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行政复议错案责任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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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2•【字号】白政发[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07〕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白城市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白城市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保障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政令的统一,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所属部门根据行政管理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规定、决定、命令、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清理、检查等内容的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内部工作规范,部署阶段性工作的文件,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是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适当实施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规范性文件监督的具体工作。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15•【字号】白政办函〔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的通知白政办函〔2022〕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白城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15日白城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加分管的负责人。

本规定所称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第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坚持以出庭为常态,不出庭为例外,支持和尊重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第四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的材料,并可以另行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提交的情况说明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五条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工作人员出庭:(一)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行政征收与补偿、确认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二)人民法院书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三)其他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8•【字号】白政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白政发〔200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白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1月5日召开的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白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白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白城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四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局主任、局长。

第五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并对市长负责。

第六条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

市长外出期间,可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七条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对分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汇报。

第八条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市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工作。

吉林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吉林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吉林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吉林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已经1999年2月1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洪虎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吉林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预防行政执法错案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错案责任,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违法或不当,依照本办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监督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全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地区和本部门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监察、人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做好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应当遵循有错必究、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与错案确认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行政执法错案的,属于本办法追究范围:(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五)行政职权行为明显不当的;(六)其他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

第七条通过下列途径发现并确认的行政执法错案,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予以撤销或变更的行政案件;(二)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变更的行政案件;(三)政府法制部门、上级行政执法机关通过行政执法检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诉、检举等途径发现并责令撤销或变更的行政案件;(四)已经或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赔偿的行政案件;(五)其他依法确认的行政执法错案。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大厅分厅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7号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大厅分厅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7号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大厅分厅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大厅分厅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政务大厅分厅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21日政务大厅分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吉政发〔2018〕6号)通知要求,为统一监督管理各类办事大厅,以“一个厅”(市政府政务大厅)为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提供审批服务为目标,加快各行业办事大厅整合。

对于目前确因受场地条件限制暂时无法整合进驻市政府政务大厅(以下简称“市政务大厅”)的部门办事大厅,设为市政务大厅分厅。

第二条按照省、市“只跑一次”改革部署,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暂设市人社局、市交警支队、市社保局、市医保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7个部门办事大厅为市政府政务大厅分厅。

第三条市政务大厅具备可容纳条件时,分散设立的部门办事大厅将全部进驻市政务大厅。

第四条分厅是市政务大厅重要组成部分,受本部门和市优化政府服务改革组双重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是各分厅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审批服务的基本标准,是各级检查部门对各分厅日常管理、服务质量实行监督、检查、考核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分厅所属部门为分厅建设单位,负主体责任:(一)依法合规设置行政审批事项及流程,目录之外无审批;(二)分厅工作人员的配备、培训及日常管理工作;(三)分厅硬件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及日常维护;(四)办公秩序维护及场所公众安全保障。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调整和撤销部分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白政办函〔2021〕31号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调整和撤销部分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白政办函〔2021〕31号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调整和撤销部分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正文:----------------------------------------------------------------------------------------------------------------------------------------------------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调整和撤销部分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白政办函〔202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市政府决定成立、调整和撤销部分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新成立的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一)白城市鲁固直流外送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洪慈常务副组长:李子罡副组长:黄河清、张晓波、王海刚、王天昊办公室设在市能源局。

(二)白城市“百里绿水生态长廊”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李洪慈副组长:纪纲、黄秀清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

(三)白城市消防救援委员会组长:纪纲副组长:刘景利、孙晓东、李向刚、刘迎祥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支队。

(四)白城市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推进专班组长:纪纲副组长:刘景利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

(五)白城市打击治理跨境赌博专项领导小组组长:陈锋副组长:宋力民、齐军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六)白城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组长:陈锋副组长:宋力民、马刚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七)白城市企业信息公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沈雪松副组长:付秀杰、郭佳、车晓光、张军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

(八)白城市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沈雪松副召集人:郭佳、车晓光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

(九)白城市“互联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沈雪松副组长:付秀杰、郭佳、车晓光、张军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

(十)白城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常预副主任:孙伟光、孙永德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3.18
•【字号】白政办发〔2022〕4号
•【施行日期】2022.03.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白政办发〔20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我市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按照《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要求,市政府对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动态清理。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有关内容进行废止。

凡宣布废止的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政策衔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空档”。

努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8日附件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8号)
2.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9号)。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4篇)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管理行为,强化行政责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追究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在行政机关管理行为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违法、过失或者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行为,由行政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赔偿损失,并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法严格区分责任,明确追究主体和程序。

第二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主体第五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侵权人以及受害人等。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标准,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

第七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履行职责,如实录入相关信息,提供相关证据,确保行政过错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专门部门或者专职人员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并公开联系方式,接受被侵权人和受害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程序第九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程序包括事前预防、事中追究和事后处理三个阶段。

第十条事前预防阶段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促使行政机关能够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事中追究阶段主要包括被侵权人或受害人的投诉和举报,行政机关接受投诉和举报后立即组织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事中追究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接受投诉和举报:被侵权人或受害人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二)调查核实: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收集相关证据。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16•【字号】白政办函〔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通知白政办函〔2020〕12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保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有序进行和文件质量,在广泛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编制了《白城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现印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一、各部门起草的拟以市政府(办)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按计划进行报送,凡没有列入今年计划的,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审查。

对确属事先无法预见且必须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制发后,签批到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报送的拟以市政府(办)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本《计划》和《白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执行。

在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意见,科学论证。

并对规范性文件执行后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风险评估。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由申请制发文件的部门完成,在可行性调研论证阶段,起草部门可邀请市司法局提前介入,便于了解实情及审核把关。

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有关单位组织起草,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制发文件的部门承担。

四、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要从全局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深入研究问题,科学合理地设计制度。

各有关单位对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草稿,要认真研究、及时回复意见。

五、申请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单位向市司法局报送规范性文件草稿,必须先经本单位内部讨论通过,由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多个起草部门主要领导共同签字,并分别加盖公章。

行政机关责任追究的规章制度

行政机关责任追究的规章制度
行政机关责任追究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法律依据:行政机关责任追究依据行政法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力,以及行
政机关应承担的责任。

2. 条件限制:行政机关责任追究的规章制度通常对责任追究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例如,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主观过错,同时还需要经过相关程序的证
明和确实。

3. 追究方式:行政机关责任追究的规章制度对追究方式进行了规定。

一般来说,行政
机关责任追究可以通过行政问责、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

不同的责任追究
方式对应着不同的情形和严重程度。

4. 追究程序:行政机关责任追究的规章制度通常对追究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

包括责
任追究的启动程序、调查取证程序、听证程序、决定程序等。

5. 制度完善:为了确保行政机关责任追究的公正和有效,规章制度还会对相关制度进
行完善和补充。

例如,规定了行政机关责任追究的时限、追究结果的公示等。

这些规章制度的运用,旨在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促使行政机关更好地履行
职责,提高行政效能。

同时,也保障了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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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发文单位:白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文号:白府法字[2003]7号
发布日期:2003-6-25
执行日期:2003-6-25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依法行政,根据《吉林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及有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及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复议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执行职务中故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执法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错案责任,应当依据错误事实、行为人的法定职责、主观过错以及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确定。

第五条错案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责任自负、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办案行为及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都有监督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七条复议工作人员及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在复议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不经法定程序立案,擅自受理和审理案件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歪曲或者伪造事实,涂改、隐匿、
偷换、销毁、伪造证据,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或者以威胁、引诱方式收集证据的;
(三)丢失或者损毁证据材料的;
(四)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询问笔录、复议讨论笔录或者私自制作及篡改的;
(六)非法干涉办案人员及下级复议机关依法审理案件的;
(七)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及时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辱骂、体罚当事人及其他复议参与人的;
(九)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十)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维持行政机关错误的处理决定,或者撤销行政机关正确的处理决定的;
(十一)泄露复议工作秘密的;
(十二)其他违法办案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第三章责任区分
第八条承办人故意违法办案或者过失违法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承办人经说明,批准人仍主观臆断,拒不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见造成错误的,由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

批准人同意承办人错误意见的,由承办人、批准人共同承担责任。

第九条集体讨论案件时,主持人或负责人违反规则导致行政复议决定错误的,由主持人或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条上级复议机关否定下级复议机关正确决定的,由上级机关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下级机关拒不执行上级机关行政复议决定的,由下级机关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对违法错案责任人的追究,应当根据错误行为的具体情况确定:
(一)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责令作出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并可视情节收缴行政复议工作证或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证;
(三)确有犯罪嫌疑的,应当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错案责任人主动承担责任、纠正错误、消除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错案责任人明知办理案件有错误而坚持不予纠正或者阻碍对违法办案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五章追究程序
第十四条监察部门与法制部门应根据白府法监联字[2003]1号文件建立联合通报制度,对错案由法制办提出处理建议,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错案责任的追究处理。

第十五条对错案责任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申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监督
第十六条复议工作人员所在机关应根据内部监督机制,及
时发现并纠正违法办案。

第十七条上级复议机关有权调查、追究下级复议机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或者责成下级复议机关调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下级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调查、追究情况报告上一级复议机关。

上级复议机关发现下级复议机关对错案责任追究处理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下级复议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报告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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