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江夏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doc

合集下载

关于修改《福建江夏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部分内容的通知【模板】

关于修改《福建江夏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部分内容的通知【模板】

***
闽江夏〔2014〕61号
关于修改《**学院
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部分内容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部)、馆、中心:
为了配合英语课程的改革,鼓励学生参加英语四六级等级考试,提高英语等级考试的通过率,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闽江夏〔2011〕56号)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1项修改为: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本科生,可免修《大学英语(本科)》课程。

四级成绩为425-499分的,按85分记载;500-599分的,按90分记载;600分以上的,按95分记载。

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专科生,可免修《大学英语》课程。

四级成绩在425分及以上的,按90分记载。

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2项修改为: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的本科生,可免修《大学英语(本科)》课程。

六级成绩
为425-499分的,按95分记载;500分以上的,按98分记载。

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的专科生,可免修《大学英语》课程。

六级成绩在425分及以上的,按98分记载。

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学院
2014年4月24日
**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4年4月24日印发。

学分制管理规定(3篇)

学分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适应社会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作为学生学习量和学习成果计量单位的教学管理制度,旨在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条学分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对全体学生实行统一的学分制度,确保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二)弹性灵活原则:根据学生个体差异,提供多样化的课程选择,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

(三)质量保障原则:加强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学分制度的实施效果。

(四)持续改进原则:不断完善学分制度,使其更加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和人才培养目标。

第二章学分制度第五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和学习成果的计量单位,每门课程均设定相应的学分。

第六条学分分为必修课学分、选修课学分和实践环节学分。

(一)必修课学分: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学分,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等。

(二)选修课学分:指学生在完成必修课学习的基础上,根据个人兴趣和发展需要,选择修读的课程学分。

(三)实践环节学分:指学生在课堂学习之外,通过实习、实训、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获得的学分。

第七条学分计算方法:(一)课程学分:以课程学时为依据,每学时计1学分。

(二)实践环节学分:根据实践活动的内容、时间、成果等因素,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评定。

第八条学分绩点:(一)学分绩点是指学生在某一学期或某一学年的学习成绩所获得的绩点。

(二)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学分绩点=(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之和。

第三章学分要求第九条学生必须修满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条本科生毕业学分要求:(一)总学分要求:根据专业培养方案,本科生毕业总学分一般不少于150学分。

(二)课程学分要求:必修课学分不少于80学分,选修课学分不少于50学分。

福建江夏学院关于制(修)订

福建江夏学院关于制(修)订

福建江夏学院关于制(修)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各部门,各学院(部)、馆、中心: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教育思想和办学理念的集中体现,是对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模式、培养过程和培养方式的总体设计,是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基础工作。

为主动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贯彻《福建江夏学院“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和学校首次教学工作会议精神,构建“有特色、高水平、应用型本科大学”人才培养体系,培养和造就更多的复合性创新性应用型高素质专门人才,学校决定进行新一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

现对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高等教育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根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高校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47号)和学校“十二五”发展规划精神,立足福建,面向全国,凸显特色,培养思想道德优良、理论基础扎实,实践能力较强、富有创新精神,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复合性创新性应用型人才。

二、基本原则进一步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在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定位的指导下,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以复合性创新性应用型人才培养为导向设计人才培养方案。

控制课堂学时总量和必修课比例,丰富课程资源和选修课程,构建分层次、多元化的实践教学体系,增加学生根据发展需求自主选学的灵活度。

(一)专业定位与学校定位相统一原则各专业要根据定位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定位要与学校提出的学校定位和人才培养定位相统一。

各专业要制(修)订符合自身专业特点、办学水平、人才培养质量的内涵和社会对人才培养规格要求的培养方案,形成自身鲜明的专业特色。

(二)整体优化课程体系原则统筹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从人才培养目标、专业培养标准、课程教学大纲的内在联系上,按照“强基础、重实践”的要求,认真调研,确定学科专业必修课程,重点精炼专业核心课程;专业选修课程要适应社会需求,依托资源优势,彰显专业特色;公共必修课程教学要扎实、有效。

学分制实施细则

学分制实施细则

学分制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为单位来评价学生学业成绩、学习进度和学习负担的教育管理制度。

学分制实施细则是指明学分制具体实施过程中的规定和要求的文件,对学生、教师和学校管理者都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下面将详细介绍学分制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学分获取规定:1.1 学分获取方式:学生可以通过课程学习、实习、科研、社会实践等方式获取学分。

1.2 学分计算方法:学分的计算一般以学时为单位,根据不同学科的难易程度和学分要求进行权重分配。

1.3 学分获取标准:学生需达到一定的学习成绩和学习要求才能获取相应的学分,如及格线、出勤率等。

二、学分使用规定:2.1 学分累积和转移:学生所获取的学分可以累积并在不同学期、不同学年之间转移,方便学生进行学业规划和灵活学习。

2.2 学分认定和确认:学校需要对学生所获取的学分进行认定和确认,确保学生的学习成果得到有效记录和体现。

2.3 学分使用限制:学生在使用学分时需按照学校规定的课程设置和学业要求进行选择和使用,不能随意挥霍学分。

三、学分管理规定:3.1 学分管理机构:学校需要设立专门的学分管理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学分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3.2 学分管理流程:学分的获取、使用和管理需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确保学分制的公平和透明。

3.3 学分管理责任:学校管理者、教师和学生都有学分管理的责任和义务,需共同维护学分制度的正常运行。

四、学分评价规定:4.1 学分评价标准:学校需要制定明确的学分评价标准,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学习表现进行综合评价。

4.2 学分评价方式:学分的评价方式可以包括考试、论文、实验报告、作业等多种形式,以确保评价的客观性和全面性。

4.3 学分评价结果:学生所获取的学分评价结果将直接影响其学业成绩和学位授予,对学生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五、学分制度调整规定:5.1 学分制度变更:学校需要根据教育教学改革和学科发展的需要对学分制度进行调整和改进。

5.2 学分制度公告:学校需要及时向师生公布学分制度的调整内容和原因,确保师生对学分制度的了解和接受。

学分制实施细则范本(二篇)

学分制实施细则范本(二篇)

学分制实施细则范本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实施学分制教育管理,推动教学改革,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创造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主管部门学分制的实施由学校教务处负责,院系教务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学分制的基本要素学分制的基本要素包括学分、课程和学分积累。

学分是评价学生完成课程学习任务的单位,一般以学时计算;课程是按照一定的学时和学习要求设置的,学生需完成指定的学习任务方可获得学分;学分积累是指学生进行学习活动后所获得的学分。

学分制实施应当依据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具体化。

第四条学分的获取和使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根据教学计划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后,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学分可以用于获得学位、申请奖助学金、参加学术活动等。

学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过期不得使用。

第五条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学校应根据学科特点和教学目标,制定合理的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

课程设置应满足学生学习需求和学科发展需求,教学计划应明确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需要完成的学习任务和获取的学分。

第六条学分认定和评价学分的认定和评价由教师和教务部门进行。

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进行教学,定期对学生进行考核。

教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记录和统计,确保学分的准确认定。

第七条学分管理和监督学校教务处应建立学分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学生学分积累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分制相关规定,确保学分的准确积累和使用。

第八条附则本细则由学校教务处制定,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后正式实施。

本细则于发文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细则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以上即为学分制实施细则范本,具体实施细则可以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以适应学校教学改革和学生学习需求的要求。

学分制实施细则范本(二)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为单位进行学业管理的教育制度。

为了落实学分制,制定实施细则可以确保学分制的顺利执行和管理。

一、学分的定义和计算方法1.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成果和学习负担的单位,一般以学时为基本单位,1个学分等于16学时。

2024年学分制实施细则(三篇)

2024年学分制实施细则(三篇)

2024年学分制实施细则一、绪论学分制是以学分为核心,以学分为单位度量和积累学习成果的教育制度。

学分制旨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教学效果,适应现代化人才培养的需求。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分制,推动高等教育改革,特制定本细则,规范学分制的实施。

二、学分计划1. 学分计划是指学生在一个学年内需要完成的学习任务和学习成果。

学分计划应明确规定学分总数、各学科、课程类别、选修课程、实践环节等要求。

2. 学分计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学科要求、学生个体差异和学习能力,确保学生具备相应的学科素养和实践能力。

3. 学分计划的设计应科学合理,合理安排各类课程和实践环节的学分比例,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创新精神。

三、学分获取与认定1. 学分的获取应以学生实际完成的学习任务为基础,学生需通过考试、作业、报告、实验、实习等形式去完成。

2. 学分的认定管理员工需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评价标准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地评定学生的学习成绩。

3. 学生在完成一门课程的学习任务后,根据教学大纲和评价标准,学分管理员工对其学习成绩进行评定,学生达到及格标准即可获得相应学分。

4. 学生也可以通过课外学术活动、志愿服务、科研实践等方式获取学分,需经过学校相关部门认定和评价。

四、学分转换与转移1. 学分转换是指将某门课程的学分在不同学校或教育机构之间互相转移的过程。

学分转换应遵循相应的政策和程序,确保学分的科学合理转移。

2. 学生在不同学校之间转学时,可以申请将已获取的学分转移。

原学校应提供相关成绩和学分认定材料,并按照要求出具学生的学分证明。

3. 学生转学时,目标学校应核实申请学生已获取学分的真实性,并按照转学协议或协商确定的规定接纳学分。

4. 学分转移应注重课程内容的对接,确保学生转学后可以顺利进行学习,避免重复学习和浪费学时。

五、学分积累与累积1. 学分积累是指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所取得的各门课程的学分逐步积聚的过程,学分积累是学生学业发展的基础。

学分制管理规定

学分制管理规定

学分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我院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贯彻因材施教原则,提高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形成合理的智能结构,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院实行学分制的对象是全体在校大中专学生。

第三条我院学分制的基本内容:1.各系室根据所属专业制定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2.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3.对同一课程提出不同的难度要求;4.允许学生从不同途径取得学习成绩,给予有标准要求基础上的成绩互认;5.以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单位。

第二章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第四条学分制实施性专业课程设置是指导和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各系室各专业均应制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

第五条我院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将课程划分为公共学习领域、专业学习领域、拓展学习领域及实习实训领域四类,并根据课程性质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其中必修课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又分为限制选修课(下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下称任选课)两种课型。

(一)必修课公共必修课是根据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和规格,对同一起点、同一学制、同一类型的学生要求修习的公共基础课程。

公共必修课占学分:三年制(约20—30%);专业必修课是根据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培养目标和规格,从事专业相关工作所必须掌握的专业基础课程,教学内容是一个职业群体所共同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基本技能。

专业必修课占学分的30%左右。

(二)选修课1.限选课限选课是体现职业专门化方向的课程,教学内容是从事一定专业岗位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根据社会的需要,在一个专业内一般设置多个专门化方向,一个专门化方向的限选课一般由5—6门专业课(含技能课)组成,也可2—3门课捆绑进行。

限选课应尽量综合化,形成小模块组合,并以培养技能为主,限选课占学分15%左右。

2.任选课任选课是扩大学生知识面,满足学生兴趣爱好,发展学生潜能,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课程。

2024年学分制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学分制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学分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分制是以学生自主选课为机制,以学分与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量与质的计算单位,以取得一定的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人才培养规格多样化和个性化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条为深化我校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发挥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及创造性,加强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____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学习年限第三条我校本科专业的学制,除建筑学专业为五年外,其余均为四年。

根据学生学习能力,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

四年制本科在校学习年限为____年,五年制本科在校学习年限为____年。

第四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毕业要求的总学分,准予毕业;对符合《____学位条例》和《____工程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患病、出国、创业等原因可申请休学____年,休学期限以学年为单位计算,学生最多可申请休学____次,累计时间最多____年。

学生休学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家长签字确认,学院院长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章课程、学分与成绩考核第六条人才培养计划内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中对各类课程和实践环节均有最低学分要求规定。

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课程,包括____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程。

选修课指为加深专业基础、拓宽专业知识面以及提高学生文化素质的课程。

分为限制性选修课(简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简称任选课)两种。

限选课指与专业密切相关的知识、技能以及提高学生文化素质的课程;任选课指为扩大学生知识面的课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特长、兴趣、爱好、学习能力以及就业方向选修的课程。

第八条学分计算学分计算以该门课程在人才培养计划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江夏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二十一世纪社会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贯彻因材施教原则,促进学生素质的提高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度、弹性修业年限制度、修读课程和选课制度、重修制度为核心的学分管理制度。

为加强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修业年限与学期安排第三条普通本科学制一般为四年,普通高职学制一般为三年,弹性修业年限最长不超过所学专业规定学制加两年。

除应征入伍学生享受特殊政策外,因病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延长修业年限等均计入弹性修业年限内。

第四条每学年一般分为两个学期。

第一学期军训及入学教育2周,课程理论学习与实践活动14周,考核2周;最后一学期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12周,论文(设计)修改与答辩2周,其余学期课程理论学习与实践活动18周,考核2周。

第三章课程分类与学分要求第五条课程分类。

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或者教学计划(以下统称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含理论及实践全部环节,下同)按学习要求可分为必修课、选修课。

必修课为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主要包括公共课、学科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专业方向课程(综合技能训练课程)。

选修课为教学计划中规定学生可以选择性修读的课程,通常包括专业选修课程、专业方向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程。

学生必须修读全部必修课,并按教学计划的要求,结合个人兴趣和基础,自主选修一定数量的选修课。

第六条学分计算。

学分是客观反映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与修读课程的授课时数对应。

学分以0.5学分为最小单位,根据“三进二退,七下八上”的原则计算。

理论课每周授课1学时,以16-18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及实训课每周授课2学时,以32-36学时计1学分;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每周5天,每天6学时,以30学时计1学分。

第七条学分要求。

学生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获得的必修学分、选修学分应分别达到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数以及总学分数的要求。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相应的总学分才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四章修读课程和选课第八条学生应参照专业教学进程表按学期修读必修课程,并在教师指导下选修部分专业课程、专业方向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

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修读先修课。

学生选课应从个人实际出发,在同样的学习时间内,学习优秀、能力较强者可选多于专业教学进程表规定的学分(每学年超过部分以10学分为限)。

第九条修读课程和选课具体原则与程序(一)只有已注册的学生才有资格修读课程。

(二)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下学期课程的选课。

(三)学生在选课前应认真阅读本专业教学计划,选课时应在教师的指导下慎重考虑,参照学校推荐的建议课表,结合自身实际有针对性地选课。

(四)选课分为第一轮预选,第二轮正选,以及补选(含退选、改选)等阶段。

补选(含改选、退选)阶段是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选课的学生,可以在正选结束后一周内根据相关通知进行补选。

(五)经核准选定的课程,一般不得轻易更动,学生应对自己的选课结果负责。

个别确需退选者,应在开学后第三周内提出申请,填写退选申请单,经所在系批准后办理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退选手续的,不能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和绩点。

(六)除必修课和规定必须开设的课程外,选修人数少于30人的课程原则上停开,由学生所在系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

第五章课程的考核与学分、绩点的取得第十条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均须经过考核,具体考核要求(含缓考、旷考)按照学校《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规定执行。

考核成绩以百分制、五级制或者两档制记载。

第十一条所有考试或者考查课程,均需取得60分(及格)及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并根据成绩确定绩点。

课程名称相同的跨学期课程,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取得相应的学分和绩点。

学生所取得学分与学分绩点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档案。

第十二条绩点是科学反映学生课程学习质量的重要依据,与课程考核成绩相对应。

(一)按百分制记载的,课程成绩与绩点对应关系如下:成绩〈60 绩点=0成绩≥60 绩点=(成绩-50)/10 (保留小数点后二位)(二)按五级计分制记载,课程成绩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其对应绩点为4.5、3.5、2.5、1.5、0;(三)按两档制记载,课程成绩为合格、不及格的,其对应绩点为2.5和0。

第十三条平均学分绩点体现学生的学习能力与质量,是学生评优、评定奖学金及学士学位评定的重要依据。

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按下列公式计算: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绩点学期或者学年或者四(三)年的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即:课程学分1×绩点+课程学分2×绩点+......+课程学分n×绩点)/( 课程学分1+课程学分2+......+课程学分n)第十四条各系每学期公布一次学生所取得的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对平均学分绩点<2.0者应予以学业警示。

第六章补考、重修(改修)第十五条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在下一学期的开学第一周末进行一次补考。

补考达到60分及以上者,成绩按60分记载,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和绩点;补考不及格或者补考旷考等,则应当重修;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则应当重修或者改修。

重(改)修课程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者,获得相应学分和绩点。

第十六条重修分为免听重修和听课重修两类:免听重修是指学生自学后直接参加学校组织的重修考核;听课重修是指学生需跟随下一年级班级听课或者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重修辅导才能参加考核。

补考成绩低于60分但高于50分(含50分)者,可申请免听重修;成绩为50分以下者,应当听课重修。

如出现因专业教学计划调整、课程更新等原因造成无法进行正常听课重修时,学校在标准学制年限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当年所学课程如无法进行听课重修,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七条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或者成绩计为零分(含旷考、考试违规、不能获得正常期末考核资格等)者,不予补考,应当重修;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考核不及格者,应当重修;应当重修的课程在规定的毕业年限内,符合课程免修规定条件者,可以办理免修手续;毕业班学生在标准学制学习结束前,如尚有应获而未能获得学分的课程(不含毕业论文与设计),可以再进行一次补考。

补考一般安排在最后一学期注册后。

第十八条重修课程的操作程序(一)重修的申请需重修的学生,应在每学期规定时间申请重修。

(二)重修辅导安排教务办根据重修报名情况视需要组织课程重修辅导班,并按课程归属下达教学任务给相关教学系(部),由相关教学系(部)负责安排重修辅导。

重修辅导可利用双休日或者晚上时间,以集中上课或者答疑形式安排教学,原则上15人以上开重修辅导班;5-14人集中答疑;5人以下插班重修。

重修辅导课时一般为原教学计划课时的三分之一,集中答疑课时为原教学计划课时的五分之一。

任课教师负责管理重修学生,听课时数未达要求者,不能取得考试资格。

(三)重修课程考核承担重修辅导的系(部)负责组织重修课程的考核。

重修考核达到60分及以上者,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和绩点,课程成绩以实际考核成绩记载。

否则应再次进行重修。

第七章课程的免修第十九条除军事理论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体育课以及实训、实习、毕业论文与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外,学生可根据个人的学习情况申请免修某些课程。

第二十条免修申请时间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提出免修申请。

第二十一条免修申请程序及要求(一)申请学生应到学生所在系领取《课程免修申请表》。

(二)学生按《课程免修申请表》要求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请免修的课程及理由。

(三)学生持《课程免修申请表》及拟免修课程的成绩证明或相关证书原件交任课教师审核并签注意见,任课教师应做好审核记录。

(四)学生将任课教师签注意见后的《课程免修申请表》及成绩证明或相关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交学生所在系审核。

(五)学生必须如实提供免修课程有关证明,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免修资格,并按照《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一项、第九条和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免修审批程序及要求(一)学生所在系负责核实学生提供的免修课程成绩证明或相关证书,核实无误后将原件返还学生,并留存成绩证明或相关证书复印件一份;(二)学生所在系初审合格后,将《课程免修申请表》提交本系分管教学负责人,由分管教学负责人审定并签注免修意见,如有异议,应报院教务办确认;(三)学生所在系应及时将课程免修申请结果通知学生和任课教师,并报校教务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免修成绩认定及记载(一)凡经所在系批准获得免修资格的学生,即可获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和绩点。

免修的课程须注明“免修”字样,并按认定的成绩记载。

(二)学生所在系应在每学期第十二周前将学生课程免修成绩登录到教务管理系统中。

具体课程分数认定如下:1.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425分及以上的,可免修《大学英语》,专科生按90分记载;本科生按实际得分换算成百分制记载。

2.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在425分及以上的,可免修《大学英语》,专科生按98分记载;本科生按90分记载。

3.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的,专科生可免修《大学英语》,按考试实际分数记载。

4.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B级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的,高职单招班学生可免修《大学英语》,按考试实际分数记载。

5.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的,可免修《计算机基础》,成绩为“合格”的按80分记载;成绩为“优秀”的按95分记载。

6.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的,可免修相应语言的计算机应用课程,成绩为“合格”的按80分记载;成绩为“优秀”的按95分记载。

7.通过全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的,可免修《计算机基础》,按考试实际分数记载。

8.通过全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的,可免修相应语言的计算机应用课程,按考试实际分数记载。

9.参加国家组织的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自学考试或其他学校专科课程,成绩60分以上的,专科生可免修与教学计划规定要求相同的课程,按考试实际分数记载。

10.专科生参加国家组织的高等学历教育本科自学考试或其他学校本科课程,成绩60分以上的,可免修与教学计划规定要求相同的课程;成绩在60—70分的,按85分记载;成绩在70—80分的,按90分记载;成绩在80分以上的,按98分记载。

本科生按实际分数记载。

11.获得本学科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免修1-2门专业必修课,成绩按85分记载。

12.符合学校《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六章第二十条第四、五、七项规定的,可免修相应课程,成绩按考试实际分数记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