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的相关法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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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3〕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围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7号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指引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指引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6.09•【字号】赣高法〔2020〕80号•【施行日期】2020.06.0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买卖合同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指引的通知赣高法〔2020〕80号全省各级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指引》经2020年6月4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呈报省法院立案二庭。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6月9日审理开发商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纠纷审判指引为妥善处理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经验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案件范围本指引所指的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是指自然人因购买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后,开发商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购房人交付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证,引发的购房人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付房屋和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纠纷。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与开发商之间因购买商品房逾期交房、办证发生的纠纷可以参考本指引处理。

二、商品房交付条件开发商向购房人交付的房屋应当经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已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

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高于该标准的,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低于该标准的,按该标准认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房地产市场中最常见的法律文书之一,其涉及的纠纷类型多样,处理方式复杂。

本文旨在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若干问题进行规定性说明,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合同效力确认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首先需要确认的是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双方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若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或撤销。

二、违约责任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常因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

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的大小应根据实际损失、合同条款及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三、房屋质量争议购房者对商品房的质量有异议时,可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修复或更换。

如开发商拒绝履行或无法履行,购房者可依法要求减少价款、解除合同并索赔损失。

在此过程中,专业机构的房屋质量鉴定报告是重要证据之一。

四、交房时间延迟对于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的情况,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按日支付违约金,并可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

违约金的计算应基于合同中的约定,如无明确约定,则参照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五、预售许可与规划变更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房屋,或者房屋交付后与原规划设计存在重大差异,均构成违约。

购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或要求开发商按照原规划设计重新建设。

六、产权登记问题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开发商应在法定期限内协助购房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如因开发商原因导致产权登记延迟,购房者可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七、解决途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建议双方首选协商和调解解决争议,如协商不成,可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交仲裁机构,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需遵循法律法规,结合合同具体条款,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权利义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前言:《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国法律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措施和惩罚机制,既保护守约者的利益,又遏制违约行为的蔓延,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鼓励当事人积极大胆从事商业活动和市场流转。

一、违约金的性质《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首先,违约金的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应当根据违约情况所造成的损失,约定相称的违约金数额。

其次,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或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或调减,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这正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基于利益平衡,违约方就会衡量其违约可能造成的后果。

如果约定了明显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尤其是在违约金超过了因违约而带来的利益时,更能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因此,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且惩罚性越强,担保效力越强。

但是基于公平原则,守约方最高能获得的损失赔偿是损失的130%,这也体现了违约金具有有限度的惩罚性。

合同违约赔偿标准30%怎么理解

合同违约赔偿标准30%怎么理解

合同违约赔偿标准30%怎么理解一、合同违约赔偿标准30%怎么理解《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规定: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而可以要求予以调整)。

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违约金最高约定不应超过损失的30%。

但需要说明的是,这30%的计算基数是“损失”,而不是“合同标的金额”,这一点在实务中许多人会理解混淆。

正是因为在合同签署时,根本无从了解损失会是多少,所以许多人就参照合同标的金额来约定30%违约金,并慢慢成了惯例。

对此,或许有些人会问:为什么30%基数不是已经确定的“合同标的金额”,而是不确定的“损失”呢?这个回答要从违约金的性质、目的来进行了解。

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对违约金的性质是“以补偿为主,以惩罚为辅”。

怎么理解这个表述呢?百律一一说来:(1)我们知道,违约金是可约定,也是可以不约定的。

即使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如果一方违约并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违约方也要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这个是法定赔偿责任,比较好理解。

(2)同时,在法定赔偿责任之外,合同法又有一个违约金赔偿责任。

而这个违约金是独立于法定赔偿损失的。

也就是说,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过错方既要承担法定赔偿责任,又要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

(3)而违约金不超过损失30%的规定,就是基于公平原则,针对“赔偿责任”+“违约金赔偿”发生叠加时,对“过高违约金”的一个限制。

或就是说,在有违约金条款的情况下,被违约方最高能获得的损失赔偿是损失的100%(法定赔偿责任)+30%(违约赔偿责任限额)。

通过上面的分析,进而可以得出以下几个技巧性经验,在实务中运用:(1)在签订合同时,如果你不打算违约,那建议你尽量加上违约金。

因为如果对方违约导致你遭受损失,你可以在损失赔偿之外另外获得30%的补偿;(2)在确定违约金金额时,不要盯着合同交易金额来算30%。

而要以你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30%来计算违约金,否则你有可能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

2023商品房买卖标准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及法律适用

2023商品房买卖标准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及法律适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及法律适用引言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就商品房的买卖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然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各种纠纷。

本文将介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并对这些纠纷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

1. 提供虚假信息的纠纷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可能会提供虚假的广告宣传材料,以夸大房屋的质量、规划和配套设施等。

当购房者发现所购房屋与所宣传的不符时,可能会引发纠纷。

根据《合同法》,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还购房款、赔偿购房者因此造成的损失等。

同时,购房者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并要求解除合同。

2. 楼盘规划变更的纠纷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有可能会对楼盘的规划进行变更,如调整楼层、减少公共配套面积等。

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可能会对规划变更表示不满,从而引发纠纷。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若开发商对楼盘规划发生变更,应当事先通知购房者,并征得购房者的同意。

如果开发商未经购房者同意擅自变更规划,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恢复原规划或者赔偿相应损失。

3. 质量问题的纠纷商品房的质量问题是购房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最常遇到的问题之一。

质量问题可能包括施工质量不达标、材料使用不符合规范等。

购房者在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及时通知开发商,要求开发商进行修复或者更换。

如果开发商未能进行维修或者更换,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4. 交付延迟的纠纷商品房交付延迟也是常见的纠纷类型之一。

开发商在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商品房的交付时间,但有时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给购房者造成了经济损失。

购房者可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如果开发商无法按时交付商品房,购房者还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5. 公共设施配套问题的纠纷商品房的价值往往也与其所处环境、公共设施的配套程度有关。

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通常会承诺提供相应的公共设施,如公园、娱乐设施等。

2020年最新商品房交房的国家规定

2020年最新商品房交房的国家规定

2020年最新商品房交房的国家规定一、前言为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规范商品房交付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档主要梳理了2020年最新商品房交房的国家规定,为您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建议。

二、商品房交付的条件1. 开发商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规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等进行建设。

2. 商品房必须通过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的验收,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 开发商需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商品房交付的时间1. 开发商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商品房。

2. 如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交付,开发商需提前通知购房者,并支付违约金。

四、商品房交付的质量1. 商品房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

2. 购房者对商品房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在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开发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

五、商品房交付的程序1. 开发商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 购房者对商品房进行验收,如无异议,双方签署《商品房交付确认书》。

3. 购房者如有异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相关部门投诉。

六、违约责任1. 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商品房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并承担逾期交付造成的其他损失。

2. 开发商未按照约定质量交付商品房的,应当按照购房者提出的合理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1. 本规定适用于2020年全年的商品房交付。

2. 如遇法律法规调整,以最新法律法规为准。

3. 本文档仅供参考,具体交易事项以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

希望本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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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的相关法律标准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常常会约定违约金,违约金怎么约定?在法律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金有明确的规定,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第四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附件三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________________(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

逾期超过__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合同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

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一、法定依据
1、《合同法》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3、《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甲方须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甲方交
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
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
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
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二、实际中违约金的考量因素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将通过订
立补充条款、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进行约定。

十、预售商品房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和修改,必须在调整
和修改的方案批准后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_________
日提出退房或与甲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乙方要求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
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乙方,并按_________利率给付利息。

一般约定违约金数额旨在防止出现违约情形之发生,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对于违
约金采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会主动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

然而违约方一般会以实际
损失及主观过错程度加以抗辩,要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违约金考量
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实际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守约方常常以房款利息损失和偿还抵押贷款利息的损失。

前者系因迟
延付款导致利息收入之损失,后者系因迟延付款,守约方被迫借高利贷导致利息之损失。

然而利息之利益并非合同可得之利益,损失亦非违约所必然发生之损失,因此法院对此一
般不予支持。

此外,守约方亦常以租金损失抗辩,如出卖人主张租金利益损失,而法院一般以房屋
仍处于卖房者实力支配下为由,不予支持。

那么,法院通常会支持哪一类损失呢?从司法
实践看,法院一般会支持因合同所发生实际之费用,如出卖人为履行合同所支出如搬家费,买受人在过户之前对房屋之必要装修及添附之费用等。

2、过错程度
合同法规定违约之责任系采严格责任原则,但具体合同法分则中却有不同规定,违约
金亦区分惩罚性和补偿性两种。

具体到商品房买卖合同,过错程度是法院判定违约金数额
的重要构成要件。

法院裁判时,同时兼顾违约方之主观过错(是否为主观故意违约)及守约
方是否与有过失。

3、交易价格变动
法院裁判时一般会对合同订立时与合同因违约而解除时商品房的价格作为其酌定违约
金的要件,从实质上来看,价格波动也是守约方损失的判断依据,如买受人因出让人违约
而支出类似房屋更高价款或出让人因买受人违约,承担因商品房价格变动所受之钱款损失。

甲方应在办理完立契过户手续之日起第五-八个工作日将房屋搬空并交予乙方,每逾
期一日,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房款的万分之向乙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乙方
有权依据本合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4、上海地区法院通常调整违约金的范围
在上海地区法院裁判案例来看,一般商品房买卖合同将违约金规定至标的的20%—30%,而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诉请法院调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酌定于标的的8%—13%之间,一般守约方有过错,比例会降低,守约方无过错,比例会高。

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商品房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在本合
同生效后发生变更,出现下列影响该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情形,甲方应在变更被批准
之日起日内(应当不超过10日)书面通知乙方: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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