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湖泊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提供重要的生态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武汉市湖泊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制定了《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以确保湖泊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
二、湖泊保护区划划定根据湖泊的重要性和保护需求,将武汉市的湖泊划分为不同的保护区划,包括核心保护区、缓冲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核心保护区是指湖泊的核心区域,对人类活动限制较大;缓冲保护区是指核心保护区的外围区域,对人类活动限制适度;一般保护区是指湖泊周边的一般区域,对人类活动限制较小。
三、湖泊保护管理机构设立湖泊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湖泊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机构由相关政府部门、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组成,担负着湖泊资源的保护、监测、评估和管理等职责。
同时,机构还负责开展湖泊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湖泊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四、湖泊保护措施1. 湖泊水质保护:加强水质监测和评估工作,建立水质保护目标,制定相应的水质保护措施,防止水体污染和富营养化现象的发生。
2. 湖泊生态保护:制定湖泊生态修复和保护计划,保护湖泊的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
加强湖泊的湿地保护和修复工作,提升湖泊的生态功能。
3. 湖泊景观保护:制定湖泊景观保护规划,保护湖泊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限制不合理的建设和开发活动,保持湖泊的原始风貌和生态环境。
4. 湖泊资源合理利用:制定湖泊资源利用规划,合理开展湖泊的渔业、旅游和水上运动等活动,保障湖泊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5. 湖泊环境监测和应急管理:建立湖泊环境监测网络,及时监测湖泊的水质、生态和景观等指标。
同时,建立湖泊环境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五、湖泊保护宣传教育加强湖泊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湖泊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举办培训班和制作宣传材料等方式,向公众普及湖泊保护知识,倡导公众参与湖泊保护的行动。
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

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正文:---------------------------------------------------------------------------------------------------------------------------------------------------- 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1991年12月21日武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2年3月14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范围,使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扶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和改善环境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统一领导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市、区(县)环境保护局是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港务、港航监督、渔政、公安、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承担环境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湖泊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湖泊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点。
一、湖泊保护的基本原则1.1 湖泊生态优先原则:将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首位,确保湖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1.2 法律法规原则:依法保护湖泊资源,加强对湖泊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湖泊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1.3 综合管理原则:采取综合管理措施,解决湖泊面临的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提高湖泊水质和生态环境。
二、湖泊保护的管理措施2.1 湖泊保护区划:根据湖泊的功能和特点,划定湖泊保护区,明确不同区域的管理要求和限制。
2.2 湖泊水资源管理:建立科学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合理利用湖泊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3 湖泊环境监测与评估:建立湖泊环境监测网络,定期监测湖泊水质、生态状况等指标,及时评估湖泊保护效果。
三、湖泊保护的生态修复3.1 湖泊生态修复项目:针对湖泊生态环境问题,制定相应的生态修复项目,如湖泊水质改善、湿地恢复等。
3.2 湖泊水生态系统恢复:通过生态修复手段,恢复湖泊的水生态系统,提高湖泊的自净能力和生态功能。
3.3 生态补偿机制:建立湖泊生态补偿机制,对湖泊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保护赋予经济补偿,激励各方积极参预湖泊保护。
四、湖泊保护的监督与执法4.1 监督机构的设立:建立湖泊保护的监督机构,加强对湖泊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4.2 执法力量的加强:加强湖泊保护执法力量的建设,提高执法效能,严厉打击湖泊资源的非法开辟和破坏行为。
4.3 违法行为的处罚:明确湖泊保护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震慑。
五、湖泊保护的宣传教育5.1 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湖泊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湖泊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5.2 媒体的参预:发挥媒体的作用,加强对湖泊保护的宣传报导,提高社会对湖泊保护的关注度。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湖泊作为自然生态系统中重要的水域资源,对维持生态平衡、保障水资源安全、促进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湖泊的保护与管理,武汉市制定了湖泊保护条例,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以确保湖泊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
二、湖泊保护范围根据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湖泊保护范围包括市内所有的湖泊和相关湿地。
湖泊的划定应根据其水域面积、水质状况、生态功能等因素进行科学评估和划定。
三、湖泊保护目标1. 维护湖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保护湖泊的生态功能;2. 提高湖泊水质,保障水资源安全;3. 促进湖泊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湖泊生态系统的物种多样性;4. 加强湖泊环境管理,提升湖泊景观品质。
四、湖泊保护措施1. 湖泊水质保护(1) 制定湖泊水质保护标准,加强水质监测和评估;(2) 加强污染源的管控和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3) 推广生态修复技术,改善湖泊水质。
2. 湖泊生态保护(1) 制定湖泊生态保护规划,明确湖泊保护的重点区域和措施;(2) 加强湖泊湿地保护,维护湖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3) 加强湖泊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珍稀濒危物种。
3. 湖泊环境管理(1) 制定湖泊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权限;(2) 加强湖泊岸线管理,控制非法占用和破坏行为;(3) 完善湖泊公共设施建设,提升湖泊景观品质。
五、湖泊保护监督与执法1. 设立湖泊保护监督机构,负责湖泊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2. 加强湖泊保护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3. 推行公众参预机制,加强社会监督。
六、湖泊保护宣传与教育1. 加强湖泊保护宣传,提高公众对湖泊保护的认识和意识;2. 开展湖泊保护教育活动,培养青少年的环保意识;3. 制作湖泊保护宣传资料,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湖泊保护经费保障1. 设立湖泊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湖泊保护工作的投入;2. 拓宽湖泊保护的资金来源,吸引社会资本参预湖泊保护。
八、湖泊保护效果评估1. 定期对湖泊保护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和不足;2.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湖泊保护策略和措施。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26•【字号】•【施行日期】2019.07.26•【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11年12月26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2012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6月21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以区为主、街为基础、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的管理。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加大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创新管理体制,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和均等化水平,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综合管理考核。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5.12•【字号】•【施行日期】1994.05.12•【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1993年12月21日湖北省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4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适应现代化城市的建设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努力提高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共绿地水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本市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范围,各自负责。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城市绿化建设的依据。
城市绿化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修改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等。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湖泊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水资源、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武汉市湖泊的保护和管理,制定了《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本文旨在对该条例的实施细则进行详细介绍,包括湖泊保护的目标、责任分工、管理措施等内容。
二、湖泊保护目标1. 湖泊水质保护目标:确保湖泊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保持水体清澈、无污染。
2. 湖泊生态保护目标:保护湖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维护湖泊生物多样性。
3. 湖泊景观保护目标:保护湖泊周边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提升湖泊的生态环境和旅游价值。
三、责任分工1. 政府部门的责任:负责湖泊的规划、保护、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
2. 相关单位的责任:负责湖泊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包括湖泊水质监测、湖泊生态修复、湖泊景观保护等。
3. 公众的责任:积极参与湖泊保护工作,遵守相关规定,不乱倒垃圾、不乱采摘湖泊植物、不滥捕湖泊鱼类等。
四、湖泊保护管理措施1. 湖泊水质管理:建立湖泊水质监测网络,定期对湖泊水质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污染源。
加大对湖泊周边的农业、工业、生活污水的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2. 湖泊生态修复:对受损湖泊进行生态修复工作,包括湖泊水生态系统的恢复、湖泊岸线的修复等。
同时,加强湖泊生态环境的保护,禁止非法捕捞、破坏湖泊植被等行为。
3. 湖泊景观保护:制定湖泊周边的规划和设计标准,保护湖泊周边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加强对湖泊周边建设工程的审批和监督,确保建设项目不对湖泊景观造成破坏。
4. 宣传教育:开展湖泊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湖泊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
通过举办讲座、展览、宣传片等形式,向公众普及湖泊保护知识,引导公众爱护湖泊、保护湖泊。
五、监督与执法1. 监督机制:建立湖泊保护的监督机制,由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对湖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2. 执法措施:对违反湖泊保护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湖泊是自然生态系统中重要的水域类型,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水资源、促进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加强武汉市湖泊的保护工作,制定实施细则,明确相关管理措施和责任。
二、湖泊保护范围根据《湖泊保护条例》,武汉市湖泊保护范围包括市内的所有湖泊,其中包括东湖、西湖、南湖等重要湖泊。
湖泊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合理利用区。
三、湖泊保护管理机构1. 设立湖泊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湖泊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
2. 委员会下设湖泊保护管理局,具体负责湖泊保护工作的实施和监督。
四、湖泊保护管理措施1. 加强湖泊水质监测和管理,制定相应的水质标准和排放标准,对于超标排放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
2. 严禁在湖泊周边进行乱倒垃圾和污水的行为,设立监控设备加强巡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3. 加强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禁止非法捕捞、破坏湖泊植被和野生动物的行为,加大对湖泊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
4. 加强湖泊景观保护,限制湖泊周边的建设规模和高度,保持湖泊的原始风貌和生态特色。
5. 推动湖泊旅游业的发展,鼓励开展生态旅游和湖泊文化活动,提升湖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湖泊保护责任1. 政府部门负责湖泊保护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加强对湖泊保护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2. 相关企事业单位要遵守湖泊保护的相关规定,主动履行湖泊保护责任,积极参预湖泊保护工作。
3. 公民应当自觉保护湖泊资源,不乱倒垃圾、乱排污水,积极参预湖泊保护宣传和教育活动。
六、湖泊保护宣传教育1. 加强湖泊保护知识的宣传,通过媒体、互联网、社区等渠道向公众普及湖泊保护的重要性和方法。
2. 开展湖泊保护主题活动,如湖泊清洁日、湖泊生态文化节等,提高公众对湖泊保护的关注度和参预度。
七、湖泊保护经费1. 政府应当拨付专项经费用于湖泊保护工作的开展,包括湖泊水质监测、管理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
2. 鼓励社会各界捐赠资金用于湖泊保护工作,设立湖泊保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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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划定的主要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适用二类水水质标准;
(二)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渔业水域和游泳区,适用三类水水质标准;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3日)修正
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
(1991年12月21日武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2年3月14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港务、港航监督、渔政、公安、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承担环境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二)港务、港航监督部门负责对船舶产生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和处理;
(三)铁道管理部门负责对火车产生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和处理;
(四)民航管理部门负责对航空器产生的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和处理。
第十条有关资源保护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对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一)土地、蔬菜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土地资源、蔬菜基地的开发、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二)农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药、化肥、农膜等污染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采实施监督管理;
(四)林业、园林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森林资源和城市园林绿化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五)水利、渔政、卫生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水资源、鱼类资源、渔业水域和生活饮用水水源卫生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并对污水养殖进行监测和管理。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部门在编制规划时,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江河湖泊等水体的保护,注意绿化和城市景观;在规划管理工作中,应当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范围,使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二)城市规划确定的商业区、居民区、文教区,污染程度较轻或者靠近城市中心区的工业区和农村等;
(三)污染较重的工业区和交通枢纽、主干道等为三类大气环境质量区,适用大气环境质量三级标准。
禁止向大气排放未净化处理、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含有毒物质的废气、粉生和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和气溶胶。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树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必须经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指定地点设置焚烧炉集中焚烧。
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扶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和改善环境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统一领导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市、区(县)环境保护局是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章 环境质量区的划分和管理
第十二条本市根据城市规划划分大气环境质量区、地面水域环境质量区和环境噪声控制区,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实施环境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功能分区的环境质量要求,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
第十三条各类大气环境质量区分别按照以下标准管理:
(一)国家批准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疗养区等区域,为一类大气环境质量区,适用大气环境质量一级标准;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本市实行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度。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之间,各级人民政府与所属有关部门之间,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与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必须签订《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监督实施。各级行政负责人为目标管理责任人。
(四)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排放污染物进行监督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科学研究,组织开展环境监测;
(六)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调解环境污染纠纷,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其他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一)公安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的排气、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染污实施监督管理和处理;
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批准部门】湖北Βιβλιοθήκη 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1992.03.14
【发布部门】武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2.03.14
【实施日期】1992.03.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3日)修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环境保护目标和各项具体指标列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在年度计划中予以落实,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八条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并监督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拟订并监督实施环境保护的规划和计划;
(三)参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区域开发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