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式检验抽封样及标识使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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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试验规范

型式试验规范

型式试验规范篇一:型式试验管理制度1. 目的: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确保认证产品持续符合产品认证规定的要求。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认证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的控制。

3. 职责3.1 品管部负责确定型式试验产品的结构、关键元器件/材料型号规格、标志、铭牌以及包装标志等,并确保符合认证规定要求。

3.2 质量负责人负责组织本程序的实施。

3.3 供销部负责按采购要求实施采购。

3.4 生产部按确定产品结构组织批量生产。

3.5 品管部按相关要求实施来料、成品检验,确保出厂产品符合要求。

4.定义型式试验即是为了验证产品能否满足技术规范的全部要求所进行的试验。

它是新产品鉴定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只有通过型式试验,该产品才能正式投入生产,然而,对产品认证来说,一般不对再设计的新产品进行认证。

为了达到认证目的而进行的型式试验,是对一个或多个具有代表性的样品利用试验手段进行合格性评定。

型式试验的依据是产品标准。

试验所需样品的数量由论证机构确定,试验样品从制造厂的最终产品中随机抽取。

试验在被认可的独立检验机构进行,对个别特殊的检验项目,如果检验机构缺少所需的检验设备,可在独立检验机构或认证机构的监督下使用制造厂的检验设备进行。

5.作业程序5.1供销部按采购要求选择供方,并按对供方评定合格后,纳入合格供方名录中。

5.2供销部向合格供方采购物资,交生产部和品管部共同确定型式试验样品。

5.3品管部对送检样品进行确认后,交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跟踪结果。

5.4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结构、关键元器件/材料、标识等一经确认,妥善保管封样样机,批量生产的产品必须与其保持一致;5.4.1品管部填写《认证产品关键元器件/材料清单》作为受控文件发送各部门,按《文件控制程序》进行控制;5.4.2对于取得CCC认证的产品物料,供销部向确定的合格供方采购符合清单要求的关键元器件/材料,并对合格供方进行日常控制。

5.4.3生产部按照型式试验产品要求编制工艺流程图和工艺作业指导书,并于其中明确规定一致性控制点和控制方法。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门产品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门产品

编号:CCCF-XSRK-OO2:2008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门产品2001-06-29发布 2008-06-20第二次修订 2008-07-01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目录1 总则 (1)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1)3 工厂条件检查 (1)4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3)5 审核发证 (4)6 证后监督和换证 (4)7 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7)8 投诉和申诉 (10)9 收费 (10)10 附则 (10)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1 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本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本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补充细则,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提交评定中心.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2.申请方资质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4.产品关键件特性描述填报表;5.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6.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订受理合同.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通知申请方修改后重新办理.3 工厂条件检查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要求.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组长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该报告提交评定中心.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检查组应按照本规则条的规定进行抽封样品.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组长也应及时报评定中心.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申请方视检查工作情况,自愿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工作意见反馈表寄送评定中心.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并按规定提交整改报告.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尽快整改,整改完毕应向评定中心提交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和整改报告并附不合格整改记录.评定中心对申请方提交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及不合格整改记录进行审核,受理后将再次派检查组进行重新检查.重新检查应按照本章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重新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从确认检查结论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类产品的型式认可.对己获得型式认可的产品,申请同一类别的其它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规则对有关条款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与证后监督一并进行;申请新的类别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章规定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在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持证人须自行向评定中心提出申请,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1.正常生产周期内停产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包括三个月;2.生产条件场地、人员、关键设施、关键设备、关键工艺等变更;工厂检查通过的,保持证书;工厂检查不通过的,暂停证书;持证人未向评定中心申请的,经核实暂停证书.在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定中心组织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1.产品标准更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2.产品型式认可所要求的工厂条件发生变化;3.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的;4.评定中心认为相关因素的存在足以影响证书有效性,须现场检查的.工厂检查通过的,保持证书;工厂检查不通过的,暂停证书.实施工厂条件检查前,申请方应向评定中心缴纳费用.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申请方支付.4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应按照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其检验样品由工厂条件检查组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抽封,并应满足以下条件:1.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2.样品基数应满足规定的要求;3.样品必须是本年度或近10个月生产的产品,并且应在产品保质期内;4.须由二名或二名以上检查员抽封样品并在抽样单上签名确认;5.抽样单上须由被抽样单位负责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印章确认.申请方将抽封的样品寄送选定的检验机构,填写消防产品检验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技术文件.检验机构按照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检验费.检验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完成产品型式认可发证检验.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向评定中心提交型式认可发证检验报告,并由评定中心将型式认可发证检验结果通知申请方.对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合格的产品,按照本规则第5章规定的程序核发证书.对型式认可发证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申请方应在完成全部不合格整改之后,向评定中心申请重新抽样补检,超过6个月不申请重新补检的,则作为自动退出型式认可处理.型式认可发证补检应由原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型式认可发证补检仍不合格的产品,从补检报告签发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产品型式认可.5 审核发证评定中心负责对产品型式认可的全部资料进行汇总、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签发证书,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方,同时通知申请方按要求向评定中心缴纳批准费含证书费;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对获准型式认可的产品,评定中心颁发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持证人凭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向评定中心购买标志.评定中心及时发布型式认可证书信息.6 证后监督和换证对己获型式认可证书的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评定中心应安排证后监督,每年不少于一次.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时,经企业申请,评定中心可将年度监督检查时间推迟三至六个月具体情况由评定中心确认,推迟检查期间保持证书有效状态.证后监督采用下列之一方式进行:1. 工厂监督检查和产品监督检验;2. 工厂监督检查;3. 产品监督检验.证后监督方式及内容,由评定中心监督计划中具体规定.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 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2. 评定中心有足够理由对产品与标准安全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 对监督检查、监督检验不合格项较多的持证人或对持证人有投诉时;4. 有足够信息表明持证人、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产品一致性时;5. 有足够信息表明产品设计、关键原材料、关键原器件等涉及产品一致性的因素发生变化,持证人、制造商、生产厂未申报变更或变更未经确认时;6. 证书或标志使用中发现问题.持证人应在每年的1月20日前向评定中心提交上一年度产品的情况汇总表.监督检查组由评定中心组织安排.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监督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持证人支付.监督检查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检查组收回证书转交评定中心.持证人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评定中心提交整改报告和重新监督检查申请,评定中心重新派监督检查组实施检查.重新监督检查仍不满足规定要求,评定中心撤销型式认可证书.监督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由检查组根据监督计划的规定抽取监督检验样品.监督检验样品应满足以下要求:1. 样品必须是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2. 样品数量应满足监督检验的要求;3. 样品必须是本年度或近10个月内生产的产品,并且应在产品保质期内;4. 实施检验的样品应由持证人和监督检查组双方签字确认.产品监督检验合格的按进行.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的,自检验报告签发之日起3个月后,持证人可向评定中心提出监督检验补检申请.监督检验补检仍不合格的,评定中心撤销其型式认可证书.通过监督的产品,由评定中心对证书进行确认.不能按规定要求接受监督的持证人,评定中心收回该持证人全部型式认可证书.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持证人将被抽封样品寄送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1. 上一年度未接受监督检验;2. 监督检验不合格,再次监督检验;3. 生产条件变更,生产线重新布置.评定中心及时发布年度监督信息.持证人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评定中心:1. 持证人、制造商、生产厂搬迁、联系方式变更等;2. 法定代表人以及对产品设计、生产、质量管理等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更;3. 产品一致性变更或产品设计、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发生显着变化;4. 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特殊产品证书有效期按特则规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持证人应按本规则第条的规定向评定中心提交换证申请.评定中心接到持证人的申请资料后,对符合要求的,派检查组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并抽封样品进行换证检验;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持证人.换证工厂条件检查、换证检验和审核发证按本规则第3章、第4章、第5章的规定执行.在证书有效期内,如产品标准变更如修订换版等,应按相应规则执行.7 证书和标志的管理评定中心负责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和标志的监制、管理.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证书和标志,证书由评定中心保存:1. 无法接受监督;2. 监督检查未通过;3. 监督检验不合格;4. 国家、行业、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5. 持证人未按规则使用证书、标志,或未执行证书、标志管理要求;6. 正常生产周期内停产三个月以上;7. 出现条1款所述情况,持证人未申请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8. 持证人自愿申请;9. 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发生上述第1条款的行为,持证人应将证书交监督检查组,监督检查组封存其标志,并将证书转交评定中心.发生上述第2、3、4、5、6、7、8、9条款的行为,持证人应在接到评定中心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评定中心,并封存标志.证书暂停使用期间,持证人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和安装产品.持证人恢复使用证书前需向评定中心提出恢复申请,待按规定检查和/或检验合格后,评定中心同意持证人恢复使用证书和标志.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中心撤销持证人持有的型式认可证书:1.产品标准或型式认可规则发生变化,持证人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2. 拒绝接受监督;3. 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4. 连续两次未能通过监督检查或监督检验;5. 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6. 滥用证书和/或检验报告,如转让、转借等;7. 涂改、伪造检验报告、证书、标志;8. 证书暂停期间,持证人仍生产、销售、安装被暂停证书的产品;9. 滥用标志,如转让、倒卖或用于未经型式认可的产品等;10.变更生产场所且未经确认的;11.未按规定交纳费用;12.经确认,存在可能引起严重质量问题或造成严重危害性后果的因素等.原持证人应在撤销证书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评定中心,标志封存.证书撤销后,原持证人必须停止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应对所有库存产品和己售出的产品采取处理措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中心注销其证书:1. 持证人自愿申请;2. 持证人已注销;3. 产品标准作废等;4. 其他应注销证书的情况如法律法规规定等.证书注销后,原持证人应在注销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评定中心,封存标志.在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人提出变更时,应向评定中心提交下述资料:1. 持证人变更申请;2. 变更说明;3. 与变更说明内容相关的证明文件;4. 评定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等.资料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受理变更申请.评定中心及时发布证书保持、变更、暂停、撤销、注销、恢复等信息.评定中心按相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获得型式认可产品的生产、流向等信息.持证人必须正确使用与证书内容相一致的标志,每个产品或最小包装单位一枚.标志不得他用,评定中心不定期地对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持证人使用标志的具体要求由相关产品的型式认可补充细则规定.8 投诉和申诉评定中心应制定投诉、申诉程序,并应建立专门部门负责受理来自各方的投诉、申诉,经调查核实批准后,采取处理措施.评定中心保存所有产品型式认可投诉、申诉的处理结果记录.9 收费型式认可收费由评定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10 附则本规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负责解释.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一: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为确保获准型式认可证书的消防产品质量,规范生产申请方的质量管理,对实施型式认可的消防产品生产申请方生产环境、检验和设备管理提出基本要求,促进申请方不断改进基本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水平,鼓励申请方建立和有效运行完善的质量体系,并持续改进,特制定本基本条件.一、申请方应制定质量方针和可测量的质量目标,配备足够的资源,明确质量管理、产品检验、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其方针和目标的实现.二、生产场地、环境必须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三、生产、检验设备必须满足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规定的生产、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且其设备的技术指标、性能、数量等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和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及检验工作要求.四、建有生产、检验设备及工艺装备档案,其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等技术资料齐全,有设备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并能贯彻执行.五、应编制和有效实施质量和技术文件管理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a文件发布前得到审批,以确保文件是充分与适宜的;b对文件的制定、发放、修改和标识做出规定;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d确保外来文件得到识别,并控制其分发;e产品标准、主要原材料标准及相关标准齐全.f产品设计文件和工艺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产品一致性有关文件符合型式认可规则要求,并可有效地用于指导生产、检验工作.六、应编制质量记录管理程序,对产品检验、检验设备计量校准、设备维护和顾客服务等记录进行有效管理,达到下述要求:a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据;b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c对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七、应编制采购文件,内容应包括产品类别、形式、等级或其他标识方法;质量要求、验收依据;应对关键元器件、外购外协件的供货方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定.八、应策划并在受控条件下进行生产和服务,包括:a获得作业指导书;b使用适宜的设备;c获得和使用监视和测量装置;d对生产和服务过程实施有效的、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监视和测量;e对关键过程和特殊过程进行有效控制.九、应确定需实施的监视和测量以及所需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为生产符合确定的要求提供证据.测量设备应:a按照规定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b校准状态得到识别;c对设备状态进行有效监测和管理,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十、应建立并有效实施完善的质量检验规程,进货检验验证、过程检验、出厂检验项目明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包括:a申请方应对产品质量形成有重要影响的原材料进行检验.b出厂检验的项目应不少于有关产品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尤其是产品一致性的保持要求.c按规定做好检验记录,并收集、归档、保存,便于查阅.十一、有完善的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并严格执行.十二、产品包装技术文件齐全,使用说明书内容正确,产品标识和质量标识符合要求.十三、从事生产、检验等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特殊岗位人员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十四、应编制并有效实施产品售后服务程序,不断提高顾客满意度.十五、定期对满足型式认可要求的状态进行自查,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保证产品质量.附件二: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单元划分原则附件三: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第一条根据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制定本补充细则.本细则仅针对平开式防火门以下简称防火门.涉及其他开启方式的防火门,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另行制定有关要求.第二条防火门型式认可范围:1.钢质防火门2.木质防火门3.钢木质防火门4.其他材质防火门第三条防火门产品基本生产条件要求详见附录1和附录2的有关要求.第四条申请防火门型式认可时,应提供相应产品规格型号规格型号应符合国家标准GB 12955-2008防火门的有关要求的结构总装图包括门立面图、剖面图横剖、纵剖、结构图和材料清单等.示意图详见附件五防火门产品立面、剖面、结构示意图集.第五条产品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准则应满足附件四的要求.第六条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特殊情况下,另行规定.第七条获准型式认可的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志,标志样式见下图:标志规格为35mm X 45mmⅡ型,标志应加施在防火门沿开启方向门扇的右上角.应保持标志平整、完好,防止损坏、丢失.产品出厂前,应将产品名称、产品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产品流向等有关信息通过互联网及时上传至消防产品跟踪管理系统数据库.第八条认证时限收到申请方提交的全部资料后,资料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产品检验时间应在公布的检验周期内完成,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提交工厂检查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收到工厂递交的不符合项整改资料之日起计算.认证结论评审、技术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第九条本补充细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补充细则自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附录1:证书转换类防火门产品基本生产条件要求一、生产检验设备与生产工艺的符合性要求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备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生产和检验设备,表1与表2分别列出了在基本工艺条件下,钢质防火门产品与木质防火门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钢木质防火门与其他类防火门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可参考表1和表2的相关规定执行.二、防火门产品生产过程的人身健康保障与安全防护要求1、防火门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必须对人身和环境无毒无害.严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对人身有毒害作用或进入人体内不能生物降解的物质如含甲醛类粘合材料或其制品,玻璃纤维、岩棉、硅酸铝纤维等材料.2、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实施.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车间、库房等地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应符合建筑防火法规的有关要求.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规定进行隔离和防护.3、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培训,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措施.三、防火门产品生产过程的环境保护要求1、涉及采用磷化处理工艺等进行钢材表面处理的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其“三废”处理措施和装置必须通过国家相关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2、防火门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喷漆、集尘等工序时,必须通过国家相关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3、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的其他生产过程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要求.表1钢质防火门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表2木质防火门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附录2:新上类防火门产品基本生产条件要求一、生产检验设备与生产工艺的符合性要求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备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和节能降耗要求的生产和检验设备,表3与表4分别列出了在基本工艺条件下,钢质防火门产品与木质防火门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钢木质防火门与其他类防火门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可参考表3和表4的相关规定执行.二、防火门产品生产过程的人身健康保障与安全防护要求1、防火门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必须对人身和环境无毒无害.严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对人身有毒害作用或进入人体内不能生物降解的物质如含甲醛类粘合材料或其制品,玻璃纤维、岩棉、硅酸铝纤维等材料.2、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实施.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车间、库房等地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应符合建筑防火法规的有关要求.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规定进行隔离和防护.3、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培训,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措施.三、防火门产品生产过程的环境保护要求1、涉及采用磷化处理工艺等进行钢材表面处理的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其“三废”处理措施和装置必须通过国家相关环境。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家具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家具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家具(ECC-1031EL-A/0)发布日期:2019-09-01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家具HJ 2547-20161.目的本规则适用于家具类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2.认证模式按“初始工厂检查+型式检验+获证后的监督”模式进行。

型式检验:指申请认证产品应满足相关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中的所有条款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抽样检测、文件审核、现场确认等验证方式。

3.认证的基本环节3.1认证申请3.2文件审查3.3初始工厂检查3.4型式检验3.5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6获证后的监督4.适用范围适用于室内家具,包括木家具、金属家具、塑料家具、软体家具、藤家具、玻璃石材家具和其他家具及配件。

不适用于厨柜及门产品。

5.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5.1认证申请认证委托人向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并在中国环境标志信息平台注册过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5.1.1申请单元划分根据相同生产场地、相同产品类别、相同加工工艺的基本原则划分申请单元,同一个申请单元可以包含若干产品型号,但应明确同一单元内产品的具体型号。

主要认证单元如下:表1认证单元5.1.2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1)申请书;(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CCC证书复印件(仅限于国家规定目录中的产品);(4)生产者持有的商标或品牌证明文件复印件;(5)当认证委托人、生产者不同时,需提供认证委托人与生产者的委托关系证明材料;(6)当生产者、生产企业不同时,需提供生产者与生产企业的委托加工关系证明材料;(7)环境守法资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三同时验收报告、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等);(8)在同一申请单元内申请多个型号时,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9)生产企业中国环境标志产品保障措施相关管理文件;(10)各类体系认证证书(如果有);(11)其他申请书附录所要求的资料。

矿安标字〔2010〕22号-关于新版安全标志管理文件执行过程中涉及产品检验有关问题的说明-

矿安标字〔2010〕22号-关于新版安全标志管理文件执行过程中涉及产品检验有关问题的说明-

安标字…2010‟22号关于新版安全标志管理文件执行过程中涉及产品检验有关问题的说明各相关国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中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等9个新版安全标志管理文件已于2010年5月1日起实施。

鉴于新版管理文件中对产品检验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变化较大,为规范产品检验工作,现将新版管理文件执行过程中涉及产品检验相关问题的处臵方法说明如下:一、新版管理文件过渡期间涉及产品检验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一)各检验机构已接受委托、尚未完成的检验任务。

按委托检验的类型,分别按以下方法处理:1.检验类型为“定期(型式)”的,仍执行原规定,抽样做型式检验;2.检验类型为“延续”的,抽样后按产品检验规范规定的延续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对防爆电气产品,需按《关于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新版管理文件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安标字…2010‟18号文)要求,补做防爆检验后换发新防爆合格证的,请及时与安标国家中心联系,完成补做防爆检验后重新上传防爆检验报告。

3.检验类型为“主要”的,依据《关于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新版管理文件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安标字…2010‟18号文)的规定,不再进行抽样检验。

对已完成产品检验尚未出具检验报告的,可继续上传检验报告。

安标国家中心将上传检验报告通道保留至5月14日。

(二)检验机构已接受委托、尚未完成的技术审查任务。

委托类型为“已定型”或“延变”的,安标国家中心将统一补发检验委托书。

请各检验机构收到委托书后,按新版管理文件的要求实施产品检验工作,并及时与申请单位联系送样检验事宜。

(三)请各相关检测检验机构对尚未完成的检验任务进行清理,并在检验任务动态管理系统中填写。

二、执行新版管理文件过程中涉及产品检验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一)自2010年5月10日起,安标国家中心委托的国内产品的抽样及检验任务,委托书及检验报告均可通过网络传递,命名规则见附件1。

国内产品的检验委托均进入检验任务动态信息管理系统,请各相关检验机构及时填写节点信息。

型式试验合格证(塔机)

型式试验合格证(塔机)

特种设备TX
型式试验合格证
No.:TX 4310-31-11 0217
制造单位:山东金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产品名称:普通塔式起重机
型号规格:QTZ63
产品标准:TSG Q7004-2006《塔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总装图号:QTZ63(FM5610)
覆盖范围:本证覆盖以下型号规格产品:/
经对上述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审查及样品的检验,确认符合下列标准:TSG Q7004-2006《塔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发证日期:2011年10月10日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盖章)
注:(一)本证是对设备型式的确认,对样品本身的合格与否负责,且仅对符合送样样品的产品有效。

(二)证书持有者有责任保证产品符合标准规定和保证产品与送样样品的一致性。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文件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文件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9.26•【文号】•【施行日期】2007.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文件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为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权威性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5号局长令)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年度监督检查实施工作经验,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文件(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获证产品监督抽查工作规范》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机构和检查员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规范》),以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企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机构及检查员的认证行为。

现将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文件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获证产品监督抽查工作规范2.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机构和检查员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规范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获证产品监督抽查工作规范1目的加强对CCC认证目录内获证产品监督抽查的指导,规范CCC 认证目录内获证产品监督抽查工作(以下简称CCC认证监督抽查),促进CCC认证有效性的提高。

2适用范围本工作规范适用于由国家认监委对国内和进口获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通报和处理的活动。

3工作职责国家认监委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CCC认证监督抽查工作,下达CCC认证监督抽查计划和任务。

承担CCC认证监督抽查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检部门)分别参照《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CCC认证监督抽查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出口小家电产品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出口小家电产品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出口小家电产品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1.01•【文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出口小家电产品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1月1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法定检验的通知》(国检检联[1999]383号)文件,自2000年1月1日起,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法定检验。

为做好开验工作,加强对出口小家电产品的检验监管,提高产品质量,同时结合国家局与外经贸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促进机电产品扩大出口的通知》(国检检联[1999]192号)的文件精神,按“监管有效、方便进出”的原则,促进小家电产品扩大出口,并提高自身检验工作质量,切实起到既把关又服务的作用,现就出口小家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检验管理(一)小家电产品是指需要外接电源的家庭日常生活使用或类似用途、具有独立功能的并与人身有直接或间接的接触,将电能转化为动能或热能,涉及人身的安全、卫生、健康的小型电器产品。

本文所指小家电产品的编码见附件一(含原已是法检的小家电产品)。

(二)对出口小家电产品企业实行登记制度。

小家电产品出口企业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出口小家电生产企业登记表》(附件二),并提供相应的出口产品质量技术文件如产品企业标准、国内外认证证书、出口质量许可证书、型式试验报告及其他有关产品获证文件。

(三)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小家电产品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书面审核和现场验证,重点审查其是否具备必须的安全项目(如抗电强度、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泄漏电流及特定产品特殊项目)的检测仪器和相应资格的检测人员。

(四)型式试验管理1、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凭国家局指定的实验室(具体名单见附件三)出具的产品合格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才能接受办理出口小家电产品报检手续。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无机产品(Ⅱ类)部分)1 总则1.1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 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划分为5个产品单元、20个产品品种(见表1)。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

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

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5 审查要求5.1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产品标准要求进行。

5.2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设备进行。

2. 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3. 标△为型式检验项目所用检测设备,不做必备要求,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委托检验应符合附件2《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中第6.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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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检验抽封样及标识使用证书
申请书
□型式检验
□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标识使用证书
□燃烧性能等级标识授权使用证书
申请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代表(盖章)申请日期
申请企业概况
申请型式检验抽封样及标识使用证书的产品信息
2)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标识使用证书简写为B
3)燃烧性能等级标识授权使用证书简写为C
生产和检验设备配置表
关键原材料明细表
附页:
1、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2、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3、附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资格印章)或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并加盖企业印章
4、附生产地址土地权属证明(与注册地址不一致时需提供),并加盖企业印章
5、附产品工艺流程图,并加盖企业印章
6、附产品照片,下面注明产品名称
郑重声明
我公司承诺向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申
请型式检验及标识使用证书的相关样品为我公司生产的合
格产品,该产品未侵犯任何第三方权益,如有侵权,一切责任由我公司承担。

我公司完全理解并严格遵守《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试行)》(适用时)及燃烧性能等级标识授权使用证书相关规定(适用时),承诺保证获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不损害消费者利益;随时接受跟踪抽查,并承担跟踪抽查的检验费及差旅费用。

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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