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
财政部关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指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0.08.17•【文号】•【施行日期】1990.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指南》的通知(1990年8月17日)当前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实施中,使用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的情况不断增加。
国内竞争性招标现在是分散进行的,使用不同的程序。
为了加强管理,提高效率,有必要制定统一的原则和程序。
我部为此编制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指南》。
为使本指南尽可能地切实可行,我部两次征集了有关部委、项目单位、招标机构的意见,并商得世界银行方面同意。
现随文颁发试行,请各有关单位依照执行。
对本指南现作如下说明:一、本指南的一些基本程序和原则与世界银行采用的国际竞争性招标的采购指南类似。
这既是由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的特点决定,也是因为资金来源于世界银行贷款,还必须实行世界银行有关规定。
此外,这还有助于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中扩大国内招标的比例。
二、关于采购程序和对采购决定的审查。
为了加快采购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对于估价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中、小型土建合同在登广告、采购决定的审查上作了进一步的简化。
世界银行对于采购决定的审查在每个项目的贷款(信贷)协定或项目协定中规定,因此,本指南中对所有需要送世界银行审查的程序都加了“如果要求的话”这样的词句,由各项目单位在具体执行时加以掌握。
三、关于招标文件的语言。
本指南中规定“招标文件使用中文。
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的标准文本英译本经世界银行审查和认可后,将由财政部颁发”。
我部已完成货物和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招标文件的标准文本(商务部分)初稿,正在着手修改完善。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外经贸部2000年第七号令)

第二十二条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停止开标,并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五章评标规则
第二十三条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相关领域专家、买方和招标机构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与招标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或与投标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六)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评标过程中如遇重大意见分歧时,可向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议。
第三十七条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买方、招标机构提出异议,或向相应的进出口机构以及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
第三十八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七)评标报告未经审定或未办理有关手续而签订供货合同的;
(八)买方不履行与中标人签订供货合同或者中标人不履行与买方签订供货合同的;
(九)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处罚
(一)属招标机构责任,当次招标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招标资格。
(二)属投标人责任,当次投标按废标处理,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投标资格。
(二)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三)投标人与买方、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四)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六)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协调和全面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商务部制定了《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日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第一章招标文件第一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必须进行小签的相应内容,其中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加注“*”的条款或参数,下同)响应等相应内容必须逐页小签。
第二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允许的投标货币和报价方式,并注明该条款是否为重要商务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第三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对投标人的业绩、财务、资信和技术参数等要求,不得使用模糊的、无明确界定的术语或指标作为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或以此作为价格调整的依据。
招标文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认证标准、国家关于安全、卫生、环保、质量、能耗、社会责任等有关规定以及公认的科学理论。
违反上述规定的,招标文件相应部分无效。
第四条招标文件如允许联合体投标,应当明确规定对联合体牵头方和组成方的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应要求。
招标文件如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方案,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供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不得高于主选方案。
凡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主选方案的,该投标将被视为实质性偏离而被拒绝。
第五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一般参数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1%,是指每个一般参数的累计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该设备投标价格的l%。
第10章 利用外资项目的招标采购

第10章利用外资项目的招标采购【内容提要】本章主要介绍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招标程序。
我国目前招标投标制度是借鉴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的采购指南而制定的。
了解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采购指南有利于更加深刻的领会招标投标的实质。
讲课内容应主要侧重外资招标程序与国内招标程序的区别。
本章内容仅需了解世亚行招标程序10.3.3目录10.1我国利用外资贷款项目采购的主要规定10.2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简介10.3世行和亚行贷款项目采购工程、货物和咨询顾问10.4世行、亚行贷款项目采购与国内投资项目采购的主要差异10.1我国利用外资贷款项目采购的主要规定(了解)大纲要求:了解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工程、货物和咨询服务的主要规定。
我国从1980年开始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及外国政府贷款以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等主管部委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文件,旨在规范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其中与外资贷款项目管理有关的主要文件是国家发改委2005年颁布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发改委28号令);与采购有关的主要文件有财政部1994年颁发的关于《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指南》的通知(简称94财世字026号文)、财政部1999年颁发的《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简称99财债字34号文)以及商务部2004年颁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简称商务部令2004第13号)等文件,详细的规定和文件请参阅辅导教材之二《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
10.2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简介10.2.1世界银行简介世界银行(简称“世行”),由两个直属的发展机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和国际开发协会(IDA)组成。
(1)世界银行的成立世界银行的成立分为两个时期。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成立于1944年7月,1946年6月开始营业;国际开发协会成立于1960年9月。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文件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文件招标通告招标编号:(项目名称)(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号)(国际开发协会信贷协定号)根据19年月日第号联合国发展论坛报上此项目一般采购公告,(招标者名称)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为(项目名称)就下列设备/材料邀请密封投标:(设备/材料名称、标号/包号)所有愿意参加此投标者请于19年月日起(上午9时至11时,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与(招标者名称)联系,购买招标文件,每套__人民币元或__美元。
售款概不退还。
接受投标文件的截止日为__年__月__日上午10时(北京时间),其后所到达的投标文件或未按招标要求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兹定于__年__月__日上午9时(北京时间)在(开标地点名称)公开开标。
(招标者名称)地址:电传:电报挂号:电话:一、招标邀请书招标编号:1、(招标者名称)就(项目名称)、(设备/材料名称)合同进行招标。
2、兹附招标文件如下:一、招标邀请书二、投标者须知三、招标要求四、技术规格五、合同条款六、合同格式附件1投标格式附件2A投标价格表——国内投标者附件2B投标价格表——国外投标者附件3货物说明一览表附件4规格差异表附件5投标保函格式附件6履约保函格式附件7资格文件3、对本招标邀请的询问,应以书信或电报或电传与(招标者名称)联系,地址如下:(招标者名称及地址)电传:电报:4、(招标者名称)将在上述地址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密封投标,并在招标通告规定的地址公开开标。
投标者代表可自愿参加。
二、投标者须知Ⅰ、导言1、资金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以下统一简称为世界银行)获得用于(项目名称)的多种货币的相当于__美元的贷款,并打算将此项贷款的一部分用于本招标的付款。
只有在根据贷款协议,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要求并经世界银行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并在各方面符合上述协定的规定。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任何一方不得从贷款协定中获得任何权利,也没有对贷款提出任何要求的权利。
政府贷款招投标

政府贷款招投标
政府贷款招投标是指政府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以支持公共项目或
改善基础设施。
在现代社会中,政府贷款招投标已成为政府采购和项目资金筹集的重要方式之一。
背景
政府贷款招投标是政府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通过这种方式政府能够融资支
持公共事业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
在一些情况下,政府可能会向多家金融机构进行招投标,以获取最有利的贷款条件。
招标流程
1. 发布招标公告
政府部门会发布招标公告,公告中会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信用评级等内容。
2. 投标
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招标公告要求提交贷款申请文件,包括贷款利率、担保方式、还款能力等信息。
3. 评审
政府部门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如果有多家金融机构参与投标,政府可能会
根据评审结果选择最有利的贷款方案。
4. 签约
经过评审后,政府与中标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确定具体的贷款条件、还款
期限等内容。
优势与挑战
优势
•政府贷款招投标可以帮助政府获取更有利的贷款条件,有利于项目的顺利进行。
•通过招投标,金融机构可以参与政府项目,获得更多商机。
挑战
•招投标程序繁琐,需要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有些金融机构可能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提供不符合政府要求的贷款方案。
总结
政府贷款招投标是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的重要方式,可以有效支持公共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
政府应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参与招投标,确保最终选择到最有利的贷款条件,促进政府项目的顺利实施。
以上内容是关于政府贷款招投标的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贷款【发文字号】财办国合[2017]25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7.12.22【实施日期】2017.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的通知(财办国合〔2017〕2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西藏)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企业,金融机构:为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提高贷款赠款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我部制定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印发你单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函告我部。
附件:1.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2.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财政部办公厅2017年12月22日附件1: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为了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以下简称贷款赠款)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提高贷款赠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原则及定义(一)全部及部分使用贷款赠款进行的采购,均应遵照贷款赠款方与中方达成的法律文件开展项目采购活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七条)。
本指南所称贷款赠款法律文件,是指政府协定、贷款赠款协定、项目协议、贷款赠款评估备忘录等贷款赠款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1号令)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三章招标第四章投标第五章开标和评标第六章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第七章投诉与处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人根据采购机电产品的条件和要求,在全球范围内以招标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1。
第三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原则。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调整、公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负责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负责组建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库;负责建设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电子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平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协调;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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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采购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制度,规范和简化招标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我部对现行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再次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财金[20 04]22号)同时废止。
请地方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强化自我约束,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严格防范和杜绝违规、违法现象的发生。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公司招标程序,增强招标工作透明度,提高招标工作效率,确保招标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和有效地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含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北欧投资银行贷款)和经国务院批准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优惠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公司”是指具有商务部颁发的《国际招标资格甲级证书》的公司(贷款国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与转贷银行签署转贷协议,承担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还款义务的机构或法人实体。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五条财政部定期就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进行选定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
第六条地方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通知后,应组织或指导、监督借款人进行采购公司招标工作。
所有贷款项目的采购公司招标工作必须在财政部发出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借款人应向3家以上(含3家)采购公司同时发出投标邀请书(格式见附1)。
涉及2个以上子项目的打捆项目应作为一个项目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采购公司提交代理申请书(格式见附2)的截止时间,自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至代理申请书送达借款人之日(以邮戳或借款人单位签收为准)止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八条收到投标邀请书的采购公司应按要求填写代理申请书。
代理申请书须由采购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采购公司应将代理申请书密封,按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址提交借款人。
采购公司不按本条规定提交代理申请书的视为无效投标。
在截止时间内收到代理申请书的采购公司如少于3家,借款人应在此前已发出投标邀请书的采购公司外,另行邀请数量至少足以补足3家的其他采购公司参加投标。
如第二次招标后收到代理申请书的采购公司累计仍少于3家,则不必重新发出邀请,可在已收到代理申请书的采购公司范围内进行评标。
第九条采购公司可按自愿协商的原则联合投标。
联合投标各方应明确一方作为牵头单位,并共同签订合作协议,规定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收益分配方案。
牵头单位在报送代理申请书时应附合作协议和其合作伙伴的基本情况,评标时打分以牵头单位得分为准。
第十条借款人应组织成立由5至7名评审委员(以下简称评委)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借款人单位代表任评委会负责人,全面负责评定工作。
对于二类项目,地方财政部门可派代表参加评委会并履行评委职责;对于三类项目,地方财政部门原则上不派代表参加评委会。
第十一条采购公司的代理申请书应密封提交借款人。
评委会负责人主持评标会议,将所有代理申请书同时启封,各评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评委会评分标准当场独立打分。
各评委打分后,去掉其中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其余评委的打分相加,得分最高的采购公司中标。
如两家以上采购公司得分相同且高于其他公司,由评委对这些公司当场投票表决(不需打分),得票最多者中标。
第十二条评委会应对采购公司提交的代理申请书内容保密,各评委在评标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
严禁参加投标的采购公司采用不正当手段对评委施加影响,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评标工作。
第十三条评委会应在评标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评委组成情况、评标过程、对各采购公司打分的详细情况及评标结果。
地方财政部门收到评标结果报告后,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中标的采购公司和有关借款人。
地方财政部门不得更改评委会的评标结果,如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在备案报告中提出。
如财政部对评标结论无异议,则备案报告送达财政部10个工作日后,招标结果即可生效。
如对评标结论有异议,财政部应在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函告地方财政部门和相关采购公司。
借款人应在评标结果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中标的采购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书》(格式见附3)。
第十四条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结束后,所有招投标原始文件和打分记录应由借款人存档5年备查。
第十五条对下列特殊情况,财政部将通知地方财政部门采用不同方法对采购公司进行招标:(一)借款人尚未明确,但需确定采购公司;(二)对两个以上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项目进行打捆实施;(三)贷款国有特殊要求;(四)项目实施紧迫,无法按正常时间完成采购公司招标工作;(五)其他情况。
第三章评委会评分标准第十六条对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贷款项目:(一)近3年内承担委托代理的贷款项目累计金额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25分;3000万美元以下、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20分;2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15分;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分;500万美元以下5分。
(二)近3年累计进口非贷款项目成套设备到货金额3000万美元以上(含30 00万美元)20分;3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15分;10 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分;500万美元以下5分。
(三)承担同类行业项目招标业务的业绩,0—10分。
(四)拟负责采购业务人员的资格、能力和业绩,0—15分。
(五)工作计划和拟投入工作量,0—15分。
(六)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技术因素,0—10分第十七条对500万美元以下贷款项目:(一)近3年内承担委托代理的贷款项目累计金额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25分;2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20分;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5分;500万美元以下、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10分;300万美元以下5分。
(二)近3年内累计进口非贷款项目成套设备到货金额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20分;2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15分; 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分;500万美元以下5分。
(三)承担同类行业项目招标业务的业绩,0—10分。
(四)拟负责采购业务人员的资格、能力和业绩,0—15分。
(五)工作计划和拟投入工作量,0—15分。
(六)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技术因素,0—10分。
第十八条采购公司因工作优异得到财政部通报表扬或因工作出现问题被财政部通报批评的,可在自通报之日起1年内的评标中增加0—5分或减少0—5分。
第十九条采购公司拟收取的手续费不符合财政部印发的《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34号),按废标处理。
第四章招标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第二十条地方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招标过程和委托协议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如在工作中发现借款人未按本办法办理采购公司招标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予以解决和纠正,并将问题和处理情况通报财政部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如在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地方财政部门应及时向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和财政部汇报,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核实工作。
对调查属实的问题,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不遵守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及贷款国相关规定,违规办理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的单位,财政部将视情节采取公开通报批评、建议废除投标资格等必要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及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采购工作有关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及中央直属企业贷款项目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五条现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投标邀请书(格式)公司:我单位拟利用等值美元的外国政府贷款用于项目的建设,项目预计年开始采购。
为完成上述采购任务,根据有关规定,现对采购代理公司进行招标选定。
为便于公司参加投标,现就有关事宜函告如下:一、项目简况(由借款人负责填写)。
二、采购内容简介(由借款人负责填写)。
三、请你公司按照后附“代理申请书”格式的要求提交代理申请书。
四、代理申请书的提交截止时间为年月日时(以邮戳或我单位签收为准)。
五、代理申请书按下述地址提交: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借款人名称)(公章)(日期)附2:代理申请书(格式)(借款人名称):贵单位关于项目的招标邀请书收悉,我公司愿意参加此项目代理机构的投标。
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规定,现将我公司的代理申请书提交给贵单位,供评审。
一、公司简况二、本项目收费种类、金额等情况三、近3年承担委托代理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累计金额情况(需附地方财政部门报财政部备案的报告或本办法生效前财政部有关确认函)。
四、近3年承担非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成套设备到货情况五、公司承担同类行业项目招标业务的业绩情况六、拟负责此项目采购业务人员资格、能力和业绩七、工作计划及拟投入的工作量八、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技术因素采购公司地址:电话:传真:(采购公司名称)(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字)(公司公章)(日期)附3:委托协议书(格式)合同编号:甲方(借款人):乙方(采购公司):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就利用政府贷款项目的采购工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总则1.1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办理有关采购商务事宜,乙方代理甲方签订和执行采购合同,甲方同意承担乙方实施代理行为产生的结果,其中包括采购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义务和商业风险、收益。
1.2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并保证其商务工作符合中国法律、国际条约和惯例。
乙方应承担和自身过错相适应的违反本协议的责任,但乙方不承担外商不履行采购合同项下的义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有关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