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代理合同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规程(试行)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项目管理,有序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提高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贷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征集与申报、备选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准备、项目谈判与生效等,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项目征集与申报第三条财政部负责定期在财政部国际财金合作司网站上发布贷款信息公告,包括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机构(以下合称“贷款方”)对华提供贷款的规模、领域、条件等。
第四条财政部本着“顶层设计、改革创新、简政放权、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国家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方向、贷款方政策和政府债务管理要求,发布贷款项目征集通知。
第五条根据贷款项目征集通知,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联合下发本地区项目征集通知。
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国家重点区域发展规划、本地区的发展需求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要求,统筹研究本地区利用贷款工作,指导贷款项目申报。
第六条拟借用贷款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征集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文件。
地方项目申报单位通过同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列入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申请;并根据地方政府负有偿还或者担保的不同责任,对贷款债务进行分类,逐级出具还款承诺函(贷款申请书主要内容和还款承诺函格式见附1和附2)。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直接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地区贷款备选项目的投入领域、贷款方式、绩效目标、融资安排、偿债机制和执行机构能力等进行评审;同时按照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外债指标监测等相关规定,进行债务风险审核(债务风险审核原则及要求见附4),并出具财政评审报告(财政评审报告格式见附3)。
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公布日期】1996.10.25•【文号】进出银转函字[1996]第317号•【施行日期】1996.1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00年6月1日)废止关于寄送《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函(进出银转函字〔1996〕第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为规范我行承办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加强对转贷项目的管理,更好地使用外国政府贷款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对外信誉,我行根据国家金融及利用外资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转贷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寄送你们,并请转发你省(市、自治区)计委、外经贸委(厅)和财政厅(局)等有关部门。
中国进出口银行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的管理,维护国家对外信誉,更有效地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提高贷款资产质量,依照我国金融及利用外资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政府贷款是指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由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负责转贷的外国政府向我国政府提供的优惠贷款,以及外国政府提供的优惠贷款或赠款与外国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提供的出口信贷或商业贷款组成的混合贷款(以下均简称政府贷款)。
其中日本政府贷款包括日本政府项目贷款和“黑字还流”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使用范围第三条政府贷款的转贷对象为中国境内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政府部门(以下均简称借款人)。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修订稿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的管理,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现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中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是指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北欧投资银行贷款和北欧发展基金贷款)以及由国务院规定的国外优惠贷款项目。
本办法中的"采购公司",是指除贷款国有特殊规定外,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3年以上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其中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贷款项目的采购公司应具有国务院主管部门颁发的《国际招标资格甲级证书》。
本办法中的"项目实施单位",是指最终使用贷款,并负责项目实施的机构或法人实体。
二、财政部收到国家计委有关文件后,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或根据贷款国要求,经其同意的贷款项目)函复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并向采购公司发布信息。
地方财政部门应及时通知项目实施单位开始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
三、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地方财政部门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3家以上(含3家)采购公司同时发出招标邀请书(见附件一)。
涉及2个以上子项目的打捆项目,由地方财政部门协调作为一个项目发出招标邀请。
招标邀请书的发出日期至投标截止日期(均以邮戳为准)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收到招标邀请书的采购公司应按照代理申请书格式的要求,提交代理申请书(见附件二)。
代理申请书密封后按招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址提交。
采购公司提交的代理申请书要有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在截止日期提交代理申请书的采购公司少于3家,必须重新招标。
采购公司可按自愿协商的原则合作投标,但须明确一家牵头单位,评标时的打分以牵头单位得分为准。
代理记账委托合同格式版(6篇)

代理记账委托合同格式版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与(贷款国政府主管机构名称)签署的贷款协定(或会谈纪要),(贷款国名称)同意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金额和币种)的政府贷款用于(项目名称)。
(省级财政部门名称,以下简称借款人)根据《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财债字[___]____号)确定该项目为第一类贷款项目。
根据借款人的推荐,财政部(以下简称甲方)审核同意该项目由(代理银行名称,以下简称乙方)负责外国政府贷款的财务代理工作。
经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如下:一、乙方根据甲方提供或乙方与贷款国金融机构为该项目签署的对外金融协议中规定的贷款条件(包括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及还款方式等)将贷款转贷给借款人。
乙方不对项目进行评估,不承担贷款还本付息风险。
二、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以下业务:(一)要求借款人及时提交下列文件:1.甲方关于同意该项目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批复;2.省级以上计划部门或经贸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和/或利用外资方案的批复;3.代理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由银行列明具体内容)。
(二)审查借款人提交的有关文件。
在审查文件时,如果发现问题而无法办理转贷时,应及时报告甲方。
(三)代表甲方与借款人签订转贷协议。
在转贷协议签订之前,乙方应将转贷协议草本报甲方确认,并在转贷协议签订后将副本报送甲方备案。
(四)建立必备的项目档案。
(五)根据借款人或借款人委托的采购公司提交的申请,按对外金融协议和转贷协议的规定办理贷款项下提款手续,并根据贷款机构或外方银行的提款回单,负责贷款的账务记录并通知借款人。
(六)按转贷协议的约定通知借款人偿还本息及支付费用。
(七)按对外金融协议的要求,办理贷款本息及费用的对外支付。
(八)受甲方委托对项目实施进行财务监督。
(九)如借款人未能按转贷协议的约定按时如数偿付到期的全部债务,乙方应进行催收,并应及时将催收情况报告甲方。
(十)负责贷款项目的统计工作,向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项目统计资料。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0.06.10•【文号】国发[2000]15号•【施行日期】2000.06.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是我国引进外资的一种重要方式。
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是在新形势下认真贯彻中央关于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更好地使用国外资金,防止和化解国家主权外债风险,维护我国政府对外信誉的重要举措。
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国务院二000年六月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财政部、国家计委二000年五月三十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是我国引进外资的重要方式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但是,在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体制不顺、权责不统一、管理职责不到位、转贷行为不规范、还款责任不落实等问题,特别是一些贷款项目单位拖欠到期债务问题比较严重,甚至无力还款,给国内转贷机构带来了很大的资金垫付压力,也给国家财政造成了很大的负担。
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有损于我国政府的对外形象和信誉,并对利用外资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中央关于“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总方针,现就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建立和实行统一规划、严格管理、职能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合作、高效运转的外国政府贷款“借、用、还”管理机制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健全外国政府贷款“借、用、还”管理机制的基本原则(一)积极利用优惠贷款,努力保持贷款规模。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11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1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37787adf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3a.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银行、采购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完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制度,保证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贷款的使用质量和效益,现将我部制定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称贷款)转贷管理,建立健全转贷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项下转贷银行的选择和委托、有关协议的签署与执行、财政扣款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贷款转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贷款法律文件和本办法,遵循分类管理、权责明确、程序清晰、操作规范、风险可控、债务安全的原则。
前款所称贷款法律文件包括政府协议、贷款协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转贷是指,财政部将其代表我国政府借入的贷款委托国内银行再贷给国内债务人,并由受托银行负责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本息和费用回收以及对外偿付等的活动。
本办法其他有关用语的含义与财政部令第38号和财金[2008]176号文件规定一致。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作为贷款的统一管理部门,财政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贷款转贷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贷款转贷工作;(三)按规定委托贷款项目的转贷银行;(四)按规定实行财政扣款,回补转贷银行对外垫付的资金;(五)组织开展贷款相关的债务统计和监测工作;(六)对贷款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进口付汇核销问题

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进口付汇核销问题摘要:作为有效的外汇使用监管手段,进口付汇核销的存在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广泛的。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是近年来各地频繁使用的一种资金形式,大大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以及技术和人员水平的提高。
但这种特殊的资金使用方式,进口付汇核销仍然是可行的外汇监管手段,却由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一些特点,使得进口付汇核销执行中出现了一些特有的矛盾和问题。
关键词:进口付汇核销;外国政府贷款;问题一、进口付汇核销概述1、进口付汇核销的定义进口付汇核销是以付汇的金额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货物进口到国内或有其他证明抵冲付汇的一种事后管理措施。
2、进口付汇核销的主体一般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进口单位和付汇银行。
3、进口付汇核销的报审流程(1)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管理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的时候,须提交进口付汇核销单(相关改革规定出台后,目前核销已无需提交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果核销单付汇原因出填写的是“正常付汇”,进口单位可不提供该单据)、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结汇水单及收账通知单和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及文件。
(2)进口付汇备案手续: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想外汇管理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提交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开征申请书、进口付汇/托收通知单及复印件(银行出具)电汇通知书(如结算方式为汇款的情况下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及其复印件、结汇水单,收账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预付款保函、进口付汇备案表和在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及文件。
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

目实 行 分 类管 理 。
一
类 项 目 由省 级 财 政 部 I 者 国 务 院 ' q或
有 关 部 门 作 为债 务人 并 承 担还 款 责任 。 类 此 项 目应 属 于 公 共 财 政 领 域 、 会 效 益 显 著 的 社 项 目 。 设 资 金 主要 来 源 于 政 府投 入 。 建 二 类 项 目 由项 目单 位 作 为 债 务 人 并 承
外 国 政 府 贷 款 管 理 规 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是指 与转 贷 银 行 签 署 转 贷 协 议 . 按 照 协 议 并
情 况 报送 省级 财 政 部 门 。 将 贷 款 债 务 统 计 并 数 据 报送 财 政 部 ;七 ) 财 政 部 规 定 做 好 项 ( 按
目贷 后 管 理 工 作 。
复 一 致 ; 四 ) 照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要 求 落 实 ( 按 有 关 工 作 , 括 落 实 项 目 配 套 资 金 、 证 贷 包 保
外磋商谈判工作 , 签订政府协议 并履行相应
义 务 ;四 ) 时 公 布 贷 款 可 用 额 度 、 请 条 ( 及 申 件 等 信 息 ; 五 ) 导 、 理 、 调 、 督 贷 款 ( 指 管 协 监 的申报、 贷 、 购 、 还 、 转 采 偿 统计 、 测 、 效 监 绩 评 价 等 工作 :六 ) 训 地 方 财 政 部 门 相 关 人 ( 培 员 , 高 其 贷款 管 理 能 力 。 提
管 理 部 门 。 同有 关 部 门 对 贷 款 借 、 、 会 用 还
财政部履行下 列职 责 :一 ) ( 研
全 过 程 实 施管 理 与 监 督 。
究确 定 贷 款 管 理 原 则 ,制 定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 ( ) 据贷款方 要求 , 合公 共财政职 能 , 二 根 结 确定 贷 款 的优 先 投 放 领 域 。 根 据 地 方 需 求 , 确定 符 合 条 件 的备 选 项 目 ;三 ) 筹 开 展 对 ( 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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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代理合同篇一: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正式发文稿)附件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建立健全转贷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XX]1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外国政府贷款项下转贷银行的选择和委托、有关协议的签署与执行、财政扣款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转贷工作遵循的原则]贷款转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贷款法律文件和本办法,遵循分类管理、权责明确、程序清晰、操作规范、风险可控、债务安全的原则。
前款所称贷款法律文件包括政府协议、贷款协议。
第四条[转贷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转贷是指,财政部将其代表我国政府借入的外国政府贷款(含联合融资,以下称贷款)委托国内银行再贷给国内债务人,并由受托银行负责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本息和费用回收以及对外偿付的贷款活动。
本办法其他有关用语的含义与财政部令第38号和财金[XX]176号文件规定一致。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财政部职责]作为贷款的统一管理部门,财政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贷款转贷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贷款转贷工作;(三)按规定委托贷款项目的转贷银行;(四)实行财政扣款,回补转贷银行对外垫付的资金;(五)组织开展贷款相关的债务统计和监测工作;(六)对贷款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职责] 作为本地区贷款统一管理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财政部确定的原则和规定,制定本地区贷款转贷管理具体实施办法;(二)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本地区贷款转贷工作;(三)制定本地区转贷银行的选择和管理办法,选择一、二类贷款项目的转贷银行,提出贷款项目转贷银行的委托和变更申请;(四)审核贷款转贷条件,出具还款承诺函或还款保证书(附件一、二);(五)作为借款人签署一类项目贷款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六)按规定设立和管理还贷准备金;(七)组织开展本地区贷款相关的债务统计与监测工作;(八)将影响项目还款的有关情况报财政部,抄送相关转贷银行;(九)核对转贷银行对外垫付的本金、利息和国外银行费用金额,办理相关结算工作。
第七条[转贷银行职责]转贷银行作为财务代理或自主转贷项目的贷款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一)配合财政部门开展一、二类项目的评审,向财政部门出具一、二类项目的风险评价和提示报告;(二)向财政部出具接受贷款项目转贷委托确认书(附件三);(三)对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审查;(四)负责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的谈判、签署工作,履行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规定的义务;(五)审核有关采购单据,确认单据列示的采购内容与采购合同列示的采购内容一致,办理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六)向债务人催收贷款本金、利息和国外银行费用及转贷协议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七)按时足额对外偿还本金、利息和国外银行费用,并为发生拖欠的债务人进行垫付;(八)按规定管理提前还款资金;(九)按规定将资金提取、支付、贷款偿还和对外垫付有关情况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十)按规定做好债务统计和预测工作,及时、准确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数据;(十一)及时将银行内部有关转贷的规定通报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
第八条[项目单位职责]项目单位(债务人)履行下列职责:(一)履行转贷协议、再转贷协议规定的义务;(二)制定债务偿还计划,按时足额还款;(三)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根据财政部门要求提供债务统计有关数据;(四)会同采购公司及时将经有关部门批复的采购合同和采购清单的变更通知省级财政部门和转贷银行;(五)配合财政部门和转贷银行的管理工作;(六)将影响还款的有关情况及时报省级财政部门和转贷银行;(七)妥善保管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引进的设备,如对设备实行出租或产权变更的,在办理相关的海关手续前,应当先征得转贷银行和省级财政部门同意。
第三章转贷委托第九条[转贷银行资质]转贷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职的转贷业务部门和专职转贷业务人员,熟悉贷款方和我国贷款管理政策和工作程序;(二)具备与贷款方认可的国外银行发展业务关系的能力和经验;(三)具有良好的国内和国际市场资信评级。
第十条[选择转贷银行] 一、二类项目的转贷银行原则上由省级财政部门选择,三类项目的转贷银行由项目单位选择。
省级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应当根据贷款项目的特点和需求,择优选取转贷银行,并在按规定程序提出拟利用贷款申请时一并上报。
如向财政部提交申请后需变更转贷银行,应当向财政部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一条[风险评估报告]对于一类、二类项目,转贷银行或其省级分支机构应当对拟承办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向省级财政部门出具风险评价和提示报告。
省级财政部门在向财政部提出拟利用贷款的申请时,应当附送一、二类项目风险评价和提示报告。
风险评价和提示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单位财务状况、资信状况、运营情况、还款能力、应当提示的潜在风险等。
第十二条[财政部委托]经审核省级财政部门的申请,财政部下达备选项目清单时明确各项目的转贷银行,委托其承办贷款项目的转贷业务。
第十三条[转贷银行确认接受委托]转贷银行同意承接转贷的,应当在备选项目清单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出具接受委托确认书,同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
转贷银行逾期未出具接受委托确认书的,视为不接受委托,省级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应当另行选择其他银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转贷银行贷前审查的主要内容]贷款项目列入备选清单后,转贷银行应当对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审查。
贷前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篇二: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部分外国政府贷款有关情况的通知(赣发改外资字[XX]1745号)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部分外国政府贷款有关情况的通知(赣发改外资字[XX]1745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日前,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专门就外国政府贷款最新政策、条件、程序和有关要求等内容进行了情况通报。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先后与26个国家和区域性金融组织开展了外国政府贷款合作。
截至XX年上半年,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协议金额达600多亿美元。
通过贷款项目的实施,有效地弥补了国内建设资金和外汇“双缺口”,引进了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在缓解了能源、交通、原材料等瓶颈制约、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改革开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当前我国通过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经济企稳回升势头明显,但还不够稳定、稳固和平衡,因此合理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对中国和贷款国恢复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尤其是在当前扩大政府投资拉动内需的形势下,各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政府建设投资的需求较大,外国政府贷款仍然是政府投资资金的重要来源。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今后的一个时期,我国将认真贯彻稳定利用外资规模的方针,继续有效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不断提高合作水平。
为更好地帮助各地各部门及时掌握信息,利用好外国政府贷款,现将与会的7个国家贷款国别信息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法国开发署贷款1.贷款条件:贷款期为12-17年(含3-5年宽限期),采用浮动利率,即6个月期欧洲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EURIBOR);为避免出现负利率,设定利率浮动的下限为0.25%;在提款期结束后,或已经提取较大数额款项后,浮动利率将转换为固定利率。
2.币种:欧元。
3.使用领域:污水处理、垃圾焚烧、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农村生物固炭及中小企业和铁路行业提高能效等二氧化碳减排项目。
4.采购条件: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采购,也可用于中国本地采购。
5.项目规模:除中间信贷类项目外,单个项目金额不低于XX万欧元。
6.项目需提交的材料:--项目说明,其中包括项目概算;--项目对中国经济发展影响的分析;--项目对社会和环境影响的分析;--项目收益人和实施机构的有关信息;--拟在该贷款项下采购的商品、货物和服务的信息;--项目可行性或预可行性研究。
二、德国促进贷款1.贷款条件:(1)贷款期限:贷款期15年,(含5年宽限期);(2)贷款利率:EURIBOR+0.75%或KfW融资成本+0.45%,管理费0.25%(贷款金额1亿美元以上)或0.35%(贷款金额1亿美元以下);承诺费0.25%;(3)贷款额度:单个项目的贷款金额不得低于1500万欧元;(4)贷款偿还:每半年一次等值、连续的分期偿还。
当中国政府主权信用评级低于国际资本市场的投资级别时,所有项目的还款期改为12年。
浮动利率的贷款,可在任何利息支付日无成本提前偿还应付未付贷款,但须提前30天通知贷款方;固定利率下,借款人如承担所有因提前偿还引起的中断成本,可提前偿还应付未付贷款。
2.币种:欧元。
3.使用领域:交通、教育、医疗卫生及环境保护等领域。
4.采购要求:国际招标。
5.其他要求:通过银行转贷。
三、北欧投资银行贷款1.贷款利率:贷款期10年(含3年宽限期),年利率为Libor+1.20%/ Euribor+1.20%,管理费0.25%,承诺费0.25%,或贷款期13年(含4年宽限期),利率为欧元Euribor +1.40%,管理费0.25%,承诺费0.25%。
单个贷款项目金额不应低于200万美元,贷款金额为XX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可由双方政府单独签署贷款协议;贷款金额XX万美元以上或单次提款为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可采用固定利率。
2.贷款领域:农业、环保和医疗卫生等领域。
3.币种:欧元、美元。
4.采购要求:北欧投资银行要求,项目单位利用北投贷款的总额应少于项目总投资的50%,该比例限制适用于北投贷款的所有使用领域,也适用于北投与其他北欧国家联合融资的贷款项目。
贷款可用于采购设备、技术和服务,并可支持土建。
合同由北投成员国供货商总包,北投成员国供货比例不低于50%。
5.其他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采购招标过程的监督,采购代理公司提交贷款申请时,需出具中标商关于遵守采购要求的承诺函(具体要求见财金便函[XX]201号)。
北投将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招标文件及商务合同等进行审核后,决定是否提供贷款。
另:北投同意与其他北欧国家的政府贷款联合融资环保项目。
在满足北欧贷款国公司作为总包商且北投供货比例符合其要求的前提下,可将北投贷款用于支付项目的当地费用(包括土建费用)。
在上报新项目时,项目单位可一并申请某一北欧国家和北投的贷款。
北投与其他北欧国家联合融资贷款要求:申请北投贷款上限=某一北欧国家贷款额度×此国供货比例北投供货比例各国供货百分比:北投≥70% 丹麦≥50% 芬兰≥50% 瑞典≥75%例:某项目申请丹麦政府贷款500万美元,由于丹麦供货比例为不低于50%,北投供货比例为不低于70%,代入公式可得:500×50%≤357 70%即此项目申请500万美元丹麦政府贷款,可同时申请不超过357万美元北投贷款用于支付当地费用(包括土建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