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区基准地价及出让金标准
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70%的相关规定

根据目前的规定,每套住房所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各有不同,这与该住房所在小区的建筑容积率有很大关系,一般多层住宅每套住宅所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约在15平方米左右,小高层一般约在六七平方米左右,而高层建筑则更少。
当然对于那些单门独户的个人建房,由于其独享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其必须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自然也就水涨船高。
(一)个人住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
2.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以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土地出让金。
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不再进行容积率、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等修正。
案例:市民郑先生有一处个人建房,地址位于鲤城区海滨街道中山中路X号,用地面积100平方米,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现需补办出让。
该宗地位于泉州市中心市区住宅用地级别图一级区,基准地价5670元/平方米。
其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如在1990年5月19日之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则其土地出让金=5670元/平方米×100平方米×30%=170100元。
如在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之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则其土地出让金=5670元/平方米×100平方米×60%=340200元。
(二)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市区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土地出让金。
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除年期修正外,不再进行期日、容积率、影响因素等修正。
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案例:市民王先生有一房改房,地址位于丰泽区丰泽新村X号,用地面积15平方米,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06•【字号】抚府发[2007]40号•【施行日期】2007.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有关问题的意见(抚府发〔2007〕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随着市城区经营性土地清理工作的顺利推进,我市土地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整治,依法管理土地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但仍存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不规范,一些土地非法入市、隐形交易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现象。
为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有关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加强政府土地储备(一)坚持统一供地,制止多头供地行为。
市城区内的土地(不含市政府已授权金巢经济开发区管辖范围的土地)一律由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市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实行“一条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土地统管机制。
市城区各类经营性土地、开发性土地和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及相关配置土地,都必须纳入城市建设用地实行统一管理,统一供应。
市国土资源局应与金巢经济开发区、市发改委、建设局、规划局等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建立高效、便捷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做好各类建设用地的供应保障。
(二)健全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土地储备中心通过财政拨入、土地收益基金、银行贷款等渠道筹集资金,根据政府土地储备计划,将市城区规划范围内的行政划拨土地(含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改制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以及清偿债务作为抵押物处置的划拨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国有出让土地、闲置土地、未开发土地和需调整使用的土地资产等,全部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一律先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再经过适度开发整理,有计划投放市场。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及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及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19•【字号】锦政办发[2016]68号•【施行日期】201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及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锦政办发〔2016〕68号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人民政府,松山新区管委会:为加强地价管理,准确反映城市地价分布规律和地价水平,依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3〕302号)精神,我市结合实际情况,对城区基准地价级别范围与基准时点进行了更新。
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新一轮土地级别更新和基准地价调整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市、区政府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其土地出让地价必须依据新公布的锦州市城区基准地价标准,综合宗地区位和规划条件等因素进行评估,而后按规定程序确定,不能单独套用基准地价和出让金标准。
二、对于协议出让收取土地出让金及因土地出让使用权转让、改变用途等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以新的土地出让金标准(附后)为基数,考虑容积率、用途等项因素进行地价评估,根据评估及集体决策结果,按照同比例增减的原则确定出让金收取标准。
三、在已有的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办理出让时(历史原因形成的不能界定宗地用地范围的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对同一建筑物中存在混合用途商业用地面积的核定,1层按容积率1.5核定用地面积;2层按容积率2.5核定用地面积;3层以上按剩余土地面积剩余建筑面积同比分摊的原则核定用地面积。
四、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是指定土地有偿使用政策和地价评估及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对地价实施动态监测,定期更新基准地价标准和出让金、年租金标准。
吉林市基准地价、土地出让纯收益及年租金标准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 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吉市政发〔2006〕13号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吉林市城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中省市直企事业单位: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证我市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体系适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市政府决定公布实施吉林市城区及乡(镇)基准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土地年租金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是指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设定土地利用条件下,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时点上级(等)别的法定最高年期完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是指土地定级范围内,各级(等)别分用途或商业用地区段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
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是指规定的各商业用地区段临街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二、基准地价主要作用。
为各级政府宏观调控土地价格水平和制定地价政策提供依据;反映土地市场中地价变化规律,为土地使用者投资与开发决策提供依据;政府征收土地税赋的依据;评估宗地价格的依据。
三、本次公布基准地价的范围为吉林市城区规划区和乡(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
包括船营区、昌邑区、龙潭区、丰满区、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石井沟街道、丰满街道、双吉街道以及城区16个乡(镇)所辖区域。
四、确定宗地的土地级别和商业用地路线区段应以土地级别图为准。
商业用地分为六个级别,住宅用地分为七个级别,工业用地分为五个级别。
商业用地以道路为级别界线的,高级别向低级别延伸一个宗地。
土地级别图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参照区域末级执行。
五、基准地价的内涵。
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是以2005年1月1日为估价基准日,分别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法定最高年限(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和平均容积率,市城区商业、住宅开发程度为“七通一平”,乡(镇)商业、住宅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市城区工业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乡(镇)工业开发程度为“三通一平”条件下的完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全国各地基准地价汇总

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表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表(美元计价)单位:美元/平方米地价区类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土地开发及其它费用商业公寓住宅工业市政及四源小区建设配套城镇拆迁费近郊区县征地费远郊区县征地费(1) (1) (1) (1) (2) (3) (4) (5) (6)一类400-680 380-580 250-340 40-70 68-100 20-50 740-980 20-56 -二类300-400 280-380 200-250 30-40 68-100 20-50 740-980 20-56 -三类250-300 230-280 125-200 25-30 68-100 20-50 740-980 20-56 -四类190-250 180-230 100-250 20-25 68-100 20-50 740-980 20-56 -五类125-190 125-180 75-100 15-20 68-100 20-50 740-980 20-56 -六类65-125 65-125 50-75 10-15 68-100 20-50 740-980 20-56 10-23七类50-65 40-65 20-50 5-10 68-100 20-50 740-980 20-56 10-23八类10-50 10-40 8-20 4-5 68-100 20-50 - - 10-23九类8-10 5-10 4-8 3-4 68-100 20-50 - - 10-23十类5-8 4-5 3-4 2-3 68-100 20-50 - - 10-23基准地价计算公式:(1)*容积率修正系数+[(2)+(3)]*容积率+(4)*调整系数+(5)或(6)=基准地价(每平方米用地)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基准地价标准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基准地价标准单位:人民币元/平方米土地用途一二三四五商业6400 5250 3360 2040 850综合6050 5040 3070 1910 8000住宅5450 4870 2690 1680 660说明1、本地价标准由土地开发成本、级差地租和市政配套费等三部分组成,这三部分在地价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45%、20%、35%。
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
![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e34164c2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29.png)
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现发布《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高严一九九四年六月十日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依照《条例》和本办法实行出让和转让。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我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可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我省境内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四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和用于其他经济活动:(一)未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无合法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证件的;(二)土地使用权合同期满的;(三)未按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进行投资开发利用土地,或者虽已开发利用土地,但实际投资总额不足计划投资总额25%的;(四)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和发展情况认定不宜转让、出租、抵押的。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统一管理工作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权属管理工作,并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吉林松原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松原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增强政府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力度,优化投资环境,盘活存量土地资产,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意见》(吉政发[2001]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依法收回、收购、征用的土地进行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和出让等形式,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市城区(含兴原兴、新城乡)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收购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遵循公平、公开、等价有偿、土地资产效益最大化原则。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工作,并设立松原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经营土地资产。
市计划、建设、财政、经贸、物价、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
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从收缴的土地出让金、租金中按一定比例核拨,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第七条土地收购储备方式。
对暂不需要实物储备的土地可以进行信息储备。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为建设预留的城区集体土地,经依法征用后可直接进行储备。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定程序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直接进行土地储备。
(一)因单位迁移、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三)闲置期限满两年的土地;(四)临时用地期限届满的;(五)依法没收的土地;(六)市城区范围内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七)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八)其他依法可无偿收回的土地。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长府发〔2016〕31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长府发〔2016〕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保证我市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体系适应城市建设和土地市场发展的需要,依据省国土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实施全省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更新与平衡结果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6〕110号),市政府决定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
指在土地定级范围内,在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类、等)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用地,按照商服、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并由政府确定,以某日为估价基准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完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开发费和土地出让纯收益,不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商服用地基准地价包括一类区域价格和二类区域价格。
其中,一类区域价格指商服用地区段路线价,即各级别商服用地路线价区段临街宗地完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平均价格;二类区域价格指一类区域以外的,各级(等)别商服用地的平均价格。
土地出让纯收益指土地定级范围内,级(类、等)别分用途或商服用地区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政府平均纯收益,是政府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的增值收益。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指各级(等)别工业用地完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最低价格。
土地租金标准指各级(类、等)别分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租赁期限内的土地纯收益。
楼面地价是指单位建筑面积平均分摊的土地价格。
二、本次公布基准地价的内涵。
(一)估价基准日:201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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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1050
二类:560
三级
一类:1029
一类:500
503
180
226
126
二类:700
二类:350
四级460230来自400140180
80
五级
300
165
245
100
163
60
松原市城区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含商业、住宅)最低价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标准
基准地价(净地)
松原市城区基准地价及出让金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地价
级别
商业用地
住宅用地
工业用地
基准地价
(净地)
基准地价
(毛地)
基准地价
(净地)
基准地价
(毛地)
基准地价
(净地)
基准地价
(毛地)
一级
一类:1896
一类:1050
631
260
350
210
二类:1560
二类:750
二级
一类:1568
一类:810
574
225
257
245
180
159
126
115
基准地价(毛地)
147
123
88
56
42
松原市城区年租金平均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级别
商业用地
工业用地
一级
一类:26
5
二类:19
二级
一类:20
4
二类:14
三级
一类:13
3
二类:9
四级
6
2
五级
4
1
注:一类用地为路线价区域。
二类用地为其它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