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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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巴塞尔协议三是指自2022年开始执行的《巴塞尔协议III》,是国际银行业监管委员会(BCBS)为加强全球银行业监管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该协议的三大主要内容涵盖了资本充足性要求、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和杠杆比率要求。

下面将逐步深入探讨这三个内容,以帮助读者全面理解巴塞尔协议三的重要性和影响。

一、资本充足性要求资本充足性是衡量银行风险承受能力的重要指标,也是预防金融风险发生的核心措施。

《巴塞尔协议III》明确规定了银行的资本充足性要求,通过设立全球统一的资本充足性比率标准,确保银行业以强健的资本基础运营,并在面对市场动荡时能够有效承受冲击。

该协议要求银行依照一定的比例将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进行比较,以确保核心资本占比达到要求水平,同时有效控制银行过度依赖债务融资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流动性风险是银行面临的重要挑战,尤其在金融危机期间,流动性紧缺往往会导致银行无法继续运营。

《巴塞尔协议III》致力于规范银行处理流动性风险的能力,要求银行建立强大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确保在极端市场环境下能够持续提供流动性支持。

该协议要求银行依据一系列指标和要求,包括流动性缓存和流动性覆盖率等,以确保银行在面临流动性压力时能够及时应对,并有效规避潜在的流动性风险。

三、杠杆比率要求杠杆比率是衡量银行债务杠杆程度的指标,能够有效防止银行承担过多风险而导致系统性金融危机。

《巴塞尔协议III》规定了银行的杠杆比率要求,通过设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暴露的比例限制,以限制银行债务杠杆过高的风险,确保银行有足够的资本储备来应对财务风险。

杠杆比率是一种简单易行的指标,能够让监管机构和市场更好地了解银行的杠杆情况,便于预防金融风险。

巴塞尔协议三通过明确资本充足性要求、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和杠杆比率要求,为全球银行业的监管提供了规范化的指导,并以此来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金融风险。

巴塞尔协议三的实施对于银行业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巴塞尔协议3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3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3的主要内容一、巴塞尔协议3简介1.1 巴塞尔协议的背景巴塞尔协议,全称为《国际银行监管协议》,是由国际清算银行(BIS)制定的一系列金融规则和标准,旨在提高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巴塞尔协议的第三个版本即巴塞尔协议3,于2010年发布并在2013年正式实施。

##1.2 巴塞尔协议3的主要目标巴塞尔协议3的主要目标是加强银行业的资本充足性要求和风险监管,以减少系统性风险,提高金融体系的抗风险能力。

二、巴塞尔协议3的主要内容2.1 资本充足率要求###2.1.1 核心一级资本要求巴塞尔协议3规定,商业银行必须维持核心一级资本(CET1)的比率不低于 4.5%,以确保银行能够抵御潜在的损失。

###2.1.2 全面资本充足率要求协议要求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要求占比不低于4.5%,而其他资本层次的要求占比不低于13%。

2.2 杠杆率要求协议引入了杠杆率要求,旨在限制银行的杠杆风险。

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敞口的比率,协议规定商业银行的杠杆率要求不低于3%。

2.3 流动性要求巴塞尔协议3在流动性管理方面加强了监管要求。

协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维护特定的流动性比率,以确保其在市场压力下具备足够的流动性。

2.4 非流动性储备要求协议引入了非流动性储备要求,旨在减少银行因流动性危机而对外抛售资产造成的系统性风险。

商业银行需要根据资产负债表上的不同种类资产,建立相应的非流动性储备。

2.5 条款实施时间表巴塞尔协议3的各项规定实施时间被分为多个阶段,并为商业银行提供了逐步过渡的时间。

这样可以确保银行有足够的准备时间来满足协议规定的要求。

三、巴塞尔协议3的影响3.1 增强了银行业的风险管理能力巴塞尔协议3要求银行加强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管理,这意味着银行在面对金融危机时能够更好地抵御风险,减少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3.2 提高了金融机构的透明度和稳定性协议要求银行披露更多的信息,包括风险敞口和资本结构等,增加了金融机构的透明度,有利于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对银行的评估和监管。

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巴塞尔协议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在瑞士巴塞尔召开的国际货币金融会议上通过的。

这一协议是重要的国际金融协议,对于稳定全球金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的详细介绍。

一、协议背景在20世纪70年代,全球经济出现了快速发展的趋势,但是也出现了通货膨胀、货币贬值和金融市场动荡等问题。

这些问题导致了许多国家的货币和金融系统都面临严重的风险。

因此,国际货币金融会议(IMF)于1980年组织了来自63个国家的代表,在瑞士巴塞尔召开会议,旨在制定一个国际货币体系,以应对全球经济风险。

二、协议主要内容1.汇率制度:协议规定了三种汇率制度,即固定汇率制度、浮动汇率制度和货币联系汇率制度。

其中,固定汇率制度是指货币当局可以对货币的汇率进行调整,但汇率变动的范围较小;浮动汇率制度是指货币当局不对货币汇率进行限制,货币汇率将根据市场的供求情况自由浮动;货币联系汇率制度是指货币当局将货币与特定的货币篮子(例如美元)联系在一起,并规定了汇率变动的范围。

2.汇率变动:协议规定了货币汇率变动的触发条件和调节机制。

当一个国家的汇率偏离了75%的波动上限时,汇率将会被调整。

此外,协议还规定了货币当局可以采取措施来干预汇率市场,以维持汇率的稳定。

3.储备率:协议规定了各国中央银行在IMF中的储备率,即中央银行在IMF中的资金比例。

协议规定,中央银行需要维持不低于90%的储备率,以保证其资产负债表的稳定性和信誉。

4.金融风险:协议规定了金融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包括资本充足率、净错配和洗钱风险等。

当一个国家的金融风险超过某一特定水平时,该国的中央银行将会受到警告,并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协议对全球经济的影响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对于全球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协议的实施促进了全球货币一体化,使得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更加紧密。

其次,协议为各国金融监管提供了统一的标准,使得金融风险更加规范,有助于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1. 资本充足率要求,协议规定了银行必须具备一定比例的资本以抵御风险,即资本充足率要求。

根据协议,银行需要确保其核心资本和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低于一定的比例,以确保其有足够的资本来承担可能的损失。

2. 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协议明确了不同类型资产的风险权重,银行需要根据这些权重计算其风险加权资产。

不同类型的资产根据其风险程度被分配不同的权重,从而反映了其对银行的风险贡献。

3. 资本标准,协议规定了银行资本的构成和计算方法。

核心资本包括普通股、留存收益和其他一些可抵御损失的资本工具。

协议还规定了资本的最低比例要求,以确保银行有足够的资本来应对风险。

4. 贷款质量和风险管理,协议要求银行建立有效的贷款质量评估和风险管理系统,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测等方面。

银行需要对贷款进行充分的审查和评估,确保贷款的风险得到合理的管理和控制。

5. 透明度和披露要求,协议要求银行向监管机构和市场披露其
资本状况、风险管理政策和实施情况等信息,以增加透明度和市场
的信心。

6. 监管合作,协议鼓励各国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
以加强全球银行监管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目标是提高银行业的风险管理能力,确
保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通过规范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风险管理要求,协议旨在减少银行业面临的风险,提高银行的抗风险能力,从而减
少金融危机的发生概率。

这些规定对于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可持
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巴塞尔协议三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三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三的主要内容巴塞尔协议三是国际上关于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的重要协议,旨在提高银行业的资本充足性和风险管理水平,以保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该协议于2001年12月发布,是对前两个巴塞尔协议的重要补充和完善,对全球金融体系具有深远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三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本要求、杠杆比率、流动性风险监管、反周期性资本缓冲、计量金融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资本要求是协议的核心内容之一,它要求银行必须保持一定比例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相匹配,以确保银行在面临风险时有足够的资本进行抵御。

此外,协议还规定了杠杆比率,以限制银行的杠杆交易,防止过度杠杆化带来的风险。

另外,巴塞尔协议三还对流动性风险进行了监管,要求银行必须具备足够的流动性储备,以确保在面临流动性挑战时能够及时偿付。

同时,协议还引入了反周期性资本缓冲机制,要求银行在经济景气时增加资本储备,以抵御经济下行时可能出现的风险。

在风险管理方面,巴塞尔协议三对金融风险进行了全面的计量和监管,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银行必须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确保自身在面临各种风险时能够及时做出反应,降低可能的损失。

总的来说,巴塞尔协议三通过对资本要求、流动性风险、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提高了银行业的资本充足性和风险管理水平,有助于提升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同时,协议的实施也对银行业的经营模式和风险管理理念提出了新的挑战,要求银行在经营中要更加注重风险防范和资本管理,以适应新的监管要求和市场环境。

总之,巴塞尔协议三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深化,对于提高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业应当认真遵守协议的规定,加强风险管理,提高资本充足性,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挑战和风险。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和启示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和启示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和启示2010年9月12日,由包括中国在内的共27个国家银行业监管部门和央行代表组成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召开了央行行长及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此次会议上通过的全球银行业监管改革方案即《增强银行业抗风险能力》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与监测的国际框架》两项文件,按照习惯称其为《巴塞尔协议III》。

一、《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根据公布的细节,《巴塞尔协议III》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一)最低资本金比率一级资本金必须主要由普通股和留存收益构成,下限由4%上调至6%,根据协议安排,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4.5%,2014年为5.5%,到2015年达到6%,对于非股份制银行将建立合理的标准确保其资产质量,不再符合一级资本金要求的金融工具将自2013年始以每年10%的速度退出;仅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下限水平将自目前的2%提高至4.5%,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为4%,2015年达到4.5%;巴塞尔委员会还首次提出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要求,由扣除递延税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目的在于确保银行在危机时持有用于“吸收”损失的缓冲资金,资本留存缓冲的规定将于2016年1月起用,到2019年1月完全生效。

协议规定银行缓冲资本在危机中可适当减少,但若接近于零,则银行派息、回购股票和发放奖金等行为将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限制。

以上各项规定将使得各国银行到2019年时最低核心资本金比率达到7%,最低一级资本金比率达到8.5%。

(二)反周期超额资本缓冲(Counter-cyclical Buffer)根据协议,监管部门可以对经济周期的判断和对单个银行运营情况的评估来要求商业银行在经济上行期即信贷扩张时期计提超额资本,这样既能防止信贷过度增长又能使银行在经济下行期有较充足的资本金用于缓冲风险、弥补损失,以此保证周期内信贷供给和银行经营的稳定。

巴塞尔协议(一、二、三)内容总结

巴塞尔协议(一、二、三)内容总结

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巴塞尔协议Ⅰ1988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1、资本的组成。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

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

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

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

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

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目标标准比率。

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

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

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

①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

巴塞尔协议内容

巴塞尔协议内容

巴塞尔协议内容巴塞尔协议是国际上对银行资本监管的重要合作协议,旨在提高银行业的稳定性和抵御金融风险。

该协议于1988年在巴塞尔由各国的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达成共识,是银行业监管的基石之一。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资本充足性要求。

巴塞尔协议将银行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要求银行将至少8%的风险加权资产的风险暴露置于核心资本的限制之下。

其中,核心资本主要包括股本和盈余储备,具有较高的抗风险能力。

附属资本则是辅助的资本补充工具。

第二,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

巴塞尔协议规定了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按照其风险级别分配不同的权重。

例如,现金和政府债券被认为风险较低,可以用较低的权重计算在银行资本充足性的要求上。

而商业贷款和信用卡债权等风险较高的资产则需要使用更高的风险权重。

第三,市场风险的计量。

巴塞尔协议对银行利用金融衍生工具等进行交易产生的市场风险提出了规定。

为了抵制市场风险对银行的冲击,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充足性的计量,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等。

第四,杠杆率要求。

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性时,还应考虑其资产负债表上的总资产与核心资本的比率。

这一比率被称为杠杆率,旨在限制银行过度依赖债务融资的风险。

第五,监管监控和透明度要求。

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建立风险管理框架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银行对风险状况的准确评估和监测。

此外,协议还提倡银行与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透明度,以增加市场对银行风险的了解和评估。

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对全球银行业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有效提高了银行资本充足性和风险管理水平。

然而,巴塞尔协议也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一方面,一些国家担心协议过于严苛,对银行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一些观点认为协议并未充分考虑到金融衍生工具和复杂金融产品对风险的影响,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修订。

总之,巴塞尔协议是银行资本监管的重要里程碑,为全球银行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指导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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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演变及计算方法简单解析(2014-09-01 00:11:49)分类:金融(商业银行)标签:银行业推出巴塞尔协议得目得及意义: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得现实,从资本构成与资产风险权重两个方面监管与控制银行资产得风险,为国际金融监管提供统一得标准与方法,使金融监管得国际协作成为可能与必然。

目得:(1)消除国际银行间不公平竞争。

(2)为国际金融监管提供统一得标准与方法。

以下,首先介绍巴塞尔协议I、II、III得主要核心内容,提供资本充足率得一个简单算例。

因为计算(核心一级、一级与总资产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得分子与分母分别涉及银行得一级资本与二级资本与银行资产得加权风险值,即加权风险资产,所以再详细介绍银行资本得构成。

最后附上一个典型得巴塞尔协议III下计算资本充足率得内容框架以供参考。

BASEL I:1988年7月发布第一版《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有两项:资本得分类与风险权重得计算标准。

银行得资本可以划分为核心资本(一级资本)与附属资本(二级资本)两类。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与少数股权,核心资本占银行资本得比例至少50%;附属资本包括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一般准备金、长期次级债务等,附属资本得总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得100%。

风险权重得计算标准,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得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得表内与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100%四个风险档次。

巴塞尔协议对资本与资产得标准比例要求为:到1992年底,银行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得比例应达到8%,核心资本比例至少达到4%(即资本充足率)。

BASEL II:1997年7月,全面爆发得东南亚金融危机风暴促使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风险思考,催生了全面风险管理得理念。

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Ⅱ)。

新巴塞尔协议得重要特点之一,就就是继承第一版协议得同时,在“最低资本金要求”项下引入“操作风险”得概念,并同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得监督检查与信息披露一起,共同构成银行风险资本得计量与监管三大支柱框架。

There are three pillars in BASEL II, includes Capital Requirements, Regulatory Review Process and Disclosure & Market Discipline、Capital Requirements(Pillar 1) was calculated based on credit, market and operational risk, and many options could be chosed to this approach、Regulatory Review Process was operational controlled and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of Pillar 1、Disclosure & Market Discipline declared that capital adequacy and risk control must be disclosed and these requirements were common to all regulated firms、巴塞尔协议II提出两种处理信用风险得方法:标准法与内部评级法。

标准法采用外部独立评级机构确定被监管银行得风险权重,但不符合中国国内得基本国情。

内部评级法则就是新资本协议得核心内容,分为两种形式:初级法与高级法。

初级法仅要求银行计算出借款人得违约概率,其她风险要素值由监管部分确定。

高级法则允许银行使用多项自己计算得风险要素值。

计算方法:核心资本比率(即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风险加权资产*100%=核心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12、5*市场风险+12、5*操作风险)*100%≥4%总风险资本比率=总资本/风险加权资产*100%=(核心资本+附属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12、5*市场风险+12、5*操作风险)*100%≥8%BASEL III:受到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得直接催生,巴塞尔协议III诞生。

核心内容在于提高全球银行业得最低资本监管标准:(1)总资本充足率保持不变,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由现行得4%上调至6%,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由现行得2%提高到4、5%。

(2)增设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2、5%得“资本防护缓冲资金”。

由此,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与总资本充足率分别提高到7%、8、5%与10、5%。

(3)提出0-2、5%得逆周期资本缓冲区间,因地制宜。

关于计算资本充足率得一个简化示例:(来自:)本地规定现金与政府债券没有风险,居民抵押贷款50%风险,其她所有类型资产100%风险。

银行A有100单位资产,组成如下:现金: 10政府债券: 15抵押贷款: 20其她贷款: 50其她资产: 5又假设,银行A有95单位得债务。

根据定义,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即5单位。

银行A得加权资产风险计算如下:现金10 * 0% = 0政府债券15 * 0% = 0抵押贷款20 * 50% = 10其她贷款50 * 100% = 50其她资产5 * 100% = 5总加权资产风险65所有者权益5核心资产充足率(T1/加权资产风险) = 5/65 = 7、69%关于资本得定义:核心资本(一级资本):(1)实收资本,分为普通股与永久非累积优先股。

(2)资本公积(3)盈余公积(4)未分配利润(5)公开储备。

公开储备就是指通过保留盈余或其她盈余得方式在资产负债表上明确反映得储备,如股票发行溢价、普通准备金与法定准备金等。

(核心资本)附属资本(二级资本):(1)未公开准备金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得标准就是:在该项目中,只包括虽未公开,但已反映在损益表上并为银行得监管机构所接受得储备。

(2)混合资本工具就是指带有一定普通股性质又有一定债务性质得资本工具。

比如英国得永久性债务工具、美国得强制性可转换债务工具等。

(3)长期附属债务就是资本债券与信用债券得合称,它之所以被当做资本,就是因为它可以部分地替代资本得职能,可以同样为固定资产筹集资金。

银行一旦破产,损失先由附属债务冲销,再由保险公司或存款人承担。

一般情况下,只有期限在5年以上得附属债务工具可以包括在附属资本之中,但其比例最多只能相当于核心资本得50%。

次级长期债券即包括在长期附属债务内(次级长期债券得原始期限最少五年以上,经银监会认可,商业银行发行得普通得、无担保得、不以银行资产为抵押或质押得长期次级债务工具可列入附属资本,在距到期日前最后五年,其可计入附属资本得数量每年累计折扣20%。

如一笔十年期得次级债券,第六年计入附属资本得数量为100%,第七年为80%,第八年为60%,第九年为40%,第十年为20%)。

二级资本又有分为高档二级与低档二级,高档二级包括一般储备金、永久性累积优先股与重估储备(商业银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时,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得正差额);低档二级包括次级债券与定期、可累积优先股(历年股息可以累积发放得优先股票)等。

(附属资本)同时,为了使资本得计算趋于准确,《巴塞尔协议》还对资本中有些模糊得、应予以扣除得成分做了规定,包括:(1)商誉就是一种无形资产,它通常能增加银行得价值,但它又就是一种虚拟资本,价值大小比较模糊。

(2)从总资本中扣除对从事银行业务与金融活动得附属机构得投资。

央行2012年6月颁布得《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对资本得定义:核心一级资本包括:(一)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二)资本公积。

(三)盈余公积。

(四)一般风险准备。

(五)未分配利润。

(六)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其它一级资本包括:(一)其它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二)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二级资本包括:(一)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二)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得贷款损失准备超过最低要求得部分)。

巴塞尔协议III下得资本充足率计算框架内容:(摘抄自“中国银行2013年资本充足率报告”)01 1、核心一级资本02 1、1 实收资本或普通股03 1、2 资本公积04 1、3 盈余公积05 1、4 一般风险准备06 1、5 未分配利润07 1、6 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08 1、7 其她核心资本09 2、其她一级资本得期末数10 2、1 其她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11 2、2 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12 3、二级资本得期末数13 4、资本扣除项14 4、1 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项目得扣除数额15 4、1、1 商誉16 4、1、2 其她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17 4、1、3 由经营亏损引起得递延所得税资产18 4、1、4 贷款损失准备缺口19 4、1、5 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20 4、1、6 确定受益类养老金资产抵扣递延税负债后得净额21 4、1、7 直接或间接拥有得本银行股票22 4、1、8 未按公允价值计量得项目进行套期形成得现金流储备应予以扣除得正值或予以加回得负值23 4、1、9 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得未实现损益24 4、1、10 对有控制权但不并表得金融机构核心一级资本投资25 4、2 从相应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得,本行与其她银行之间通过协议相互拥有得各级资本工具余额,或银监会认定虚增资本得各级资本投资余额26 4、3 从相应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得,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得小额少数资本投资超出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得部分27 4、4 从相应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得,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得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得其她一级资本投资与二级资本投资部分28 4、5 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得,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得大额少数资本投资超出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得部分29 4、6 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得,其她依赖于商业银行未来盈利得净递延税资产超出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得部分30 4、7 未在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得,对金融机构得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与相应得净递延税资产合计超出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5%得部分由于巴塞尔协议III中资本充足率涉及得项目之多,统计范围之广,计算方法复杂,监管部分也要求银行机构资本充足率慢慢靠近巴塞尔协议III得要求,资本、风险资产加权、扣除项目等得具体计算方法可以参见央行2012年6月发布得规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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