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大代表制度
【9A文】人大代表工作室上墙制度

人大代表活动日制度1、人大代表工作室平时活动按照区人大常委会、乡人大委员会工作有关精神组织开展。
2、定期组织代表学习、听取代表意见、接待选民来访、交流履职经验、开展调研活动等。
3、乡人大代表工作室活动前,由召集人将活动时间、内容、方式等事项通知本室全体代表。
4、乡人大代表工作室活动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邀请有关上级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
5、乡人大代表工作室要及时记载每次活动情况,并在活动结束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乡人大委员会汇报反馈。
XXX乡人大代表工作室制度(一)一、代表学习制度1、代表学习以自学为主,集中学习原则上每季组织一次。
2、集中学习的内容,由乡人大代表工作室根据区人大阶段性工作安排确定,并且事先通知代表。
3、代表参加学习要填写《代表学习登记表》。
二、代表接待选民和群众制度1、代表接待选民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由2位代表负责接待选民和群众,了解民情民意,听取意见和建议。
2、负责接待的代表应填写《代表接待选民和群众来访登记薄》,详细记录选民和群众反映的主要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并根据解决问题所属的职责范围,采取代表建议等方式递交相关国家机关处理。
3、对选民和群众反映的情况,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代表可依据自己了解的情况进行宣传、解释,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4、相关国家机关对代表反映问题的处理结果,工作室应及时向选民或群众进行反馈。
XXX乡人大代表工作室制度(二)三、代表参政督政制度1、每年组织代表开展2次代表参政督政活动。
2、掌握分析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讨论并采用法定的形式提出解决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代表开展参政督政活动可邀请办事处相关负责人参加。
四、代表工作登记制度1、参加工作室活动的代表要认真登记代表活动台帐,也可由代表工作室委托专人负责登记。
2、代表参加活动实行签到制度,因故请假应提前2天报工作室。
3、代表出(缺)席情况应及时登记。
乡镇人大代表学习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乡镇人大代表学习制度篇一:人大代表小组活动五项制度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室五项制度一、集中学习制度1、除参加上级人大组织的培训学习外,每年须自行组织小组代表集中学习两次以上;2、学习内容主要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人大代表相关法律和知识,以及代表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3、代表小组集中学习由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召集并主持;4、集中学习可以采取传达文件、通读原文、专题讲座、讨论研究等多种形式,努力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和水平。
二、联系群众制度1、联系群众。
代表小组的每位代表要加强于所在选区的选民联系,每年联系或走访不少于1次;2、在代表小组活动室接待或约谈选民群众,了解有关工作情况;3、积极参加专题调研、集中视察活动,了解社情民意,拟写议案、建议;4、人大代表要及时反映所联系群众的意愿和诉求并反馈处理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三、调研视察制度1、人大代表小组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以及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形成调研报告;2、县人大代表小组及所在地人大要协调视察调研活动,做到有视察专题、有活动通知、有工作方案、有调研成果;3、县人大代表小组积极参加所在乡镇人大开展的专题调研和集中视察活动。
四、活动登记制度1、建立人大代表小组活动登记制度,每次活动填写《代表小组活动情况记录表》;2、代表小组联络员负责填写《代表小组活动情况登记表》和记录闭会期间代表履职活动情况;3、代表小组联络员负责收集报送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统计代表小组年度活动主要成果,为每位代表建立代表履职档案。
五、公示制度1、在代表活动室公示代表小组的代表信息、组长和副组长及联络员工作职责、代表小组年度活动计划(每年第一季度更换);2、接待或走访人民群众的信息,主要书面通知、联络告示等方式提前公示;3、每年县、乡人代会召开前,代表小组组长向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书面提交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情况的报告。
镇人大代表联系制度

###镇人大代表联系制度一、经常深入村组和单位,认真听取各级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
二、乡人大组成人员以自己所联的村和单位为各自的联系点,广泛联系代表,及时倾听代表的呼声和反映,并为他们排忧解难,创造条件,深入搞好人大联系代表,代表联系群众的“两联系”活动。
三、把人大代表的议案、意见、建议的办理工作作为乡人大代表工作的重点,根据具体情况,提交乡人大会议研究决定后,交有关单位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代表。
四、人大联系代表活动,可采取上门走访、召开座谈会、组织代表视察等多种形式,努力提高代表履行职务的自觉性和议政水平。
五、人大组成人员每年联系走访代表不少于12次,坚持每月至少达到一次,并要有记载,年终纳入工作考核。
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人大代表小组的活动是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代表权利,发挥代表作用的一种形式,它的目的是帮助政府改进工作,保证各项政令顺利执行,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1、代表小组活动由乡镇人大主席负责组织领导。
2、根据代表居住和工作情况,本着工作相关和职业相近的原则,划分若干小组开展活动,每组人数一般为10-15名,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
3、代表小组活动坚持每季至少开展一次,每次活动一天。
4、代表小组要认真组织开展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和评议、议政活动,要积极参加和列席有关会议。
5、代表小组的活动要有专题,有记录、有存档,资料归档要及时、完整、准确,便于使用。
一、根据《代表法》、结合###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人大代表执行职务要当政议政督政,须做到小组活动要参加、会议审议要发言、联系选民要热心。
三、各代表小组组织代表参加人大会议,做到不缺席,不迟到,不早退(10分)。
书面提出议案建议批评意见3条(10分),每增减1条增减5分。
各代表小组有1名代表作审议发言(10分),每增加1名加5分。
四、各代表小组按通知要求参加主席团会议,做到不无故缺席迟到早退(5分)。
人大代表工作制度(合集5篇)

人大代表工作制度(合集5篇)第一篇:人大代表工作制度人大代表工作制度1、学习宣传宪法、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2、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正确执行国家的政策,带头执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3、依法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质询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
4、参加主席团和代表小组组织的学习、视察、专题调查研究、评议政府工作等各项活动。
5、通过走访、座谈、接待等多种形式,密切同选民的联系,听取和反映群众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积极为民代言,努力为人民服务。
6、向选民报告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
7、人大代表在代表活动室接待选民和群众时,及时进行工作登记和督办。
人大代表接待选民和群众制度1、每月(除节假日)10日、26日为代表接待日,由1-2位人大代表在工作室接待选民和群众,听取意见和建议。
2、对选民和群众反映的情况,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代表可依据自己了解的情况进行宣传、解释,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3、加强督查落实工作,及时向反映情况的选民或群众反馈相关部门处理结果。
4、填写《代表接待选民和群众情况登记表》,详细记录选民和群众反映的主要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5、对于接访的问题,采取代表议案、建议或代表专用信封等方式递交给有关责任部门进行处理。
6、人大代表接待日,须由代表本人签到,因故请假的应提前说明事由。
人大代表述职制度1、人大代表每届任期内至少向本选区选民代表述职两至三次。
2、代表述职的内容为德、能、勤、绩、廉方面的情况,主要是:任期内的履职情况;参加人代会和人大代表之家活动的情况;联系选民情况;发挥作用及其他情况。
3、人大代表向所在选区选民述职时,人大工委组织选民代表对代表述职情况进行面对面评议和民主测评。
选民对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由人大工委、代表小组负责跟踪监督,促其改正。
4、人大代表述职工作在人大工委指导下进行,由各选区具体组织实施,述职报告和测评结果报街道人大工委备案。
人大工作制度

人大工作制度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按照工作需要能够召集主席团会议,讨论和开展以下工作:1、检查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2、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事业进展的重大咨询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3、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交办代表提出的建议、批判和意见,并检查其办理情形。
4、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联系选民等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5、组织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也能够组织本镇的各级代表评议驻当地县属有关部门的工作。
6、指导选区依法补选和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7、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要求。
8、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托付办理的有关事项。
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职责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并调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形。
2、按照主席团会议的决定,负责筹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具体事务。
3、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指导代表小组和代表开展活动。
4、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判和意见。
5、接待和受理代表与群众的来信来访,向主席团和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代表与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承担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
7、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托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托付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8、办理本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交办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日常工作。
镇人大主席团会议制度1、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按照工作需要召集主席团会议。
主席会议全年许多于四次。
2、主席团会议内容依据《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和本镇的实际情形确定。
3、主席团会议议题一样应在会议举行前3天通知出席会议的对象,有关人员应作好有关发言预备,妥善安排工作,不得无故缺席。
中国乡镇人大工作条例

中国乡镇人大工作条例中国乡镇人大工作条例乡镇里也是有人大代表的,他们也要遵循一些工作条例。
下面就是啦店铺给大家整理的乡镇人大工作条例,希望大家喜欢。
乡镇人大工作条例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三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和主席团第四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本条例行使职权。
第二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
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六)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七)选举乡镇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八)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九)撤销乡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权利;(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应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五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
经过1/5以上代表提议或者主席团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大工作各种制度

- .一、乡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职责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主席团会议,讨论和开展以下工作:1、检查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实施。
2、对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3、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交办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检查其办理情况。
4、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联系选民等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5、组织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也可以组织本乡的各级代表评议驻当地县属有关部门的工作。
6、指导选区依法补选和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7、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请求。
8、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 .二、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职责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并调查在本行政区域的执行情况。
2、根据主席团会议的决定,负责筹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具体事务。
3、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指导代表小组和代表开展活动。
4、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5、接待和受理代表与群众的来信来访,向主席团和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代表与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承担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
7、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8、办理本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交办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日常工作。
三、乡人大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议制度1、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召集主席团会议。
主席会议全年不少于四次。
2、主席团会议容依据《省乡乡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和本乡的实际情况确定。
3、主席团会议议题一般应在会议举行前3天通知出席会议的对象,有关人员应作好有关发言准备,妥善安排工作,不得无故缺席。
乡镇人大办工作制度

乡镇人大办工作制度乡镇人大办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基层的重要实施机构,承担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组织代表开展活动,督促政府等工作。
为了加强乡镇人大办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乡镇人大办工作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党的决策部署,依法履行人大职责。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呼声,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利益。
3.坚持依法办事。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保证人大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4.坚持民主集中制。
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实行集体决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
二、乡镇人大办工作职责1.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2.组织代表开展学习、调研、视察等活动,提高代表素质和能力。
3.督促政府等机关和组织履行法定职责,落实人大决议决定。
4.受理代表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
5.组织选举和代表活动,维护代表合法权益。
6.完成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乡镇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乡镇人大办工作制度1.会议制度。
定期召开乡镇人大办主任会议、代表小组会议,研究部署工作,协调解决问题。
2.学习制度。
组织代表参加法律、政策等学习培训,提高代表素质。
3.调研制度。
组织代表开展调研活动,了解基层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
4.视察制度。
组织代表对政府等工作进行视察,督促解决问题。
5.联系制度。
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定期走访代表和群众,了解民意,反映民情。
6.保密制度。
严守国家秘密和工作机密,确保信息安全。
7.档案制度。
认真做好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便于查询和监督。
8.考勤制度。
按时到岗到位,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
四、乡镇人大办工作考核1.对乡镇人大办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工作人员的重要依据。
2.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作风、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
3.考核采取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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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乡镇人大制度建设刍议【摘要】我国乡镇人大制度自1954年9月正式确立后,其建设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
经过数十年的建设与发展,乡镇人大制度形成了自身的一些特色。
目前乡镇人大制度建设中仍然存在许多薄弱环节,面临不少问题,亟须加以完善和解决。
【关键词】乡镇人大制度乡镇人大和谐社会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心在基层”,要“以增强社会服务功能和提高社会管理、依法办事能力为重点,大力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作为农村基层政权的核心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乡镇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担负着推进基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的重任,其作用不可等闲视之。
乡镇人大于1954年9月正式建立,至今已走过50多年的历程,客观地审视我国乡镇人大制度建设的历史与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探寻其对策思路,对于推进乡镇人大制度建设,更好地发挥乡镇人大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乡镇人大制度建设的历史轨迹乡镇人大制度于建国初期确立后,其建设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
这一建设发展历程大体经过了如下四个阶段:(一)制度创立阶段(1949-1957年)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颁布。
《共同纲领》规定,国家的政权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950年12月30日政务院发布《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规定乡人民代表会议一般代行乡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召开由人民普选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同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又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到1954年1月,全国基层选举工作顺利结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相继召开。
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下称地方组织法)。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乡镇一级国家权力机关,由它产生的乡镇一级人民委员会即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人大的执行机关,是乡镇国家行政机关。
至此,乡镇人大制度正式确立。
从1955至1957年,乡镇人大在成立之初的三年时间里,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开展人大工作,较好地履行了地方组织法所赋予的12项职权。
它对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和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起到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同时,也为1980年代乡镇人大制度的恢复重建提供了经验。
(二)遭遇挫折和破坏阶段(1958-1978年)1958年我国农村开展人民公社化运动,乡镇实行“政社合一”的政权体制,乡镇人大变成了公社社员代表大会,乡镇人民委员会被公社管理委员会代替。
“文化大革命”时期,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又被“党政合一”的“革命委员会”所取代。
1975年1月,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1975年宪法。
按照这部宪法的规定,农村人民公社、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革命委员会”是它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人民政府。
这种规定混淆了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的区别,妨碍了人民群众行使管理乡镇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
这一阶段是乡镇人大制度建设中的非正常时期。
(三)恢复重建阶段(1979-1985年)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和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任务。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制定通过新宪法,并修改地方组织法。
依照1982年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为我国乡级国家权力机关,并和政府分开。
1982年宪法还规定了乡镇人大的职权,每届任期由过去的两年改为三年。
1983年在进行几年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开了对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的改革,将人民公社改为乡、民族乡,将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改为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实行政社分开,重新恢复和设立乡镇人大。
到1985年底,政社分开的工作全部结束,全国9.2万多个乡镇设立和恢复了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从此,乡镇人大制度建设步入新的历史时期。
(四)稳步发展阶段(1986年以后)根据1982年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不设常设机构和办事机构,乡镇人大主席团只是会议期间的临时机构,乡镇人大会议的召开和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由乡镇人民政府召集和领导。
这种制度安排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渐次深入和农村民主政治的不断推进而日益暴露其体制缺陷和弊端,使乡镇人大的法定职权难以充分行使,其应有的作用也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针对这种情况,1986年12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地方组织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第14条规定,乡镇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本级人大会议。
第18条规定,乡镇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大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上述规定扩大了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职能范围,即由原来只临时承担主持会议的职责扩大到闭会后的一些职责。
这次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虽然没有从法律上明确乡镇人大的常设机关及其职权范围,但是它从体制上理顺了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从此改变了由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来主持权力机关会议的做法。
从1987年开始,不少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第60条授权规定,先后制定了有关乡镇人大制度建设的地方性法规。
其中一些地方创新规定,设立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并对主席团常务主席的配备、产生、任期和职责等加以规范,极大地推进了乡镇人大制度建设的进程。
1995年2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充分肯定了各地设立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的作法,并把它固定了下来。
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第14条规定,乡镇人大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1人至2人,主席和副主席由本级人大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
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上述这些规定,使乡镇人大制度建设进一步得到加强和完善。
此后,全国不少省级人大常委会陆续出台和修订了有关乡镇人大制度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各地普遍建立健全乡镇人大工作机构,配备乡镇人大干部(包括专兼职常务主席和工作人员)。
2004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第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这一规定结束了长期以来乡镇人大任期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任期不统一的历史,为乡镇人大制度建设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实践空间。
二、乡镇人大制度特色乡镇人大制度经过数十年的建设与发展,目前已形成了不同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一些特点。
其个性特点主要有:(一)产生方式: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大由下一级人大选举的代表组成,即间接选举产生;乡镇人大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即直接选举产生。
与间接选举相比,直接选举能使选民更好地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
(二)职权行使:范围和内容非常有限从地方组织法所规定的条文数量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共有15项;而乡镇人大的职权只有13项。
从实体内容看,乡镇人大行使的职权比县以上人大要少些。
如乡镇人大只选举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它没有决定任免政府职能部门领导人的职权;没有立法创制权;监督的对象较单一,主要是乡镇政府。
(三)工作机制:由主席团与主席运作根据现行地方组织法第15、16、13条的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除在乡镇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持会议外,还负责召集下一次本级人大会议和乡镇人大每届第一次会议。
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主席团只负责在本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持会议。
这就是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主席团履行职责的期限是从本次会议举行正式会议时开始到本次会议结束时终止。
而乡镇人大主席团履行职责的期限是从选举产生时起到下一届会议选举产生新的主席团为止。
因此,每次乡镇人大会议结束后,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职责并未终止,而是在继续运转。
根据现行地方组织法第19条的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要把乡镇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根据现行地方组织法第14、40、44条的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在闭会期间的工作是由各级人大常委会运作,其行使的职权范围要比乡镇人大主席团和主席大得多。
因此,乡镇人大工作主要由乡镇人大主席团和主席运作,而县级以上人大工作主要由人大常委会运作。
乡镇人大主席团和主席不同于县级以上的人大常委会,两者不可同年而语。
(四)代表组成:人数较少按照选举法(2004年10月27日第四次修订)第9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九万的乡、民族乡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名;人口超过十三万的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在120名以上。
因此,相对县以上人大代表人数而言,乡镇人大代表人数不多,目前全国绝大多数乡镇人大代表的人数为50—60人、有的不足20人。
[1]乡镇人大代表人数虽少,但乡镇人大代表与选民的关系更为直接而密切。
因为,乡镇人大代表分布区域较集中,他们的生活、工作和劳动主要局限于乡镇区域范围内(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数量多、分布面广、情况复杂),能及时了解、发现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中的各种社会问题,倾听到农民群众的真正呼声、意见和要求,从而有利于集思广益地决定问题。
另外,乡镇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并接受选民的直接监督或罢免(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或罢免)。
因此,乡镇人大代表与选民之间可以直接面对面地互动,从而使乡镇人大的民主化程度更高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