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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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重新公布《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重新公布《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重新公布《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0.07.01•【字号】武自然资规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重新公布《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的通知武自然资规规〔2020〕1号各区(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市国土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土资规规〔2015〕2号)进行了评估,决定该文件继续施行,现予以重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7月1日武汉市规划用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依据《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结合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管理;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生态保护规划、功能区和“三旧”(旧城、旧村、旧厂)改造实施性规划等对用地兼容性有明确要求的,按其规划要求执行。

其他建设用地的规划兼容性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规划用地兼容应维护法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坚持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和公共利益优先,有利于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四条各类规划用地兼容性要求具体见附表。

其中:1.部分兼容“部分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单种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不超过30%,或混合其他两种及两种以上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之和不超过40%。

表中有单独注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被兼容的功能无法进行用地功能分区的,以上兼容比例按建筑规模计算。

同一街坊内相邻的同性质用地,可合并考虑兼容比例。

2.完全兼容“完全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一种或几种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可达100%。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文:----------------------------------------------------------------------------------------------------------------------------------------------------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32条、第62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五条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

第六条本市中心城区(即江岸、江汉、(编者注:此字左边为石,右边为乔)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建筑密度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详见后附《武汉市中心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及其说明),并按此进行建筑规划控制;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建筑按密度三区进行规划控制。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九条建筑工程的实地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道路坐标、控制高程和红线图测放。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2篇)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2篇)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提高城市建设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活动,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等。

第三条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效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优先发展生态文明,注重人文关怀,提高城市品质,推进城市功能优化、空间结构合理和环境质量提升。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的战略性规划,是指导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长期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要紧密结合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规划要求,明确城市发展目标和定位,提出有针对性的规划措施和建议。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充分考虑城市功能区的划分,包括居住区、工业区、商业区、交通枢纽、生态绿地等,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要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修复和生态保护,提升城市的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建筑规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对城市发展及建设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规定。

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具有实际可行性。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合理划定建设用地范围,包括土地用途和规模布局的控制要求,确保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注重交通组织和交通设施的规划,提供合理便利的交通条件,保障城市的交通运行效率。

第四章专项规划第十二条专项规划是指城市建设和发展中涉及特定领域的规划,如环境规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等。

第十三条专项规划的编制应结合具体领域的特点和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障特定领域的发展和保护。

第十四条专项规划要注重保护和传承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合理规划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和措施,维护城市的历史文化特色。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14•【字号】武政规〔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武政规〔2021〕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4日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9〕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变更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查询,有权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依照相关程序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派出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实施性规划、专项规划等上位规划的要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以及规划管理实施工作。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32条、第62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五条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

第六条主城区(即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七个城区)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具体划分见本规定附件一:《武汉市主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进行建筑规划控制,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按密度三区进行控制。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九条建筑工程的实地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道路坐标、控制高程和红线图测放。

第十条建筑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竣工测量图纸和相关资料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验收合格的,颁发规划验收合格文件。

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文件。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十一条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0.9倍;密度二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0倍;密度三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1倍,其中在国家级开发区和东西湖、汉南、江夏、蔡甸、黄陂、新洲建制镇规划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2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10米,密度二区内不少于12米,密度三区内不少于14米;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下的不少于6米,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上的不少于8米。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试行版)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试行版)

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园林绿化、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第四条建设用地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当彰显滨江、滨湖特点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

第六条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交通和市政设施先行,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

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凡符合《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表》(附表1-1)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七条在风景名胜区、旧城风貌区等城市特殊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报建。

城市重要地段、重点区域、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当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同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总平面设计。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等的,应当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对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实行放线和验线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2023年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引言:随着城市人口的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武汉市作为中部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其城市建设发展日益迅猛。

为了推动健康、可持续、高效的城市建设,提高城市的品质和居住环境,武汉市在2023年制定了《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一、总体要求1. 强调可持续发展原则,推动绿色建筑和环境保护。

2. 提高建筑设计和施工质量,加强规划管理与实施。

3. 鼓励创新,推动城市建筑技术和风格的多样化。

4. 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城市建筑的智能化水平。

5.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城市历史。

二、城市用地规划1. 合理规划用地,科学确定不同类型建筑的用地范围和比例。

2. 加强城市用地开发控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 保护农田和自然生态,合理规划绿地和公共空间。

4. 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

5. 鼓励发展城市农业和生态农业,保障城市食品安全。

三、建筑设计与施工1. 推动绿色建筑发展,鼓励使用节能、环保材料。

2. 加强建筑设计审查,确保设计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3. 提高建筑施工质量,加强工程监管,严禁违法施工。

4. 推动建筑产业化,提高建筑施工效率,降低成本。

5. 制定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建筑安全稳固。

四、智能城市建设1. 推动智慧城市建设,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的信息化建设。

2. 鼓励使用智能化建筑管理系统,提高建筑的控制和管理能力。

3. 加强城市建筑互联网应用,提供便捷的公共服务。

4. 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5. 设立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支持智慧城市技术研发和应用。

五、历史文化遗产保护1. 制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保护和修复历史建筑。

2. 强化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严禁破坏和损毁历史建筑。

3. 鼓励利用历史建筑进行文化创意产业开发。

4. 加强历史文化遗产教育和宣传,增强市民的历史文化意识。

5. 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2024年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4年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4年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很抱歉,由于我的回答长度限制,无法提供____字的回答。

以下是一个大纲,您可以根据这些主题自行展开:
1. 引言
- 介绍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背景和目的
- 概述规定的重要性以及对武汉城市发展的影响
2. 城市规划概览
- 介绍武汉市的地理和人口情况
- 概述城市规划的原则和目标
3. 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详细介绍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如土地利用规划、建筑设计规范、绿化要求等
- 解释规定的目的和意义,如提升城市形象、保护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等
4. 规划与环境保护
- 分析规划对环境保护的影响和作用
- 探讨规划如何兼顾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平衡
5. 建筑规划与公共设施
- 探讨规划如何考虑公共设施建设,如道路、交通、医疗等- 分析规划对公共设施提升和改善的贡献
6. 城市发展与社会经济
- 分析规划对城市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影响
- 探讨规划如何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
7. 规划实施与管理
- 分析规划实施的挑战和问题
- 探讨规划管理的策略和措施
8. 结论
- 总结规划的重要性和优势
- 展望未来规划的发展方向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内容或有其他问题,请随时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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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园林绿化、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第四条建设用地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当彰显滨江、滨湖特点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

第六条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交通和市政设施先行,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

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凡符合《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表》(附表1-1)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七条在风景名胜区、旧城风貌区等城市特殊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报建。

城市重要地段、重点区域、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当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同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总平面设计。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等的,应当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对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实行放线和验线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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