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物 权 的 效 力
第三讲 物权的效力

• (一)、物权优于债权及其例外 • 同一物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物 权的实现优于债权: • 所有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 标的物被“一物二卖”的,如果标的物为 动产,先受让该动产交付取得所有权的物 权人优于一般债权人;如果标的物为不动 产,先登记取得所有权的物权人优先于一 般债权人。
• 用益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 无论用益物权成立于一般债权之前或之后,用益 物权均优先于一般债权 • 担保物权优于一般债权 • 设定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在 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人享有别除权 • 如果同一物上既存在某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和 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原则上具有物权效力的 债权优先于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
• 例:甲企业法人现有净资产(一幢楼房) 100万元整,两年前欠乙企业法人100万, 一年半前欠丙企业法人100万,一年前又欠 丁企业法人100万,问乙、丙、丁的债权如 何实现? • 如果与丁定了一份以甲仅有的楼房抵押的 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问乙、丙、丁的 债权如何实现?
• 例外规则: • “买卖不破租赁” • 例:甲有一房屋,于2000年8月1日出租给乙,租期5年,2002年3月1 日,甲将房屋卖与丙并登记,后丙手持房产证要求乙搬出,乙不同意, 遂起纠纷,应如何处理? • 基于公共利益或社会政策而作出的例外规定 • 《企业破产法》第132条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 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 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 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 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 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权的效力、变动及公示公信原则

第一节物权的效力〔一般物权所有的、共同的的效力〕一、概念: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和保障力,是有物权的特点和内容所决定的,物权依法成立后所发生的法律效果。
二、四效力说1排他效力〔一物一权主义〕含义:之同一标的物的无上已经成立的物权排除互不相容的物权再行成立,也即在一物之上不能设立或允许两个以上性质或内容完全相同的物权。
具体表现: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已占有为前提和内容的他物权只能有一个〔用益物权〕例外情况: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并存担保物权和所有权并存用益物权和所有权并存同一标的物上多个抵押权并存〔按抵押登记顺序优先适用〕非以占有为目的的他物权并存以占有为目的他物权与非以占有为目的他物权并存二、优先效力〔即对内优先效力和对外优先效力〕1、对内优先效力: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应确定物权实现的先后顺序。
基本原则:成立在先,权利优先。
例外情况:法定物权优先于约定物权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2、对外优先效力〔又叫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指物权的标的物同时也为债权给付的标的物时,及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无论物权成立在债权之前或之后,物权都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具体表现:①所有权的优先性②担保物权的优先性③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④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三、追及效力含义: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落于将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追击到物的所在,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复原物。
具体表现:当标的物由无权处分人转让给第三人的,除善意取得外,物权人有权向任何第三人请求返复原物,追击效力来源于物权的排他效力,也就是物权人有权排除任何人的非法干预,目前我国的追击效力仅限于盗赃物和遗失物的流转。
例外:1、ps:物权法的113条:也叫遗失物追击效力的法律阻却事由。
2,、善意取得制度〔法律阻却事由〕四、物上的请求权效力含义:即物权人在在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被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险时,物权人为恢复物的圆满状态,可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的效力有哪些

物权的效⼒有哪些物权的效⼒有哪些?物权因其种类不同,各类物权所具有的效⼒各不相同,店铺⼩编为⼤家整理关于物权的效⼒有哪些的⽂章,希望能给⼤家带来⼀定的帮助和参考,欢迎浏览。
物权的效⼒有哪些物权的效⼒,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
它反映着法律保障物权⼈能够对标的物进⾏⽀配并排除他⼈⼲涉的程度和范围。
物权的效⼒问题在全部物权法上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物权的其他问题如物权的保护,物权的设定,物权的公⽰公信及物权的变动等,或以此衍⽣、展开,抑或与之有密切关系。
物权因其种类不同,各类物权所具有的效⼒各不相同,此种个别物权所特有的效⼒即物权的特有效⼒。
但是,各类物权作为直接⽀配特定物⽽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具有共同的特性,具有共同的效⼒。
各国法律并未明⽰物权的效⼒,⽽仅仅是民法理论上的概括。
因此,学者们在其著述中,对物权效⼒的解释不可避免地存在分歧,以⾄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学说,主要有“⼆效⼒说”、“三效⼒说”及“四效⼒说”。
1、⼆效⼒说。
认为物权的效⼒有⼆:优先效⼒与物权的请求权效⼒。
2、三效⼒说。
认为物权的效⼒有三种,但具体指哪三种效⼒,却因学者见解不同⽽各异。
有认为物权的效⼒包括优先效⼒、排他效⼒和物上请求权。
有认为物权的效⼒可以理解为物权的⽀配⼒、物权的优先⼒及物权的妨害排除⼒。
3、四效⼒说。
认为物权的效⼒包括:排他效⼒、优先效⼒、追及效⼒及物上请求权。
上述“四效⼒说”对物权效⼒之概括、揭⽰,最臻精确、完善,可资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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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考民法重点解读:物权的效力

由于物权是权利⼈直接⽀配其标的物的排他性权利。
根据物权的这种性质,它具有优先效⼒、追及效⼒和物上请求权。
(⼀)优先效⼒ 物权的优先效⼒,也称为物权的优先性,其主要含义指同⼀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冲突的权利并存时,效⼒强的权利排斥效⼒弱的权利的实现。
这种效⼒的强弱既体现在物权与债权之间,也体现在物权与物权之间。
物权的优先效⼒包括两⽅⾯: 1、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如,享有担保物权的⼈较之普通债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当然,法律和司法实践也赋予某些债的关系具有优先效⼒。
如已出租的私有房屋由出租⼈出卖时,承租⼈享有优先于他⼈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但这种优先效⼒不是基于物权产⽣的,所以不具有优先于物权的效⼒。
如甲、⼄、丙三⼈将其共有的房屋出租给丁,以后三⼈协商同意将房屋出卖,在出卖给何⼈时发⽣了争议。
甲、⼄要将房屋出卖给戊,丙根据其物权主张优先购买权,丁则根据其债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房屋应出卖给丙。
当然,这种情况也有例外,如在“买卖不破租赁”的场合,承租⼈的租赁权就优先于买受⼈的所有权。
2、同⼀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的物权。
即物权相互间也有优先效⼒的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可以在同⼀物之上设⽴多个物权,例如为担保同⼀债权⽽设⽴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相同的担保物权,此时应当根据设⽴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物权的优先效⼒。
物权之间的效⼒根据物权成⽴时间的先后⽽确定,这是⼀般原则。
在不同种类的物权之间的优先效⼒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例如限制物权的效⼒优先于所有权。
因为限制物权本来就是根据所有权⼈的意志设定的物上负担,起着限制所有权的作⽤,因此限制物权效⼒要优先于所有权。
再如,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留置权的效⼒优先于抵押权。
(⼆)追及效⼒ 物权的追及效⼒,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什么⼈的⼿中,物权⼈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效⼒。
物权的效力zz

讨论:物上请求权的性质?
在性质上,物上请求权属于独立的请求权, 故区别于债权请求权;但其为物权所派生, 不能脱离物权而独立存在;基本物权移转、 消灭的,物上请求权随之移转、消灭。
物上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
1、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1)发生上的区别 物上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排除现实与将来对于物 的圆满状态的侵害,故只要有侵害发生或可能 发生的事实,无论侵害人违法与否、有无过错、 有无行为能力、损害后果是否已经发生等,权 利人均可以主张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以加害人的行为 具有违法性、主观上具有过错、具有行为能力、 损害后果已经产生为前提。
2、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1)若债务人财产上存在定限物权,在 受清偿或补偿时,定限物权有优先于一般 债权的效力。 别除权 取回权 (2)留置权人、质权人等,在供作债权担 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标的物因他债权 而受强制执行时,可本于物权的优先效力, 诉请排除
3、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 (1)买卖不破租赁 案例:张三将自己的一套房屋,租给了李四, 在租期未满的时候,张三做生意用钱,打算将 房子卖掉,于是问李四买不买(这个步骤很关 键的,请考虑为什么),李四说不买。于是张 三将房子卖给了王五,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 续。王五找到李四,要求李四腾房,李四以租 期未满为由拒绝。王五起诉李四要求腾房,请 问,法院是否应当支持王五的诉讼请求?
不在同一天登记的,以登记的先后为序 同一天在不同部门登记的,同一顺序 登记的与未登记的,物权优先于债权
B、动产抵押权的优先效力。依物权法第 188-189条的规定,动产设立抵押权的, 是否登记依当事人自愿。不登记的,不影响 抵押权本身的效力,但不得对抗第三人。那 么如何理解不得对抗第三人? 都已登记的,以登记的先后为序 登记与未登记之间,登记者优先 都未登记的,处于同一顺序
物权法学第二章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

(1)所有权
排斥
(2)以占有为要件的他物权
(3)用益物权
排斥
所有权
排斥
用益物权
以占有为要件的他物权
物权的排他效力
所 有
权
1、在同一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能另有其 他所有权成立。
与
所
2、在一个特定物上存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如他人
有 权
由于取得时效或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物的所有 权时,先前的所有权因而消灭,并不得对抗后一
所有权;
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原则上可以并存,例外 的是以占有为要件的质权、留置权与用益物权不 能并存;
4、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不管其种类是否相同, 一般都难以并存。但地役权有时可以并存;
5、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一般都能够并存,例外的 是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不能并存。
二、 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含义 两种错误观点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
(四)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动产物权:以动产为可得支配的客体的物权 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可得支配的客体的物权
权利物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 这是按物权的客体而作的分类。这种分类既有实质意义上的考虑,如不动 产特别是土地的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决定了社会对它重视程度较高,也有单 纯技术上的考虑,如公示方式的不同。
(八)普通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普通法上的物权:规定于民法当中的物权 特别法上的物权:规定于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当中的物权
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主要是指物权所特有的功能 和作用。是法律为保障物权的实现而赋予 物权的强制性力量。根据物权效力作用范 围的不同,可将其分为物权的共有效力和 物权的特有效力,此处为物权的共有效力。 几种观点的争论: 1.二效力说 2.三效力说 3.四效力说
《论物权的效力》

论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指某些功能和作用,是物权的所属权能进一步所得的法律结果。
有关物权的效力,大概来说分为:排他的效力、优先的效力、追及的效力和物上请求权。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一物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
物权的排他性,是对物权所有人的最基础的法律保护体现,是物权所属的根本保障。
物权的排他效力的具体表现,总结为:相同性质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不得同时存在。
若相同的所有权存在,那么物的归属问题就较为复杂。
同理,若用益物权的性质相同,那么物的排他性利益取得问题就很难解决。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充分享受物权所有的基础而且是保障享受的过程的证明。
另有观点曰: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存在其他同以占有为内容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定限物权。
至于不以占有表的无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如抵押权,则可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1且晚近以来,为使有限的不动产如土地资源能物尽其用,对于用益物权的排他效力仍有另外创设。
物权的优先效力,即给标的物上存在的数个利益冲突的权利的排序,来规划利益得到的秩序。
首先是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所谓物权的优先效力最基本或者最典型的表现就是说,在同一个标的物上,物权和债权并存的时候,物权要优先于债权。
因为债权是某种程度上基于物权而存在的,所以这种优先合情合理。
但是物权的优先也存在两个例外的限制,包括“买卖不破租赁”和“债权的预告登记”。
由于租赁权日益转化为物权化的债权。
为了保护承租人利益,维护正常租赁关系,原租赁合同对新主人仍有约束力,此谓“买卖不破租赁”。
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再者是数个性质相容的物权并存的时候,先成立的物权就有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在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并存的情况下都会产生此种效力。
第四章物权的效力

07年10,2 ,王某卖房给丁某,交钱了,交 付了?没有办理过户。丁某租房给叶某?王 某后卖给杜某?过户?后王某死,小王继承 财产。 王某——丁某?小王——丁某?杜某——丁 某? 杜某——叶某?
下列哪些可以适用请求返还原物
1、张某借王某手表卖给李某,李某不知情而买之; 能否返还?王某怎么办?依据怎么样?(违约、侵 权,竞合) 2、宋某偷李某金项链送女友王某?李某能否要求 王某返还?卖给王某又如何? 3、贺某借给宋某一支金笔,宋某谎称丢失.真丢又 如何? 4.郑某向王某购羊2只,羊交付后,王某迟迟不付款, 可否要求返还2只羊?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1.含义:一个物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于债 权。 2.表现:
(1)债权以某特定物为给付之标的物,而该物上又有物权存在时, 无论物权成立的先后,均优先于该债权。
①一物二卖场合; ②存在定限物权的“物”为债权给付内容情形。
(2)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第四章
物权的效力
第一节 物权效力概述 第二节 物权的排他、优先与追及效力 第三节 物权请求权
第一节 物权效力概述
一、物权效力的概念
为确保物权人能够直接支配标的物、享受物的利益的圆 满状态不受侵害,法律赋予物权的某些特定的保障力,即物 权的效力。 类型: 物权的一般效力(共有效力) 物权的特殊效力(特有效力)。
物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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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请求权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折衷说:已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不因时 诉讼时效 (法律没有 效消灭;未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和动产 物权适用诉讼时效 规定)
五、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可能发生竞合,包括如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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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请求消除危险
《物权法》第35条包含了对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规定! 该项请求权的行使须注意: (1)所谓危险,指由于他人的违法行为足以妨碍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或危及财产
的安全。
(2)危险为可能的妨害而非现实的妨害,表现为物权人的物权存在被他人妨害 之虞。 与排除妨害请求权的区别! (3)危险是否有可能发生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确认。 例如,甲准备在楼道堆放杂物,杂物一旦堆放将可能使乙无法正常通行, 乙可请求甲停止堆放杂物,排除可能的妨碍。
(二)物权请求权的具体内容
1、请求返还原物 ★ 《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该项请求权的行使须注意:
(1)前提是原物仍然存在,尚未灭失,否则只能请求赔偿损失。
(2)主体:物权人 (3)请求对象:非法占有人 (4)因其目的在于追回脱离物权人占有的财产,故要求返还的原物应当是特定 物,若为种类物,则不能要求返还原物,只能要求赔偿损失或归还同种类物 及同质、同量的物。 (5)所有权人要求返还财产时,可同时请求返还原物所生的孳息。 (6)法定情形下,物权人的该项请求权依法可能受到限制。
2、物权法为了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对物权的追及力设 有若干制度限制。下列制度情形中,物权的追及力将被“阻断”:
(1)善意取得制度:善意第三人依该项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时,原所有人 无权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只能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 (2)取得时效制度:依该项制度,当无权占有人因取得时效的完成而依法取得 所有权时,原所有权人不能要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3)在物权变动采公示对抗要件的情形下,欠缺法定公示方法时,物权的变动 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对善意第三人不具有追及力。
(1) 在没有设定任何他物权的情况下,所有权人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最为全 面,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在设定他物权后,所有权人对标的物的
直接支配将受到限制。
(2)用益物权人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通常表现为占有、使用、收益,原则上 不能通过处分的方式进行支配。 (3)占有标的物的担保物权人,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前,只能通过占有的方式直 接支配标的物,不能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只有债务履行期届满且未获 清偿时,才能对标的物实施处分。
第三节 物 权 的 效 力
支配效力——物权的基本效力,是物权法全部制度 设计展开的基点 排他效力 使物权的支配效力得以完满实现 而为法律所赋予的各种具体的保 障力。
物权的效力
优先效力 追及效力
物权请求权的效力
直接支配:指物权人直接占有标的物时,其对标的物所具有的支配力。
注意 支配强度与范围因物权种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3、请求排除妨害
《物权法》第35条:妨害物权或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 者消除危险。 包含对两项请求权的规定! 物权人“请求排除妨害”须具备以下条件:
(1)“妨害”须客观存在,确实已构成对物权人行使物权的阻碍。
(2)受到妨害的物权之标的物仍然存在且由物权人占有,妨害行为表现为以占 有以外的方法妨害物权人对物的支配。 (3)妨害须为非法的,不正当的。例如,在不动产相邻关系中,甲需要通过乙 的田地将自己田里的积水排出,由此给乙造成了损害,乙不能行使排除妨害 请求权,但可要求甲补偿其所受损失。 (4)请求权的行使不问妨害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数卖”中表现最为典型!
2、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基于物权的优先效力可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受偿。
其一:在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时,担保物权人就其担保财产享有“破产别除权”。即将担 保物从破产财产中扣除,由担保物权人单独受偿,若由剩余再列入破产财产,由其他 债权人受偿。 其二:当担保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时,担保物权人可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物权请求权的种类
恢复原状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
一、物权的保护机制
宪法的保护 公法上的保护 刑法的保护
行政法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 私力救济 依是否通过诉讼 公力救济 民法上的保护 依请求权类型 物权确认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物权本身的保护方法 债权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
物权请求权:适用《物权法》
法律适用不同 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侵权责任法》,成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产生的救济权,是物权本身的保护方法 性质不同 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性质的保护方法
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损害赔偿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
返还原物请求权
包括:
(一)请求确认物权 (二)物权请求权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
二、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展开)
(一)请求确认物权
《物权法》第33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
认权利。 该项请求权的行使须注意: (1)适用情形:因物权的归属或内容发生争议; (2)主体:利害关系人; (3)该项请求权应通过诉讼行使; (4)通过行使该项请求权界定物权的归属和内容是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前提条件
2、请求恢复原状 《物权法》第36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 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该项请求权的行使须注意:
(1)采用此种保护方法的目的,在于回复物之完好状态,即借助修缮、重作、
更换等方式使财产在价值或使用价值上恢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 (2)通常适用于被毁损的物为不可替代物的情形,对此,物权人在恢复原状与 价格赔偿之间享有主动权和选择权,旨在消除所有权人因获得金钱赔偿而不 得不让与该物所有权,以至于失去对物的支配的顾虑。 (3)被毁损的财产经过修复后,如果其价值有所降低,物权人还有权请求侵权 人按照财产减损的价值赔偿其损失。 涉及两项请求权的行使!
《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 租赁合同的效力。
《物权法》第190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 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注:法律为强化保护承租人的利益,赋予租赁权以类似物权的某些效力, 此种情形被称为“债权的物权化”。
2、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考虑,法律规定某些物权不得优先于经法律 特别赋予了优先受偿力的债权。 例如: A\《海商法》规定:先设定的船舶抵押权不得优先于船长、船员的工资 等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费用的请求权。 B\《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 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 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 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 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产之上,债权本身并非是支配财产的权利。
(2)法律上,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不享有任何特权,实践中,针对
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得设定数项债权;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亦可设定
数项债权。
归纳: 内容不相容的物权相互排斥 同一物上,物权之间能否并存? 内容不相矛盾或冲突的物权可以并存
当发生“物权并存”时,物权如何行使和实现?
“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一般原则的例外
1、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2、法律明确规定了特殊的顺位次序的,依其规定。例如:
《物权法》第199条:“抵押权已登记的(可能后成立)先于未登记的(可能先
成立)受偿”。 《物权法》第239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 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海商法》第25条:“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 留置权受偿”
3、数个物权前后相继地发生在同一物上,相互间并非平行关系,则后发生的物
权优先于先设立的物权。
(二)物权的对外优先效力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某物同为物权客体和债权的标的物——物权与债权并存: 1、物权阻止债权目的实现。指物已为债权的标的物,如就该物再成立物权时, 物权具有优先效力,从而阻止债权目的的实现。物权的此种优先力在“一物
间接支配:指在物权人不直接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通过与标的物直接占有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控制或支配标的物的效力。
物权的间接支配效力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发生:
(1)在设定用益物权或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后,所有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主要通过间接
支配的方式表现出来。如监督标的物的使用情况、分享收益,在他物权消灭时请求其 返还原物。 (2)在担保物权中,抵押权人不占有抵押物,不能对其为直接的管领和控制,其对抵押
四、物权的追及效力
追及效力:P27 1、注意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 物权具有追及力:当标的物由无权处分人转让给第三人时,物权人有 权直接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
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力:债权的标的物在移转所有权之前,由债务 人转让或第三人非法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 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3、优先购买权 指财产所有人出卖财产时,就该项财产与所有人存在物权关系的人 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于其他人购买。
例如:
《物权法》第101条:按份共有人之一出卖其财产份额时,其他共有 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的例外
1、买卖不破租赁 ★ 指承租人的租赁权(债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该租赁权的效力不 受后期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设定他物权的影响。 立法表述:
物的间接支配力表现为:当抵押物有价值贬损之虞时,可要求抵押人采取保全措施;
当抵押物形态更替或者因毁损、灭失而获得赔偿时,其抵押权的效力将延伸及于抵押 物的变形物或赔偿金;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可通过法院将抵押物变价取偿。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排他效力:同一物上不容许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物权的排他效力的主要表现: (1)同一物上不得成立两项所有权 一物不容二主!
已无可能,则物权人不能行使物上请求权,只能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属于一种债权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