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新版细则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依据《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措施》(建设部令第131号)、《相关深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相关问题通知》(建房[]5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存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遵照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标准。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能够后,完工立案之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协议约定支付预购房款(包含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细则所称监管银行,是指和预售人签署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置资金监管账户银行。
本细则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细则所称购房人,是指购置预售商品房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监管协议签署和账户设置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监管制度。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
第六条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该和预售款开户银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在银行设置预售款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款必需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存入监管账户。
第七条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应以栋为基础单位设置,一个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标,专用账户应分别设置。
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名称必需为基础账户+项目名称+相关楼幢号,而且预留签章要和专用账户名称一致。
未设置专用账户监管项目,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协议》网上签约立案、预告登记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项目预售过程中,监管银行标准上不得变更。
第九条有贷款商品房预售项目,专用账户标准上应该开立在提供贷款商业银行;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项目,预售人应该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是该项目标抵押权人。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文一、引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旨在保护购房者预付房款的安全,防范开发商挪用、冻结或滞留购房者的资金。
本文旨在制定实施细则,明确预售资金的使用、监管和追溯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二、预售资金的使用范围1. 购房者预付的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工程建设、建筑安装、购地税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与房屋销售相关的费用;2. 购房者预付的资金不得被开发商用于其他任何目的,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提供预付资金的使用明细和流水账等相关证明;3. 开发商应将购房者预付的资金存入专门设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确保资金安全。
三、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设立和使用1. 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前,应依法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向相关监管部门备案;2. 开发商应将购房者预付的资金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确保购房者资金的安全;3. 开发商不得挪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资金,不得将资金用于自身的消费或投资;4. 开发商应每月向监管部门报告预售资金的收支情况,确保预售资金的透明度。
四、预售资金监管的监督和惩处1.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日常监督,对开发商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2. 对于发现挪用、滞留或冻结购房者资金的开发商,监管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冻结其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3. 对严重违反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开发商,监管部门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其开发商资质。
五、购房者的权益保障1. 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提供资金监管账户的开户行、账号和余额等信息;2. 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提供预售资金的使用明细和流水账等相关证明;3. 购房者发现开发商挪用、滞留或冻结购房者资金的,有权向监管部门举报并要求追究相关责任;4.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购房者权益的保护,及时处理购房者的投诉和举报。
六、预售资金监管的追溯和赔偿1. 对于因开发商挪用、滞留或冻结购房者资金造成购房者损失的,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2. 开发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挪用、滞留或冻结的资金进行追溯,确保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3.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购房者资金追溯的监督,确保购房者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样本(三篇)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样本一、专用存款账户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以自身名称及《商品房预售证》记载的项目名称设立专用存款账户,企业名称须与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预留的银行签章名称也须与资金账户名称相符。
二、预售资金监管的变更如需变更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或资金账户,须取得原监管银行及工程监理单位的同意,然后向预售许可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解除原有监管协议,同时签订新的监管协议,确保原资金账户的预售资金全部转入变更后的账户,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在申请变更期间,该项目的网上预售将暂停。
三、预售资金的收存1.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机构在预售商品房时,应要求购房者直接将预付的购房款存入资金账户,不得直接收存。
2. 购房者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贷款银行应直接将贷款转入资金账户,并注明用途。
3. 分期或其他方式支付的商品房,购房合同中需明确付款次数、金额和时间,确保按约定将款项存入资金账户。
四、预售资金的使用1.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按季度编制用款计划,并分次向监管银行申请,用款计划应根据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制定。
2.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应专项用于相关工程建设。
其中,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未给出)的预售资金需按监管协议进行监管,以确保工程的进行。
3. 开发商申请使用预售资金时,需提供相应材料,如施工进度证明、采购合同、设计费用证明等。
4. 监管银行在以下情况下不予办理用款手续:收款信息与合同不符、账户余额不足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五、资金账户的管理1. 监管银行应每月提供预售资金的收支情况对账单,明确资金用途。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在每月规定日期前,将工程进度及对账单报送给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工程建设中如需超出用款计划,开发商需提供监理单位的证明材料,监管银行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支付。
3. 若发生退款,开发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购房者账户信息,监管银行审核后将款项退回购房者账户。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征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范商品房交易风险,防止出现新的商品房“烂尾”项目,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3)1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含住宅、非住宅建设项目以及商业和住宅混合体,不含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住房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由购房人缴交的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本细则所称预售人,是指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细则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进行监管。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或不动产首次登记)终止。
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
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对监管银行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行为的监督检查。
盟市、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易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支出、使用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情况;(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备案工作;(三)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支出、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他有关工作。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三篇)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支付给开发商的资金,包括商品房订金、首期款、二期款、临时性贷款等。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资金安全与效益的平衡。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严格执行监管规定,提高监管效能,保证监管公正、透明。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当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系统,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准确性。
第二章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第七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是经相关部门备案登记的机构。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金实力;(三)有相关业务人员,并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第九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结构,并明确内部职责分工。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制度,包括预售资金监管操作流程、内部审批程序、业务风险管理等。
第三章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内容第十一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内容主要包括:(一)核实开发商预售商品房的合法性;(二)核实购房人支付预售资金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三)监督和管理预售资金的流转和使用;(四)核实购房人已履约的情况,保障购房人的权益;(五)其他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的内容。
第十二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对开发商和购房人的身份进行严格核实,确保其合法性。
第十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售资金流转和使用的审批制度,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第十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对开发商的预售资金账户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第十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售资金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模版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模版一、总则1.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保障购房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实施细则。
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商品房预售项目的资金监管工作。
3.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开发商应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资金监管,并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设立1.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应当由开发商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确保独立于开发商自有资金账户。
2.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开户行、账号、账户名称等信息应当如实公示,并定期更新。
三、预售资金划拨和使用1.开发商应当按照预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节点,及时划拨购房者的预售资金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2.开发商在使用预售资金时应遵守以下原则:(1) 不得将预售资金用于非购房用途;(2) 不得将预售资金用于其他项目投资或经营活动;(3) 不得挪用预售资金用于开发商自身的其他经济利益。
四、预售资金监管机构的职责1.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对开发商的预售资金进行监督和检查,核实资金划拨和使用情况。
2.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定期向购房者公示预售资金的监管情况和账户余额等信息。
3.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的违规行为,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和纠正。
五、购房者权益保护1.购房者可以向预售资金监管机构查询和咨询预售资金的监管情况和账户余额,随时了解自己的权益情况。
2.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对购房者提出的查询和投诉进行及时回应,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责任1.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挪用预售资金的开发商,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处罚。
2.对于未按本实施细则要求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不按规定使用预售资金的开发商,将被限制办理商品房预售活动。
七、附则1.本实施细则由国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克拉玛依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克拉玛依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3)16号)、《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3)12号)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保障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
全部房价款包括购房人缴纳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
本细则所称监管部门,是指依据其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归集、支出、使用进行监管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本细则所称预售人,是指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细则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建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强化资金监管;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各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具体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克拉玛依中心支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
克拉玛依银保监分局负责对商业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各监管银行负责在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对预售资金收缴、使用实施具体监管。
人民法院保全、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3)12号)执行。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5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____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____号)、《____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____》(建房[____]____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之后,竣工备案之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细则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预售人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
本细则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细则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监管协议签订与账户设立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监管制度。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
第六条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与预售款开户银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在银行设立预售款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款必须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存入监管账户。
第七条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应以栋为基本单位设立,一个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的,专用账户应分别设立。
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名称必须为基本账户+项目名称+相关楼幢号,并且预留签章要与专用账户名称一致。
未设立专用账户的监管项目,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预告登记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项目预售过程中,监管银行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九条有贷款的商品房预售项目,专用账户原则上应当开立在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项目,预售人应当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是该项目的抵押权人。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文(5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监管和管理,促进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商品房销售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产权管理机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等各相关主体的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指的是购房人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前支付的一定金额,包括购房款、首付款、订金等。
第二章预售资金的存储和监管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预售资金存入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专户,并由预售资金监管机构进行监管。
第五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挪用、冻结或私自处置。
第七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确保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规范、高效。
第八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对预售资金进行核对和清点,确保预售资金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九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向购房人提供预售资金的状态和使用情况,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
第三章预售资金的使用管理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使用预售资金时,应当遵守《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预售资金应当按照用途的不同分别存入不同的商业银行账户,确保资金的专项使用。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使用预售资金时,应当按照工程进度、质量检验等要求进行结算,并及时报送相关报表给预售资金监管机构。
第十三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第四章预售资金的监管报表和公示第十四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制定预售资金监管报表,对预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报送。
第十五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披露预售资金的监管情况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查询。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3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现预售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账户,用于存放预售资金,该账户应当由监管机构和开发商共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透明度。
第四条:购房者支付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交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和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款项。
第五条:监管机构应当对购房者支付的预售款进行及时核实和登记,并向购房者发放预售款收据。
第六条: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向购房者提供预售款使用情况的报告,包括预售款的使用明细、资金余额和购房者权益的保障等内容。
第七条:监管机构应当对开发商的预售款使用进行审核,并进行风险评估,确保预售款的合法使用和购房者权益的保护。
第八条: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预售款监管制度,确保监管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监管机构和开发商应当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购房者的投诉和纠纷,并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监管机构应当对违规使用预售款的开发商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2)下面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一个草稿范本,供参考: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保障购房者的利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商品房预售资金指购房者在商品房项目未竣工前向开发商预付的购房款项。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纳入专门账户进行监管,并由独立的监管机构负责管理。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账户,每个商品房项目均应设立独立的账户。
第五条开发商在进场施工前应将预售资金存入专门的监管账户,并及时通知购房者。
第六条购房者在交纳预售款项后,应及时将购房款项存入指定的监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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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之后,竣工备案之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细则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预售人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
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
本细则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细则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监管协议签订与账户设立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监管制度。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
第六条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与预售款开户银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在银行设立预售款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款必须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存入监管账户。
第七条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应以栋为基本单位设立,一个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的,专用账户应分别设立。
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名称必须为基本账户+项目名称+相关楼幢号,并且预留签章要与专用账户名称一致。
未设立专用账户的监管项目,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预告登记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项目预售过程中,监管银行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九条有贷款的商品房预售项目,专用账户原则上应当开立在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
押的项目,预售人应当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是该项目的抵押权人。
第十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将监管账户一并公布。
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将监管账户在商品房销售场所予以公示。
第三章监管资金总额的确定
第十一条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包括(项目所需的建筑、配套设备、小区绿化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达到同步交付使用条件所需的建设费用)。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项目工程预算清册结合投标、中标通知书以及各类设备定购合同等资料,确定监管项目所需监管资金的总额。
第十二条监管项目的建设资金总额指监管项目从申请预售许可时的工程进度到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时要完成各分项工程所需投入的建设资金总和。
为防止不可预见事件的发生,保证扫尾工程的资金,监管资金的总额度应由监管项目的建设资金总额加上该建设资金总额乘以20%的不可预见费组成。
第十三条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设计、规划变更或设备更型等情形,涉及建设资金变动的,预售人可提交设计、规划部门的变更核定单、建设费用调整预算书及设备订购单,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监管资金总额和商品预售方案。
第四章预售款入账
第十四条预售人应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明确购房人缴款的方式及具体时间、金额和监管银行名称、账号,购房人持预售人开具的专用账户缴款单直接到监管银行缴款,预售人不得自行收存预售款。
第十五条购房人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由贷款银行负责在发放贷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划入监管银行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预售人凭购房人在监管银行的缴款凭证为购房人开具售房收款收据。
预售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供购房人将购房款存入监管银行资金专用账户的缴款凭证。
第五章预售款使用
第十七条在监管项目竣工备案、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前,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商品房预售款只能用于支付本项目的工程、建筑材料、配套设施、设备等款项和有关工程建设费用。
第十八条进入专用账户的预售资金数额超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定的额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提取超出部分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开发贷款或其他款项已用于支付了相应期间工程建设费用,满足建设要求的,已支付款项可折抵预售监管账户中相应监管金
额,并按照资金使用计划予以相应调用。
第十九条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该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建设进度,分期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
(一)达到主体结构封顶的,可使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XXX;
(二)达到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可使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XXX;
(三)预售商品房完成初始登记后,可使用剩余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全部利息。
第二十条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时,应当向管理机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
(二)经核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三)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建设进度施工完成证明。
完成商品房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及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其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买受人与开发企业达成退房协议并已办理相关退房手续的,开发企业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向管理机构申请解除退房房款部分的监管。
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解除退房房款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并通知监管银行解除对该退房房款部分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书面通
知监管银行暂停拨付专用账户内的全部商品房预售资金,并启动应急措施,协调相关部门监督专用账户内资金的使用:
1、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停工的;
2、预售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3、预售项目未按期交付使用的;
4、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定应当暂停拨付的其他情形;
5、其他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为。
第六章监管账户注销
第二十三条预售项目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申请解除资金监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所有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
1、违反本办法规定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2、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将贷款转入专用账户的;
3、未依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4、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
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移交相关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和银行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自201X年X月X日起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依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