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权益性投资确认问题分析——以首钢股份为例(下)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处理与分析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处理与分析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资产的购买与出售是常见的行为。
其中,金融资产作为一类特殊的资产,其会计处理和分析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重要性。
本文将重点讨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与分析方法。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指的是企业所持有的非固定资产,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在会计处理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进行分类处理。
首先,企业需要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其特性进行分类。
一般来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分为两类:长期股权投资和可供出售债务工具。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在购买时需要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以长期资产的形式予以体现。
而在每个会计期间,企业需要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情况,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并计入利润表。
对于可供出售债务工具,企业在购买时需要计入可供出售债务工具账户,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以流动资产的形式予以体现。
同样,在每个会计期间,企业需要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情况,调整可供出售债务工具账户,并计入利润表。
其次,企业还需要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公允价值计量。
公允价值是指在市场交易中,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的价格。
企业可以根据市场行情、评估报告等信息,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最后,企业需要根据公允价值的变动情况,调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当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时,企业需要将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时,企业需要将差额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入利润表。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分析通过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企业可以得到一些重要的信息。
下面将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分析方法进行介绍。
首先,企业可以通过分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市场价值变动情况,评估资产的盈亏状况。
当市场行情良好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往往会上涨,从而带来盈利;反之,市场行情不佳时,公允价值往往会下跌,从而导致亏损。
通过这种分析,企业可以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实现利润最大化。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

论文导读:根据新准则规定,企业在取得除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所规范的股权投资等金融资产以外的企业金融资产时,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中对金融资产划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新准则对金融资产的规定本希望能够改善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但是由于新准则仍存在缺陷,反而给上市公司管理层提供了一定的盈余管理空间。
关键词: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盈余管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会计处理不断与国际接轨,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其中《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正是国际会计趋同的产物。
根据新准则规定,企业在取得除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所规范的股权投资等金融资产以外的企业金融资产时,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中对金融资产划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其中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新准则对金融资产的规定本希望能够改善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但是由于新准则仍存在缺陷,反而给上市公司管理层提供了一定的盈余管理空间。
其中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划分,主要取决于管理层的持有意图。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均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但不同的是,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且其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影响的是利润表;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所有者权益,直到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再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作者:王萌来源:《陕西教育·高教版》2013年第12期【摘要】文章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切入点,对其初始确认、计量、公允价值变动以及资产减值的核算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准则改进建议会计核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含义及核算现状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含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了其他三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
包括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债券投资等。
同时,基于企业风险管理需要且有意图将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及基于资本管理需要或特定风险管理,企业也可将某项金融资产直接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现状《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取得的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计入投资收益。
另一方面对于债权投资而形成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期末还要按照类似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计算投资收益。
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并对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存在的问题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讲解规定与会计准则解释规定不一致,相互矛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第18条和应用指南及讲解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取得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的交易费用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取得的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与现金股利,计入投资收益。
财务管理案例分析 (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分析)

目录财务管理案例分析(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分析) (1)引言 (1)背景介绍 (1)目的和意义 (2)首钢股份有限公司概况 (3)公司简介 (3)经营范围 (4)公司发展历程 (4)财务报表分析方法 (5)横向分析 (5)纵向分析 (6)比率分析 (7)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分析 (8)资产负债表分析 (8)利润表分析 (8)现金流量表分析 (9)财务报表分析结果和问题 (10)分析结果总结 (10)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11)建议和改进措施 (12)结论 (13)参考文献 (13)财务管理案例分析 (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分析)引言背景介绍首钢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钢铁企业之一,总部位于北京市。
作为中国钢铁行业的领军企业,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内外市场上享有很高的声誉。
该公司成立于1999年,是由原中国第一钢铁公司和原北京钢铁公司合并而成的。
经过多年的发展,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成为一家拥有完整产业链的大型综合性企业。
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钢铁生产、销售和相关产业的投资经营。
其主要产品包括高品质的钢材、钢铁制品和相关的矿石资源。
公司的产品广泛应用于建筑、汽车、机械制造、能源等领域,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过去的几年里,首钢股份有限公司面临了一系列的挑战和机遇。
首先,全球经济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对钢铁行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全球经济增长放缓、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以及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都对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产生了一定的压力。
其次,中国国内的经济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的实施也对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政府提出了“去产能”政策,要求钢铁行业进行产能过剩的削减,以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此外,环保政策的加强也对钢铁企业的生产和运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面对这些挑战的同时,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也积极抓住了机遇。
公司加大了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的力度,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生产成本,增强了市场竞争力。
首钢股份发行股票筹资案例

•首钢股份发行股票筹资案例•首钢股份由首钢总公司独家发起,以“主体分离”模式进行资产重组,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其主体部分由首钢总公司的优良资产组成,包括2座现代化高炉、1座现代化钢厂和3座线材产品生产厂,净资产30.1亿元,按65%的折股率折合股份19.6亿股,另向外公开发行流通A股35,000万股,总股本231,000万股。
•根据证监会7月28日《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的要求,首钢股份采取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发行股票,这是我国首次采取这一方式进行股票发行。
首钢股份的流通A股35,000万股,向法人配售17,500万股,向一般投资者发行17,500万股,配售和上网分别进行,为同一次发行。
此次发行的价格区间为4.65—5.15元/股,先由有意认购的法人竞价,形成合理的发行价格,然后再向一般投资者按此价格上网发行。
•法人投资者分为战略投资者和一般法人,战略投资者是指与首钢股份业务联系紧密且愿意长期持有发行公司股票的法人,一般法人是指除证券经营机构以外的其他法人(含证券投资基金),法人预约申购的股数最少不得少于200万股,最多不得超过11,500万股(总股本的5%),战略投资者有优先配售权。
预约申购期间,发行人在北京和深圳分别举行“首钢股份”发行路演推介会,了解配售对象的认购意愿,方便法人机构投资者熟悉配售方式。
结果,投资者表现踊跃,共有170家法人机构参加了预约配售,总预约申购股数66,000万股,其中以5.15元/股认购的达61,000万股,远远超出可配售的17,500万股,从而使首钢股份的发行价定在了区间最高价。
这表明投资者对首钢股份内在投资价值的认同,也意味着投资者对首钢股份的期待和对新发行方式的肯定。
与此同时,我国第一批战略投资者上海宝钢、上海金陵、昆明云内动力等共21家公司首次亮相,共获配售9,200万股。
•在上网发行时,投资者也给予了很高的热情,共有33.9万户投资者进行了有效上网申购。
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某些思考

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某些思考/h1 ----本站首页免费课件免费试题整册教案教育资讯计划总结英语角幼儿教育文书写作海量教案免费论文网站地图设为首页收藏本站语文科数学科英语科政治科物理科化学科地理科历史科生物科中考备战高考备战高考试题中考试题教学论文作文园地教学论文经济论文理工论文管理论文法律论文行政论文艺术论文医学论文文史论文农科论文英语论文课程改革教育法规教育管理家长频道您现在的位置:3edu教育网免费论文管理论文财务论文正文3edu教育网,百万资源,完全免费,无需注册,天天更新!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某些思考摘要:新会计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其实施改善了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
新会计准则体系基本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
然而,新准则在实施中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本文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切入点,对其含义、核算以及核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这几个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资本公积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含义在旧会计准则中,企业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新会计准则在投资分类上引进了金融工具的概念,并采用按金融工具的属性进行分类的方法。
新会计准则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1)贷款和应收款项;(2)持有至到期投资;(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可见,新会计准则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没有给出确切的定义。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 1.初始计量与以往以历史成本计价明显不同的是,新准则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要求要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相关交易费用应计入初始入账金额,取得时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确认。
2.后续计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作为投资收益核算。
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并非如交易性金融资产那样计入当期损益,而是计入所有者权益,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核算存在的问题[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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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类价值文档精品发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核算存在的问题[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摘要】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当公允价值持续且非暂时性下跌时要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权益工具投资和债务工具投资在减值计量以及价格回升时则分别采用不同的处理标准和
方法,从而也带来一系列问题。
因此必须改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核算。
按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在初始确认时可以根据管理者的意图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在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当投资资产价格大幅度下降且非暂时性时,企业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同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因此会涉及扣除成本的调整计算,容易出错。
而债务工具投资和权益工具投资有着不同的会计处理办法,在实际业务处理时,也会带来相应的一系列问题。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核算中的问题
1. 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减值业务核算。
例1:现假设某公司于2009年1月1日从二级市场购入B公司面值100 000元、期限5年、票面利率4%、每年12月31日付息到期还本债券,实际支付价款为95 670元,购入债券时确认的实际年利率为5%。
该公司在初始确认时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与摊余成本计算表如下:
假设该项投资初始确认时,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其是债券投资期末需要确认利息收入带来的投资收益,并同时按公允价值反映其账面价值。
2009年年末,该债券市场价为95 000元,假设属于价格正常波动。
借:应收利息 4 0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 784。
案例分析股票投资在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核算差异

案例分析股票投资在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核算差异作者:冯桂玉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年第12期冯桂玉摘要: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企业金融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股票投资作为企业金融资产投资的重要手段,其在两种金融资产中的核算方法既有相似之处,又存在区别,加之会计准则对于两种金融资产的界定并不清晰、明确,本文以案例分析、总结股票投资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各个环节核算的异同之处。
关键词: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差异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将金融资产划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其中股票投资在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都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但两者在具体核算上各有其特点,尤其是其中的股票投资,会计人员在核算运用时极易混淆,因而分析、总结股票投资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各个环节的核算特点,对加强金融资产的核算与管理有着重大意义。
一、持有目的不同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企业为了在近期内出售或回购而取得并持有的衍生金融资产,主要包括以赚取价差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是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意外的金融资产。
通过对两种金融资产的持有目的的比较,可以发现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持有目的是明确的,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目的则是模糊的。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股票投资案例××公司2010年1月4日在二级市场上购入A公司股票50000股,每股价格12元,交易费用为1800元;1月31日,该股票公允价值为13元/股;2月28日,该股票公允价值为11.5元/股,3月15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0.4元/股;3月31日,该股票价格大幅下跌,公允价值为9元/股;4月2日,出售该股票,每股价格为9.2元,交易费用为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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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权益性投资确认问题分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权益性投资确认问题分析 ————以首钢股份为例以首钢股份为例以首钢股份为例((下)2017年03月23日(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的区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的区分一直存在难点,二者相比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不同。
前者为不具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后者为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以上的权益性投资,即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首钢股份上市以来历年年报中均有子公司、联营企业和不具重要影响的其他长期投资的列报。
由于不具重大影响与控制或共同控制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差距较大,并且2014年《合并会计报表》准则修订和《合营安排》准则出台重新规范的控制和共同控制的定义及判断标准,表述发生了显著变化,从企业的顶层设计和决策机制的角度判断控制与共同控制,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体现的更充分,判断标准更详尽,所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子公司或合营公司之间的确认不易混淆。
由于不重要影响和重要性影响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有时比较接近,很难把握,且重要性的判断标准不够完善,所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联营企业之间的确认就会成为争议的焦点。
2014年《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修订对重要性影响定义有微调,判断标准保持原状。
在判断投资重要性影响时,微调的内容对一般企业判断没有实际影响,未做调整的内容仍然使企业判断无所适从。
(1)重要性影响定义微调对企业判断投资分类的影响。
重要性影响的定义依旧是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决策的权力,微调的内容是参考了潜在表决权因素,如:当期可执行的可转换债券、认股权的行权。
微调对投资方通常没有影响的原因在于:一方面认股权的投资对金融知识要求较高,非金融企业一般不会触碰此类的投资;另一方面我国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企业股权比较集中,可转换债券行权一般不会导致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结构发生本质的变化,即投资者不会从不具重要影响上升为具有重要影响、共同控制、控制的位置。
我国有许多企业曾经发行可转换债券融资,在法律角度上发债企业可以是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重点国有企业,但从实务角度非上市公司很难获得投资者的认可,发行很容易流标,没有券商愿意承销的,所以实际发债企业通常为上市公司。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普遍一股独大,其他投资方股权零散,对被投资单位影响微弱,很难利用投资可转换债券改变股权结构的格局。
我国企业的发行可转换债券投资者往往以发债上市公司的母公司为主,其余投资者持有数量分散,进一步加剧了其他投资者通过行权对被投资单位产生重要影响的难度。
首钢股份曾于2003年发行面值20亿元可转换债券,母公司首钢总公司最初投资6亿,排列第一占30%,后来全部出售。
在2007年转债赎回日到期面值19.50亿债转股。
首钢股份在发行可转换债券前母公司持股比例84.85%,第二股东为建设银行一只公募基金持股比例为0.15%;债券转股后母公司持股比例降至63.23%,第二股东为民生银行一只公募基金持股比例为3.85%,虽然母公司股权明显稀释,但其他股权过于分散,远远不足不构成对首钢股份的重大影响。
2014年北京市国有企业在A 股上市的26家中,2014年末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47%,多数集中在33%~60%之间,股权集中度明显低于首钢股份,但仍不失为一股独大。
在26家公司中,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5%的有20家公司,与重要性影响相去甚远,且股东以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者为主,无达成重要影响的主观意向;第二股东持股超过10%仅有1家公司,投资者为保险公司产品,金融机构投资的目的为买卖价差,无意影响被投资单位;第二大股东持股超过20%只有5家公司,本身即具备对被投资单位重大影响的条件,无需通过转股权实现重大影响。
由此可见,在股权普遍相对集中的情况下,会计准则对重要性潜在影响的修订,对非金融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重要性影响的判断普遍实际作用不大。
(2)重要性影响标准对企业判断投资分类的影响。
在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出台前,企业对重要性影响的判断一般以持股20%为标准,企业会计准则出台后,依据五项条件: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包括股利分配政策等的制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
2006年准则重要性影响判断的该表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2014年《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修订并未对重要性影响的判断标准做修改,但相对于2014年修订后的控制和共同控制的定义及判断标准,重要性影响的判断原则缺乏详尽的指引,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无法得到充分的应用,导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确认在专业人士之间也会产生分歧。
2008年北京市国资委聘请中介机构对15家试点实行2006企业会计准则的国有非上市企业年报复审,复审中介和年审中介对3家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划分意见不一致,主要体现在重要性判断的分歧。
2014年《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修订,判断重要性影响的标准依旧,判断重要性影响的难点就依旧。
在会计实务中,达到准则列举的重要性标准,未必能在被投资单位决策中产生作用。
2014年末在首钢股份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7项权益性投资中,有5项投资触及一项或多项重要性影响标准而未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包括:派遣董事会派代表、派遣监事、发生交易且为应收账款中前五名债务人、持股比例将近30%。
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合营企业的确认,如果简单套用标准判断,可能对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产生质疑,如果偏离标准判断,可能对判断依据可靠性产生质疑。
首钢股份对北汽股份的投资就属于典型的例子,首钢股份向北汽股份派有1名非执行董事、1名监事,作为供应商向北汽股份销售钢板,应收账款余额中北汽股份关联单位排列第四名,虽然种种迹象与重要性影响相关,但首钢股份一直认为北汽股份不具有重要影响,那么所涉及各种因素是否起到了重要性作用呢?第一,从派出的董事会成员所起的作用分析,北汽股份的股权集中于北汽集团、首钢股份、戴姆勒公司三大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45.61%、13.7%、10.2%,董事会15名成员构成,除5名独立董事外,三大股东占据了其余10名席位,分别占有7名、1名、2名席位,董事会的决策机制为参会董事半数以上通过决议生效,第一大股东北汽集团的在董事会中所占席位已超过半数,所以首钢股份派出的1名董事在决策中丧失作用。
第二,从派出的监事所起的作用分析,虽然公司年报将监事作为重要人员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节列报,但由于重要性影响的判断标准并无列举,所以监事无法作为重要影响的依据。
第三,从关联交易的重要性水平分析,北汽股份为首钢股份的下游企业,首钢股份向北汽股份销售汽车板,该交易在投资利益和地域上对双方存便利条件,目前也存在一定的依赖程度,但汽车板仅仅为双方的产品和原料之一,且不是不可替代的供销渠道,很难判断交易的重要程度。
第四,从关键技术层面分析,汽车是具有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北汽股份有北京汽车、北京奔驰、北京现代三大板块,其中自主品牌北京汽车尚无盈利,公司的利润尚需依靠奔驰和现代外国品牌支撑。
戴姆勒以奔驰汽车的股东的身份入主北汽股份,成为北汽股份的第三大股东,虽然持股比例不及第二大股东首钢股份,但戴姆勒为北京奔驰提供的技术支持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两者之间存在一系列协议,如:零件供应、商标使用、培训、专家技术支持、信息服务等协议,使戴姆勒对北汽股份的影响力超越了首钢股份,在董事会的席位中派有2名代表,在北汽股份决策中具有更大的话语权。
从上述分析可知,判断投资企业是否能对被投资单位产生重要影响是一个多方位的、复杂的工作,倘若不假思索地套用目前重要性影响的标准,显然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权益性投资确认问题完善建议四、权益性投资确认问题完善建议基于重要性影响判断的难点,有必要对重要性影响的定义、判断标准及信息披露都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首先,就重要性定义而言,表述应严谨。
何为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决策的权力?由于企业的活动是多方面的,投资者在参与不同的活动中可能拥有的权力不同,对哪类活动的财务决策和经营决策可以称为重大影响?在修订后的共同控制和控制的定义不约而同地对经济活动做出限定,相关的活动指能够为企业带来可变回报的经济活动,范围局限于权力与可变回报具有相关性的活动;同时规定相关活动基于合同安排,合同安排含合同约定、法律约定或其他约定,范围较过去仅限于合同约定扩大。
其次,就重要性判断标准而言,原则性指引应更清晰。
目前重要性影响判断标准比较具体,但又无法穷尽,原则性规范不够。
一方面,影响重要性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很难一一罗列。
不同的活动政策由不同的机构制定,投资方在哪一类机构派驻代表能够对被投资单位产生重大影响?还有,派出管理人员权力方向、级别各有不同,管理人员中权力方向不同,有负责全面的,也有负责某一方向的,如:生产、销售、采购、技术、财务、人事、投资等;管理层的级别也有差异;哪一个方向的管理人员、哪一层级的管理人员能够对被投资单位产生重大影响?另一方面,影响重要性程度的大小也很难把握。
还有,重要交易的界定,重要是指交易的不可替代性,还是交易量比重?比重占到多少为重要?再有,关键技术的规范,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多种技术,哪一类技术为关键技术?所以,重要性标准的判断除了有示范性的标准,应仿照控制、共同控制的判断,判断标准基于对以可变回报具有相关性的活动产生影响,做深层次的原则性的规范指引,应对无法穷尽的因素以及影响程度判断,作为判断的基础。
最后,就报表信息披露而言,判断依据应进一步细化。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信息披露涉及两项2014年修订和出台的具体企业会计准则,但规范内容及其简练,并尚存缺陷。
一是《金融工具列报》准则,要求在资产中列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目,并应当分别披露当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以及当期从权益转入损益的利得或损失,但未对其确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依据有所要求。
二是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存在重大影响的判断和假设信息披露,以20%表决权为基础,对例外情况信息披露。
重大影响判断和假设倒退,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不一致,2006年准则重大影响判断和假设就摒弃了表决权比例这种形式主义,而是基于对被投资单位制定经济和财务政策的影响程度出发;所以,信息披露应以《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重大影响判断标准为基础,对于触及重要性影响示范标准而未被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判断依据予以披露,以及未触及重要性影响示范标准而被确认联营企业的判断依据予以披露。
会计准则修订导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权益性投资的范围和计量方式变化,该类资产对企业的财务影响增加。
虽然该类权益性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要影响,但如果被投资单位体量大,投资金额价值不菲,对投资方会产生重大财务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