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生部51号文
杏林杂谈--87种药食同源物,您选对了吗?

87种药食同源物,您选对了吗?1. 药食同源的品种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按字母顺序排列)阿胶、八角茴香、白扁豆、白扁豆花、白果、白菊花、白芷、百合、薄荷、赤小豆、大枣(酸枣、黑枣)、代代花、淡豆豉、淡竹叶、刀豆、丁香、榧子、蜂蜜、佛手、茯苓、蝮蛇、覆盆子、甘草、高良姜、葛根、枸杞子、荷叶、黑胡椒、黑芝麻、花椒、槐花、槐米、黄芥子、黄精、火麻仁、藿香、鸡内金、金银花、桔梗、菊苣、橘红、橘皮、决明子、昆布、莱菔子、莲子、龙眼肉(桂圆)、罗汉果、马齿苋、麦芽、牡蛎、木瓜、胖大海、蒲公英、芡实、青果、肉豆蔻、肉桂、桑葚、桑叶、沙棘、砂仁、山药、山楂、生姜(干姜)、酸枣仁、桃仁、乌梅、乌鞘蛇、鲜白茅根、鲜芦根、香薷、香橼、小茴香、小蓟、薤白、杏仁(苦、甜)、益智仁、薏苡仁、余甘子、鱼腥草、玉竹、郁李仁、栀子、枳椇子、紫苏叶、紫苏籽。
2. 药食同源理论唐朝时期《黄帝内经太素》:“空腹食之为食物,患者食之为药物”,反映出“药食同源”的思想。
《淮南子·修务训》称:“神农尝百草之滋味,水泉之甘苦,令民知所避就。
当此之时,一日而遇七十毒。
”可见神农时代药与食不分,无毒者可就,有毒者当避。
中国中医学自古以来就有“药食同源”(又称为“医食同源”)理论。
这一理论认为:许多食物既是食物也是药物,食物和药物一样同样能够防治疾病。
3. 中药材地理标志目前被批准为地理标志产品的中药材大多为道地药材,为同类中药材中的优质产品。
而中药材地理标志产品标准是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年第78号《地理标志严品保护规定》和GB/T17924《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制定,根据市场和社会的需求,突出重点、适度调整指标,既有助于保护产品质量特色和传统生产工艺,也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是地理标志保护的技术支撑和实施准则,有助于质检和工商等部门运用标准工具监管地理标志产品市场4. 药食同源物的地理标志产品分布情况河南省:密县金银花、商茯苓、新郑红枣、新郑鸡心枣、商桔梗、铁棍山药、怀山药、辉县山楂、桐桔梗、清化姜、鲁山张良姜、封丘金银花、尖山金银花、邵店黄姜、新郑小枣、唐栀子、内黄大枣、灵宝大枣、禹白芷、凤泉薄荷。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2002年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对药食同源物品、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做出具体规定。
三种物品名单如下: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按笔划顺序排列)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2.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按笔划顺序排列)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证明)、地骨皮、当归、竹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怀牛膝、杜仲、杜仲叶、沙苑子、牡丹皮、芦荟、苍术、补骨脂、诃子、赤芍、远志、麦门冬、龟甲、佩兰、侧柏叶、制大黄、制何首乌、刺五加、刺玫果、泽兰、泽泻、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罗布麻、苦丁茶、金荞麦、金樱子、青皮、厚朴、厚朴花、姜黄、枳壳、枳实、柏子仁、珍珠、绞股蓝、胡芦巴、茜草、荜茇、韭菜子、首乌藤、香附、骨碎补、党参、桑白皮、桑枝、浙贝母、益母草、积雪草、淫羊藿、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黄芪、湖北贝母、番泻叶、蛤蚧、越橘、槐实、蒲黄、蒺藜、蜂胶、酸角、墨旱莲、熟大黄、熟地黄、鳖甲。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点。气芳香,味辛、微苦。
• 【性味与归经】辛,温。归胃、大肠、肺经。
• 【功能与主治】解表散寒,祛风止痛,宣通鼻窍,燥
湿止带,消肿排脓。用于感冒头痛,眉棱骨痛,鼻塞
流涕,鼻鼽,鼻渊,牙痛,带下,疮疡肿痛。 • 【用法与用量】3-10g。 • 【储藏】置阴凉干燥处,防蛀。
白 果
• 本品为银杏科植物银杏的干燥成熟种子。 • 【性状】本品略呈椭圆形,一端稍尖,另端钝,长1.52.5cm,宽1-2cm,厚约1cm。表面黄白色或淡棕黄色, 平滑,具2-3条棱线。中种皮(壳)骨质,坚硬。内种皮 膜质,种仁宽卵球形或椭圆形,一端淡棕色,另一端金 黄色,横断面外层黄色,胶质样,内层淡黄色或淡绿色,
乌黑色或棕黑色,皱缩不平,基部有圆形果梗痕。果核
坚硬,椭圆形,棕黄色,表面有凹点;种子扁卵形,淡 黄色。气微,味极酸。
• 【性味与归经】 酸、涩,平。归肝、脾、肺、大肠 经。 • 【功能与主治】 敛肺, 涩肠,生津,安蛔。用于肺 虚久咳,久痢久泻,虚热消渴,蛔厥呕吐腹痛。 • 【用法及用量】6-12g。 • 【储藏】置阴凉干燥处,防潮。
• 【性味与归经】甘,平。归肝经。 • 【功能与主治】祛风,通络,止痉。用于风湿顽痹, 麻木拘挛,中风口眼歪斜,半身不遂,抽搐痉挛,破 伤风,麻风,疥癣。 • 【用法及用量】6-12g。 • 【储藏】置干燥处,防霉,防蛀。
乌 梅
• 本品为蔷薇科植物梅的干燥近成熟果实。
• 【性状】本品呈类球形或扁球形,直径1.5-3cm。表面
• 【用法与用量】2-10g。
• 【注意】不宜与海藻、京大戟、红大戟、甘遂,芫花
同用。
• 【储藏】置通风干燥处,防蛀。
白 芷
• 本品为伞形科植物白芷或杭白芷的干燥根。 • 【性状】本品呈长圆锥形,长10-25cm,直径1.5-2.5cm。 表面灰棕色或黄棕色,根头部钝四棱形或近圆形,具纵 皱纹、支根痕及皮孔样的横向突起,有的排列成四纵行。 顶端有凹陷的茎痕。质坚实,断面白色或灰白色,粉性, 形成层环棕色,近方形或近圆形,皮部散有多数棕色油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附加英文版卫生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现印发《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见附件),并规定如下:一、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是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真菌、益生菌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84号)执行。
四、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国家保护动植物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0号)、《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88号)、《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卫法监发[2001]267号)等文件执行。
五、申报保健食品中含有动植物物品(或原料)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总个数不得超过14个。
如使用附件1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4个;使用附件1和附件2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1个,且该物品(或原料)应参照《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GB15193.1-1994)中对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的有关要求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以普通食品作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六、以往公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2、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3、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二OO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抄送:国家经贸委、国家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海洋局、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有关新闻单位附件1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按笔划顺序排列)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作为和不得作为食品原料的物料名单

作为和不得作为食品原料的物料名单1、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第160号2001."6.7)2、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第188号2001."7.5)3、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第51号)4、卫生部关于不得以熊胆等野生动植物为原料生产健康相关产品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第218号2002."8.27)5、卫生部关于纳豆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第308号202."12."17)6、卫生部法监司关于活性碳不能作为食品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3]第58号2003."7、卫生部关于可将大麦嫩苗作为新资源食品进行管理的批复(卫法监发[2003]第71号2003."3.24)8、卫生部关于海猪肉粉不能作为普通食品进行管理的批复(卫法监发[2003]第258号2003."8.11)9、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西洋参是否作为食品新资源使用等相关问题的复函(法监食便函[2003]311号2003."9.12)10、"卫生部关于禁止以毛发为原料生产的氨基酸作为食品原料的批复(卫法监发[2004]第66号2004."3.4)11、"卫生部关于水解动物蛋白不能作为奶粉原料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154号204."12、"卫生部公告2004年第17号(关于注销油菜花粉等食品新资源卫生审查批件等)(2004."8.17)(将14种原料作普通食品管理)13、"卫生部关于同意加氧饮用水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批复(卫监督发[2007]169号2007."7.18)14、"卫生部关于将人参列入药食两用原料名单问题的复函(卫监督函[2007]255号)(2007."9.20)15、"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2007."10."12)16、"卫生部关于调整“酸角”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8])318号2008."08."07)(卫生部2009年18号公告允许酸角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17、"卫生部关于羊胎盘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8])322号2008."08."11)18、"卫生部关于对以“肌酸”为原料的食品发放卫生许可证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8])323号2008."08."11)19、"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已获批准新资源食品调查情况的函(2007年12月1日以前获批试生产和正式生产的新资源食品)(卫监督食一便函〔2008〕140号208."8.20)20、"卫生部关于批准低聚半乳糖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0号2008."9.9)2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竹炭能否作为食品原料或添加剂问题的复函(2008."11."4)22、"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8〕3号2008."12."12)23、"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二批)》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9〕5号2009."2.4)24、"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2009年第1号公告)(2009."2.6)25、"关于灭活罂粟籽油脂粉末是否属于专项整治非食用物质的复函(食品整治办〔2009〕12号2009."2.16)26、"卫生部关于批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年第3号)(2009."3.16)27、"卫生部关于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年第5号)(2009."3.25)28、"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精氨酸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9)221号2009."3.26)29、"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三批)》的通知(2009."5.27)30、"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含菊粉食品标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食便函〔2009〕209号2007."7.1)31、"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209."7.22)3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12号)(新批6种新资源食品)(2009."9.27)33、"卫生部关于批准茶叶籽油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年第18号)(2009."12."22)34、"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第3号)(2010."3.9)35、"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整顿办函50号)(2010."3.22)36、"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65号2010."4.22)37、"关于批准金花茶、显脉旋覆花(小黑药)等5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0年第9号)(2010."5.20)38、"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2010年11月9日发布)(2010."10."20)39、"关于批准蔗糖聚酯、玉米低聚肽粉、磷脂酰丝氨酸等3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5号)(2010."10."21)40、"卫生部关于批准葡萄皮红等18种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的公告(2010年第16号)(2010."10."21)41、"关于批准一批新资源食品、普通食品及可用于食品的菌种的公告(卫生部第17号公告)(2010."10."29)42、"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2010年11月9日发布)。
卫生部公布保健食品可用和禁用物品清单

保健食品是当今消费市场颇受欢迎的“好东西”,但并不是所有人群都适宜食用保健食品,更不是所有“好东西”都可以进入保健食品之中。
卫生部今天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次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禁用物品名单公之于众。
保健食品,即适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据了解,自1996年保健食品正式纳入卫生部门审批至今,已有多达数千种保健食品先后通过批准上市。
为了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的管理,也让广大群众和生产厂家更多地了解保健食品原料使用的规定,卫生部此次发出的通知开列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附件1)、《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附件2)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附件3)。
其中附件1中的87种药食同源物品,可以在普通食品中使用;而附件2中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只可以有限度用于保健食品之中。
根据《通知》规定,申报保健食品中含有动植物物品或原料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总个数不得超过14个。
如使用附件1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4个;使用附件1和附件2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1个,且要按有关要求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另外,《通知》重申,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的物品或原料,要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核;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真菌、益生菌等物品或原料和国家保护动植物等物品的,也要严格遵照已经颁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保健食品可用和禁用物品清单(全文)卫生部3月5日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对药食同源物品、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做出具体规定。
三种物品名单如下: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按笔划顺序排列)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艹下加需)、桃仁、桑叶、桑(木右加甚)、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艹下加服)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紫河车胶囊申请保健食品的说明经咨询贵州省药监局保健食品处处长和专门从事代理保健品开发及申报的机构,根据食品、新资源食品、《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文件中的(附件1)和(附件2)规定,紫河车不属于可作保健食品原料申报的物品,如果要用紫河车作为保健品原料申报,属于规定中的“之外”行列,需先申报新资源,新资源批下来后才能再作保健食品申报,但申报新资源预计要2左右年时间,之后再报保健食品也要2年左右,两样申报连官方收费+代理费,预计研制和申报需60-70万左右资金,而且新资源很难批,拒考察基本没批过,另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生产保健食品,需对生产企业进行保健食品GMP认证并获证书,同时规定了只能申报27种功能和营养补充剂以内的保健品,如不属于这27之内的,从法规出台到现在,拒调查,从来没批准过一个新功能。
所以建议放弃申报,否则一但申报失败,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聂学龙附: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现印发《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见附件),并规定如下:一、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是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真菌、益生菌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84号)执行。
四、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国家保护动植物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0号)、《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88号)、《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卫法监发[2001]267号)等文件执行。
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

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09•【文号】•【施行日期】2010.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近来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接到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咨询特定物品能否作为食品原料。
为方便群众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增加食品卫生工作的透明度,特就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原料的界定与管理1.卫生部于2007年发布《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6号),规定新资源食品包括:(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三)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四)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物品,如需开发用于普通食品的生产经营,应当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批准。
2.卫生部2002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公布《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名单当中的物品,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
又于2010年发布《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卫办监督发〔2010〕65号),名单中的菌种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
3.卫生部1998年下发《关于1998年全国保健食品市场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卫监法发〔1998〕第9号),将新资源食品油菜花粉、玉米花粉、松花粉、向日葵花粉、紫云英花粉、荞麦花粉、芝麻花粉、高梁花粉、魔芋、钝顶螺旋藻、极大螺旋藻、刺梨、玫瑰茄、蚕蛹列为普通食品管理。
4.已经获批使用的新资源食品原料名单,可访问卫生部网站《新资源食品名录》栏目查询。
二、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原料的界定与管理1.《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公布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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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食品新资源名单
油菜花粉、玉米花粉、松花粉、向日葵花粉、紫云英花粉、荞麦花粉、芝麻花粉、高粱花粉、魔芋、钝顶螺旋藻、极大螺旋藻、刺梨、玫瑰茄、蚕蛹。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现印发《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见附件),并规定如下:
一、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是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真菌、益生菌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84号)执行。
四、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国家保护动植物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0号)、《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88号)、《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卫法监发[2001]267号)等文件执行。
五、申报保健食品中含有动植物物品(或原料)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总个数不得超过14个。
如使用附件1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4个;使用附件1和附件2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1个,且该物品(或原料)应参照《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GB151931-1994)中对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的有关要求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以普通食品作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六、以往公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2.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3.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
卫生部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按笔划顺序排列)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附件2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按笔划顺序排列)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证明)、地骨皮、当归、竹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怀牛膝、杜仲、杜仲叶、沙苑子、牡丹皮、芦荟、苍术、补骨脂、诃子、赤芍、远志、麦门冬、龟甲、佩兰、侧柏叶、制大黄、制何首乌、刺五加、刺玫果、泽兰、泽泻、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罗布麻、苦丁茶、金荞麦、金樱子、青皮、厚朴、厚朴花、姜黄、枳壳、枳实、柏子仁、珍珠、绞股蓝、胡芦巴、茜草、荜茇、韭菜子、首乌藤、香附、骨碎补、党参、桑白皮、桑枝、浙贝母、益母草、积雪草、淫羊藿、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黄芪、湖北贝母、番泻叶、蛤蚧、越橘、槐实、蒲黄、蒺藜、蜂胶、酸角、墨旱莲、熟大黄、熟地黄、鳖甲。
附件3
附件3
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
(按笔划顺序排列)八角莲、八里麻、千金子、土青木香、山莨菪、川乌、广防己、马桑叶、马钱子、六角莲、天仙子、巴豆、水银、长春花、甘遂、生天南星、生半夏、生白附子、生狼毒、白降丹、石蒜、关木通、农吉痢、夹竹桃、朱砂、米壳(罂粟壳)、红升丹、红豆杉、红茴香、红粉、羊角拗、羊踯躅、丽江山慈姑、京大戟、昆明山海棠、河豚、闹羊花、青娘虫、鱼藤、洋地黄、洋金花、牵牛子、砒石(白砒、红砒、砒霜)、草乌、香加皮(杠柳皮)、骆驼蓬、鬼臼、莽草、铁棒槌、铃兰、雪上一枝蒿、黄花夹竹桃、斑蝥、硫磺、雄黄、雷公藤、颠茄、藜芦、蟾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