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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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解释名词解释

假释的解释名词解释

假释的解释名词解释假释,是指对服刑犯罪分子的监禁期进行部分或完全暂时停止,并允许其以监管机构的条件下,提前回到社会的一种刑释放方式。

假释是刑罚执行的一种重要方式,旨在实现犯罪分子的社会重新融入,并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再教育和改造的机会。

一、假释的定义与历史背景假释的定义是指根据刑事法律的规定,经过严格审查和评估,将服刑犯罪分子暂时从监狱释放,借以检验其对犯罪后果的认识程度和改造表现,以及社会再融入情况。

假释是一种恢复刑罚执行者自由的过程,通过社会化、精神和职业指导等方式,促使犯罪分子积极改过自新,重新获取人身自由,并要求其遵守一定的法律限制与义务。

虽然假释制度的具体形式和细节在各国各地都有所不同,但其存在的目的与理念却普遍相似。

早在19世纪末,欧美国家就开始探索改造犯罪分子的新方法,假释制度应运而生。

在当时很多国家,犯罪分子因长期关押而导致返狱率较高的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假释被视为一种寻求刑罚执行效果与社会安全平衡的手段。

二、假释的运作方式假释是经过法定程序进行的,一般分为两个阶段:被判定适宜假释的阶段和实施假释后的阶段。

1. 适宜假释的判定:在这个阶段,被认定为适宜假释的犯罪分子会接受专门的评估,包括个人背景、罪行性质、服刑表现、刑期等因素的考量,并根据这些评估结果做出判定。

如果被认定适宜假释,法院或专门的假释委员会会发布假释决定。

2. 实施假释后的阶段:一旦获得假释决定后,犯罪分子将进入实施假释的阶段。

在此期间,犯罪分子必须遵守指定的条件和义务,包括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遵守行为规范、寻找就业机会和进行心理辅导等。

监管机构会与犯罪分子保持联系,监督其行为和进展情况,同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三、假释的影响和争议假释作为一种刑释放方式,在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和争议。

一方面,假释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改过自新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使得他们能够在社会中找到立足之地,重新开始生活。

此外,假释还能减少监狱系统的负担,节约资源,并降低了刑罚执行所带来的社会成本。

中国的假释制度

中国的假释制度

中国的假释制度摘要:1.假释制度的定义与作用2.我国假释制度的发展历程3.我国假释制度的现状与问题4.我国假释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正文:一、假释制度的定义与作用假释制度是指在犯罪分子服刑期间,根据其改造表现和犯罪情况,经过一定程序批准,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制度旨在激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降低再次犯罪率,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二、我国假释制度的发展历程1.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开始建立假释制度,规定了假释的条件、程序和期限。

2.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了假释制度的具体内容,为今后的假释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3.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假释制度,明确了假释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

4.2012 年至今:我国对假释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旨在提高假释质量,降低再次犯罪率。

三、我国假释制度的现状与问题1.假释率较低: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我国的假释率较低,导致犯罪分子改造的积极性不高。

2.假释适用范围有限:我国假释制度主要适用于普通刑事犯罪,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犯罪分子,如职务犯罪、涉黑犯罪等,假释适用范围相对较小。

3.假释监督不完善:在假释期间,对犯罪分子的监管存在一定漏洞,可能导致再次犯罪。

四、我国假释制度的改革与完善1.提高假释率:根据犯罪分子的改造表现,适当提高假释率,激发其积极改造的积极性。

2.扩大假释适用范围:逐步将假释制度适用于更多类型的犯罪分子,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3.完善假释监督机制:加强对假释期间犯罪分子的监管,确保假释制度的顺利实施。

综上所述,我国假释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监狱专业基础知识名词解释汇总

监狱专业基础知识名词解释汇总

监狱专业基础知识名词解释汇总监狱的概念:监狱是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与改造的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监狱的管理体制的概念:监狱的管理体制是指在监狱工作中实行的关于监狱的管理组织层级及其管理权限划分和监狱机构设置的组织管理制度。

监狱工作方针的概念:监狱工作方针是国家为狱刑罚执行、惩罚与改造罪犯工作确定的指引狱工作方向和目标的总体性规定监狱人民警察的概念:监狱人民警察是指从事狱管理、执行刑罚、改造犯罪工作的人民警察。

罪犯的概念:监狱学意义上的罪犯,是指因实施犯罪行为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并在监狱内接受惩罚和改造的犯人。

罪犯构成的概念:罪犯构成是指在某一定的历史时期内,罪犯整体内部各种犯罪类型及其数量之间的比例关系。

刑罚执行的概念:刑罚执行是指狱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包括收监、减刑、假释、对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处理、暂予监外执行、释放等。

执行刑法:是指监狱对经人民法院生效刑事采办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依法实施督,剥夺其人生自由,强制进行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活动。

惩罚罪犯:是指监狱在刑法过程中,依法将罪犯予以监禁,剥夺其人身自由,剥夺或限制其某些权利,而使罪犯遭受一定痛苦或损失的司法活动。

改造罪犯:是指监狱在执行刑法过程中,依据刑法的目的,通过有组织有系统的进行思想,文化,技术教育,转变罪犯的犯罪思想,矫治其犯罪心理,将罪犯转化为守法公民的活动。

监狱工作个别化原则的含义:是指我国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要针对每一个罪犯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改造的方法和措施,他是刑法个别化的组成部分之一。

收监的概念:收监是指监狱依法收押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一种刑罚执行活动。

申诉的概念: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而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

监狱减刑假释座谈会发言稿

监狱减刑假释座谈会发言稿

监狱减刑假释座谈会发言稿尊敬的监狱管理人员、各位司法工作人员,亲爱的受刑人朋友们:大家好!非常荣幸能够在这个座谈会上与各位一起共同探讨监狱减刑假释的相关问题。

作为一名司法工作人员,我深知监狱中的每一位受刑人都是有故事、有灵魂、有潜力的个体,我们应该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价值。

在座谈会上,我将围绕监狱减刑假释的概念、意义、执行方式以及相关政策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共鸣,达成共识,共同为促进司法公正、推动社会和谐努力奋斗。

一、监狱减刑假释的概念和意义监狱减刑假释是指依法对刑满释放前积极改造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未满期满,剥夺部分自由或者缓刑,并且恢复名誉,缩短剥夺自由刑期的一种司法教育手段。

这一举措的目的在于促进犯罪人员的改造,提高他们的思想境界和文化素质,减少他们对社会的危害性,促使他们重新回到社会,尽快适应社会生活,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监狱减刑假释的意义在于,它不仅对受刑人员本身产生积极影响,有助于他们的改过自新和重返社会,而且对整个社会也具有深远意义。

它有助于减少监狱的人口压力,减少司法系统的资源浪费,提高社会治安水平,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因此,监狱减刑假释的推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社会意义。

二、监狱减刑假释的执行方式监狱减刑假释的执行方式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受刑人员的心理疏导和思想教育,二是对受刑人员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

心理疏导和思想教育是指通过心理咨询、心理辅导、精神激励等方式,对受刑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激励他们树立自信心,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增强对改造的信心和决心。

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是指针对受刑人员的情况,根据其个人兴趣爱好和职业意愿进行专业技能培训,以增强其在社会上的就业竞争力。

这一方面包括农业、手工业、服务业等各类技能培训,另一方面包括职业指导、求职培训、就业帮扶等方面的工作。

监狱减刑假释的执行方式需要监狱管理人员、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关键是要注重对受刑人员的个性化培训和指导,促使他们真正回归社会,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假释案件的应用法律(3篇)

假释案件的应用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假释,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旨在对符合条件的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给予一定的自由,以鼓励其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假释制度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假释案件的处理涉及众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假释案件的概念、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审理程序、执行监督等方面,对假释案件的应用法律进行探讨。

二、假释案件的概念假释案件,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获得假释,并由人民法院审理决定的案件。

假释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刑满假释案件: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已执行完毕原判刑期,符合假释条件的,申请假释。

2. 累犯假释案件: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因新罪或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符合假释条件的,申请假释。

3. 减刑假释案件: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因表现良好,获得减刑,符合假释条件的,申请假释。

三、假释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

四、假释案件的申请条件1. 罪犯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2.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3. 罪犯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管改造。

4. 罪犯的减刑、假释期限已满。

五、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1. 罪犯向监狱、看守所提出假释申请。

2. 监狱、看守所对罪犯的假释申请进行审核,并形成书面意见。

3. 人民法院对罪犯的假释申请进行审理,依法作出裁定。

4. 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后,将裁定书送达监狱、看守所。

5. 监狱、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办理罪犯的假释手续。

六、假释案件的执行监督1. 人民法院对假释案件的审理进行监督。

什么是假释,假释犯的考验期限怎么确定

什么是假释,假释犯的考验期限怎么确定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什么是假释,假释犯的考验期限怎么确定我们都在生活中听说过假释,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假释是什么意思,假释是一种提前释放制度,什么是假释?假释的适用条件有哪些?考验期间是多久?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什么是假释,假释犯的考验期限怎么确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什么是假释假释制度是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第1款的规定,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

条件(一)对象条件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

假释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同时,国家并不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那部分刑罚的可能性。

这一特点决定了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

死刑立即执行,因其特殊性质,不存在假释的问题。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也不能直接适用假释,只有在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之后,具备了假释的条件才可以适用假释。

拘役的刑期短,适用假释没有实际意义。

如果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宣告缓刑或者减刑。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不在监内执行,仅限制部分自由,没有必要适用假释。

也就是说,其他种类的刑罚,或因性质,或因执行方式,或因刑期较短所决定而不能或不必适用假释。

(二)实质条件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

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这里的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规定第1条第1项所列情形,不致违法、重新犯罪的,或者是老年、身体有残疾(不含自杀致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其中,该司法解释第1条第1项所列情形是:(1)认罪伏法;(2)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4)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美国的假释制度

美国的假释制度

美国的假释制度假释制度,是指监狱中的罪犯服刑⼀段时间后,在满⾜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获准提早释放,但释放后⼀定期间内必须接受司法机关的监视,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将被取消假释资格,重新投⼊监狱。

假释起源于19世纪中期的爱尔兰监狱,犯⼈可以通过参加⼀些监狱管教计划,争取提早释放的机会。

这⼀制度后来在美国监狱改⾰中被借鉴并发展。

1870年,第⼀届美国狱务⼤会在俄亥俄州的⾟⾟那提召开。

24个州的130位代表共同签署了《原则宣⾔》,称“监禁的最⾼⽬的是对犯⼈进⾏改造,⽽⾮恶意折磨。

”1876年,纽约州的艾⽶拉矫正院实施了⼀项狱政管理措施:罪犯如表现良好,可升⼊待遇较好的⾼⼀级监禁状态,如升到最⾼级,则有资格获得假释。

假释制度⾃此在美国正式确⽴。

⾄1942年,美国联邦和各州均开始实⾏假释制度。

法官对于罪犯可判处有⼀定伸缩幅度的“不固定刑期”。

在最低刑期服满之后,可酌情决定是否对罪犯假释。

此后30年间,在美国所有被释放的罪犯中,假释⼈员占到了70%以上。

但是,“不固定刑期”的判决,可能造成“同罪不同判”的情况。

公众也普遍担⼼,提早释放罪犯,可能使犯罪活动增多。

20世纪60年代后,美国恶性刑事案件数量和再犯率居⾼不下,法学界对假释制度的批评⼀直不断。

70年代中期,美国修改判刑条例,要求法官量刑时使⽤“固定刑期”。

1975年,缅因州率先废除了假释制度,此后有14个州予以效法。

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全⾯控制犯罪法》,在联邦⼀级废除了假释制度。

然⽽,监狱羁押⼈⼝的剧增很快使政府财政不堪重负。

只间隔了很短的时间,各州不得不以各种⽅式和名义⼜恢复了假释制度。

⽬前,美国绝⼤多数州仍然有关于假释的规定,其中14个州设⽴了假释委员会。

在俄亥俄等设⽴假释委员会的州,假释委员会由州长任命的数名成员组成,任期有年限。

当⼀名罪犯具备申请假释资格的时候,会整理出⼀套材料,表⽰对罪⾏的悔恨,保证永不重犯,列举在服刑期间做过些什么、参加过哪些矫正计划等,并附上计划负责⼈员、监狱官员的推荐信,呈交给假释委员会。

假释的名词解释

假释的名词解释

假释的名词解释假释,亦称暂时性释放,是一种法律制度,用于为已被定罪的人提供在刑期履行一段时间后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

它是法律体系中的一种手段,旨在实现刑罚的目的,同时也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戒治的一种方式。

假释的实施是基于对犯罪分子个体情况和环境因素的考虑。

通常情况下,假释必须由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作出裁决。

当被判处有刑期的人表现出悔过和改变的迹象,并满足一定的标准时,假释可以被授予。

假释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重新开始他们的生活,使他们在遵守法律和社会规范的基础上获得自由。

它不是对犯罪行为的放任,而是一种以教育和辅导为重点的旨在纠正罪犯行为的方式。

假释的实施需要涉及到各种监督和辅导机构的协助,如社区服务机构、心理咨询师和法律顾问等。

假释的条件和期限因国家和地区法律、犯罪性质和个人情况而异。

通常情况下,假释的条件包括不再犯罪、履行社区服务、参加必要的心理辅导和报告监督人员等。

犯罪分子需要持续表现出对改变的渴望,并与监督人员保持密切联系。

假释的期限可能根据犯罪的严重性和判决的长度而定,通常为一定的年限或者在刑期的一定比例之后。

假释的实施并非没有争议。

有些人认为,将罪犯提前释放可能导致再次犯罪的风险,并将其视为对受害者的不公。

然而,支持者则认为,假释是社会重新包容罪犯的一种方式,可以帮助他们成为积极的成员,并减少监狱系统的过度拥挤。

这也可以节省资源并让法律系统更有效地运作。

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假释的实施需要严格的监督和执法。

监督人员会定期与假释犯罪分子会面,并检查他们的表现和履行义务的情况。

违反假释条件的人可能会被吊销假释,并被要求回到监狱服刑。

这种机制是为了确保犯罪分子理解他们获得假释的责任,并警示其他人在假释期间遵守法律和规定。

总之,假释是一种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环节,旨在帮助已被定罪的人重新适应社会,并提供一定的纠正机会。

它是基于对犯罪行为和个人情况的综合考虑,同时也需要监督和执法机构的支持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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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概念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假释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适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适用假释的条件
适用假释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规定,适用假释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一)法定的对象
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假释。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释。

假释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同时,国家并不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那部分刑罚的可能性。

这一特点决定了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

(二)法定的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至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

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动改造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把握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还须特别注意以下问题:第一,为了贯彻对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犯的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

第二,对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惯犯的假释,主要是根据他们的改造表现,同时也要考虑原判的情况,应当特别慎重,严格掌握。

(三)法定的刑罚执行时间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

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
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对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应按原判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适用假释,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的起始时间,应从羁押之日起计算。

为了使假释制度的运用有必要的灵活性,我国《刑法》第81条同时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特殊情况”应包括如下情形:(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现;(2)罪犯已经基本丧失活动能力,并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会再危害社会;(3)罪犯有专门技能,
有关单位急需使用;(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
的,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

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除外;(5)为了进一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对未成年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犯罪时未成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6)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对某些具有外国国籍或不属于大陆籍的罪犯而适用假释;(7)其他特殊情况。

(四)不能适用假释的情况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

(1)不管对罪犯所
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对罪犯不得假释。

(2)对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

“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举的几种犯罪外,还包括其他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伤害、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劫持航空器等罪。

(3)对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
性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此外,法律对适用假释规定了严格的司法程序,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根据刑法第82条规定,对于犯罪人假释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程序
根据刑法第82条的规定,假释依照减刑程序进行。

此外,根据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即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级人民法院同意假释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
意假释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

(2)高级人民法院依
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假释案件的报告、罪犯具有特殊情况的报告、假释裁定各15份以及全案卷宗。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
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
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撤销原裁定、不准假释的裁定书。

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
假释是对正在服刑改造的犯罪分子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这种提前释放并不意味着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是在刑罚执行期间将犯罪分子放在社会上进行改造。

为此,刑法对假释犯的考察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假释犯的监督机关
根据刑法第85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二)假释犯的考验期限
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限因原判刑罚及执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
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

刑法对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则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

根据刑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三)假释的法定程序
根据刑法第82条、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应当遵守下列程序:(1)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

(2)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收到假释建议书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假释案件进行审理,要重点审查罪犯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四)假释的执行与结果
根据刑法第85条、第86条的规定,根据罪犯的不同表现,假释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不同的结果: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没有没有再犯新罪或者发现
漏罪,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其在判
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应当撤销假释,并依照刑法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4、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以后,才发现其在假
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只要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也应当依照刑法第86条的有关规定,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5、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继续执行。

原判
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五)假释的撤销程序
被假释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期间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意义
(一)从犯罪人方面的意义
在狱中服刑的罪犯都有提前出狱、重新获得自由的强烈愿望。

为了鼓励罪犯认真学习、服从监管、遵守制度、认真改造、真诚悔改,刑法规定了假释制度,是罪犯重新融入社会的桥梁。

(二)社会意义
刑罚不仅仅是惩罚罪犯的手段,更重要的是成为教育、改善罪犯的手段。

假释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促进社会的稳定,降低监管成本,有利于社会参与罪犯的改造。

此外,假释体现了刑罚经济的原则。

因为假释具有减少监管的成本、狱政费用。

(三)在司法方面的意义:
假释减轻了执行机关的压力与负担。

正确的适用假释,将符合条件不必继续在监管场所内服刑的罪犯假释,这不仅有利于假释犯的改造,也有利于狱政部门对其他罪犯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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