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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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2、办理单位:青白江区教育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中心教育窗口

4、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

5、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7、窗口电话:(028)83680278

8、投诉电话:(028)68936531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区政务中心教育窗口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

定形式的,当场能补正全部材料的,补正后予以受理;当场不能补正的不予以受理,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二步:现场审验,组织评估,提出整改意见。

提交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区教育局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向举办者说明理由。筹设期不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三步:申请正式设立举办者到青白江区政务中心教育窗口提交正式设立材料(含有效证明文件)

第四步:审查。区教育局对举办者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审查。

第五步:批准。区政务中心教育窗口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四、申报材料

筹设申请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条件:单位举办的,提交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民个人举办的,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及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材料;联合办学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

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正式设立申请材料

(一)申请办学的报告。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条件:单位举办的,提交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民个人举办的,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及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材料;联合办学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三)区民办学校设立申报表(含10个资格证明附表)。

(四)办学章程:包括管理体制、教学行政、学籍、财务、人事等管理制度;实行董事会制度的教育机构须提供董事会章程和董事会成员名单。联合办学的教育机构的章程应载明联合办学形式、各方出资方式及数额、权利和义务,参加和退出办学的条件、程序。

(五)办学场所、设施设备、消防卫生安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或房屋租借合同,房屋租约期限必须在3年以上。

(六)办学资金及经费来源证明(验资报告)。

(七)拟办专业的教学计划。

五、前置条件

核名通知、验资报告、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六、备注

七、权力事项类型(选择填写:承诺件、即办件)

承诺件

八、办理结果(选择填写:证照、批复、单据、系统确认、其他)

证照

九、事项类型(以法制办审定为准)

行政许可审批

十、编码(以法制办审定为准)

十一、网上预审

十二、表格(名称)

民办学校筹设申报表

十三、是否上下协同(区市、区市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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