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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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和促进,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是指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企业分类的规定划分为中小企业的工商注册企业。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创新、发展壮大。

第四条政府各级应当加强中小企业的宏观调控,采取措施,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二章政府责任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制定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引导和推动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和支持,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技术支持和市场信息等方面的。

第七条地方政府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动信用体系和信息咨询服务平台的建设,提供信用评级服务。

第八条地方政府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风险投资和融资担保服务,建立风险基金和支持基金。

第三章政策扶持第九条国家采取措施,支持中小企业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的创造和保护。

第十条国家鼓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第十一条国家支持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合作,引导中小企业加大自主创新和技术研发投入。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地方政府投资兴办中小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业园区,提供基础设施和服务支持。

第四章优惠政策第十三条国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化的税收政策,适当降低中小企业的税负。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和优惠利率,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便利度。

第十五条地方政府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用地补贴和租金优惠政策,降低中小企业的运营成本。

第十六条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国际合作和对外贸易,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和便利。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对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受害中小企业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并依法受到保护。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服务企业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2]29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服务企业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2]29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服务企业工作的通知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服务企业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2〕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市十三届人大会议关于打造全国发展软环境最优城市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巩固扩大“治庸问责”和服务企业活动成果,不断改善我市投资发展环境,完善服务企业长效机制,实现服务企业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2年服务企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提高服务质量(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人事变动情况调整市服务企业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明确服务企业工作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处室)和联络员,制订年度服务企业工作实施方案,细化服务措施,落实责任目标。

要结合实际和工作职责,集中力量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牵涉面广、影响面大的普遍性问题以及生产经营中面临的实际困难,进一步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二)健全市领导同志对口联系新城区以及重点产业、重大项目的工作机制。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口联系新城区以及相关重点产业重大项目等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2〕10号)的要求,各责任部门要统筹安排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调研走访活动,并按照对口联系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有关工作的要求做好督办落实工作。

(三)坚持市领导同志与企业对话会制度。

全年组织召开市领导同志与直通车大企业、中小(民营)企业对话会各1场,强化企业反映问题的“责办、督办、协办”工作机制。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意见【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武政办[2007]126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8.13【实施日期】2007.08.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意见(武政办〔2007〕1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省、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的精神,加快我市中小企业特别是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提出意见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战略意义2006年,全市中小企业登记户数11.78万户,在上年末基础上净增加9795户,增长9.06%,发展势头迅猛。

2006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中的中小企业完成工业产值1614亿元,增长32.7%,增幅高出全市规模以上工业总体增幅10个百分点;同时,规模以上工业中的中小企业销售收入增长29%,利润增长36.5%,增幅分别高出全市规模以上工业总体增幅9个、27个百分点,为全市工业经济发展和经济实力提升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与沿海发达地区相比,我市中小企业发展还很不够,规模以上企业数量较少、企业整体素质不高、竞争力不强,成为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薄弱环节。

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创新武汉”、“和谐武汉”建设的现实需要。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位置来谋划,切实抓紧抓好,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中小企业成长支撑体系,优化企业成长的机制和环境,以成长为主线,以创新为动力,促进中小企业快速生成和骨干企业发展壮大,着力培育一批竞争优势明显、社会贡献突出的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创新创业,促进就业增加,加强中小企业的扶持和保护,保障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是指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一定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类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公正的法律保护,促进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中小企业的发展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提升竞争力。

第五条中小企业的发展应当坚持依法办事、诚信经营的原则,增强企业的自律意识和市场规则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参预国际合作与竞争,提升国际竞争力,积极参预全球供应链和价值链,推动中小企业的国际化发展。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建立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优化创业创新环境,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保障。

附件:1、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指导意见2、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3、中小企业融资支持政策措施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小企业:指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一定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类的企业。

2、市场竞争环境:指经济市场上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包括市场准入、价格竞争、产品差异化等因素。

3、公平的法律保护:指国家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4、资源配置: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将资源从一种用途转移到另一种用途的行为和过程。

5、自律意识:指企业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保持良好的道德品质,自觉遵循商业伦理的意识。

6、国际竞争力:指企业在国际市场中与其他企业竞争的能力和水平。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贯彻《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贯彻《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贯彻《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7•【字号】武政办[2006]61号•【施行日期】2006.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企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贯彻《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6〕61号2006年2月27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部门:市经委关于贯彻《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经委关于贯彻《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的意见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加快我市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降低中小企业准入门槛(一)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允许突破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排列顺序,可以将行政区划放在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之间使用,也可以用投资者个人姓名作字号。

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允许在使用新名称的同时加注原企业名称。

(二)放宽企业冠名条件。

对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省著名商标持有企业、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中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凡企业提出要求的,可由市工商局报省工商局申请冠省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以扩大中小企业的知名度。

凡以“高新技术”、“新技术”、“高科技”作为行业特点的中小企业,根据企业要求允许在其名称中使用“高新技术”、“高新技术(开发)”等字样,也可不使用具体行业用语。

(三)放宽企业经营场所限制。

对中小企业注册登记时提交的住所使用说明,凡以租赁宾馆、旅店、商场(厦)、办公楼、写字楼等作为住所且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只需提交出租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及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及原文

《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及原文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及原文一、引言二、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1. 法律适用范围中小企业促进法适用于在境内注册的、依法设立的非国有资本投资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其中,中小企业包括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

2. 政府支持措施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了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措施,其中包括财政支持、信贷支持、税收优惠、技术支持、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政策。

3. 保护措施为了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和合同纠纷处理等内容。

4. 促进创新创业中小企业促进法鼓励和支持创新创业,提出了鼓励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等具体措施。

5. 监督和评估中小企业促进法建立了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通过定期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任务。

三、中小企业促进法(法律原文)(以下为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部分内容,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高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创新创业,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促进应当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依法管理、鼓励发展的原则。

第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中小企业促进工作中的政策宣传、法律法规培训、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金融信贷等服务工作,保障中小企业依法享受政策支持、技术支持、金融支持。

第四章监督和评估第二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开展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认真对待广大中小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加强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政策研究和制度创新。

四、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创新创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2.25•【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4年11月26日在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潘国祥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04年11月23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对办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会议对修改工作给予充分肯定,认为办法草案修改稿反映了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意见和有关方面的修改意见及建议,更趋完善,同时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

会议期间,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经济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对办法草案进行了修改。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对修改情况进行审议,提出了办法草案表决稿。

法制委员会认为,办法草案经过常委会会议的两次审议和修改,已经基本成熟,能够适应培育和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11月25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办法草案表决稿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一、根据审议意见,将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并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根据审议意见,在办法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建立各类行业协会”后,增加“协助行业协会实现其社会功能”的表述。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2.25•【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2004年9月21日在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谭从新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计划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2004年工作要点的安排,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将制定《武汉市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今年经济立法的重点上报市人大常委会,并按照市委主要领导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地方立法的指示和常委会分管领导的要求,积极参与《办法》的起草工作。

一是按常委会的安排,对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起草日程提出明确的要求;二是直接参与《办法》内容的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三是为配合《办法》的起草工作,财经委于2004年下半年开始,对全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情况组织了检查,听取了市经委、发展计划委、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乡镇企业局等政府部门的汇报,召集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市中小企业协会、市无线电二厂、中南水泥制品厂、东湖工艺品厂、一冶等十余家中介组织和中小企业进行了座谈。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苏忠遂积极提议并高度重视《办法》的起草工作,在立法项目的确定、起草专班的组建、起草日程的安排、具体条款的设计等方面都予以具体的指导。

5月13日和7月21日两次专题听取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经委关于《办法》起草情况的汇报,并对《办法》的起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市政府《办法(送审稿)》初步确定后,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专门委托武汉市企业家协会召开了两次部分中小企业代表座谈会,就《办法(送审稿)》的内容,征求了近40家中小企业意见(其中24家企业负责人参加了座谈,10余家企业书面或电话反映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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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批准部门】8;818;81801;
【批准日期】2005.01.19
【发布部门】武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5.01.19
【实施日期】2005.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实施
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并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提供服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辖区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结合本市实际,确定并公布本市中小企业重点发展的产业指导目录,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措施,重点扶持与本市支柱产业、优势行业分工协作、专业配套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鼓励创办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注册资本可以分期注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社会各类投资者以其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及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创办中小企业。

高新技术和其他无形资产作价占注册资本的比例,除国家已有规定外,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第五条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经营领域,中小企业都可以进入并依法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限制,但污染环境、浪费资源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除外。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等公共资源配置方面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平等的服务和支持。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基金的设立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捐赠,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条市财政预算应当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有关事项。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财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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