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
电影作品著作权属于谁啊

电影作品著作权属于谁啊现在的话因为疫情的影响导致了很多的影院的话也是直接关门不能营业的,因为公众场合的话最忌讳的就是影院的人数,当然对于电影院来说的话上映的电影都是需要购买版权才能播放的。
那么,电影作品著作权属于谁啊?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电影作品著作权属于谁啊(一)不同法制国家确定的主体也是不同的比如大陆法系国家,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苏格兰等。
他们只承认个人是作者,由制片人制作的电影作品的著作权首先是属于编剧、导演、摄影等电影作者而不是给予制片人,而制片人对电影作品的权利是从电影作品的作者转让而来的。
(二)我国著作权法是如何规定的1.根据创作产生著作权的原则,首先应当承认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创作完成的。
2.考虑到制片人的巨额投资和电影作品的商业运作,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赋予制片人,在理论上讲是将著作权法定转让给了制片人。
但是,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仍享有署名权。
二、如何解决整体著作权与作者个别的著作权的问题(一)及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他们的剧本、歌词、音乐作品,虽然可能是专为拍摄该电影所作,也可以作其他使用,只要不与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使相冲突即可。
如编剧作者可以另外出版其创作的剧本,词曲作者也可以将他们的作品另外制作唱片。
(二)制片人行使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也不能超过电影的正常商业运作的合理限度,超过这一限度,就有可能侵犯电影作者的权利,除非在与电影作者的合同中获得了这些权利。
事实上,中国影视作品的署名相当不规范,并不一定使用制片者一词。
例如,许多影片使用出品人的概念,此时的出品人即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制片人。
由于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也均享有署名权,易与制片人混淆,因此单从署名很难确认著作权的归属。
同时,即使明确在片中注明了制片人,该制片人也并非一定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制片人。
是否拥有著作权,仍然要以实际的制片人来判断,这往往须依赖于合作协议的具体规定,权利的分配最终还是必须在合同上体现,不能仅仅根据作品上的署名来判定。
2024年七五普法知识考试题库及答案(八)

2024年七五普法知识考试题库及答案(八)1、(单选题)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规定。
A.消防安全B.消防法C.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D.消防监督部门正确答案:A2、(单选题)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制定并公布。
A.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C.国务院公安部门D.当地人民政府正确答案:C3、(单选题)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享有。
A.创作人B.以上都对C.原著作权人D.改编人正确答案:D4、(单选题)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
A.8年B.10年C.5年D.20年正确答案:B5、(单选题)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A.安全责任人B.岗位职责C.消防安全D.安全正确答案:C11、(单选题)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
A.可减轻处罚B.可免除处罚C.追究民事责任D.依法给予处分正确答案:D12、(单选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规定。
A.国务院另行规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著作权法正确答案:A13、(单选题)目前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行使著作权最多的是()。
A.计算机软件B.电影作品C.美术作品D.音乐作品正确答案:D14、(单选题)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
A.参加电影创作的每个自然人B.制片人C.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片人享有D.由作者与制片人通过合同来约定正确答案:B15、(单选题)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B.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C.对建筑消防设施每隔一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D.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正确答案:C16、(单选题)()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著作权法。
改编电影的著作权归谁

改编电影的著作权归谁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是属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并且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有很多,包括音乐美术作品、文字创作作品,还有电影作品。
著作权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依法申请著作权保护。
那么,改编电影的著作权归谁呢?接下来由我为您整理有关的内容。
一、改编电影的著作权归谁著作权通常归作品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但是还是存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1、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2、合作创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2、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4、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5、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造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单独行使著作权;6、职务作品,除应归法人或者其他人享有的除外,其著作权归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
二、侵犯著作权权利人如何获得赔偿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著作权被侵犯后可以申请保全吗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担保,申请人不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相关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什么是影视作品版权?

什么是影视作品版权?一、影视作品是指什么1、影视作品是指利用一定的摄录物质设备,将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摄制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2、由于影视作品创作过程和创作手段较为复杂,要有电影剧本、导演、演员、摄影、作词作曲、服装、道具、美工、灯光、布景等众多人员的参与和协调才能完成,是凝聚了众多劳动者的集体创造性劳动的复合作品。
二、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如何确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也较为复杂,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主要内容为:1、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但是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影视作品指的是创作完成的影片而不是剧本、脚本等。
也就是说,影片作为一个整体其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其他人员只享有在影片上署名的权利和根据合同约定取得报酬的权利。
2、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比如,影视作品的剧本除了可以作为影视作品拍摄的基础外,还可以作为文字作品,因此剧本创作者可对剧本单独行使著作权;影视作品中的插曲或背景音乐可以作为独立的音乐作品而享有著作权。
三、影视作品的法律特征1、摄影是一个传递信息的过程,人们通过照片来表达拍摄者对事物的理解、感悟和对事件的敏锐触角及灵活果断的反应。
因而,摄影作品是人类的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结果。
2、摄影作品的影像是一种符码化的信号,通过其中的知性信息,使观看者受到触动、感染和震撼。
因此,摄影作品具有可感知性。
3、摄影作品可以通过翻拍、打印、冲洗等方式无限制地被客观再现、传播。
因而,摄影作品具有可重复性。
4、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必须是在创意、取景、造型、构图、暗房技术和图像中的任何部分富有独创性的作品。
一张照片成为摄影作品的关键不在于其摄影对象、摄影目的、摄影方式等因素而在于照片的独创性。
谁是影视作品真正版权人 出品人、导演 、制片人等职责各为何

谁是影视作品真正版权人出品人、导演、制片人等职责各为何影视作品版权人又叫电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是对一部影视作品享有所有权的人。
在出品人、导演、投资人等一长串名单中,我们不禁会疑惑,这些署名分别代表了怎样的职责和权利,谁才是电影的版权人?每部影视剧的片头片尾,都会有一长串的署名,除了主要演员尚能理解外,其他的署名如:第一出品人、出品人、联合出品人、总制片人、制片人、执行制片人、制片主任、摄制单位、联合摄制单位、协助摄制、总导演、执行导演、导演、某某作品、投资人、出资人、总监制、执行监制、监制……我们不禁会疑惑,这些署名分别代表了怎样的职责和权利,谁才是电影的版权人?接下来,笔者将从行业和法律的角度,为大家来扒一扒这些让人凌乱的署名,以兹正本清源。
(需要说明的是,这些称谓以及相应的职责,主要还是根据行业习惯来确定的,故而笔者也只能根据业内人士的通常理解,结合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做个大概阐述,非笔者糊弄大家,实为无法精准,越精准,可能越有失偏颇。
)一、影视作品版权的法定归属国外规定影视作品版权人又叫电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是对一部影视作品享有所有权(包括精神权利和物质权利)的人。
由于法系和版权法的立法主旨不同,不同国家对影视作品版权的归属也有不尽相同的规定。
版权体系国家以英国、美国为代表,以“激励说”为立法原则,保护作者的著作权旨在鼓励作者为社会创作更多有价值的作品,是实用主义的“社会本位”立法。
故而,承认自然人和法人可以同为作者,并将影视作品这种由制片商出资和主导,由大量人员参与集体创作的作品视为法人作品或雇佣作品,将著作权归为制片人,这更加符合影视作品的集体创作的属性和制片人中心制的实际需求。
法国导演吕克·贝松而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作者权体系法国家更加注重著作权的自然属性,强调个人的“天赋人权”,立法上体现出对自然人著作权的无微不至的关照。
故而只承认自然人可以成为作者,其背后的法律逻辑是认为著作权是基于创作产生的,而创作只可能是自然人的智力行为。
知识产权单选、多选及判断题【精选文档】

第五章一、单选题(共有题目8题)1。
小说《被硝烟包围的战场》的作者秦某授权田某于1999年3月将该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无情的战场》,制片人姜某委托导演赵某将该剧本拍摄成电影.《无情的战场》一片于2000年1月拍摄完成后,则该部电影的著作权归属于( A )。
A.秦某B.田某C。
姜某D.赵某2.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依法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的作品,在该作品完成( C )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A。
10年B。
5年C.2年D。
1年3。
《上海弄堂纪实》一书由李某编纂,赵某提供了史料,王某负责进行书稿录入,丁某协助联系出版事宜。
则《上海弄堂纪实》一书的著作权属于( A ).A。
李某B.李某和赵某C。
李某和王某D。
李某和丁某4.以下作品中属于汇编作品的是( A )。
A。
《环球时报》B。
环球音像社出版的录音制品 C.中央电视台1985年春季晚会录像带D。
幸福婚庆公司按约定为2005年5月1日结婚的李欣的婚礼制作的摄影作品5。
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编辑作品由( B )享有著作权。
A。
作者B。
编辑人C。
被编辑作品作者D.原作品著作权人6.某作家的作品被演绎后,该作家可以要求(D )支付报酬.A.原作品的使用者B。
演绎作品的作者C.演绎作品的使用者D。
演绎作品的作者和演绎作品的使用者7。
赵某在创作科幻小说《穿越时空》的过程中,好友王某为其提供了一些辅助活动。
小说创作完成后,由成风出版社出版.则《穿越时空》一书的著作权应归属于( A )。
A。
赵某B。
赵某和王某C。
成风出版社D。
赵某和成风出版社8。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或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且没有承受期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该著作权由( A )享有.A.国家B.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C.该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原上级主管部门D。
作者二、多选题(共有题目13题)1。
(完整版)影视作品著作权

影视作品著作权:权利属于谁?权利怎样分?“现在从法院的情况来看,在知识产权纠纷里,涉及到影视作品的纠纷越来越多,应该说占了很大一部分。
但是,很多问题跟我们原来所了解的情况、跟法律的规定,似乎距离非常大,在实践中遇到很多问题,我们自己也觉得很困惑。
比较棘手的有几个问题,比如影视片的署名问题,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制片者享有影视作品的著作权,那么我们首先就要界定,现在我们的影视作品制片者是谁?因为署名各种各样,五花八门,就经常造成一个问题:到底影视作品的权利人是谁?另外一个比较大的问题是,因为署名的人特别多,他们的权利如何去分配。
或者因为约定不清,或者因为没有约定,这就带来以后一系列的问题,比如说授权、许可等等。
当然,除了这些问题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的问题。
了解一门艺术的规律,了解这个行业的习惯,是我们正确地适用法律和解决纠纷的一个前提。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锦川在由中国文联、中国电影家协会、北京高法知识产权庭主办的影视著作权座谈会上如是说。
在此次会议上,众多法律界、影视界人士就影视产品创作、制作、发行等环节中所涉及的诸多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主办方介绍说,会议的缘起在于,一方面北京的法院系统,特别是知识产权庭在处理影视著作权方面的案件时,遇到了一些难题,希望和影视界专家进行沟通。
另一方面,影视艺术家们也经常遇到著作权保护方面的困惑.所以,主办方应这两方面的需求,搭建一个对话的平台,让法律界和影视界直接见面。
在当天的讨论中,众多影视界、法律界专家学者阐述了自己对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了解和看法,实现了陈锦川所说的“法官来也是想请各位专家学者来帮忙,给我们找到一个准确的界定,把法律的规定和现实的情况能够结合起来,使大家对目前影视作品的署名状况,包括创作和制作过程当中的一些问题,背景的问题,都能够了解清楚,有助于我们了解这样的一些情况,有助于我们正确地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做出相对正确的判断”的初衷。
电影版权多少年

电影版权多少年在现实生活中,电影是我们现代生活娱乐的一种并且旧电影是最为经典的。
并且电影也是具有版权的,那么,电影的版权有多少年呢?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又是如何规定的?以下由我为您一一解答关于电影版权多少年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电影版权多少年由于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具有一般是在他人作品或者原作的基础上经过再创作而产生的特性,因此,许多国家给予这类作品的保护期限要比自然人原创的作品的保护期限短。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这类作品的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在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保护期的计算方法上,我国与其他将该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的国家大致相同,即以首次发表(或公开放映)后若干年来计算。
只是我国对这类作品的保护期限在这些国家中属于较长之列,意味着我国对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人的保护更为充分。
二、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著作权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条: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作品,著作权人是自然人的,其保护期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著作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保护期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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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
电影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无论是电影作品还是文学与科学作品都有单独的作者,有时候也可以说成是创始人或者是策划者,那么电影著作权归属于谁呢?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制片人,但是,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仍享有署名权。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一个特别的作品类型。
摄制电影类作品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的智力创作过程,要有提供资金和组织拍摄的制片人,要有电影脚本(包括改编和直接创作的剧本和音乐、作词等),要有导演、摄影、演员、特技设计、美工(包括服装、道具设计)、灯光、布景等等。
摄制电影投资巨大并且编剧、导演、摄影等作者付出了大量的创造性劳动,电影的发行、放映也会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但也有巨大的商业风险。
作为保护的作品,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都对此作专门规定。
尽管各国的规定不尽一致,但其规定的目的主要是解决电影类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核心问题是协调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与制片人的关系。
电影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吗
对电影作品的看法在不同法系国家是有差别的,在大陆法国
家,由于只承认个人是作者,由制片人制作的电影作品的著作权首先是属于编剧、导演、摄影等电影作者而不是给予制片人,而制片人对电影作品的权利是从电影作品的作者转让而来的。
对电影作品的规定,我国修改前后的著作权法的规定基本是一致的,对于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与国外的一般做法及公约的规定也是一致的。
我们采纳大陆法国家的做法。
根据创作产生著作权的原则,首先应当承认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创作完成的。
考虑到制片人的巨额投资和电影作品的商业运作,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赋予制片人,在理论上讲是将著作权法定转让给了制片人。
但是,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仍享有署名权。
修改前的著作权法没有规定电影作者的获得报酬权,并不是说电影作者没有这个权利,实际上获得报酬的问题是可以由制片者与编剧、导演、摄影等作者在其合作之初协商解决的。
这次著作权法修改,根据会的审议意见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对电影作者的获得报酬权作了明确规定。
随着改革开放,出现了独立制片人以及专业制片投资公司,电影的制作也走向了市场,电影业也可以按照市场运作。
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可以就报酬问题与制片人协商,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从电影的发行、放映中按照比例提取。
电影作品与其他一些法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一样,存在整体著作权与作者个别的著作权的问题。
特别涉及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他们的剧本、歌词、音乐作品,虽然可能是专为拍摄该
电影所作,也可以作其他使用,只要不与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使相冲突即可。
如编剧作者可以另外出版其创作的剧本,词曲作者也可以将他们的作品另外制作唱片。
制片人行使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也不能超过电影的正常商业运作的合理限度,超过这一限度,就有可能侵犯电影作者的权利,除非在与电影作者的合同中获得了这些权利。
比如,如果音乐作者只转让了其作品在电影中使用的权利,制片人就不能将其制作唱片,除非其获得了音乐作者的授权。
这是个一般性原则,也是个普遍做法。
如意大利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不妨害制片人行使使用权的情况下,电影作品的文学部分或音乐部分的作者可以用任何方式对该部分另外进行复制或使用。
”因此,本条第二款也规定,电影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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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归属原则
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法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符合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3款规定情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合作作品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
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委托作品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视听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职务作品
一般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特殊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著作权由单位完整地享有。
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指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