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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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项目及减免性质代码明细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项目及减免性质代码明细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项目及减免性质代码明细【业务描述】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1)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3904)。

(2)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07)。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3907、04129999)。

(4)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3906)。

(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20601)。

(6)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61002)。

(7)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05,)。

(8)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6)。

(9)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7)。

(10)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免性质代码:04064005)。

(11)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免性质代码:04091505)。

(12)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21302)。

(1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性质代码:04024401)。

(14)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减免性质代码:04012704)。

(15)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99905)。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税规定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税规定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税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税规定一.原理: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国际上消除法律性双重征税的通行做法。

因为股息、红利是税后利润分配形成的,即其已经在被投资企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为了体现税收效率和中性原则,避免重复征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二.政策梳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名词解释:1.居民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所谓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 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货币资金直接投入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资产或者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通过直接投资,投资者便可以拥有全部或一定数量的企业资产及经营的所有权,直接进行或参与投资的经验管理。

企业进行这种投资是为取得对另一企业的控制权,或实施对另一个企业的重大影响,或为了其他目的。

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以其资本购买公司债券、金融债券等,各种有价证券,以预期获取一定收益的投资,由于其投资形式主要是购买各种各样的有价证券,因此也被称为证券投资。

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

财税实务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项目及减免性质代码明细

财税实务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项目及减免性质代码明细

财税实务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项目及减免性质代码明细【业务描述】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1)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3904)。

(2)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07)。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3907、04129999)。

(4)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3906)。

(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20601)。

(6)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61002)。

(7)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05,)。

(8)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6)。

(9)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7)。

(10)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免性质代码:04064005)。

(11)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免性质代码:04091505)。

(12)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21302)。

(1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性质代码:04024401)。

(14)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减免性质代码:04012704)。

(15)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99905)。

资本利得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解析

资本利得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解析

资本利得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解析作者:周泉来源:《财会通讯》2010年第10期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投资人根据所拥有或者持有的股权、股份所获取的利益,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股息和红利。

股息是股东定期按一定的比率从上市公司分取的盈利,红利则是在上市公司分配股息之后按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的剩余利润。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投资人资本利得范畴,是被投资方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资本利得。

如果对投资人获得的资本利得再全额并入应税收入中征收企业所得税,必然会导致对同一经济来源所得的重复征税,特别是对那些投资层次多、融资结构复杂的权益性投资,其重复征税的程度越严重。

消除企业间权益性投资的重复征税是防止税收政策扭曲投资方式和融资结构、保持税收中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

我国对投资方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实行区别对待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组成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之一;但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同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范围。

而所谓“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国税函[2010]79号:新规不导致重复缴税

国税函[2010]79号:新规不导致重复缴税

国税函[2010]79号:新规不导致重复缴税2011-8-3 8:57赵国庆【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在《企业所得税法》体系下,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对此,实务界有不少人认为,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这一征税机制导致了对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所得的重复征税。

而这部分金额,在原先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下,都是可以从股权转让收入中扣减的。

那么,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关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的规定,是否导致了重复征税?从整体企业所得税法机制角度来看,这一征税机制非但没有导致重复征税,而且有效地保证了居民企业对于股息、红利所得享受免税待遇的唯一性,是严谨和完备的。

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去认识这一机制。

正确把握享受免税待遇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但是,一直以来,部分人受《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对于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中,对于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这一规定的影响,认为居民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分配的所得,只有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才属于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所得,享受免税待遇,而超过的部分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的冲减。

关于印发《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的通知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上海会计学院网上公布相关会计实务关于印发《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的通知等内容总结如下:关于印发《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有关规定,市局制订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的收益;二、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部分视同股息所得的收益,作为企业增加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三、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资或减少投资,取得的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视为股息所得的收益。

四、企业因被投资企业注销清算或被投资企业资产重组按税法规定需要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取得的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或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余额部分,视为股息所得的收益。

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中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事后报送资料类)》事项管理规程相应废止。

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探讨

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探讨

作方式 , 即 以至企业取得分红时所持有的连续时间是否超过 l 2 个 月作 为 评判 标 准 , 不 考 虑企 业 对 该 股 票 的继 续 持 有 。此 种 理
解 方 式 对 于 相 关法 规 政 策 对 于居 民企 业对 于 上 市 公 司股 票 的长
符合 条件 的上 市公 司股息 红利 免征 企 业所得税 问题探 讨
王 艳 杰
( 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 辽宁 ・ 大连 1 1 6 0 1 1 )
摘 要 :随着证监会对于上 市公 司分红问题 的 日益重视 ,上市公 司回报 股东意识逐步提升 ,居民企业在证券 市场上采取 长期投资
策略 ,以获得 股息红利的行 为也逐渐普遍。根据我 国相关法规政策 ,在 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上 ,对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 间的 股 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 收入 , 但 不 包括连续持 有居 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 票不足 l 2个 月取得的投资收 益。然而在如何判定为连续持 有 1 2个月的问题上在税务与企业之 间一直存在一定的理解分歧。本文主要针对这一 问题进行政策
以下笔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将从举例分析的角度 阐释对于 “ 不包括连 续持有
居 民企 业 公 开 发 行 并 上 市 流 通 的股 票 不 足 1 2个 月取 得 的投 资
收益 。 ” 的 理解 。
下笔者将从对相关法规 、 政策理解的角度谈谈对此 问题的看法 。


相 关 法 规 政 策
1 . 2 0 0 8年 1月 1日起 施 行 的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企 业所 得 税
题 的 理解 与运 用 上 存 在 把 握尺 度 不 同的 情况 。 且 各 地 税 务 机 关 对 于此 问题 均 采 用 以对 应 企业 管理 局 的 理解 为主 。 那 么 各 企 业 在 执 行此 项 税 收 优 惠 政策 时必 然存 在 一 定 的信 息 不 对 称 及相 关

39【涉税事项名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39【涉税事项名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涉税事项名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一、业务概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主要是指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并且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四、业务流程和时限业务性质:即办+后续管理业务流程:纳税人申请→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办结法定时限:无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五、操作规范和工作要求1.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对纳税人申请的备案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核,分别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表必须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内容。

各类备案资料,必须使用A4纸进行打印或复印,注明“与原件相符”等字样并加盖公章。

2.予以受理的,在纸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中签署意见连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交纳税人。

登录综合征管软件-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表,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中录入企业基本情况、申请备案事项、附列资料等内容。

备案资料定期转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报送资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退还纳税人,不予受理。

六、应用系统操作模块综合征管软件:企业所得税信息维护组-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表七、相关事项及后续管理1. 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岗接收资料,对纳税人提供的备案材料与法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安排2(含)人以上依法进行实地核查,重点对企业从事项目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文,从事项目的财务核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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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3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概述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条件或资格
(一)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二)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三)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四、享受优惠方式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五、享受优惠时间
预缴享受
六、留存备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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