法改革还加强了对滥用职权和腐败行为的打击,维护了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分享法律与司法经验,推动国际司法合作和交流。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等国际组织,为国际法律与司法体系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同时,中国还与其他国家签订了一系列双边和多边司法协议,促进了国际法律交流。
总结起来,中国的法律与司法体系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取得了显著的进步。
在今后的发展中,中国将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并加强国际合作,为全球法治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国家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与制裁。
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建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严守法治原则,保障国家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法律适用、刑罚种类和程序保障四个方面,对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基本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意味着无论国家地位、身份、财富或其他因素,每个人都应当在法律面前平等受到对待,不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害人。
(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在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中,对犯罪行为的认定以及刑罚的决定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法律也要明确规定相应的处罚。
(3) 纯法理解释原则刑事法律制度中,纯法理解释原则是指法官或其他司法作用人员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判断和裁决,不能凭个人主观臆造或片面地理解法律。
二、法律适用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将犯罪行为分为犯罪和轻微犯罪两大类,依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了不同的法律适用方式。
对于犯罪行为,我国采取了主要依赖刑法来进行惩治的方式。
而对于轻微犯罪行为,我国采取的是主要依赖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进行管理和惩罚的方式。
三、刑罚种类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中,刑罚种类主要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罚金等。
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根据其性质和认定结果,法庭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量刑,并确定相应的刑罚类型。
四、程序保障我国刑事法律制度注重程序保护,特别是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保障。
在刑事诉讼中,我国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包括知情权、辩护权、质证权等,以保证诉讼的公平和合理进行。
总结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具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和纯法理解释等。
在法律适用方面,我国划分了犯罪和轻微犯罪两大类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法律适用方式。
中国法律架构

法律体系是一国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和内容我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门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主导法律部门,它是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不仅反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基本原则,而且确立各项法律的基本原则。
最基本的规范体现在宪法中。
除此之外,还包括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行为方面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法律,特别行政区方面的基本法律,保障和规范公民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以及有关国家领域、国家主权、国家象征、国籍等方面的法律。
2.民法商法。
民法商法是规范社会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
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
它包括自然人制度、法人制度、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人身权制度、亲属和继承制度等,如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等。
商法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
3.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察与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等。
2023年高考政治《中国的法治建设与法律体系》知识点梳理

2023年高考政治《中国的法治建设与法律体系》知识点梳理中国的法治建设与法律体系是高考政治中的一个重要考点,下面对该知识点进行梳理,以帮助大家更好地掌握相关内容。
一、法治建设的基本概念和意义1. 法治建设的含义:是指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即国家行使权力、社会管理和个人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约束。
2. 法治建设的意义:(1)保护人权和自由;(2)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3)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4)提高国家治理效能和公民素质。
二、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演进1. 开天辟地阶段:新中国成立后,在法治建设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和实践。
2. 改革开放阶段:中国法治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相关改革和政策不断出台。
3. 当代中国法治建设: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搭建了完善的法律框架和法治机制。
三、中国法律体系的组成要素1. 宪法的地位和作用:中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依据。
2. 行政法律体系:包括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主要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
3. 刑事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涉及犯罪行为的预防、打击和制裁。
4. 民事法律体系:主要涉及民事权益的保护和民事纠纷的解决,包括民法、民事诉讼法等。
5. 经济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商法、劳动法等,调整市场经济活动和劳动关系。
四、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和挑战1. 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培养仍需加强。
2. 一些地方和领域的法治水平相对较低。
3. 法律执行和司法公正需要进一步加强。
4. 职业道德和法律伦理建设亟待提升。
五、加强中国法治建设的对策和建议1.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2. 完善法律法规,提升法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4. 加强法治队伍建设,提高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总结:中国的法治建设与法律体系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支持。
在法律制度方面,中国和美国的司法保障有哪些区别?

在法律制度方面,中国和美国的司法保障有哪些区别?在当今世界的法律制度中,中国和美国都是具有代表性的国家。
由于两国历史、文化、政治制度等方面的不同,导致它们在司法保障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规范的体系不同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构成。
宪法始终处于最高的地位,是其他法律的根基,具有至高的法律效力。
而法律则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统一的法律规范,是最为核心的法律资料。
法律后面还附加了一系列的次要法律资料,如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这些资料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授权的组织制定的。
在中国,法律作为最高法律资料的地位远高于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次要法律资料。
在美国,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法典、判例、行政命令、行政手册和规章等构成。
宪法是美国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资料,无法被其他法律资料所取代。
美国法律制定较为灵活,联邦政府有权利行使立法和司法权力,各州政府也可以行使自己的立法和司法权力。
在美国,法典是指经过国会通过的一系列法律资料,它们被组织在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资料库。
除了法典,判例、行政命令、行政手册和规章等次要法律文献也具有法律效力。
在美国法律制度中,判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资料,它集合了数百年来的法律解释和经验,具有极高的法律意义。
二、司法权力的执行不同中国的司法系统是一个单一的部门,即司法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审判案件和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在中国,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等都归属于国家法院的审判范畴。
这种审判方式具有很强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可以有效维护司法公正和公正性。
在美国,司法系统分为联邦和各州两个层面,由联邦法院和各地法院各自独立运作。
联邦法院主要审理联邦诉讼案件,包括跨州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与联邦法有关的案件以及联邦政府机构的案件。
各州法院主要管理各州内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法官在美国司法中是拥有相当大权力的,他们有权力规定证据的呈现方式、裁决案件,并对案件的结果进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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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刑法体系?这是首先应明确的问题。
对此,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体系是由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三大部分组成的体系,是一个以刑法典为核心的庞大的体系;(注: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105页。
)另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体系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单行刑事法律、其他刑事规范组成的;(注:金凯、章道全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明教程》,山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6~17页。
)再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注: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9页。
)如何看待这三种观点呢?笔者认为,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应先明确何为概念。
所谓概念,是“思维的基本形式之一,反映客观事物的一般的、本质的特征”。
(注:《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9月修订第3版,第404页。
)可见,概念应反映事物的一般的、本质的特征。
而刑法体系的本质特征在于“体系”。
所谓体系,是指“若干有关事物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整体”。
(注:《辞海》(修订稿)词语分册(上),上海人民出版社,第200页。
)据此,举凡体系都有如下特征:一是由若干事物构成;二是事物之间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关系;三是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而不是各事物的简单相加和机械凑合。
据此特征来衡量上述有关刑法体系的三种概念,就会发现,第一种观点有两点不足:一是犯了循环定义的错误,即以体系来定义刑法体系;二是只是表明了刑法体系的组成要素,但没有显示出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
第二种观点除了具有第一种观点的第二点不足外,还没有说明体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第三种观点虽然注意到了刑法体系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但却没有表明它们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故此,上述三种概念都不准确。
笔者认为,所谓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各种渊源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而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它有三个特征:第一,刑法体系是由各种刑法渊源构成的。
目前,这些渊源即是指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刑法典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过系统整理或重新创制按照一定体系集中规定的刑事法律文件;单行刑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独立于刑法典之外的、规定某一种或某一类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刑事法律文件;附属刑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民事、行政、经济等非刑事法律中所包含的修改或补充刑法典的有关犯罪和刑事责任的条款。
第二,各种渊源之间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第三,刑法体系是各种渊源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刑法体系与刑法学体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刑法学体系是指由各种刑法理论而构成的一个有机的整体。
它既依照刑法体系,又不限于刑法体系,而是按照刑法理论的内在联系,照顾到叙述的方便而排列起来的。
一国刑法体系的范围一般是本国的全部现行法,而一国刑法学体系的范围却可以包括古今中外一切刑法、刑法思想以及国际刑法、比较刑法等等。
刑法体系与刑法体例不同。
“所谓刑法体例,是指刑法的外部表现形式,即刑法的渊源。
”(注:赵秉志主编:《刑法修改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6页。
)这实际上只相当于是刑法体系的组成要素的统称,其含义比刑法体系窄得多。
刑法体系与刑法的外部体例也不同。
按有关论著的表述,刑法的外部体例是指刑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如唐朝的律、令、格、敕、例;现今的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法条款,等等。
(注:赵国强:《刑事立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0、257、258页。
)而刑法体系的组成要素虽然也是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法,但它更强调是由这些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系统论认为:系统是无处不有和无处不在的,在研究和处理任何对象时都应将其看作一个系统整体。
所谓系统,是指若干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要素所组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
构成系统必须具备两个以上的要素、各要素在孤立状态下不具有新的整体性功能、各要素之间具有严密的结构性和不可分离性这三个要点。
系统的整体性是系统的核心,任何系统都不是各个部分(要素)的简单相加或机械凑合,而是有机结合,因而具有特定的整体功能。
整体功能一方面具有各个部分(要素)在孤立状态下不具有的新质;另一方面新质的出现又使系统整体在特定度量上的功能增大,所以,整体大于部分。
系统论把世界看成系统和系统的集合,都是由系统内部各要素和系统与外部环境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矛盾运动决定其存在和发展的。
一个系统中,有大系统和小系统之分,一个系统对其下一层次来说是大系统,而对其上一层次来说是小系统,大系统和小系统是相对而言的。
(注:倪文杰、张成福、马克锋主编:《现代交叉学科大词库》,海洋出版社1993年版,第621 页。
)按上述系统论的观点,刑法体系也是一个系统。
在层次上,相对于法律体系而言,它是小系统;但相对于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来说,它又是大系统。
作为小系统,刑法体系应与其他小系统一道,在法律体系这个大系统的统帅下,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以实现法律体系的整体功能。
作为大系统,刑法体系又要统帅刑法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这三个内部要素,使之和谐一致,不能相互矛盾、相互干扰,以实现自己的整体功能。
二、作为小系统的刑法体系功能如上所述,刑法体系和法律体系之间是一种小系统和大系统的关系,刑法体系是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要素。
而法律体系除了刑法体系之外,还有宪法体系、行政法体系、民法体系、商法体系、经济法体系等组成要素,它们也都是法律体系这个大系统的小系统。
刑法体系与它们一起,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既如此,作为小系统的刑法体系是如何与其他小系统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呢?这就涉及到这样一个核心问题,即:刑法体系在法律体系结构中的地位如何。
也即它是与其他小系统相行并列,还是是其他小系统的最后保障?成分相同,结构不同,则性质不同,功能有异,这已被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所证实。
(注:社会科学方面,如封建主义社会后期与资本主义社会前期,都有相同的经济成分,即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但它们组合不同,结构也就不同,从而就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社会形态;自然科学方面,如化学中的甲醚和乙醇,它们有相同的成分(分子式相同),但组合不同,结构也就不同(结构式不同),最终二者的性质也就不同。
)因此,虽然刑法体系和民法体系等其他体系同为法律体系的组成要素,但不同的结构将直接影响到它们各自功能的发挥。
而如何确定结构,根本又在于如何理解法律体系这个大系统。
由于目前法学界对法律体系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因而法律体系就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的结构:一是并行式。
目前我国法理学界的通说认为,法律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注:沈宗灵:《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24页。
)简言之,法律体系也即部门法体系。
在该体系中,各部门法是相行并列的,它们之间似乎无甚联系和制约,即使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也只能屈尊成为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由此,笔者认为,法理学界关于法律体系概念的通说不甚妥当,因而,欲在这样的体系结构中去寻找作为小系统的刑法体系(即该通说所指的作为部门法的刑法)与其他小系统(即该通说所指的作为部门法的宪法、民法等)是如何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也就不太可能,故没有进一步探讨的意义。
二是纵向式。
刑法学界有学者敏锐地发现了法理学界上述通说的不足,在经过仔细地分析和论证后,该学者提出了这样一个概念: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指导、以部门法为主干、以刑法为保障的内部结构严谨、外部协调统一、相互有机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整体。
(注:张明楷:《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法学研究》1994年第6期。
)笔者认为,比较而言,这一概念更为合理和科学,因为它既突出了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也摆正了部门法的位置,还强调了刑法的最后手段性。
由此,这个体系的结构是:既有指导其他法律的、效力最高的根本法(宪法),又有分别调整和保护某种社会关系的部门法,还有保障宪法与部门法得以实施的刑法。
刑法在法律体系中既不是根本法,也不是部门法,而是保障法。
可见,刑法体系在整个法律体系的结构中,与宪法体系和民法体系等其他体系不是相行并列,而是居于一种纵向的、保障的位置。
它既以宪法体系为指导,又以宪法体系和民法体系等其他体系为基础。
这样,在法律体系这个大系统的统帅下,作为小系统的刑法体系和其他小系统之间就有如下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一)刑法体系的保护和保障作用。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刑法体系对法律体系中的社会关系实行全方位的保护,也即保护的范围很广。
其他体系(如民法体系)一般都只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刑法体系调整和保护的是多方面的社会关系:从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公私财产权利,到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经济秩序、社会活动、公共安全,直到国家的主权和安全。
可以这样说,其他体系所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刑法体系都要进行调整和保护。
第二,刑法体系对法律体系中的其他体系实行最有力的保障。
也即保障的力度很严。
其他体系虽然对一般违法行为也适用强制方法,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罚款、警告、行政拘留等,但这些强制方法并不严厉,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和解,无须采取强制措施。
而刑法体系针对的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刑法对其适用的强制方法主要是刑罚,而刑罚关乎公民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因此,刑法体系的强制措施最为严厉。
再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不能像民事体系中双方当事人那样,能自行和解,只要其行为构成犯罪,就应由国家依法强行追究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和解的自述案件除外)。
(二)刑法体系的协调作用。
这也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与宪法体系的协调作用。
这种协调作用主要体现在刑法立法方面,也即刑法体系中的立法内容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就是违宪,就有悖于整个法律体系的整体功能。
例如,党的各级机关、人民政协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实施的贪污受贿行为是否构成贪污受贿罪,(注:当然,司法实践中,这类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罪,如侵占罪等,但那是另一个范畴的问题。
)是当前刑法学界争论最为激烈的热点问题之一,其焦点在于这类人员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
笔者认为,这些争论大部分只是就事论事,只在刑法中转圈,没有顾及刑法之外的宪法的规定,也即没有考虑到刑法与国家根本大法的协调问题。
因此,这些争论看似激烈,实际上却并无说服力。
其实,只要我们注意到刑法体系与宪法体系应相协调,这个问题即可很好解决。
宪法是根本法,刑法是基本法。
刑法应依宪法而制定,并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这是优良法律的当然要求。
我国宪法第三章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国家主席及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是国家机关,但对党的各级机关、人民政协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却没有作类似的列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