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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教育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教育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维护教育公平、保障师生权益,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

本文将结合一起具体的教育法律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案例介绍案例一:张某某与某中学侵犯姓名权纠纷案张某某,男,15岁,系某中学初一年级学生。

2018年10月,某中学未经张某某同意,将其姓名、照片及考试成绩等信息发布在学校网站上,用于宣传学校的教育成果。

张某某认为,某中学未经其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遂将某中学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中学未经张某某同意,将其姓名、照片及考试成绩等信息发布在学校网站上,是否侵犯了张某某的姓名权?(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三)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某中学未经张某某同意,将其姓名、照片及考试成绩等信息发布在学校网站上,侵犯了张某某的姓名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某中学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学校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四、案例分析(一)姓名权的法律性质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与自己的姓名不可分离的人格权利。

姓名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 专属性:姓名权只能由本人享有,他人无权侵犯。

2. 不可转让性:姓名权不能转让、赠与或继承。

3. 不可侵犯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二)教育机构在行使姓名权时的注意事项1. 尊重学生个人隐私:教育机构在处理学生个人信息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学生个人隐私。

2. 事先征得学生同意:在涉及学生姓名、照片等个人信息时,教育机构应事先征得学生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3. 合理使用学生信息:教育机构在合理使用学生信息时,应确保不侵犯学生姓名权等合法权益。

教育法律法规精选案例(3篇)

教育法律法规精选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教育法律法规逐渐完善,教育法律意识不断提高。

本文精选几个教育法律法规案例,旨在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提高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学生的法律意识,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案例一:教师侵害学生权益案1. 案情简介2018年,某小学教师李某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体罚,导致学生身体受伤。

学生家长向学校投诉,学校经调查核实后,给予李某行政处分,并赔偿学生家长经济损失。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学生有权接受教育,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应当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尊重学生,关心学生,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3. 案例分析此案中,教师李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在得知情况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保障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教育行政处罚案1. 案情简介2019年,某中学教师王某因违规补课被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查处。

经调查,王某在非工作时间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严重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并取消其教师资格。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非法办学或者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专业设置等;(二)擅自招生、招录学生;(三)擅自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四)非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教育机构;(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3. 案例分析此案中,教师王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有偿补课。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体现了教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案例三:教育合同纠纷案1. 案情简介2020年,某教育培训机构与家长签订了一份教育培训合同,约定培训机构为家长的孩子提供一定时间的学习辅导。

法律保护教师权利的案例(3篇)

法律保护教师权利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张老师,女,35岁,本科学历,中学一级教师。

在某市一所中学担任语文教师已8年。

近年来,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推进,学校管理层对教师的要求越来越高,工作压力不断加大。

在此背景下,张老师因工作繁忙,加班加点,导致身体出现严重不适。

然而,学校管理层并未给予适当的关怀和支持,反而以“工作效率低下”为由,对张老师进行了一系列的处罚,包括降低工资、取消评优资格等。

张老师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遂向某市教育局提起申诉。

二、案情1. 张老师向学校管理层反映身体不适,希望得到休息和调岗,但学校管理层未给予重视,仍要求其正常上班。

2. 张老师因工作繁忙,加班加点,导致身体出现严重不适,住院治疗期间,学校管理层未派代表探望,也未给予相应的关怀。

3. 张老师康复后返回工作岗位,学校管理层以“工作效率低下”为由,降低其工资,取消评优资格。

4. 张老师向学校管理层提出申诉,要求恢复其工资和评优资格,但学校管理层未予理睬。

5. 张老师向某市教育局提起申诉,要求调查处理。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享有教育教学、学术研究、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参加社会活动、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待遇、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社会的尊重和优待等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四、处理结果1. 某市教育局接到张老师的申诉后,立即成立调查组,对学校管理层的行为进行调查。

2. 调查组发现,学校管理层在处理张老师身体不适的问题上存在失职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相关规定。

教育法教师法案例

教育法教师法案例

1、小陈在陕西乾县实验初级中学上初三,临近中考,学校搞了一次摸底考试,并划定了一个分数线,规定凡低于这个分数线的学生都将被班主任“劝退”,不能报名参加当年的中考。

考试结果出来,小陈的名字赫然在被“劝退”之列。

小陈的父亲曾找过班主任和学校领导,要求学校准许孩子报名,但被学校拒绝。

“孩子才16岁,这么小就流向社会,今后可咋办呢?”要求:案例中违反了《中华人华人民共国教育法》的哪些有关规定,并作出简要分析。

参考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18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案例中陕西乾县实验初级中学初三学生小陈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生,学校应当依法保护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包括“劝退”的方式,来侵犯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另外,今后如果因为学生学习差就将学生“劝退”,也不符合“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第五条)、“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第三十五条)、以及使学生“品P2、某校初中二年级学生费某平时纪律松散,经常迟到,上课与邻座讲话,经老师多次教育仍无改变。

该生家长因忙于做生意,对子女疏于管教。

班主任赵老师虽然多次与其父母联系但没有找到其父母。

赵老师认为,如果继续让费某随班学习,会给其他同学带来不良影响,于是他三番五次找费某谈话,要其自动退学。

费某在老师的压力下,加上本身又有厌学心理,便于2002年5月20日,未经家长同意,辍学回家。

这位班主任老师做法是否合理?请加以分析。

参考答案:(1)停止学生上课的做法是不对的,侵犯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教师要依法执教。

幼儿教师权利法律案例(3篇)

幼儿教师权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老师,女,30岁,是一名具有5年教龄的幼儿教师。

她在某市一所公立幼儿园担任大班班主任。

由于工作认真负责,张老师深受家长和孩子们喜爱。

然而,在2020年,张老师在工作中遭遇了一系列不公平待遇,她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二、事件经过1. 工作强度过大:张老师所在幼儿园实行的是两班制,即一天内要同时照顾两个班级的孩子。

由于幼儿园师资力量不足,张老师经常需要加班,甚至有时需要连续工作12小时以上。

长时间的加班导致张老师身心疲惫,健康状况每况愈下。

2. 待遇不公:张老师的工资待遇与其他教师相比明显偏低。

尽管她在工作中表现优异,但园方以“工作量不大”为由,拒绝给她调薪。

此外,张老师还被剥夺了参加教师培训的机会,导致她的专业技能无法得到提升。

3. 职称评定受阻:张老师在教学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多次获得“优秀教师”称号。

然而,在职称评定中,她却因“非在编教师”的身份而遭到不公平对待,未能顺利晋升。

4. 合法权益受损:在一次家长会上,张老师因工作需要,对个别家长进行了耐心劝导。

不料,部分家长将情况反映到园方,导致张老师被指责为“态度恶劣”。

园方未进行调查核实,便对张老师进行了通报批评,严重损害了她的名誉。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该法规定,教师享有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获得报酬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权等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老师作为幼儿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教学权、获得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等权利。

然而,园方却以各种理由侵犯了张老师的合法权益。

1. 工作强度过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

园方未按规定安排张老师的休息时间,导致其身心疲惫,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

教师法相关法律案例(3篇)

教师法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教师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旨在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实施过程中,教师法相关法律案例层出不穷,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对教师法的实施和教师的权益保护提供借鉴。

二、案例一:教师职务晋升争议案【案情简介】某中学教师王某在任教期间表现优秀,连续多年获得优秀教师称号。

然而,在最近一次教师职务晋升中,王某因票数不足未能晋升为中级教师。

王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学校领导存在徇私舞弊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根据《教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教师职务晋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案中,王某未能晋升的原因是票数不足,而学校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王某不符合晋升条件。

因此,王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处理结果】经调查,学校领导确实存在徇私舞弊行为,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学校对此表示歉意,并撤销了王某未晋升的决定,重新组织晋升程序,确保王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案例二:教师工资待遇争议案【案情简介】某小学教师李某因工资待遇问题与学校发生争议。

李某认为,学校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其工资,且工资水平低于同地区其他小学教师的平均水平。

李某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学校支付工资差额。

【案例分析】根据《教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教师工资待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本案中,学校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李某工资,违反了教师法的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经教育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学校存在违法行为,要求学校立即补发李某工资差额,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进行了整改,确保其他教师的工资待遇得到保障。

四、案例三:教师权益保障争议案【案情简介】某中学教师张某因个人原因向学校请假,但学校以“影响教学秩序”为由,拒绝批准其请假。

张某遂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学校保障其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教师享有依法休假的权利。

本案中,学校以“影响教学秩序”为由拒绝批准张某请假,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教育法律法典型案例(3篇)

教育法律法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迅速,幼儿教育质量不断提高,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教师虐待儿童事件时有发生。

为了维护幼儿的合法权益,保障幼儿身心健康,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类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以某市幼儿园教师虐待儿童案为例,对教育法律法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市幼儿园教师张某,因家庭矛盾,对幼儿园幼儿王某产生了怨恨。

2019年5月至6月期间,张某多次在幼儿园内对王某进行殴打、恐吓,导致王某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事件发生后,家长发现幼儿王某身上有伤痕,遂向幼儿园反映。

幼儿园得知情况后,立即报警,并将张某辞退。

经警方调查,张某的行为构成虐待儿童罪。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1)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2)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应当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履行教育职责,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2. 案例中存在的问题(1)教师张某作为幼儿教育工作者,未履行教育职责,尊重学生人格,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师法》的相关规定。

(2)幼儿园在事件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张某的行为进行制止,导致幼儿王某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3. 案例处理结果(1)张某因虐待儿童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幼儿园对张某进行辞退,并给予家长相应的经济赔偿。

四、案例启示1.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

幼儿园应加强对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教师能够正确履行教育职责,尊重学生人格。

2. 完善幼儿园管理制度。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教师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 强化家长、社会监督。

家长和社会各界应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督,对幼儿园教师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共同维护幼儿的合法权益。

高校教师法律法规案例(3篇)

高校教师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和权益日益受到关注。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高校教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高校教师因教学事故引发的法律纠纷为例,分析相关法律法规,探讨高校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应如何依法行事。

二、案例简介某高校化学系教师李某,在教学过程中因实验操作不当,导致实验室发生火灾,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后,学校对李某进行了调查,认定其行为构成教学事故,并给予其警告处分。

李某不服,认为自己并未故意造成事故,而是由于操作失误,遂向学校提出申诉。

学校经复查后,维持了原处分决定。

李某随后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学校的处分决定。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法规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法》第八章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因实验操作不当导致实验室火灾,虽然并非故意为之,但确实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了损失,符合《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学校、教师违反教育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导致实验室火灾,给学校造成了经济损失,学校有权依法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案例分析1. 李某的行为构成教学事故根据《高等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由于教师、学生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学生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事件。

本案中,李某因实验操作不当导致实验室火灾,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符合教学事故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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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陈在陕西乾县实验初级中学上初三,临近中考,学校搞了一次摸底考试,并划定了一个分数线,规定凡低于这个分数线的学生都将被班主任“劝退”,不能报名参加当年的中考。

考试结果出来,小陈的名字赫然在被“劝退”之列。

小陈的父亲曾找过班主任和学校领导,要求学校准许孩子报名,但被学校拒绝。

“孩子才16岁,这么小就流向社会,今后可咋办呢?”要求:案例中违反了《中华人华人民共国教育法》的哪些有关规定,并作出简要分析。

参考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18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案例中陕西乾县实验初级中学初三学生小陈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生,学校应当依法保护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包括“劝退”的方式,来侵犯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另外,今后如果因为学生学习差就将学生“劝退”,也不符合“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第五条)、“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第三十五条)、以及使学生“品P2、某校初中二年级学生费某平时纪律松散,经常迟到,上课与邻座讲话,经老师多次教育仍无改变。

该生家长因忙于做生意,对子女疏于管教。

班主任赵老师虽然多次与其父母联系但没有找到其父母。

赵老师认为,如果继续让费某随班学习,会给其他同学带来不良影响,于是他三番五次找费某谈话,要其自动退学。

费某在老师的压力下,加上本身又有厌学心理,便于2002年5月20日,未经家长同意,辍学回家。

这位班主任老师做法是否合理?请加以分析。

参考答案:(1)停止学生上课的做法是不对的,侵犯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教师要依法执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18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的发展。

停止违反纪律的学生上课,应符合教育活动的价值要求,与对学生教育相一致,与学生违纪程度相适应,有充分客观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班主任老师不得随意不让学生上课,不能带有个人偏见和感情用事;后进生的转化需要教师的爱心、耐心和信心;教师要对学生一视同仁,不可偏爱,要讲究教育艺术。

3、小学生鼓乐队被“出租”了。

某厂为本厂的新产品在省里获奖开庆祝会,为增添喜庆气氛,特地花5000元租用了红旗小学的学生鼓乐队为其演奏。

会后,又让这些小学生身披印有该厂广告的绶带,走街串巷,吹吹打打,为获奖的新产品进行宣传。

适逢6月天,两个小时走下来,学生们个个汗流浃背,小脸通红。

然而,这些耽误了功课,吹奏了一上午的小学生们,每人只得到厂家的一块雪糕和一个笔记本,拖着疲惫的脚步回到家中。

一个小学生说,刚开始参加这样的活动时候,我们觉得好神奇,好风光,以后次数多了,又是连续几天为工厂、商店的庆典、开张去助兴,我们才发觉是学校把我们出卖了,好多次在会场上,我真想大声喊:我要回校读书。

(1)请用《教育法》对上述案例中的学校及厂家的行为进行评析。

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教育法》还规定:“学校享有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的权利。

本案中,厂家在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时间里租用学生的鼓乐队参加厂里的庆祝活动,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而学校没有拒绝厂家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而是擅自让鼓乐队的学生停课去参加庆祝活动,也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本案对我们有那些启示?学校应依法行使自身的教育权,不得随意占用学生上课时间进行与教育无关的活动,拒绝任何组织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确保学生的受教育权不收侵犯;相关厂家、社会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不得干扰,破坏社会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得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权。

4、涛涛爱淘气,经常在课堂上说话、做小动作,有时还不完成作业。

一天,他又在课上说话、做鬼脸,被班主任老师发现了。

老师非常生气,对涛涛说:你的课不要上了,回家把家长找来,什么时候你爸爸来了,你再来上课。

涛涛不敢回家,只好在教室外面站着。

这时,正好校长路过,问清了原因后,把涛涛送回教室。

事后,校长把涛涛的班主任老师找去,提出了批评。

请根据《教育法》有关规定回答:你认为校长批评的对吗?班主任和涛涛同学应该怎样做呢?参考答案:(1)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18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该给与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学校是少年儿童受教育的地方,为了保护中小学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法律还专门规定了在义教育阶段学校不能随便开除学生。

教育和帮助有缺点的学生是学校和老师的责任,学校、老师应当对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点的学生给予的关心和帮助,使他们改正错误、健康成长。

(2)这位班主任应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侵犯了涛涛的受教育权,应依法执教。

经过的教育,涛涛也应当认识到自己仅违反了学校纪律,而且在课堂上随便说话,也影响了别的同学听,实际上侵犯了其他同学受教育的权利。

5、小芳的家住在农村,在村里的小学上五年级。

一天,爸爸突然对她说:"明天你不要去上学了,到小卖部给你妈帮忙吧,你妈一个人忙不过来。

"小芳听了后,伤心地哭了。

她想念书,她舍不得学校的老师和同学们。

但是,她又不能不听爸爸的话,只好不去学校读书了。

老师了解到小芳的情况后,找到了小芳的爸爸,劝他让小芳继续上学。

小芳爸爸说:"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读书多了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在家里干点活呢。

再说了小芳是我的女儿,让不让她上学得由我说了算。

"请问:小芳爸爸的说法对吗?小芳的爸爸都违反了哪些规定?参考答案:不对。

《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教育法》第18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让孩子上学接受教育是法律规定的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且法律规定,女孩和男孩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能歧视女孩。

小芳的爸爸让小芳中途辍学的行为是违法的。

听了老师的话应当让小芳赶快回到学校继续读书。

如果不改正的话,当地政府应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他送小芳返回学校上学。

6、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 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

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

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

"请问:该案例中是否有违法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违法主体是谁?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参考答案:(1)有违法行为。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14条规定:禁止任何用人单位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28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李某及个体户。

(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9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7、一位学生在班里丢了10元钱,班主任气不打一处来,让全班32名学生投票选“贼”,结果有2名学生入选,当2名学生要求拿出证据来,老师举起手中的选票:“这就是证据!”(1)班主任的做法对不对?为什么?不对。

《教师法》要求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该班主任采取了选贼的办法,这是侮辱了学生的人格尊严的行为,违法了教育法律规定,不仅给学生造成心灵上的伤害,也有悖于教师的职业形象。

(2)从这件事中你得到了什么启示?(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应该样做?)A、教师要学法、知法、懂法,自觉增强法律意识,全面履行教师的义务和正确行使教师的权利,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学校、学生和自身的合法权利;B、教师要模范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坚持德法并重,使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完全符合法制的要求和教师职业道德要求;C、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一定要注意使用正确的方法,恰当处理师生关系,避免一些不良后果。

8、某校八年(3)班的班主任陈老师,经常会用一些“奇招”来整治学生,比如,学生违反了校规、校规要交给老师罚款,一些同学因为没做眼保健操,或者没有穿校服,都会被处以10元、20元不等的罚款。

如不交罚款,就通知家长来校领人。

请运用<<教育法>>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陈老师用这种“奇招”治学生吗?为什么?(5分)本案中学校和教师对违纪学生进行罚款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其违反了国家关于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

因为学生上课迟到是一种违纪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学校只有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处分(纪律处分)的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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