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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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指引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指引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指引
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是股东行使权利、监督公司管理层、决策公司重大事项的重要平台。

为了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和有效决策,需要制定一些规则和指引,以便引导会议的进行。

以下是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一些指引:
1. 会议召开:股东大会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地点召开。

公司应提前通知所有股东参加大会,并提供大会议程、议题等资料。

2. 出席与表决:股东大会的股东应提前确认是否参会,如无法亲自参会,可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可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进行表决。

3. 会议主持:会议应由董事会主席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主持人主持。

主持人负责会议的议程安排、讨论控制、发言管理等工作。

4. 议程安排:会议议程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审议公司财务报告、决策公司重大事项、选举董事、审议分红等议题。

5. 发言与讨论:股东有权在会议中发言,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发言应围绕议程展开,避免无关话题。

6. 决议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通过。

决议的通过通常需要获得股东持股比例的多数同意。

7. 记要记录:会议应有记录员负责会议的记录和纪要,包括会议的议程、决议结果、股东发言等内容。

8. 会议结束: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指引应该将会议结束后的后续工作明确,如公布决议结果、整理会议记录等。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遵守能够保证会议的秩序和有效性,增强股东对公司的监督和参与意识,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更加规范、透明、公正。

股东会议事制度

股东会议事制度

股东会议事制度
股东会议是股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定公司重大事项、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分红方案等重要议题。

为了确保股东会议的顺利进行,公司需要建立一套股东会议事制度。

股东会议事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召集:规定召开股东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通常需提前公告会议时间和议程,并向股东发送通知函。

2. 出席股东会议:明确股东出席会议的资格和条件,以及代理投票的规定。

3. 会议议程:确定会议议程,涵盖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选举和审议。

议程应提前公布,确保股东有足够时间充分了解和准备议题。

4. 投票方式:规定股东会议的投票方式,可以使用书面、现场或远程投票等方式。

5. 决议要求:明确决议的通过要求,例如股东表决权的比例、股东人数的要求等。

6. 咨询意见:设立股东咨询意见的机制,允许股东提出问题或建议,并提供相应回复。

7. 会议记录:规定会议记录的编制和保管要求,确保决议内容的准确性和可查性。

8. 会议评估和改进:定期评估股东会议的效果,并进行必要的制度改进。

以上是一般股东会议事制度的主要内容,具体制度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股东会议事制度

股东会议事制度

股东会议事制度
股东会议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和政策。

股东会议事制度是指股东会议的组织形式、会议程序和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股东会议事制度:
1. 召开方式:股东会议可以通过书面通知、邮件通知、电子邮件通知等方式召开,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

2. 会议程序:股东会议一般包括开会、选举主席、确认参会人员、审议议程、讨论决策事项、表决等环节。

主席负责主持会议,确保会议秩序和议程的顺利进行。

3. 出席权和表决权:股东会议的出席权和表决权一般由股东持股比例来决定。

股东会议可以设立委托代表,代表股东行使表决权。

4. 决策程序:股东会议一般采用多数表决制,即根据股东所持股权的比例来决定。

对于重大事项,可能需要多数股东的同意或特定比例的股东的同意。

5. 议事规则:股东会议的议事规则包括发言顺序、发言时间限制、讨论和辩论等规定,以确保会议的有序进行。

6. 会议记录:股东会议应当记录会议内容和决议,并由主席签署确认。

会议记录可以作为公司决策和追责的依据。

股东会议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良好的股东会议制度可以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和执行能力。

股东会议事制度范本(5篇)

股东会议事制度范本(5篇)

股东会议事制度范本为了充分发挥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利机构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决定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中长期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第二条、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第三条、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第四条、审议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各项工作报告。

第五条、审议批准监事会提出的各项工作报告。

第六条、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第七条、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八条、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第九条、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第十条、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每两次股东会会议之间间隔不得超过十五个月,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方。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1、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2、五分之三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三分之二监事提议并经监事会确认时。

第十五条、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日由公司派专人递送或传真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书面会议通知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所议主要事项等内容。

1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并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各股东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委托代理人出席时应出具股东授权委托书,股东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股东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由各股东方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股东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定,应充分征求各方股东意见,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代表通过。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股东方各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是指公司股东之间的会议,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之一。

为了确保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制定一套完善的议事规则。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主席的职责1.主席应主持大会的开场白,介绍与会人员、会议背景及议程安排。

2.主席应确保会议安静有序,控制发言时间和发言内容,维持会议的纪律。

第二、议程安排1.在大会开始前,股东将收到大会议程的通知,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安排。

2.通常的议程包括审议和批准上次大会的会议记录、审议财务报告、选择公司董事和监事、确定薪酬和津贴政策等。

第三、表决方式1.股东大会通常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保证股东们的表决意见得到真实和公正的反映。

2.如果有争议或需要对某些事项进行复杂的抉择时,可采取有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发言和提问1.发言和提问应基于议程内容,并遵循会议纪律,不得偏离主题或个人攻击。

2.发言和提问的时间应在一定范围内,以保证会议进度的流畅进行。

第五、会议记录1.会议记录员应对会议进行记录,包括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和各位股东的发言提问内容。

2.会议记录应保存并归档,以备将来查阅。

第六、决议的通过1.许多决议需获得股东的多数同意,通常是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2.对于某些重大事项,可能需要特定比例的股东同意,例如超过三分之二的股东同意。

通过这些议事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可以保障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确保股东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和更新,以适应不同的股东大会形式和议题需求。

只有在遵循有效的议事规则下,股东大会才能更好地发挥公司治理的作用。

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通过大会可以使股东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决策重大事项,并行使表决权。

为确保股东大会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进行,需要制定一系列的议事规则。

首先,在召开股东大会之前,公司应提前公布召开大会的通知,其中包括大会的时间、地点、议程、表决方式等重要信息。

公司需要确保通知内容的准确和及时性,以便股东能够充分做好准备。

其次,公司应当设立大会的主席团,由董事长或由股东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大会的议事程序。

主席团应具备公正、中立的原则,并确保大会的秩序和会议进程的顺利进行。

第三,在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中,应明确表决权的行使方式。

一般而言,表决权可以通过股东亲自到场进行投票或者委托他人代理投票。

公司需要提供相应的委托代理表格,并在大会前确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权益。

第四,股东大会的会议纪要应当准确记录大会的重要事项、议题以及股东发表的意见。

该纪要需要保密并保存在公司的档案中,以备将来的查阅和核查。

第五,在股东大会过程中,公司应允许股东提问并回答相关问题。

公司需要设立一个明确的提问环节,规定提问的时间限制和提问的方式。

同时,公司需要向股东提供充足的信息,以保证股东能够提出准确、合理的问题。

最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发布大会决议的公告,向所有股东和市场进行通报。

该公告需要明确大会的决议内容和执行方式,并充分保护股东的知情权。

总之,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是确保公司治理透明和股东权益得到保护的重要制度安排。

通过规范大会的召开和议事程序,可以提高公司的经营决策的效率和公正性,增强股东的参与感和信任度。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是怎样的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是怎样的

股东⼤会议事规则是怎样的众所周知股东的概念来源于持有某单位或者集体股权的⼈,他们对于公司集体来说是⽐较重要的⼀部分,他们通过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来对公司重⼤事项进⾏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决定权。

股东⼤会是遵循着什么规则来决议这些事情的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股东⼤会议事规则是怎样的第⼀条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

第三条出席会议的⼈员包括股东(或代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级管理⼈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员,公司有权拒绝其他⼈⼠⼊场。

第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选的,由董事会指定⼀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主持。

第五条股东⼤会设⽴秘书处,具体负责⼤会有关程序⽅⾯的事宜。

第六条在股东⼤会召开过程中,董事会要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法定职责。

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职权。

第七条股东参加股东⼤会,依法享有发⾔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条股东要求在股东⼤会发⾔,须在股东⼤会召开前两天,向⼤会秘书处登记。

在股东⼤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发⾔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的,须先向⼤会秘书处报名,经⼤会主持⼈许可,始⾏发⾔或提出问题。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股东大会旳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旳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可以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企业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及本规则旳有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可以依法行使权利。

企业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准时组织召开股东大会。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保证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大会旳一般规定第三条股东大会是企业旳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企业章程规定旳职权。

第四条在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旳状况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旳部分职权。

第五条股东大会应当在《企业法》和企业章程规定旳上述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旳处分。

第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此前告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应六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旳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与,行使委托载明旳权利。

第三章股东大会旳召集第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四章股东大会旳提案和告知第八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旳规定;(二)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三)有明确议题和详细决策事项;(四)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第九条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旳主体包括:(一)企业董事会;(二)执行监事;(三)单独或合并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旳股东。

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旳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告知,公告临时提案旳内容。

除前款规定旳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告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告知中已列明旳提案或增长新旳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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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3年9月17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确定股权登记日,截至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第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围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第六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

第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通知第八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东。

第九条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股东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六)出席会议的股东向公司登记的日期;(七)会务常设联系人、。

第十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应根据情况另行通知召开时间,但股权登记日不因此而重新确定。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第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

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六章股东大会的议事容及提案第十三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围和股东大会职责围;(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十四条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

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容。

第十五条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的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 .第十六条对于第十五条所述的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一)关联性。

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且属于股东大会职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二)程序性。

董事会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十七条选举董事、监事,应将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单独的提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有权提出董事候选人。

每一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公司股东有权提出监事候选人。

每一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代表担任监事的人数。

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由董事会、监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十九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资格确认第二十一条由董事会确定股权登记日,截至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为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第二十二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围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容:(一)代理人的;(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如授权委托书未载明行使表决权指示,视为该股东代理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为确认出席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参会资格,必要时,大会主持人可让公司职员进行必要调查,被调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章会议签到第二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的(或单位名称)、、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参会人员按第七章的要求,出示证件,并在签名册上签字。

第九章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议题的审议程序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可设立股东大会会务组,由董事会办公室秘书具体负责准备股东大会文件、会议组织和记录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设立前,由董事会办公室主任代行相关职责)、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章股东大会议题的审议程序第三十条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案顺序逐项进行。

必要时,也可将相关议题一并讨论。

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一条主持人或其指派的人员应就各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或发放必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就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

第三十三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股东的质询:(一)股东可就议程所列议题提出质询;(二)主持人可就股东质询作出回答,或指示有关负责人员作出回答;(三)股东质询不限时间和次数;(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当向质询者说明理由:1. 质询与议题无关;2. 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利益;3. 其他重要事由。

第十一章股东大会表决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应予以表决。

每个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选举董事除外)。

表决方式为记名式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六条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八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读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疑义,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十二章股东大会的决议第四十条决议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保证决议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十三章股东大会纪律第四十一条已办理出席股东大会登记手续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可出席股东大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已入场的大会主持人应当要求其退场。

第四十二条审议提案时,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可要求发言,发言包括书面发言、口头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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