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教学文案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夏令营、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和社区服务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正面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记大过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强制措施的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即视作自动丧失学籍。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可给予记过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
第七条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年级段以及班级的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毕业证书的授予按《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的,原则上不予毕业,学校只发给结业证书。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学生违纪与处分管理与教育方案

学生违纪与处分管理与教育方案1. 引言学生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他们的品德修养和行为表现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发展。
然而,一些学生在学校里违纪甚至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
如何有效管理和教育学生,以防止违纪行为的发生,是学校和社会亟需解决的问题。
2. 制定明确的违纪规定学校应制定明确的违纪规定,明确规定何为违纪行为,如严禁携带手机、抄袭等。
这不仅可以让学生明白自己的义务,也方便学校对学生的行为进行评估和管理。
3. 建立违纪记录和档案学校应建立完善的违纪记录和档案,详细记录学生的违纪行为和相应处分。
这些记录和档案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同时也方便学校进行后续的管理和教育。
4. 实施分类处分措施学校应根据学生的违纪行为严重程度和性质,实施分类处分措施。
轻微违纪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批评等方式,更严重的违纪则可以采取停课、警告甚至是开除等处分措施。
5. 采取倾听与引导的教育模式学校应采取倾听与引导的教育模式,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和成长需求。
通过对话和引导,帮助学生理解违纪行为的后果,明确正确的行为准则,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6. 积极推行校园文化建设学校应积极推行校园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和道德风尚。
举办讲座、活动等形式,宣传和培养学生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让学生体验到积极向上、充满正能量的校园文化。
7. 加强家校合作共育学校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共同育人。
学校可以定期举办家长会,邀请家长参与学生的教育管理,共同研究解决学生违纪问题。
通过家校合作,形成有效的教育支持体系。
8. 建立消除校园暴力的机制学校应建立消除校园暴力的机制,对于欺凌、打架等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立即进行调查和处理。
同时,加强心理辅导和教育,帮助学生正确认识和管理自己的情绪,避免暴力行为发生。
9. 引入奖励机制鼓励优秀行为除了严格的违纪处分,学校还应建立奖励机制,鼓励学生表现出优秀的行为和品德。
例如,设立优秀学生奖励、荣誉称号等,激励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中学违纪学生处理规定范文

中学违纪学生处理规定范文尊敬的同学们:为了维护学校的良好教育环境,加强纪律教育,提高学生违纪处理的规范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中学违纪学生处理规定。
规定如下:一、违纪学生的认定1. 学生在学校内的行为和言论应符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要求,任何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都将被认定为违纪。
2. 学生应遵守学校集体生活规律,不得参与任何有损校风、影响教学秩序的活动,否则将被认定为违纪。
3. 学生在校外的言行举止也应符合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任何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也将被认定为违纪。
二、违纪行为的分类1. 轻度违纪:包括但不限于迟到早退、上课不听讲、进食及乱扔垃圾等行为。
对于轻度违纪行为,学校将通过教育谈话、书面批评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及时通知学生的家长。
2. 中度违纪:包括但不限于旷课、作弊、玩手机、打架斗殴等行为。
对于中度违纪行为,学校将采取严正的处罚措施,如社会实践、停课等,并请家长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和改正。
3. 重度违纪:包括但不限于偷窃、吸烟、毁坏学校财物等行为。
对于重度违纪行为,学校将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如停学、劝退等,并依法通知有关部门。
三、违纪学生处理程序1. 了解情况:学校将及时了解违纪学生的具体情况,包括违纪行为的时间、地点、目击证人等。
2. 调查核实:学校将对违纪学生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采取询问、调查等方式,确保处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3. 处理结果:学校将根据违纪学生的行为情况,依据相应的违纪程度和处理标准进行处理,并书面通知学生和家长。
4. 教育改正:学校将对处理结果进行跟踪和教育,帮助违纪学生认识错误,改正行为,并定期综合评估学生的改正情况。
四、违纪处理的原则1. 公正公平:学校依法对待每一位违纪学生,不偏袒,不冤枉。
2. 个案分析:学校会对每一位违纪学生进行个案分析,了解其违纪行为背后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教育措施。
3. 强调教育:学校重视教育改正的作用,希望每一位违纪学生能从错误中吸取教训,自我反省和进步。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DOC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的发生,增强各族学生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新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批评教育为主,违纪处分为辅的教育手段。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制定专人定期开展谈心疏导,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
帮助他们及时改正缺点,错误,直至撤消处分。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处分程序。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参加非法宗教活动、参与暴恐活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初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六种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开除。
第五条对违纪违规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填好《和丰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调查表》、班主任签名后,连同旁证材料及学生检查等报学校德育科;德育科根据学生违纪违规情况给出建议,报分管领导给予处分;处分决定全校公布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
第六条对于留校察看的学生及开除学籍的学生处分,须经学校校委会开会讨论通过,并报校长批复后执行。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分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或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以赔偿。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1、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3、主动赔偿损失者;4、检举揭发有功者。
中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模版(二篇)

中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模版尊敬的各位教师、家长和同学们:为了维护我校的良好教育秩序,规范中学生的行为规范,特制定了中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希望各位同学严格自律,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共同为创建和谐、文明、团结的学习氛围而努力。
一、迟到早退1.上课迟到超过5分钟者,扣除相应的课堂参与分。
2.每周超过2次迟到者,将受到班级组织的批评教育,并进行相关任务。
3.连续三次迟到或累计超过5次迟到者,将被请家长到校并记入课堂参与分。
4.未经请假擅自早退者,将受到班级组织的批评教育,并进行相关任务。
二、旷课1.旷课一天者,将被请家长到校并记入课堂参与分。
2.累计旷课三天者,将受到班级组织的批评教育,并进行相关任务。
3.累计旷课超过五天者,将面临班级的警告或者学校的纪律处分。
三、打架斗殴1.发现有打架斗殴行为,学校将迅速进行调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2.轻微的打闹斗殴,将进行班级组织的批评教育。
3.重大打闹斗殴,将受到停课、请家长到校或者进行学校纪律处分。
四、舞弊作弊1.发现有舞弊作弊行为,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认真的调查处理。
2.学生在考试中作弊,将被取消该场考试成绩,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
3.累计三次以上作弊行为,将受到停考、学校纪律处分或者取消考试资格。
五、违反校规校纪1.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检讨、扣除奖励分、请家长到校等。
2.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影响恶劣,将面临学校纪律处分或者辞退学籍的处罚。
六、其他违纪行为1.如果学生有其他违纪行为,学校将进行调查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2.特殊情况下的违纪行为,将经过校方研究决定处分措施。
七、处分取消1.学生在受到处分后,如能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和评估,并且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处分可以进行相应的缓解或者撤销。
2.处分取消后,学生应当时刻保持警惕,切实改正错误,遵守校规校纪,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活动。
中学学生违纪的处罚规定范文

中学学生违纪的处罚规定范文学校违纪行为处罚规定一、违反课堂纪律规定1. 缺勤:对于没有请假或未经允许擅自离校的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扣除相应课时的分数,并记录违纪。
连续缺课三天且未请假的,视情况进行严重处理。
2. 进课堂迟到:学生迟到超过5分钟的,扣除出勤分数,并记录违纪。
连续迟到三次的,学校会与家长进行沟通,并采取相应的教育措施。
3. 旷课:学生在上课时间故意缺课的,视情况将记录违纪,扣除相应课时的分数。
连续旷课三天且未请假的,学校将与家长进行沟通,并采取相应的教育措施。
4. 游离课堂:学生在课堂期间随意离开座位或离开教室的,视情况进行扣分,并记录违纪。
严重影响课堂纪律的,学校将与家长进行沟通并采取相应的教育措施。
二、违反校园秩序规定1. 打架斗殴:校园是一个文明、和谐的地方,任何形式的打架斗殴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学生如果存在打架斗殴的行为,学校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不同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扣分、停课、交罚款、书面检查、警告等,并与当事学生的家长进行沟通。
2. 损坏公共财物:如果学生故意损坏学校或他人的财物,校方将追究其责任,并要求学生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同时,学生还将被扣分并记录违纪,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分。
3. 损坏植被和花草:学校是大家共同的家园,保护校园环境是每个学生的责任。
如果学生故意损坏植被和花草,将扣分并记录违纪。
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与家长沟通并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
4. 乱扔垃圾:学生应当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维护整洁的校园环境。
如果学生乱扔垃圾,将扣分并记录违纪。
情节严重的,学校还会要求学生进行清理,并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
三、违反考试纪律规定1. 作弊行为:学生应当树立诚信意识,严守考试纪律,不得作弊。
如果学生被查出有作弊行为,将扣分并记录违纪。
严重情况的,学校会进行进一步的处罚,并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
2. 带外挂工具进入考场:学生在考试期间带入未经允许的外挂工具,将视情况扣分并记录违纪。
中学学生违纪的处罚规定范文(3篇)

中学学生违纪的处罚规定范文一、指导思想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加强对学生文明道德、行为习惯的教育,严格学生常规管理,优化育人环境,创建优良的校风和严谨的学风,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特制定本规定。
二、处罚规定(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口头警告、点名批评;屡教不改者警告处分:1、教学区内穿拖鞋、穿背心,男生留长发,女生烫发,化妆,佩带首饰经教育不改正者;2、对长辈、老师不尊重,背后取绰号,给同学取侮辱性绰号,造成同学之间不团结者;3、迟到早退(指一学期)累计达到五次及以上或旷课节数(指一学期)累计达到____节者;4、经常抄袭他人作业或不交作业经教育不改正者;5、多次无故不参加课外集体活动者;6、校内骑自行车或乱停放自行车者;7、课间追逐、喧哗、打闹经教育不改正者;8、校内打扑克,做不健康、不安全的游戏者;9、随意攀摘花草树木,乱扔纸屑、果皮、瓜子壳,损坏公物等;10、用餐时,奔跑、故意拥挤、浪费严重者;11、进网吧、营业性的舞厅、酒吧、音乐茶座、游戏机房、台球房和溜冰场;12、有其他类似行为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全校点名批评、警告、严重警告:1、不服老师管教,无理取闹,有严重不尊师行为者;2、有酗酒、抽烟行为者;3、在校内外参与赌博或看、听、传黄色书刊、音像者;4、全学期旷课累计达到____天以上;5、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舞弊者;6、损坏公物或他人财物,情节较严重者;7、禁止出校门期间,不听劝告擅自出校门者;8、吵架骂人、翻越围墙者;9、有其他类似行为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劝其退学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1、参加集体活动时不遵守纪律而造成严重影响者;2、全学期累计旷课____天以上者;3、在校内外参与打架斗殴造成人身伤害,或打架造成恶劣影响者;4、在校内外有偷窃行为或敲诈同学钱物者;6、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财物,情节十分严重者;7、其他各种触犯法律,构成犯罪行为的。
学校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办法

学校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纪学生,是指在学校学习期间,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学生思想教育和行为矫正,促进学生自我约束、自我成长。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当依法、公正、公开进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章违纪行为的认定第五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纪行为:(一)违反学校作息时间,迟到、早退、旷课的;(二)违反学校请假制度,未经批准离校的;(三)扰乱课堂秩序,影响教学工作的;(四)损坏学校设施、公共财物,故意破坏环境的;(五)欺凌、辱骂、殴打同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六)参与赌博、色情、迷信活动的;(七)违反学校网络安全规定,恶意传播信息的;(八)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纪行为:(一)多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二)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三)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处理措施第七条对违纪学生,学校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批评教育:对轻微违纪行为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指出错误,要求其改正。
(二)书面检讨:要求学生书面检讨自己的违纪行为,认识错误,承诺改正。
(三)纪律处分:根据学生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四)学业处理:对违反学业规定的学生,可以采取停课、休学等措施。
(五)其他处理: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有利于学生改正错误的处理措施。
第八条对严重违纪学生,学校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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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规范管理、依法治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受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二)受留校察看(解除留校察看后除外)或以上处分的,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三)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在已有处分上累加,(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六)涉外活动违纪;(七)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处分决定作出之前,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可向学校提出陈述和申辩。
第七条处分机构学校成立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主管教学、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办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工作。
凡我校学生因违反校纪需给予处分的,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由学生处进行调查;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由教务处进行调查;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部门进行调查。
第八条处分程序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并通知学生所在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及学生辅导员协助调查,学生所在系应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
调查工作应在七日内完成。
调查结束后,职能部门和学生所在系(部)应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建议处理意见。
职能部门应将调查的详细情况、本部门及学生所在系的建议处理意见一并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对违纪学生,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应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院长、书记办公会决定。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学生违纪处分由学院办公室以学院的名义统一行文,行文日期即为生效日期。
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应由发文机关在校内公布,并下发相关职能部门、违纪学生所在系。
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教务处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
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系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
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系主管领导及辅导员签字,报学生处备案。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的,学生所在系应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纪学生的家长,并要求学生家长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确能改正错误,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良好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满一年,经本人申请,所在系提出意见,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其违纪处分材料由学生处留存,不归入学生档案,学生毕业后,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应由学生处归入学生档案。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系提出意见,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所受处分可按期终止。
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的,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在处分决定做出十五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系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
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对学生的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合法,符合规定程序。
第九条听证与申诉违纪学生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违纪学生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处分决定做出前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二)职能部门应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通知违纪学生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三)听证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人员(一般为未参加调查的相关部门负责人)主持;参加人员范围包括违纪学生本人、证人以及参加调查的工作人员等;除涉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允许旁听;(四)举行听证时,违纪学生有权就提出听证的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并进行质证;(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听证的过程,并由违纪学生签字。
违纪学生有权提出申诉,申诉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违纪学生要求申诉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5日内向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并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二)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15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论通知申诉学生。
(三)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的,应及时更正并进行妥善处理。
(四)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未涉及内容按照《学生违纪处分申诉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二条学生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文化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煽动闹事,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标语等,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政治活动、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的;(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在校内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的,在校外参与传销活动的。
第十三条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行政机关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轻微,不予处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一)扰乱教学楼、图书馆、礼堂、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校园秩序的;(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四)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枪支、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第十五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1、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致他人轻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4、致他人重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持械打人者,打群架者,加重处分。
(四)参与者:1、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件发展,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记过处分。
2、帮腔、助威,促使殴打事件发展者,处分同上。
(五)伪证者: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给予严重警告及记过处分;2、打架者犯此款加重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等: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在校园内饮酒的,给予警告处分;酒后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严禁私自下河、下湖游泳,一经发现,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所造成的后果自负。
第十八条在校内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用麻将、扑克或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盗窃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一)初次作案价值100元以下(不含本数,以下同)者,给予警告处分;(二)作案价值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作案价值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四)作案价值10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多次作案者,不论价值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盗窃者,虽没窃得财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为作案者提供帮助的,按照作案者处理。
第二十一条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私接电源、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消防设备的,玩火引起火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未向学校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离校的,一学期内,连续旷课离校10天以上(含10天)或累计达51学时以上(含51学时)作开除学籍处理,50学时以下(含50学时)按以下规定处理:(一)连续旷课2至4天或累计达10至20学时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二)连续旷课5至6天或累计达21至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三)连续旷课7至8天或累计达31至40学时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四)连续旷课9至10天或累计达41至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