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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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人员管理制度

假释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假释人员的监督管理,保障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经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罪犯。

第三条假释人员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监督;(二)人性化管理,关心教育;(三)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四)社会参与,共同监管。

第二章假释人员基本情况登记第四条假释人员接收单位应当及时登记假释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原判刑罚、刑期、假释起始日期、假释考验期限、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

第五条假释人员基本情况登记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定期更新。

第三章假释人员日常管理第六条假释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时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三)遵守假释人员行为规范;(四)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五)主动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考察。

第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假释人员实行以下管理措施:(一)建立假释人员档案,记录其表现情况;(二)定期组织假释人员参加教育、培训和劳动;(三)定期对假释人员进行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四)对假释人员提出警告、撤销假释等处理意见,报请人民法院裁定。

第八条假释人员应当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警示教育、法制教育、心理辅导等活动,提高其法制观念和道德素质。

第四章假释人员考核与奖惩第九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假释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情况;(二)遵守假释人员行为规范情况;(三)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情况;(四)接受教育、培训和辅导情况。

第十条对表现良好的假释人员,社区矫正机构可以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对违反规定、表现较差的假释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假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报请人民法院裁定:(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二)违反假释人员行为规范,情节严重的;(三)不按规定报告行踪,经教育不改的;(四)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情节严重的。

假释制度与刑罚执行国际合作与经验借鉴分享

假释制度与刑罚执行国际合作与经验借鉴分享

国际合作中创新举措展示
创新一
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监管
描述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手段对假释人员进行 全方位、实时的监管和分析,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
优势
技术手段的引入可以降低人为因素对监管的干扰,提高 监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同时也有助于及时发现和应对 潜在风险。
创新二
建立假释人员再社会化支持体系
行存在偏差。
建议
加强跨国文化交流与培训,提高合作各方 对彼此刑罚执行制度的认识和尊重,减少 文化冲突对合作的不良影响。
教训二
强化信息共享与沟通
描述
信息沟通不畅或信息共享不及时可能导致 假释监管漏洞,甚至引发跨国犯罪问题。
建议
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和紧急沟通渠道 ,确保各方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假释人 员的动态信息,共同应对潜在风险。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通过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共同研究和探讨假释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推动全 球刑罚执行体系的进步与发展。
PART 04
假释制度与刑罚执行关系 探讨
假释制度在刑罚执行中地位
刑罚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
假释制度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允许符合条件的罪犯在服刑期满前提前获得自由,但必须遵守一定的 条件和限制。
假释制度概述
假释制度定义与特点
假释制度定义
假释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 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制度特点
假释以犯罪分子的悔改表现为依据,以法律程序为保障,具 有激励罪犯改过自新、促进罪犯再社会化、缓解监狱拥挤状 况等作用。
描述

假释名词解释

假释名词解释

假释名词解释假释是一种特殊的减刑制度。

它与减刑、假释不同,假释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由于表现好而提前释放的制度。

凡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内服刑的罪犯,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都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假释。

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应当予以假释。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再延长。

假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依法被判处管制、缓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原判刑罚时,由于表现好而提前释放的制度。

另一种是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因其表现较好而提前释放的制度。

第一,对累犯不得假释。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所谓“不得假释”,主要是指对累犯和不符合假释条件的犯罪分子不能适用假释。

第二,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再延长。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再延长。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从假释宣告之日起计算。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再延长。

第三,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还要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如果假释考验期限有剩余,可以继续留在监狱执行剩余的刑期。

以上就是对假释名词解释的简单介绍,相信大家看了之后也都有所了解了吧,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需要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欢迎咨询的专业律师。

关于假释的最新规定(收藏)

关于假释的最新规定(收藏)

关于假释的最新规定(收藏)1、什么是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假释是一种法律制度,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严重疾病或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

2、假释的申请条件?(1)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申请假释。

(2)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需已执行原判刑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需已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3)需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

(4)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3、假释的申请程序?由犯罪分子服刑监狱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4、假释后应注意什么?(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5、假释期多久?(1)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2)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下述第6点中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6、假释期违法相关规定的后果?(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6、其他注意问题?如有禁业规定和剥夺政治权利假释之日起算。

假释人员管理制度

假释人员管理制度

假释人员管理制度第一部分假释人员管理概述假释人员管理制度是指对因犯罪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获得假释的人员进行管理的一种制度。

假释是国家对犯罪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所做出的一种特殊犯罪刑事处罚。

假释人员管理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使得假释人员能够逐步融入社会,实现社会再次融合并且得到社会的认同与接纳。

因此,良好的假释人员管理制度使得其得以健康稳定回归社区,促进社会的法制化与文明化建设,防止假释人员再次犯罪,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第二部分假释人员管理制度的内容2.1 假释人员管理机构假释人员管理机构是指负责对假释人员进行监管、帮助和管理的专门机构,其设置在司法行政机构下,主要职责是对假释人员进行监管和帮扶,实现假释人员的社会融合。

假释人员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为假释人员的顺利社会融合提供支持和帮助。

2.2 假释人员的社会化帮扶社会化帮扶是指通过各类帮教社会工作,使假释人员可以顺利的融入社会。

假释人员管理机构应该组建多方面的帮教员工队伍,建立专门的帮扶体系,综合运用法治、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手段,协调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帮助假释人员进行教育、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帮助。

2.3 假释人员的心理疏导假释人员因为长期的服刑与社会融合之际的挣扎会产生各种心理方面的问题,假释人员管理机构应该着重对这些问题进行关注,设立专门的心理疏导团队,进行针对性的心理疏导,使得假释人员能够从心理上得到疏导与指导,心态调整好,力量恢复,节奏继续。

2.4 假释人员的法律教育假释人员的再社会融合需要一个良好的法律素养,因此,需要假释人员管理机构对假释人员进行相关方面的法律教育。

对假释人员进行法律是宣传,并且引导他们礼法治意识。

促使他们顺利的融入社会,实现社会的二次认同。

第三部分假释人员管理制度的完善与不足管理制度的完善对假释人员的管理制度偏主要是对监管,人员帮助,社会融合方面有了这一定的突破,使得假释人员能顺利的融入社会。

中国的假释制度

中国的假释制度

中国的假释制度摘要:1.假释制度的定义与作用2.我国假释制度的发展历程3.我国假释制度的现状与问题4.我国假释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正文:一、假释制度的定义与作用假释制度是指在犯罪分子服刑期间,根据其改造表现和犯罪情况,经过一定程序批准,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制度旨在激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降低再次犯罪率,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二、我国假释制度的发展历程1.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开始建立假释制度,规定了假释的条件、程序和期限。

2.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了假释制度的具体内容,为今后的假释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3.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假释制度,明确了假释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

4.2012 年至今:我国对假释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旨在提高假释质量,降低再次犯罪率。

三、我国假释制度的现状与问题1.假释率较低: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我国的假释率较低,导致犯罪分子改造的积极性不高。

2.假释适用范围有限:我国假释制度主要适用于普通刑事犯罪,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犯罪分子,如职务犯罪、涉黑犯罪等,假释适用范围相对较小。

3.假释监督不完善:在假释期间,对犯罪分子的监管存在一定漏洞,可能导致再次犯罪。

四、我国假释制度的改革与完善1.提高假释率:根据犯罪分子的改造表现,适当提高假释率,激发其积极改造的积极性。

2.扩大假释适用范围:逐步将假释制度适用于更多类型的犯罪分子,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3.完善假释监督机制:加强对假释期间犯罪分子的监管,确保假释制度的顺利实施。

综上所述,我国假释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中国的假释制度

中国的假释制度

中国的假释制度假释制度是中国刑事执行制度的重要一环,它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旨在通过暂时的释放、监管和教育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犯率,达到社会矫正的目的。

以下是中国假释制度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假释制度的适用范围中国的假释制度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罪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请假释:服刑期满的三分之一以上但不满五分之四的,且表现良好,有真诚悔罪态度,能从事合法劳动或其他合法生活方式,未对社会造成危害等。

二、假释的程序和条件1. 假释申请:罪犯服刑期满三分之一后,可以向所在监狱提出假释申请。

监狱将根据罪犯的表现、观察、教育改造、社会危害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提交给刑罚执行机关审核。

2. 假释审查:刑罚执行机关将组织专门的假释审查委员会,对假释申请进行评估审查。

委员会由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对罪犯的犯罪情况、服刑情况、教育改造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虑。

3. 假释决定:经过审查委员会的评估,刑罚执行机关将决定是否准予假释。

如果决定准予假释,将制定具体的假释条件和监管措施,并通知罪犯所在的监狱。

4. 假释考核:假释执行期间,罪犯需要按照所制定的假释条件进行生活和行为,并接受监管部门的考核。

假释考核会综合考虑罪犯的遵纪守法记录、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5. 假释终止:如果罪犯在假释期间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履行假释条件或其他情况严重违背假释原则的,刑罚执行部门可以决定终止假释。

三、假释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和改进中国的假释制度在实施中也面临一些问题,需要继续完善和改进:1. 假释条件的合理性:假释的条件应该更加细化,具体考虑罪犯的犯罪性质、服刑表现和社会适应能力等因素,以保证假释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2. 假释考核机制的完善:假释的考核机制应该更加科学和客观,引入多元化的评估方法和指标,避免人为主观因素的干扰,确保假释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

3. 假释后的社会帮教机制:在罪犯成功假释后,需要建立健全的社会帮教机制,提供适合罪犯的职业培训、心理辅导和就业帮扶等服务,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

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2023

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2023

1. 引言2023年的《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是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文件,它对依法推进假释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和指导。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以此为主题,探讨依法推进假释制度的重要性和实施意义。

2. 依法推进假释制度的重要性依法推进假释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假释制度是司法公正和保障的具体体现。

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监狱的人员压力,也有利于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融入和再就业,保障他们的基本。

假释制度有助于减少刑罚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假释制度的适用,可以减轻监狱的负担,使监狱资源能够更加合理地分配,从而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刑罚成本。

依法推进假释制度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

它有助于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新的经验和路径。

3. 依法推进假释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为依法推进假释制度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规定。

其中,包括有关假释条件、程序和期限等一系列具体规定,为假释制度的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4. 依法推进假释制度的实施意义依法推进假释制度的实施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利于社会稳定。

通过假释制度的适用,可以让更多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有助于保障。

假释制度的适用可以让刑满释放人员更早地融入社会,保障他们的基本和人身权利。

假释制度的依法推进也是我国司法体系不断完善和创新的具体体现,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维护司法公正。

5. 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我认为它是我国司法改革和完善的重要一步。

它对依法推进假释制度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和指导,为相关实践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通过依法推进假释制度,有助于减少监狱负担,提高司法效率,也有利于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融入和保障。

6. 结语《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的发布对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它为依法推进假释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有助于我国的司法改革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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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制度司法考试刑法基础精讲:假释制度【相关法条】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知识要点】刑法修正案八对假释制度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请大家注意。

原有刑法第81条是:“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第二款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原有刑法第85条是:“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修订要点:将“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修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原有刑法第86条第三款是:“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修订要点:将“国务院公安部门"修改为"国务院有关部门”。

假释是追求积极的刑罚效果而采取的处遇手段,但不同于暂予监外执行、减刑、缓刑。

一、假释的适用条件(一)前提条件:假释只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二)执行刑期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人。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才可以假释(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内容)。

根据刑法第81条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三)实质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犯罪分子。

假释不以立功为条件,根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如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假释。

(四)消极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1.这里的暴力性犯罪,限于有组织性的暴力性犯罪,例如武装叛乱、暴乱罪、劫持航空器罪等。

对于故意杀人等列举的罪名没有暴力性要求(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内容)。

2.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因为假释对象是"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刑期低于10年,这些犯罪人仍属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人。

3.如果犯数个上述暴力性犯罪,但每个罪都没有达到10年以上刑期,但并罚后达到10年以上,不属于“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仍可适用假释。

4.如果犯罪人因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二年考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或者25年有期徒刑的,仍然不能假释(当然解释的结论)。

根据刑法第82条的规定,对于犯罪人假释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五)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二、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被假释的犯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在假释考验期限内,遵守一定条件,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假释的撤销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

如果前罪为无期徒刑,则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的无期徒刑实行并罚。

注意:只要是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经过了假释考验期限后才发现新罪,也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

注意: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得撤销假释,只能对新发现的犯罪另行侦查、起诉、审判,不得与前罪的刑罚并罚。

法律教育网3.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注意:(1)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以后或者假释前实际执行的刑期,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具有累犯情节或者系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并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其他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经典考题】(2009年试卷二第12题)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系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即便其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也不构成累犯B.乙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对乙不能假释C.丙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丙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第七个月犯有抢劫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九年。

丙服刑六年时,因有悔罪表现而被裁定假释D.丁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九年,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对丁可以假释解析:本题主要考核假释的认定。

1.累犯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故意犯罪。

甲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前罪尚未执行完毕,不可能成立累犯。

A选项说法正确。

2.不得假释的犯罪分子仅限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包括因为上述犯罪被判处死缓但死缓考验期结束之后减为无期徒刑或者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该规定与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没有关系。

所以,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符合累犯条件的,当然可以假释。

B选项说法错误。

注意:刑法中强调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性质的是特殊累犯的成立,即只要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后罪是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实施即可成立累犯。

所以不要把累犯的成立条件与不得假释的条件混淆。

3.丙在服刑六年后可以假释:九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过半;丙有悔罪表现;丙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不属于累犯,也不是暴力性犯罪。

C选项说法正确。

4.对丁可以假释:不是累犯;也没有因为抢劫犯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D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正确答案为B。

【活学活用】(2008年试卷二第57题)关于假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如果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遵守了各种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假释考验期满,剩余刑罚就不再执行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D.对于因杀人、绑架等犯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即使他们被减刑后,剩余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主要考点说明:A选项中核准机关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B选项中假释考验期满的法律效果应该是剩余刑期视为执行完毕;C选项中的并罚方法应该是先减后并。

【活学活用】(2007年试卷二第56题)关于假释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在服刑13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B.乙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嫖宿幼女罪判8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5年。

在服刑13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C.丙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罚执行7年后假释。

假释考验期内第2年,丙犯抢劫罪,应当判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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