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增值税会计准则及其借鉴
中国与英国小企业增值税制度比较及启示

中国与英国小企业增值税制度比较及启示一、中国小企业增值税制度中国实施了增值税制度多年,针对小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也在不断完善。
目前,中国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了简易计税方法,即可以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增值税。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还实行了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使得小企业在税收方面得到了一定的减免。
中国的小企业增值税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税率相对较高,增值税一般设定为3%到17%不等,对于小企业的负担较重。
税收管理不规范,存在很多灰色地带,容易导致小企业出现纳税不规范的情况。
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不够灵活,对于小企业的帮助有限。
英国的小企业增值税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税收依赖程度较高,增值税占英国税收总额的一大部分,小企业很难避免增值税的影响。
税收管理较为繁琐,对于小企业来说,纳税和申报的程序较为繁杂,增加了财务成本。
税收政策变化频繁,小企业难以及时跟进,容易造成税收风险。
三、比较与启示1. 税率合理与可持续发展中国和英国在税率的设置上都较为合理,但是相对来说,英国的增值税税率相对较低,更有利于小企业的发展。
这显示出,税率的合理设置对于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2. 税收管理的规范与透明中国和英国的税收管理都存在一些问题,都缺乏对税收的规范和透明度。
在完善小企业增值税制度上应加强对税收管理的规范和透明化。
3. 税收政策的稳定与灵活中国和英国都需要在税收政策上进行一些调整。
一方面,应当加强税收政策的稳定性,避免频繁的变动对小企业的影响。
增值税政策也需要更加灵活,能够更好地适应小企业的发展需求。
4. 税收优惠的差异及完善中国和英国对于小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有着不同的设置,应当根据各自国情和小企业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增值税优惠政策,为小企业提供更好的支持。
四、总结中国与英国作为两个经济大国,其小企业增值税制度都有着各自的特点和问题。
中国应当通过合理设置税率、规范税收管理、稳定税收政策、完善增值税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完善,为中国的小企业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
英国会计法规制度及其借鉴

英国会计法规制度及其借鉴作者:叶陈毅连珂张侠来源:《财会通讯》2007年第04期一、英国会计法规体系的主要内容(1)《公司法》是会计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英国的第一部《公司法》诞生于1844年,现行《公司法》制订于1948年,修订于1985年。
英国议会根据欧共体第7、第8号指令的要求,1989年对1985年公司法再次补充修订完善。
《公司法》对帐簿报表的格式及公布保管、会计持续经营、审慎性、采用应计制以及保持收入与支出的配比等基本原则、“真实与公允”观念及其贯彻、资产计价的基础、报表审计等均作出规定。
但是这些立法除对财务报告提出“真实与公允”的要求外,并没有具体的会计处理办法和规定。
为此,1942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开始发布一系列的《会计原则建议》。
(2)行业自律是通过会计职业界自我约束的各种方式对会计实务和会计职业界本身进行管理。
其中最主要的是会计职业界在《公司法》框架内制定的会计准则。
英国的会计准则包括会计准则委员会(ASB)发布“财务报告准则”和尚未被替代的“标准会计实务公告”。
英国的会计准则不具有法律地位,但是由于“标准会计实务公告”和“财务报告准则”构成的会计准则得到了《公司法》的支持,并对《公司法》中的有关会计规定起到了补充作用,因而具有权威性。
所以《公司法》和会计准则共同规范了英国的会计核算原则和主要核算方法。
遵循会计准则的规定通常被视为财务报表反映内容符合“真实与公允”的基本要求。
二、英国会计法规体系特点及环境影响分析(1)英国属于格鲁-萨克逊会计体系。
盎格鲁-萨克逊会计体系可以明确地与大陆欧洲、拉丁美洲、亚洲以及世界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区分开来,盎格鲁-萨克逊会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较高。
与其他国家集群会计相比,英国会计信息披露公开性较强,主要体现在一是强调提供与投资人决策相关的信息。
在提供与投资决策相关的数据方面,英国的公司与美国公司的态度非常相似。
在第3号财务报告准则“财务业绩报告”颁布以前,英国关于非常项目的会计处理独具特色,被认为是“创造性会计”的典型表现。
增值税税制的国际借鉴

高新拄术企业的计税工资标 准 , 最彻底 的做法就 是像软 件行业一 样对 工资 费 用税前据实扣除 ; 过渡期的办法可采取 逐步提高 其计税 工资标准 的办法 加 以 解决。另外 ,统 一 内外 资企业所 得税 制 要统一税率 , 统一税基 , 一税前扣 统 除项 目和列支标 准等 , 高科技 内资企 使
是对 特 许 权 的 转 让 收 入 , 以 免 征 个人 可
世界 各国增 值税制 的特 点和 比较
与部分国家的增值税制 比较 . 我国现行 的增值税制仍存 在明显差异 , 作为我国 第一大税种的增 值税 只具备 了国际化增值税 的部分特征 { 一或接近单一税率 . 单 凭
发 票 抵 扣进 项税 额 、 外 税 ) 缺 乏规 范 化 增 值税 的另 两 个 重 要 特 征— — “ 费 型 价 , 消
收入所得税 , 以鼓励科研成果的转化。
( 借鉴国外经验 , 四) 采用准备 金制
窿, 推广加速折 旧 结合前述国际经验 , 我们可 以考虑 在本 国内实行类似的税收政策 。 例如在 全 国普遍采用加速 折旧政策 , 这样 既可 以减 少 固定 资产 的无 形磨 损又 可 以加 速机器设备及技术 的更新改造 。 还可以 采用各种准备金制度 , 诸如国外实行的 技术开发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 亏损准 备金等 , 允许这些 准备金在所得税税前
和全面型。
世 界 各 国增 值税 制 的 主 要 特 征 :
1 增值税尽 可能覆盖 所有商品生产 、 销售和 劳务活动 。例如 , 智利和墨西哥等 国, 在由传统的销售税转为增值税过程中 . 实行 了全 面征 收原则 。 无论什么行业 . 只 要从事商品生产 、 销售和提供劳务 , 就要缴纳增 值税 。智利从 17 9 5年开始正式实施 增值税时 . 仅仅对农 业 、 矿业 、 本食品暂不征收增值税 ,9 7年开始对所有商品的 基 17 生产和销售全面征收增值 税。在劳务 方面, 拉美 各国除教育 、 一部分卫生等部门外 , 绝大部分劳务都实行 了增 值税 。玻利维亚 18 96年规定初级产品 、 几乎所有服务 、 个 人财产定期 出售 、 个人财产与不动产租赁 以及进 口货物的增值部 分 , 都要缴纳增值 税。自2 0世纪 9 年代 以来 , 0 许多 国家增值税 的征收范围都 在不断扩大 , 如法 国、 荷 兰、 丹麦 、 西班牙 . 秘鲁 、 阿根廷 等. 有些甚 至还将房屋与建筑 物等不动产纳入征收 范围, 如大 多数经贸组 织成员 国都 以标准税 率对销售新建房屋征 收增值税 . 中新 其 西兰和西班牙还对其他 不动产 征收增值税。实行增值税 的 OE D国家除芬兰外 , C 其 增值税 的征收范 围都尽可 能地涉及一切商品和 劳务 , 不论是非金融服务业 , 还是不 动产行业 、 旧货商 品交易几乎都按标 准税率课以增 值税 , 同时选择 “ 消费型 。 2 实行单一增值税税率=智利在推行增值税 前 , 销售税税种比较简单 , 生产 其 和销售环 节的税率 分别 为 1 %和 4 。增值税 出台时 ,确定 的增值税 税率 为 75 % 2% , 0 增值税税率之所以定得 高 , 利于增加财政收入 、 有 抑制消费和通货 嘭胀 。墨西 哥实行增值税时税率设置 比智利复杂 , 因为其原实行的销售税税种较 多. 税率很难 统一 。增值税 出台之始共设置 4档税率 : 出口和未加工 的初级产品实行零税率 ; 对 对粮食 、 医药等少数 商品实行 6 %的低税 率 ; 对绝大 多数商品的生产 和销售及提供 劳务实行 1%的标 准税 率 ; 5 对一部分特殊商品实行 2 0 的高税率 。由于 多档税率 0/ 0
中国与英国小企业增值税制度比较及启示

中国与英国小企业增值税制度比较及启示
近年来,中国和英国的小企业增值税制度都经历了一些调整和改革。
增值税是一项消
费税,按照价值增加的原则来计算税额,适用于商品和服务的交易。
中国的小企业增值税制度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两种纳税方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于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而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于年销售
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企业。
在增值税税率方面,中国的标准税率为13%,适用于大多数商品和服务。
同时,还设
有3%、6%、9%等不同的税率,适用于不同的商品和服务。
此外,中国的小企业增值税还有一些减免政策。
例如,对于年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
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对于年销售额在3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减按政策。
比较与启示
首先,不同国家在增值税税率、范围和减免政策等方面存在差异,这反映了不同国家
的经济和财政状况以及税收政策的考虑。
对于小企业来说,应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适合
自己的纳税方式。
其次,政府应该进一步优化小企业增值税制度,为小企业减轻税收负担,提高其竞争力。
切实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完善小企业相关的减税和优惠政策。
最后,政府和企业应该共同努力,促进税法合规,加强税收管理,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实现税收稳定和社会公平。
中国与英国小企业增值税制度比较及启示

中国与英国小企业增值税制度比较及启示中国和英国的小企业增值税制度存在很大的差异,并且从中可以得出一些启示。
以下是对这两个国家增值税制度的比较及相关启示。
中国的小企业增值税制度比较简化。
中国的小企业征收增值税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小规模纳税人征税方式,二是一般纳税人征税方式。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销售额的百分之三进行征税,免征进项税。
一般纳税人则按照销售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相对而言,英国的小企业增值税制度较为复杂。
英国的小企业必须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并根据销售额大小选择不同的征税方式。
英国的小企业需要申报和缴纳进项税和销项税,并定期进行增值税报告。
这种繁琐的申报程序给小企业增加了额外的负担。
中国的小企业增值税制度对于部分行业实行了差别征收政策。
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需求,中国的小企业增值税政策可以有所调整。
在农产品、生活服务业等方面,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差别化的税收政策,从而减轻负担。
而英国的小企业增值税制度在征收方面并没有针对不同行业的差别,这样可能对部分行业小企业造成了不公平的情况。
中国的小企业增值税制度在一些方面还存在改进的空间。
目前,中国的小企业增值税制度存在滞后性,在市场竞争和国际贸易中面临较大的压力。
与英国相比,中国的小企业增值税制度还需要更加灵活和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
中国的小企业增值税制度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也还有待提高。
中国和英国的小企业增值税制度存在很大差异,并从中可以得出一些启示。
在制定小企业增值税制度时,应该尽量简化程序,减轻小企业的负担,并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制定差别化政策。
还需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定期调整和优化小企业增值税制度。
英国增值税会计准则及其借鉴

英国增值税会计准则及其借鉴摘要:增值税是我国最重要的一种流转税,在其税额的确认、计量和核算过程中涉及到许多具体的会计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建立相应的会计准则来加以规范。
英国是世界上唯一建立增值税会计准则的国家。
英国的增值税会计准则对我国具有很好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本文在介绍英国增值税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联系我国的实际,提出建立我国的增值税会计准则的基本设想。
关键词:英国;增值税;会计准则;比较;借鉴英国于1972年7月27日通过了一项实行增值税制度的法案。
1973年4月1日开始实施增值税(ValueAddedTax,缩写VAT),以取代购买税(PurchaseTax)和特别就业税(SelectiveEmploymentTax)。
1940年英国引进购买税,主要对食品、燃料和部分劳务征税,1966年为了扩大征税范围,又对不征购买税的劳务征收特别就业税。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鉴于西欧各成员国都普遍推行了增值税,根据《罗马条约》(TreatyofRome)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各成员国的商品课税制度应保持基本的协调,因此英国1973年改革了商品课税制度,将购买税和特别就业税调整合并为增值税,并使该税成为英国间接税中的一个最主要税种,收入通常占全部间接税收入的50-60%.增值税实施后,为了统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C)于1974年4月发布了《标准会计实务公告第5号:增值税会计》(StatementsofStandardAccountingPractice5:Accountingforvalueaddedtax,简称SSAP5)。
SSAP5第10段规定:“本公告制定的会计实务应尽快采用,并应作为从1974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准则”。
这项准则适用于采用小型报告主体财务报告准则的报告主体以外的各种报告主体,因为该准则第9段(2)规定:“采用目前适用于小型报告主体的财务报告准则的报告主体,可以豁免采用这项会计准则”。
中国与英国小企业增值税制度比较及启示

中国与英国小企业增值税制度比较及启示【摘要】本文主要对中国与英国小企业增值税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启示。
在首先介绍了中国小企业增值税制度和英国小企业增值税制度的概况,然后对两国制度进行了对比分析,指出了各自的优势和不足。
在启示部分,一方面借鉴英国的经验,可以对中国小企业增值税制度进行一定的改进和完善;也应当针对中国的实际情况,优化小企业的增值税制度,为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大的支持。
结论部分对本文进行总结,并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希望通过对比分析与启示提出的建议能够为中国的小企业增值税制度改革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中国、英国、小企业、增值税制度、比较分析、启示、学习经验、优化、结论、展望未来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中国和英国都是世界上重要的经济体,两国之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两国之间的贸易与投资合作也越来越紧密。
在这种背景下,对于小企业来说,了解和比较两国的增值税制度,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规划和管理财务,提高竞争力。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一,在过去几十年里取得了惊人的经济发展成就。
中国的小企业在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就业和创新提供了重要支持。
而增值税作为中国主要的税收制度之一,对小企业的经营具有重要影响。
英国作为发达国家,其税收制度相对较为完善和成熟。
英国的小企业增值税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为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通过比较中国与英国的小企业增值税制度,我们可以学习到英国的经验和模式,为中国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启示和借鉴。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比较中国与英国小企业增值税制度的特点与运行情况,分析两国制度差异并总结启示。
通过对增值税制度的概况及运作机制进行对比,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两国在小企业税收政策方面的优劣势,为中国小企业的税收改革提供参考和借鉴。
通过比较分析两国的实践经验,可以发现其中的问题和改进空间,提出更加符合中国国情和小企业发展需求的税收政策建议,推动中国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经济增长。
中国与英国小企业增值税制度比较及启示

中国与英国小企业增值税制度比较及启示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频繁,各国纷纷制定了不同的税收制度来维护国家的财政稳定和社会公平。
增值税作为目前世界上主要的税收制度之一,对于小企业的影响尤为重要。
中国和英国作为两个经济体量巨大的国家,其增值税制度在小企业方面均有不同的特点和规定。
本文将就中国和英国小企业增值税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并探讨其对小企业的启示。
一、中国小企业增值税制度中国的增值税制度于1984年开始试点,并于1994年全面实施。
对于小企业,中国的增值税制度主要包括两个税率,即17%的一般税率和13%的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其销售额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者享受免征税优惠。
根据最新政策,中国还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即销售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免征增值税。
中国小企业增值税制度的优势在于简化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程序,减轻了小企业的税收压力,有利于小企业的发展。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起征点的设定过低,对一部分小企业而言可能仍然感到负担较重,增值税免征政策的适用范围有限等。
英国小企业增值税制度的优势在于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了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了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起点较高,使得更多的小企业受益于这一政策。
对于不同商品和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不同,也增加了小企业的税收申报和征收成本,存在一定的复杂性。
四、启示1. 优惠政策的制定应更趋合理。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存在可以减轻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但在制定时需要更加合理和精准,尽量使得更多的小企业受益。
2. 税收征收应更简便透明。
税收的征收程序对于小企业来说十分重要,简便透明的税收征收程序可以降低小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税收遵从度。
3. 起征点应综合考虑。
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起征点应综合考虑企业的规模、行业特点、地区差异等因素,使得更多的小企业受益。
4. 减轻税收负担需全面考虑。
增值税制度对不同行业和企业规模的影响有所不同,应充分体现对小企业的支持和帮助,减轻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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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增值税会计准则及其借鉴摘要:增值税是我国最重要的一种流转税,在其税额的确认、计量和核算过程中涉及到许多具体的会计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建立相应的会计准则来加以规范。
英国是世界上唯一建立增值税会计准则的国家。
英国的增值税会计准则对我国具有很好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本文在介绍英国增值税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联系我国的实际,提出建立我国的增值税会计准则的基本设想。
关键词:英国;增值税;会计准则;比较;借鉴英国于1972年7月27日通过了一项实行增值税制度的法案。
1973年4月1日开始实施增值税(ValueAddedTax,缩写VAT),以取代购买税(PurchaseTax)和特别就业税(SelectiveEmploymentTax)。
1940年英国引进购买税,主要对食品、燃料和部分劳务征税,1966年为了扩大征税范围,又对不征购买税的劳务征收特别就业税。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鉴于西欧各成员国都普遍推行了增值税,根据《罗马条约》(TreatyofRome)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各成员国的商品课税制度应保持基本的协调,因此英国1973年改革了商品课税制度,将购买税和特别就业税调整合并为增值税,并使该税成为英国间接税中的一个最主要税种,收入通常占全部间接税收入的50-60%.增值税实施后,为了统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C)于1974年4月发布了《标准会计实务公告第5号:增值税会计》(StatementsofStandardAccountingPractice5:Accountingforvalueaddedtax,简称SSAP5)。
SSAP5第10段规定:“本公告制定的会计实务应尽快采用,并应作为从1974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准则”。
这项准则适用于采用小型报告主体财务报告准则的报告主体以外的各种报告主体,因为该准则第9段(2)规定:“采用目前适用于小型报告主体的财务报告准则的报告主体,可以豁免采用这项会计准则”。
一、英国增值税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SSAP5的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其具体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一般处理原则。
增值税是对提供商品或劳务征收的税金,它最终由最后的消费者承担,但却在生产和流通的每个阶段进行征收,因此,SSAP5第一段规定:“作为一般原则,在交易商账户中对增值税的处理,应反映他作为这一税金纳税者的作用,并且,无论是资本性质,还是收入性质,增值税都应包含在收益或支出中。
然而在交易商自己承担增值税的情况下,会计处理理应反映这一事实”。
2.自己承担增值税的处理。
有关人士自己承担增值税的处理有4种情况:(1)不需交纳增值税。
不需用交纳增值税的人士,在投入时也要被征收增值税。
按SSAP5第2段要求,以他们来说,“增值税将增加与它有关的所有商品和服务的成本,并应包括在这些成本中。
特别是,固定资产方面的增值税应加入有关固定资产的成本中”。
(2)从事免税业务。
对于从事免税业务,或者既从事征税业务又从事免业务的人士而言,由于免税业务的进项税(投入税)不得抵扣,在这种情况下,SSAP5第3段指出,“增值税增加与它有关的成本并将它包括在这种成本中的原则同样有效”。
“增值税中分配给固定资产的恰当部分,如果可以收回的话,应增加有关固定资产的成本;而分配给其他项目的部分,如果是可行的并且是重要的,也应包括在这些项目中”。
同时明确,“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当会计年度与增值税征税年度不一致时,还需要作出估计”。
(3)不可抵扣进项税。
按税法规定,不是为再销售而购买的汽车及某些企业的应酬费用等,其进项税不得抵扣,在这种情况下,这种税金与不可扣税的投入项目有关,对此,准则要求“这种税金应作为那些项目的成本的一部分”。
SSAP5第4段还特别强调,“在爱尔兰共和国存在类似的情况,从事汽车、收音机和电视机等产品买卖的交易商,应在这些项目的投入成本中承担某些不可抵扣的增值税”。
(4)不可收回增值税。
SSAP5第6段规定,“如果存在不可收回的增值税的话,在确定资本承诺的估计金额时,应包括不可收回增值税的恰当金额”。
3.应交或应退增值税的处理。
SSAP5第6段规定,“应支付给税收当局或应从税收当局收取的有关增值税净额,应作为债务或债权的一部分处理,并且通常需要分别加以处理”。
4.披露规定。
准则对披露问题主要作了两方面的规定:一是关于营业额的披露。
SSAP5第8段规定,“在损益表中反映的营业额应扣除在应征税产出上的增值税。
如果还需要反映营业总额,则与营业额有关的增值税应作为一个减项加以反映,以便计算扣除增值税后的营业额”。
鉴于英国在征收增值税之前征收购买税(爱尔兰共和国征收销售税)时,营业额中均包含购买税和销售税的情况,为了便于对含增值税营业额和不含增值税营业额进行比较,准则在解释性注释部分的第7段中允许,“在征收增值税的最初年份中,可能需要分别按总额和扣税后的净额披露在征收增值税期间的营业额”。
同时还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例如零售商情况,不可能确定包含在营业额中的购买税(或销售税),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作出解释性注释。
如果营业额中包含了关税和消费税,并且这类税收在考虑增值税后已经有所减少,那么也需要作出解释性注释”。
二是关于不可收回增值税的披露。
SSAP5第9段第(1)规定,“在已公布财务报表中分别披露分配给固定资产和其他项目中的不可收回的增值税,如果是可行的并且是重要的,应包括在它们的成本中”。
二、英国增值税会计准则对我国的借鉴我国的增值税起始于七十年代末期,是在原全额征税的工商税(1984年后为产品税)基础上逐步改革而成的一种税。
最初只在极少数地区选择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两个行业及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三种产品进行试点,1984年正式设立税种后,征税范围逐步扩大,至1998年已涉及三十一个大类的工业产品。
1994年又对原税制作了较大幅度的改革,正式颁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使增值税成为现行税制中最重要的一种流转税,其税收总额约占全国税收总收入三分之一以上。
(一)我国现行增值税的主要内容我国现行增值税与英国的增值税征税原理相同,但具体内容不尽一致。
1.征税范围。
包括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两个方面。
应税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气体、热力和自来水等,应税劳务只限于加工、修理和修配,其他劳务不征增值税。
从征税范围看,我国的增值税属于中范围的增值税,较英国大范围的增值税,差距主要是对劳务的征税范围较小。
2.纳税义务人。
我国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我国境内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进口应税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其理论界限与英国相同。
但具体征税时,还要对法定纳税人按照经营规模与会计核算状况进一步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这一做法与英国不同。
3.税率和征收率。
我国增值税税率分为17%、13%和0%三种,其中零税率适用于出口货物,13%税率适用于列举货物,一般货物和应税劳务适用17%税率;征收率规定了6%和4%两种,前者主要适用于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制的部分列举货物,后者主要适用于商业小规模纳税人。
比较而言,我国的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较英国复杂。
4.免税范围。
我国增值税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等八个方面的列举货物免税,其他还有一些单项免税规定。
我国增值税的具体免税范围与英国有较大的差别。
5.税额计算。
我国增值税税额计算分一般纳税人的税额计算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额计算。
(1)一般纳税人的税额计算。
一般纳税人实行正常征收制,其税额计算方法与英国基本相同。
纳税人的当期应纳税额等于其当期的销项税额减去当期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当期的销项税额为纳税人当期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与适用税率的乘积,当期的进项税额为纳税人购进货物和劳务时所支付或负担的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增值税税额。
在计算销项税额时,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计税: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在计算进项税额时,税法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我国对于一般纳税人税额计算中的视同销售和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规定与英国的有关规定,在具体范围和项目上均有明显的不同。
其中最突出一点是,英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除特别规定不得抵扣外,一般可以抵扣,而我国目前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故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不论固定资产是机器设备还是房屋建筑物,或者运输工具及其他的用具,其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发展趋势来看,为了有利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我国的增值税也将逐步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
(2)小规模纳税人的税额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制,每期应纳税额等于纳税人当期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的乘积,不得扣除纳税人支付或负担的任何增值税进项税额。
这与英国不分纳税规模大小按统一方法计算税额的规定完全不同。
(二)我国增值税会计的现状1994年我国全面实行增值税后,财政部立即下发了《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作为增值税会计核算的依据。
该规定包括两部分内容:1.会计科目。
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同时,对国内采购、接受投资、接受捐赠、接受劳务、进口货物、购进免税农产品、购入固定资产等的进项税额账户处理,以及销售货物或劳务增值税、出口货物免税、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等的账户处理,都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2.会计报表。
规定企业应增设“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作为资产负债表的附表,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此后,1995年为了分别反映一般纳税人企业欠交增值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情况,财政部又下发了《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等文件。
其核心是要求一般纳税人企业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用以核算一般纳税人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及多交的增值税额;要求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两个专栏,并对账户处理方法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