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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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律部门1.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社会关系复杂交错,法律部门之间很难截然分开。

有的社会关系需要几个法律部门来调整,如经济关系就需要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来调整。

3.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的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的调整方法。

4.部门法是通过规范性法律文件表述出来的。

但是一个法律部门中的规范可以通过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来表述,比如民事法律规范就是通过《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来表述的。

当然,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所表述的法律规范有可能属于多个法律部门,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表述的法律规范,规定林木所有权的规范属于民法部门;规定采伐林木许可程序的属于行政法部门;规定盗伐滥伐林木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刑法部门。

总而言之,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是内容和形式之间的关系,但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帆哥提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调整对象(主要标准)+调整方法(次要标准)二、公法、私法、社会法1.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项基本分类。

最早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

2.大陆法系的法学理论中并没有形成普遍接受的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标准。

3.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有利于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划定不同法庭的管辖权限。

4.现在公认的公法部门包括了宪法和行政法等,私法包括了民法和商法等。

5.随着社会的发展,又形成了一种新的法律即社会法,如社会保障法。

社会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法。

6.公法、社会法与私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式、法的本位、价值目标等方面存在不同。

三、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又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基本要求:了解:法的概念的争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定义,法的价值的含义,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的效力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法律制裁的含义。

理解:法的特征,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则与语言的关系,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法的效力根据,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及溯及力,法律关系的特征与种类,权利水平与行为水平,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原则。

熟悉并能够使用:法学的基本知识、概念,分析和评价相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第一节法的概念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第二节法的价值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第三节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语言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第四节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政策习惯)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我国主要法律部门)第六节法的效力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的根据法的效力范围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第七节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法律关系的种类)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权利水平和行为水平)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第八节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第二章法的运行基本要求:了解:立法和立法权限,执法的含义,司法的含义,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体系,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解释的含义。

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

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

第一节法的概述一、法的概念☆法是指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是由社会生产力决定的;√法是上层建筑,物质生活条件是生产力; 权利公权力制约权力国家权力;二、法的特征1、规范性:言行2、国家意志性3、普遍性:适用于所有人并可以反复适用;4、强制性5、程序性:诉讼法也称为程序法6、可诉性7、稳定性三、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主要在对象的不同1、指引作用是指法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3、预测作用是指法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4、强制作用是指法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5、教育作用是指法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干扰项:惩罚作用二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分为两大方面: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四、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1、法与经济谁决定谁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2、法与政治谁起主导作用法与政治同属于上层建筑,法在多大程度离不开政治,政治便在多大程度离不开法;3、法与道德☆法与道德相互渗透,相互促进,法与道德具有互补性;区别:△1法与道德的生成方式和形态不同2法和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3法和道德的评价标准不同4法和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尽相同5保证法和道德实施的手段不同违法不一定违反道德,违反道德不一定违法4、法与宗教△法与宗教在一定意义上都属于文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都反映特定人群的世界观和人生观,都是社会规范,都能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但是宗教同时也能控制人的精神;比如:梵蒂冈——政教合一5、法与执政党政策谁指导谁政策指导法区别:△1意志属性不同2表现形式不同3实施的途径和保障方式不同4稳定程度、程序化程度不同第二节法律关系一、概念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在中国,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1、自然人: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3、其他组织:合伙三、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上的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法律上的义务,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与权利相对应;四、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包括以下几类:1、物:动产,不动产比如:土地2、人身:能成为权利和义务指代的对象3、智力成果:主要是指知识产权4、行为结果:“债”请求一定的行为五、形成、变更与消灭1、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2、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它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客观的法律行为是主观的,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第三节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的层次法的效力的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我国法的效力的层次可以概括为: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比如宪法与民法2、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法比如民法与合同法3、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二、法的效力范围法的效力范围指法对什么对象、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有效,明确法的效力范围,是法的遵守和适用的一个前提;1、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包括:1属人主义本国2属地主义领域3保护主义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我国√2、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根据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一国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于本国驻外使馆拟制领土、在外船舶及飞机旗国主义;国际列车上的犯罪: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3、法的时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法的时间效力包括:1法的生效时间:不颁布不生效,颁布后不一定可立即生效;2法终止生效的时间①明确宣布终止时间②新法优于旧法3法的溯及力☆原则上不溯及既往,除非有利于当事人;法律向前看不往后看第四节立法一、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1、立法权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2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3行政法规:国务院4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国务院的“儿子”5地方政府规章:省级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6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只有人大,无人常;民族乡不能制定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因制定的主体不同,叫法也不同较大的市:设区的市规章都是由行政机关制定√2、立法的效力☆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3本级地方性法规>本级地方政府规章4省级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5省级地方政府规章>较大的市的地方政府规章上级>下级本级人大、人常>本级政府3、立法裁决1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国务院3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人民政府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省级人大常委会二、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系:指几个国家之间有法律渊源的总称;大陆法系:法国、德国,法条、法典英美法系:英国、美国,宪令,判例中华法系我国古代社会:唐律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构成;七个法律部门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第五节法的实施一、法的实施概述1、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2、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法的执行执法,法的适用司法,法的遵守守法二、执法一含义执法,又称法的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二特征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2、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三、司法一含义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二特点1、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2、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3、司法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4、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三司法与执法的区别△1、主体不同:司法是司法机关,执法是行政机关2、内容不同:司法是处理案件,执法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3、程序性要求不同:司法比较严格4、主动性不同:执法更加主动四、守法一含义守法,又称法的遵守,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二守法的主体在当今的中国,所有人都是守法主体,所有组织都有义务守法;各政党,包括共产党,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五、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总结:。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一、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一)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部门法体系,具有以下特征:1.法律体系是指一国本国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2.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国内法所构成的体系;3.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不同类别的部门法所构成的体系4.法律体系是由既相对独立而又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二)法律部门,亦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

法律体系是由若干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单位。

中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个: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法律调整的方法。

划分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客观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主次原则。

二、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以及调整方法的不同,可以把我国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科教文卫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

法律要素法律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因素或元素。

一般认为,法律由规则、原则和概念三种要素构成。

一、法律规则(一)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二)法律规则的种类:1.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3.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

(三)法律规则的结构:在逻辑结构上,任何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都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的。

应当将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区别开来,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二、法律原则(一)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直到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二)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而法律原则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具有宏观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更宽广;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而不同强度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

法学经济法基础知识

法学经济法基础知识

第一章法学基础知识第一节法的概念和特点一、法的概念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我们所通用的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体系。

可以将法的定义简单的概括为: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

二、法的特点在前人对法律特征进行探索和认识的基础上,我们把法律的一般特征归纳为以下几个个基本方面,即: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普遍性;以权利和义务为容。

1.法是由国家机关经过一定程序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

2.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

3.法是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行为规。

4.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规。

5.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

(补充一点,一定要知道的)第二节法律规和法律条文一、法律规法律规是法的基本要素之一,是设定行为模式的规则。

(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三者构成了法律的三要素)在逻辑结构上,法律规通常由假定、处理和后果三部分组成。

(条件假设、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二、法律条文每一法律条文并非完整地表述一个法律规。

每一法律条文也并非都直接规定法律规。

父母对子女有教育抚养的义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第三节法律渊源(法律的表现形式)一、法律渊源概述法律渊源也称“法源”,一般指法的形式上的渊源,通常按照法律制定机关和外部表现形式来划分。

法的形式渊源是法律规的效力来源。

二、我国的法律渊源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和惯例、法律解释等。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围实施。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法理学填空题 题目最终

法理学填空题  题目最终

法理学填空题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概念的争议1、法律实证主义与非实证主义的主要区别在于。

2、持法律实证主义观点的流派中,认为法的定义要素以权威性制定为主,社会实效为辅的流派是;认为法的定义要素以社会实效为主,权威性制定为辅的流派是。

3、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以为定义要素;第三条道路认为法以、、为定义要素。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本质的看法1、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本质最初表现为法的;其次反映为法的;最终体现为法的。

2、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国家不是在法律,而只是在法律。

法的本质存在于之中。

三、国法1、国法指的是;包括、、、。

四、法的特征1、法的特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法是调整的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调整的是之间的关系,自然规律调整的是之间的关系,技术规范调整的是之间的关系;(2)法是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的社会规范。

认可的方式有两种,①明示认可:认可习惯的效力,具有普遍约束力;②默示认可:认可习惯的效力,不具有普遍约束力;(3)法是具有的社会规范;(4)法是以为内容的社会规范;(5)法律是以为后盾,通过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6)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

五、法的作用1、法的作用可以分为作用与作用。

作用是指法律对于个体行为人的影响;作用是指法律对社会整体的影响。

2、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具体分为以下五个方面:(1)指引作用:具体有两种指引,①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②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

后者又可分为指引与指引。

(2)评价作用:针对对象是;以为判断标准,因此判断结果为合法或违法。

(3)教育作用:针对对象是。

(4)作用:即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作出何种行为。

(5)作用:即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3、法的作用具有,其必然受到自身条件、其他社会规范、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第二节法的价值1、法的价值包括、和。

其中是法的基本价值,是法的最高价值。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机构,负责制定、实施和审理法律。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包括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方面。

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法律的制定、执行和解决纠纷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法律部门负责制定法律。

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是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部门就是负责这一过程的机构。

法律的制定过程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员进行研究和撰写,并经过政府的批准和公布。

法律部门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的法律技能,以确保制定的法律符合法律原则、人民意愿和社会需求。

其次,法律部门负责执行法律。

执行法律是法律部门的核心工作之一。

法律的执行需要各级政府、执法机构和法律机构的协同合作。

法律部门需要制定相关的制度和规章,建立健全的执法机构和法律机构,确保法律得到有效的执行。

法律的执行过程中,法律部门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打击和处罚,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

再次,法律部门负责解决纠纷。

纠纷的解决是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

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法律部门扮演着裁决和调解的角色。

法院是法律部门的核心机构之一,负责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

同时,法律部门还包括仲裁机构、调解机构和行政机构,它们对于纠纷的解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法律部门需要依据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公正、公平、高效地处理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密不可分。

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它在法律的制定、执行和解决纠纷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中,法律部门需要独立、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才能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之,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负责制定法律、执行法律和解决纠纷,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密不可分,需要依据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独立、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

法理学知识结构图

法理学知识结构图

法理学知识结构图法理学知识结构图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争论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按法的概念是否包含道德因素区分出两种基本主张:一是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法与道德是相分离的);实证主义者以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不包含内容的正确性要素;二是自然法的法的概念(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系的)。

自然法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定义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要素,不排除社会实效性和权威性制定两个要素。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按本质与现象之间的联系——“本质是事物的内在联系,现象是本质的表现形式”来分析法的本质即法是什么。

)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

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其次,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但从表面上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

最后,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律又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

它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法的普遍性就是所讲的普遍有效性,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具有普遍效力;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的方式,指引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的秩序之中,以调节社会关系。

5、法是以国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6、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四、法的作用明确: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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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部门
(一)法律部门的含义
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于社会关系复杂交错,彼此联系,因此法律部门之间往往很难截然分开。

事实上,有的社会关系需要由几个法律部门来调整,如经济关系就需要由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等调整。

法律部门离不开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但二者并不是一个概念。

有的法律部门的名称是用该部门基本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来表述的,如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刑法”和作为一个规范性文件的《刑法》或《刑法典》。

但是单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包括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刑法部门并不仅仅为刑法典,而是所有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

同时,大多数规范性法律文件并非各自包含一个法律部门的规范,可能还包含属于其他法律部门的规范。

如大量的经济法、行政法的规范性文件中都含有规定刑事责任的刑法规范(通常采取“准用性规则”的表达方式加以规定)。

(二)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和原则
建立一国法律体系的关键问题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根据,即标准和原则是什么。

一般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方法。

在划分法律部门时仅依靠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这两个客观标准是不够的,还应考虑一些原则,使法律部门的划分更加科学、合理。

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主要有这几个方面:第一,粗细恰当。

划分法律部门时应注意在粗细之间保持适当平衡,既不应太粗,也不宜过细,以利于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全部现行法。

第二,多寡合适。

在划分法律部门时要考虑有关法律、法规的多寡。

第三,主题定类。

实际生活中,有一些法律规范兼及不同领域,可以从不同角度归类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在这种情形下,就需要考虑这些规范的主题或主导精神来定其部类归属。

第四,逻辑与实用兼顾。

划分法律部门,既要有一定的逻辑根据,又不必过于拘泥,从实用出发,还应该考虑正在制定或即将制定的法律,把握法律的发展趋势。

二、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

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状况,它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生效的法律。

法律体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现象,反映了法的统一性和系统性。

研究法律体系,对于科学地进行立法预测、立法规划,正确地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全面地进行法律汇编、法典编纂,合理地划分法律学科、设置法学课程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一)公法、私法与社会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

”依照此标准,私法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立财产所有权,保障自身利益的追求,如民法、商法。

公法是利用国家权力,宏观调整社会财富分配,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的法律,如行政法、刑法、诉讼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社会化”现象的出现,又形成了一种新的法律即社会法,如社会保障法等。

这是因为存在既非国家利益,又非私人利益的独立的社会利益。

有鉴于此,有
人称社会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法律。

公法、社会法与私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式、法的本位、价值目标等方面存在不同。

(二)当代中国法律部门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

1.宪法。

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

宪法部门最基本的规范,主要反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样的规范性文件中。

除了宪法这一主要的、居于主导地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外,宪法部门还包括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附属的较低层次的法律。

2.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包括规定行政管理体制的规范,确定行政管理基本原则的规范,规定行政机关活动的方式、方法、程序的规范,规定国家公务员的规范等。

我国一般行政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较少,主要有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

特别行政法方面有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3.民法。

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我国民法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单行民事法律组成。

民法通则是民法部门的基本法。

单行民事法律主要有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

此外还包括一些单行的民事法规,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等。

4.商法。

在明确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商法作为法律部门的地位才为人们所认识。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

从表现形式看,我国的商法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

商法是一个法律部门,但民法规定的有关民事关系的很多概念、规则和原则也通用于商法。

从这一意义讲,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原则。

5.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作为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适应国家宏观经济实行间接调控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部门。

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表现形式包括有关企业管理的法律,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乡镇企业法等;有财政、金融和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如预算法、统计法、会计法、计量法等;有关市场主体、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法律。

这一法律部门的法律包括有关用工制度和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规范,有关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方面的法律规范,有关劳动卫生和劳动安全的法律规范,有关劳动保险和社会福利方面的法律规范,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规范,有关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和办法的法律法规等。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这一法律部门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包括劳动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通常分为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

自然资源法主要指对各种自然资源的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

环境保护法是保护环境、防治污
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

这一法律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属于自然资源法方面的,有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属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有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8.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一个基本的法律部门。

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刑法也是最受人关注的一种法律。

刑法这一法律部门中,占主导地位的规范性文件是刑法,一些单行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也可能规定刑法规范(如文物保护法中有关文物犯罪的准用性条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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