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销毁程序及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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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附件四: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档案所属公司名称:
档案销毁工作流程:
(一)公司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公司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并报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审批。

(三)公司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集团总公司共同派员监销。

(四)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公司负责人和集团总公司。

(五)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公司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集团总公司共同派员监销。

档案销毁制度范例(17篇范文)

档案销毁制度范例(17篇范文)

档案销毁制度范例(17篇范文)第1篇档案销毁制度范例1、档案的销毁,是指对没有保存价值的不归档文件和保管期限已满无须继续保存的档案进行销毁处理。

2、档案销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档案销毁的标准,严格进行鉴定。

3、经过鉴定确需销毁的档案,必须写出销毁档案内容分析报告,列出档案销毁清册。

4、档案销毁,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履行批准手续。

5、批准销毁的档案,应及时送造纸厂化为纸浆或焚毁,且要有两人鉴销;销毁完毕,鉴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写明某曰已销毁并签名盖章。

6、档案的销毁,必须在相应的《案卷目录》、《档案总登记簿》和《案卷目录登记簿》上注明“已销毁”。

第2篇 k小学档案鉴定与销毁制度第一小学档案鉴定与销毁制度1、根据国家档案局,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文书档案期限的规定》和《预算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以及《科技档案的管理规定》等指导性文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鉴定标准进行审核,鉴定工作。

2、按照《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档案鉴定工作在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的主持下,由档案部门、文书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

3、经过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必须办理批准手续,并提出工作报告,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登记造册,经校主管领导及上级机关批准后,方可销毁。

销毁时,实行双人监销签字。

4、档案销毁清册需编制一式3份:一份送上级机关审查批准;一份送校领导审查批准;一份留档案室备查。

5、通过鉴定,如有个别案卷和文件未被批准销毁,尚须保存,亦应在销毁清册上注明。

第3篇南沙中学档案鉴定和销毁制度沙南中学档案鉴定和销毁制度1.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2.档案鉴定工作是在学校领导的主持下,由综合档案室管理人员和档案鉴定小组成员,根据档案的不同保管期限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重新进行审查,作出鉴定,提出存毁意见 3.经鉴定对失去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档案,需要销毁的由鉴定小组提出意见,编造销毁清册,经领导审批后销毁。

未经鉴定,任何人不得随意销毁档案。

废旧档案文件销毁程序和规定

废旧档案文件销毁程序和规定

每个单位和企业都会有各种各样的档案文件,当这些档案文件废旧或过期之后就面临一个销毁处理的工作。

档案文件包含的信息量很大,稍有不慎可能会造成泄密的风险,因此,对这类文件的处理应该慎之又慎。

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在处理销毁废旧档案文件方面有哪些规定,程序有有哪些。

首先要编制销毁清册。

鉴定小组(在机关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经过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它是日后查找档案销毁情况的凭据。

销毁清册的封面需设置全宗号、销毁档案的数量、鉴定小组负责人的签字及时间、批准人的签字及时间、两个监销人的签字及销毁时间等项目。

清册中档案销毁登记表要设置序号、文件题名、所属年度、档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文件页数、备注等栏目,准确揭示每一份销毁文件的内容和成分,供领导人审查。

然后拟订鉴定报告,提出销毁意见。

报告中对需销毁档案的数量及内容作简要介绍,并提出销毁意见、陈述销毁原因。

再由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批。

对于未批准销毁的档案,要拿出继续保存。

情况特殊的专门档案,销毁时还要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如会计档案的销毁工作,就要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下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具体程序是:(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时,应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监销。

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环保365产品销毁中心隶属三六五(上海)废弃物业提供咨询处理各类产品报废销毁处理方案,主要是为了配合国家环保相关部和工业、安全生产、海关、工业信息化、质量管理、安检、工商等部门针对缺陷产品及不合格、过期、假冒伪劣、质量问题、变质等产品的销毁处理能得到规范、安全、环保的处置,可以提供产品收集、分类、运输、销毁处置一站式服务。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一、目的: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及时归档和定期销毁,根据财政部、大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二、范围: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控股子公司。

三、会计档案的范围及管理部门1、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凭据。

2、会计档案管理部门为:公司综合档案室、公司财务部。

公司档案室及财务部门应安排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

3、财务部门应在年度终了后,应将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清理造册,并上报公司综合档案室。

4、公司综合档案室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查阅、利用和销毁事宜,同时负责对财务部门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5、若公司暂时未设综合档案室的,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制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四、内容:1、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应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及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2、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公司经济活动的资料和证据。

会计档案具体包括:(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帐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及其他会计帐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报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合同类: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劳务合同、银行贷款合同、租赁合同、投资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协议。

(5)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6)每年一次的数据库备份;财务软件升级前的数据库备份;所有版本的系统、网络、数据库、软件;3、会计档案整理装订(1)凭证装订:凭证必须整理整齐后方可装订,原始凭证不得超过会计凭证边缘;每份凭证装订必须按照统一的厚度装订,厚度不够的添加厚纸片填充;凭证装订封面必须注明具体内容。

【会计实操经验】企业会计凭证销毁程序

【会计实操经验】企业会计凭证销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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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企业会计凭证销毁程序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按规定可以销毁的会计凭证,销毁时应办理如下手续:
(l)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列明所销毁的会计凭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的时间等等。

(2)由单位负责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时,应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督。

(4)监销人员在会计凭证销毁前,应当按照销毁清册所列的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凭证;销毁后,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会计是一门很实用的学科,从古至今经历漫长时间的发展,从原来单一的以记账和核账为主要工作,发展到现在衍生出来包括预测、决策、管理等功能。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有些可能不涉及资金)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识。

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的保持。

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的。

希望大家多多不断的补充自己的专业知识。

会计凭证销毁注意事项

会计凭证销毁注意事项

会计凭证销毁注意事项
会计凭证销毁是指凭证连同凭证所附的一些附件,比如发票之类的一起全部销毁。

但是会计档案中如果保管年限要求不一致的,以时间最长的为准。

例如,银行对账单(原始凭证)要求保管年限为5年,会计凭证要求保管年限为15年,这张会计凭证及其附件就要15年后才能销毁。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特殊规定外,销毁程序:
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有两种情况,即使保管期满,也不得销毁:
1)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2)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会计档案的保管和销毁办法

会计档案的保管和销毁办法

会计档案的保管和销毁办法第一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帐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薄。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孤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三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四条本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会计档案的保管和销毁办法

会计档案的保管和销毁办法

会计档案的保管和销毁办法第一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帐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薄。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孤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三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四条本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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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档案室销毁档案的依据是什么?有哪些程序?
答:机关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必须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档案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机关应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结束后,应提出工作报告,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机关领导人批准后销毁”。

销毁档案的程序是:
1、编制销毁清册。

鉴定小组(在机关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
门的人员共同组成)经过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它是日后查找档案销毁情况的凭据。

销毁清册的封面需设置全宗号、销毁档案的数量、鉴定小组负责人的签字及时间、批准人的签字及时间、两个监销人的签字及销毁时间等项目。

清册中档案销毁登记表要设置序号、文件题名、所属年度、档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文件页数、备注等栏目,准确揭示每一份销毁文件的内容和成分,供领导人审查。

2、拟订鉴定报告,提出销毁意见。

报告中对需销毁档案的数量及内容作简要介绍,并提出销毁意见、陈述销毁原因。

3、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批。

4、销毁。

领导批准后,一般由二人将需要销毁的档案送往指定的造纸厂做原料,数量较少的亦可自行焚毁,不须当作其他用途,更不许出卖。

无论采用什么方法,必须指定两人以上监销,确已销毁后,监销人须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销毁日期和签字,以示负责。

5、未批准销毁的档案,要拿出继续保存。

情况特殊的专门档案,销毁时还要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如会计档案的销毁工作,就要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于1998年联合下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具体程序是:
(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时,应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监销。

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1、单位负责人意见:
2、监销人:(1)档案机构:(2)会计机构:
(3)同级财政部门:(4)同级审计部门:
(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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