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2016版专题培训

2017.2.10
一、培训目的
▪ 熟悉2016版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要求; ▪ 按省局粤食药监办药通〔2017〕35号文的要求,根据企业的实际情 况进行内部整改。
案例分析
▪ 某公司在2015年度的飞行检查中,检查组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 1、2014-2015年度采购药品有部分无索取发票。
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0
体外诊断试剂(药品) 经营企业
药品批发企业
药品零售企业 0 体外诊断试剂(药品) 经营企业 药品批发企业 药品零售企业 0
<10
<5 <7
药品批发企业
药品零售企业 体外诊断试剂(药品) 经营企业 -
<29
<23 <22
违反药品经营10 ≥5 ≥7
体外诊断试剂(药品) 经营企业
药品批发企业
药品零售企业 0 体外诊断试剂(药品) 经营企业
<10
<5 <7
药品批发企业
药品零售企业 体外诊断试剂(药品) 经营企业 药品批发企业 药品零售企业
≥29
≥23 ≥22 ≥43 ≥34 ≥33
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证书》
▪ 2、首营企业、供货单位审核签名同一个字迹。 ▪ 3、质量保证协议未盖章,未注明有效期限。 ▪ 4、仓库未合理分区分库存放药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混放。 ▪ 5、温湿度监测系统未能及时预警,数据存疑。 ▪ 6、销售药品未及时开具销售发票。 ▪ 请问,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2016版要 求,该公司违反了哪些条款规定?该作何种处罚?
*00801
*00802
*00901
*01201
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一、药品购进管理制度1、为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计量法》、《合同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把好业务购进质量关,确保依法购进并保证药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业务人员应经专业知识及有关药品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3、严格执行本企业“进货质量管理程序”的规定,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采购,质量第一”的原则,确保药品购进的合法性。
①、在采购药品时应选择合格供货方,对供货方的法定资格、履约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②、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和质量可靠性,并建立所经营药品的质量档案;③、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并做好记录。
4、制定的药品采购计划,应经质量管理人员审核。
5、采购药品应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质量条款。
采购合同如果不是以书面形式确立的,购销双方应提前签订明确质量责任的质量保证协议。
6、购进药品应开具合法票据,做到票、帐、物相符,票据和凭证应按规定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7、购进药品应按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购进记录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8、对首营企业应确认其合法资格,并做好记录.购进首营品种应进行药品质量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购进。
9、购进进口药品要有加盖供货单位质管部门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10、购进特殊管理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11、业务人员应及时了解药品的库存结构和营业销售情况,合理制定业务购进计划,在保证满足销售需求的前提下,避免药品因积压、过期失效或滞销造成的损失。
12、质量管理部应会同业务部门按年度定期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不断优化品种结构,提高药品经营质量。
二、药品质量验收管理制度1、为确保购进药品的质量,把好药品的入库质量关,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2、药品质量验收应由专职或兼职质量验收人员负责,质量验收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岗位培训和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3、验收员应根据原始凭证,对到货药品进行逐批验收。
最新-广东省药品批发、连锁、零售企业-GSP现场检查验收条款

03701
企业应制定质量管理、采购、储存、销售、运输、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的职责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
31
03801
企业应制定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等环节及计算机系统的操作规程。
32
*03901
企业应建立药品采购、验收、养护、销售、出库复核、销后退回和购进退出、运输、储运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
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25
03002
企业发现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应立即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26
03101
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符合企业实际,包括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及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报告、记录和凭证等。
12
01901
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
13
*02001
企业质量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具有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14
*02101
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并符合下列要求:
19
*02205
从事疫苗、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养护等人员,应符合药品经营许可条件。
20
*02301
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员、验收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21
02401
企业采购员应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销售、储存等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的管理办法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的管理办法(试行)》经2017年9月30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3月12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推进分级分类管理,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促进我省医药产业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以下简称“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换证、变更。
第三条本标准中的分级分类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经营场地规模、药品经营范围、药学技术人员配置情况、药品质量管理、药品追溯管理、信息化管理水平、药学服务能力等因素,对其经营资质和风险管控实施动态分类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管理办法,指导地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分级分类管理工作。
全省各地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辖区实际依法制定具体有关细则,并指导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地级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级分类第五条根据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条件与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适应程度,核定的经营范围从小到大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相对应的企业分别简称为一类店、二类店和三类店。
(一)一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
(二)二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处方药(注射剂、肿瘤治疗药、抗生素、生物制品、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壳、中药饮片等除外),《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除外”字样,同时注明上述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除外的类别。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2.01•【字号】粤食药监法[2008]204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8年12月1日以粤食药监法〔2008〕204号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行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促进药品零售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是药品零售一种特殊经营形式,应采用统一配送、统一名称标识、统一质量管理。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由总部、配送中心(仓库)、门店组成,并实现计算机联网管理。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具有5家以上直营零售门店。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只能向所属零售门店配送药品。
第三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制定统一质量管理制度,负责企业(包括所属零售门店)药品质量管理,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零售门店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人员,按照总部统一质量管理制度规定,具体负责门店药品质量管理。
第四条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符合《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附后),开办零售门店应符合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第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筹建申请。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
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广东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广东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下称GSP)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认证工作,负责设立广东省GSP认证检查员库及其培训、考核、聘任和管理工作。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设区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申请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三条广东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受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为省GSP认证机构,承担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GSP认证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的具体组织工作。
有条件的市可以成立GSP认证机构,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委托其作为省GSP 认证机构,承担该市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的具体组织工作。
省GSP认证机构不得从事与GSP认证相关的咨询活动。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第四条申请GSP认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经合法程序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药品经营企业;(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2.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经营企业;3.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无上级主管单位的药品经营实体。
(三)申请人经过内部评审,基本符合GSP及其实施细则的条件和要求;(四)在申请GSP认证前1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而出现销售假劣药品问题。
第五条申请GSP认证的,应当填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下称认证申请书),同时报送以下资料(以下统称申报资料):(一)《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三)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四)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五)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六)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系统目录;(七)企业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八)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7.19•【字号】粤药监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加强和规范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的要求,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广东省司法厅审查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19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职责及要求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Z〗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药品质量受权人(以下简称质量受权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质量受权人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独立履行药品出厂放行或药品上市放行职责的高级专业管理人员。
第四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质量受权人工作管理,组织各地级以上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进行日常监督。
第五条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配备质量受权人,建立质量受权人制度并持续符合规定。
企业应当为质量受权人履职提供必要条件,确保其独立履行药品放行职责。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出厂放行或上市放行规程,明确放行的标准、条件。
广东省新版GSP零售条款解析

3、特殊药品
(1)《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 (2004-03-01 起施行) (2)《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食药监安〔2005〕527号) (2005-10-31起施行)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11-01起施行) (4)《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5〕498号)(2005-11-01起施行) (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11-01起施行)
广东省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 现场检查项目解析
佛山市禅城区(分享版)
二〇一四年二月
内容
一、前言 二、条款解析 (*12401-14501 重点条款14项,一般条款16项) (*14601-15401 重点条款 5 项,一般条款 5 项) (*15501-16102 重点条款12项,一般条款 5 项) (*16201-*16715 重点条款14项,一般条款16项) (16801-*18101 重点条款 8 项,一般条款12项) 合计107项: 重点条款53项 一般条款54项
*12601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履 行以下职责:
1、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2、组织制订质量管理文件,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 3、负责对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资格证明的审核; 4、负责对所采购药品合法性的审核; 5、负责药品的验收,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储存、陈列、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管 理工作; 6、负责药品质量查询及质量信息管理; 7、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8、负责对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及处理; 9、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 10、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 11、开展药品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 12、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控制及质 量管理基础数据的维护; 13、负责组织计量器具的校准及检定工作; 14、指导并监督药学服务工作; 15、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 履行的职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2902
验收、采购人员应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饮片验收、采购人员应具有中医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医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11
12903
营业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
12
12904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具有中医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2、组织制订质量管理文件,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
3、负责对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资格证明的审核;
4、负责对所采购药品合法性的审核;
5、负责药品的验收,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储存、陈列、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
6、负责药品质量查询及质量信息管理;
7、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8、负责对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及处理;
20
*1360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文件。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记录和凭证等。
21
*13602
企业应定期对质量管理文件进行审核,及时修订,并建立记录。
22
*13801
药品零售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药品采购、验收、陈列、销售等环节的管理,设置库房的还应包括储存、养护的管理;供货单位和采购品种的审核;处方药销售的管理;药品拆零的管理;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记录和凭证的管理;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的管理;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的管理;药品有效期的管理;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的管理;人员培训及考核的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计算机系统的管理;药品召回管理等。
16
13301
在营业场所内,企业工作人员应穿着整洁、卫生的工作服。
17
13401
企业应对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18
13402
企业发现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19
13501
在药品储存、陈列等区域不得存放与经营活动无关的物品及私人用品,在工作区域内不得有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34
*14801
营业场所应配备以下营业设备:货架和柜台;监测、调控温度的设备;经营中药饮片的,有存放饮片和处方调配的设备;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专用冷藏设备;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的,有符合安全规定的专用存放设备;药品拆零销售所需的调配工具、包装用品;药品分类摆放标识、处方药警示语、非处方药忠告语;销售凭证打印设备等。
30
14501
电子记录数据应以安全、可靠方式定期备份。
31
*14601
企业的营业场所应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
32
14602
企业的营业场应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
33
14701
营业场所应具有相应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药品受室外环境的影响,并做到宽敞、明亮、整洁、卫生。
6
12701
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7
*12801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符合药品经营许可条件要求。
8
*12802
企业经营处方药的,必须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9
*12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01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药学、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具有执业中药师或中医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医药学中专以上学历。
23
*13802
连锁企业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应按13801项内容的要求由连锁总部统一制定。
24
*13901
企业应明确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采购、验收、营业员以及处方审核、调配等岗位的职责,设置库房的还应包括储存、养护等岗位职责。
25
*14001
质量管理人员、处方审核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广东省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
规范认证现场检查项目
序号
项目号
检查内容
1
**12401
企业应按批准的许可内容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虚假欺骗行为。
2
**12402
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条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文件,并按照规定设置计算机系统。
13
13001
企业各岗位人员应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13101
企业应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培训工作应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
15
13201
企业应为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冷藏药品的人员接受相应培训提供条件,使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3
*12501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其职责是:负责企业日常管理,提供必要的药品经营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或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药品。
4
*12601
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1、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9、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
10、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
11、开展药品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
12、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控制及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维护;
13、负责组织计量器具的校准及检定工作;
14、指导并监督药学服务工作;
15、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5
*12602
连锁企业门店设置的质量管理部门或配备的质量管理人员应指导和监督本门店执行连锁企业统一质量管理的规定。
企业应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陈列检查、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
28
*14301
记录及相关凭证应至少保存5年。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
29
14401
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相关岗位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通过授权及密码登录计算机系统,进行数据的录入,保证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
26
14101
药品零售操作规程应包括:药品采购、验收、销售;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药品拆零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销售;营业场所药品陈列及检查;营业场所冷藏药品的存放;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和管理;设置库房的还应包括储存和养护的操作规程。
27
14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