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5.1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08年12月24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王坚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本市对能源的消耗与需求急剧增加,能源问题已经成为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其中,节约能源是解决能源问题、保障能源安全的主要路径之一。
1998年9月22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对本市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建立节约能源的相关制度,推进节能工作,起了重要的作用。
市政府在贯彻实施节能法律、法规过程中,采取一系列措施推进节能工作。
一方面,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淘汰高耗能的落后产业;另一方面,抓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推进重点节能工程和节能技改。
原《条例》明确了本市节能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授权其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工作,对本市发挥专业化节能执法队伍的作用提供了法律支撑。
十年中本市节能监察机构对工业企业监察近760家,提出意见或建议2000多条,提出建议的节能潜力,可节标煤约38.7万吨,其中节电约1.2亿度。
此外,还对650多家非工业用能单位,如宾馆、商场、医院、大学、政府机关及机场等公共建筑开展节能监察。
随着节能管理领域不断拓展,节能管理工作不断深入,原《条例》已显滞后。
为了适应节能工作的新形势和国家对节能工作的新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在2006年相继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
国家及地方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汇总

国家及地方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汇总来源:南度度节能服务网我国自1997年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
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国家和各地方政府不断出台合同能源管理激励政策进行扶持。
为了让大家方便查找或者整体了解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南度度对国家和地区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进行了汇总。
国家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本标准规定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和参考合同文本,适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
用能状况诊断可按照GB/T 2587、GB/T 3484、GB/T 15316、GB/T 17166及相关标准执行。
能耗基准确定可按照GB/T 2589、GB/T 13234及相关标准执行,并应得到双方的确认。
项目节能量的确定可按照GB/T 13234及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将根据各地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水平和节能服务公司综合考评等具体情况,适时调整节能服务公司名单。
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工业节能改造升级,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机电产品,加快能源管理中心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根据《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和《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称扶持资金),按照本市节能减排政策关于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产品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相关要求,从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支持原则)扶持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提高本市工业能源利用效率;(二)有利于提升本市工业节能管理水平;(三)有利于发展本市节能服务产业。
第四条(支持对象)本办法支持的对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二)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三)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四)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支持范围和条件)本办法的支持范围和条件是:(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实现年节能量300吨标煤(含)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本市节能服务机构在工业、建筑、交通以及公共服务等领域采取节能效益分享或者节能量保证模式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含)以上。
支持新建工程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三)高效电机应用本市企业购买使用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或者2级及以上能效水平的高效电机;其中电动机拖动的风机、水泵、空压机至少达到2级能效水平。
节能服务机构购买的高效电机必须在本市安装使用,单个企业购买总功率在300kW以上。
(四)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支持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其中钢铁、石油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行业应当符合《钢铁、石油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行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工信部节〔2015〕13号)技术指标要求。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2020版)

□深远海风电
完工时间 建设条件与方案
竞争配置电价:
年月日
型号
数量
发电户号
该项目已按照核准文件内容全容量完成建设,以上信息填写均真实有效。 项目联络人(签字): 联系方式: (单位公章)
所属供电公司意见
经我方确认,该项目已经于 建成,经验收合格后并网发电。
年 月 日按备案容量(
供电公司负责人: (盖 章)
市发改委:根据各区发改委上报的计划进行统 筹平衡,编制全市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计划,报 市节能减排办。
发布申报通知 (年初)
形成奖励项目目录
资金拨付 (按季度)
管理监督
市发改委:发布全年扶持项目申报工作通知。
项目单位:项目投产发电后,向项目所在地的 区发改委提交申请材料。 各区发改委:组织区内企业开展项目申报工 作,会同各供电公司对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审 查意见后报送市发改委。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第三方机构进 行审核,形成拟新增度电奖励项目目录并公 示。公示结束后抄送区发改委和市电力公司。
-3-
第八条(申报材料) 申请奖励的项目应提交项目申请表、项目批复文件、单位 承诺文件(对项目申请材料真实性、未获得其它市级专项资金 等事项进行承诺)等材料。 第九条(项目审核)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委托第三方 机构对各区报送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 政局等部门根据审核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后形成拟新增度电奖 励项目目录。审核的主要事项包括: 1.项目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规范; 2.项目是否按照审批文件相关要求实施建设; 3.项目是否符合本市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开发计划; 4.项目投资主体是否符合信用状况良好的基本条件(在本市 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未记载 3 年内能源、环保领域严重失信 信息); 5.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要评估和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目录公示和发布) (一)市发展改革委在部门网站对拟新增度电奖励项目目 录予以公示,根据公示情况确认最终结果并抄送市财政局、区 发展改革委和市电力公司。 (二)对于列入奖励目录的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奖励电量
上海 节能技术改造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与计算方法

上海节能技术改造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与计算方法摘要:一、引言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概述三、项目备案与储备库四、协同推进与政策扶持五、前期评估六、成本核算与基准能源消耗量七、节能量的计算与审核八、采购形式与方式九、总结正文:随着我国节能减排政策的深入推进,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日益受到重视。
上海市作为全国先行先试的城市,积极推动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技术改造。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海公共机构节能技术改造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量审核与计算方法。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概述合同能源管理(Contract Energy Management,简称EMC)是一种新型的节能服务模式,通过节能专业机构提供技术咨询、设备采购、施工监理等一站式服务,帮助公共机构实现能源消耗的降低。
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公共机构需充分了解项目流程,明确各方职责,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二、项目备案与储备库公共机构计划实施或已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当将合同能源管理信息报送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市机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市级公共机构报送的项目信息,结合能耗定额管理、能源审计、大中修项目节能前置审核等工作开展情况,编制市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计划表,建立市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储备库。
各区机管局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建立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储备库。
三、协同推进与政策扶持对纳入市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市机管局根据实际情况,推进项目实施,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纳入市级储备库的项目提供政策指导。
区机管局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纳入区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给予政策扶持与指导。
市机管局应当对区机管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推进工作给予指导。
四、前期评估公共机构在启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政府采购之前,应当邀请节能专业机构对项目技术方案、服务范围和标准、成本核算、基准能源资源消耗量和费用、预计节能量和费用及合同期限等进行评估。
上海市浦东新区节能政策扶持范围及奖励标准

2 商 业节 能
( 一) 综合性管理手段节能降耗。对 5 0 0 0 平方
米 以上 大型 商业 设施 ( 大型 百货 店 、 大型 超市 、 购物 中心 、 大 型 家 电专 卖 等 ) 和3 0 0 0平 方 米 以上 的大
型餐饮 、 沐浴场所等商业企业 。 通过促进节能管理
到5 0吨 标 煤 以上 ( 含 5 0吨 标 煤 ) , 经 专 业 部 门审
量在 5 0吨标 煤以上 ( 含5 0吨 ) , 按每吨标煤给予
5 0 0元 补贴 , 单个 项 目最高 补贴 不超 过 2 0万 元。 ( 二) 节能技 术 改造 。 对 被列 入市 级节 能技 改 的 项 目,实施 后 年节 能 量达 到 5 0 0吨标 煤 以上效 果
5 0 — 5 0 0吨标煤 ( 含5 0吨标煤 ) 的, 新 区按项 目实 施后节能量每吨标煤给予 5 0 0元补贴 ,单个项 目
最高 补贴 不超 过 2 5万元 。
诊断审计给予费用补贴。 ( 四) 能源对标管理。依据上海市地方标准《 上 海 市 大 型 商 业 建 筑 合 理 用 能 指 南 》
( D B 3 1 / T 一 2 0 1 1 ) 对五类 商业业态( 百 货 店 及 购 物
( 三) 促进节能管理改善。 对列入区 计划的重点用
能单位开展节能诊断审计、 锅炉检测、 电平衡测试等节
中心 、 超市及仓储店 、 餐饮店、 浴场、 家电专业店 ) 进
厂 I 2 — — 2 _ 1 上 海 节 能 明 C O N S E R V A T I O N
按年节 能量给予用能单位 3 0 0元 / 吨标准煤进行 配套扶持 , 单个项 目最高不超过 1 0 O 万元。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一节工业节能第二节建筑节能第三节交通运输节能第四节公共机构节能第五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与节能激励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节能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技术推进和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节能规划和政策措施,并负责协调实施。
市和区、县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商务、机关事务、旅游、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科技、财政、统计、质量技监、规划国土资源、环保、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本市节能日常监察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反节能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本市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鼓励和支持发展低耗能、低排放、高附加值产业;对高耗能的产业,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调整,或者加快技术改造,降低能耗。
本市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本市用能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
本市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应当组织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节能实践活动。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摘要)

元 、项 目实施后 年 节 能量 超 过 5 0吨标 准 煤 的项 0
目, 予一 次 性资 助 5万 元 ; 其他 项 目给 予 一次 给 对
费用 在市 经 委年度 部 门预算 中安排 ) 。 4 、市 经委会 同市发展 改 革委等 相 关部 门审 核
确 定 申请 项 目的资 助 、 奖励金 额 。
同能源 管理 项 目。 3 项 目合 同金 额 高于 3 、 O万 元 , 项 目实 施 后 且 年节能 量超过 1 0吨标准 煤 。 0 第 五条 ( 支持 标准 和方式 )
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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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 立专项扶 持资金 使 用绩效跟 踪考评 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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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 I 7 E AO o R T V N
县 财政局 。
督 管理 制度 ,落实部 门管理 责任 和科学 决策 程序 , 市 经委每 年对市 合 同能源管理 项 目进行 绩效 评价 ;
市 节 能减 排 办对 市合 同能源 管 理项 目进 行 抽 查 和
第七 条( 申报 材料 )
最高 不超 过 2 0万元 。 0 第六 条 ( 申报和 审核 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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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工业节能改造升级,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机电产品,加快能源管理中心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根据《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和《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称扶持资金),按照本市节能减排政策关于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产品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相关要求,从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支持原则)
扶持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提高本市工业能源利用效率;
(二)有利于提升本市工业节能管理水平;
(三)有利于发展本市节能服务产业。
第四条(支持对象)
本办法支持的对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二)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四)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支持范围和条件)
本办法的支持范围和条件是: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实现年节能量300吨标煤(含)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本市节能服务机构在工业、建筑、交通以及公共服务等领域采取节能效益分享或者节能量保证模式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含)以上。
支持新建工程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三)高效电机应用
本市企业购买使用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或者2级及以上能效水平的高效电机;其中电动机拖动的风机、水泵、空压机至少达到2级能效水平。
节能服务机构购买的高效电机必须在本市安装使用,单个企业购买总功率在300kW以上。
(四)能源管理中心建设
支持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其中钢铁、石油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行业应当符合《钢铁、石油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行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工信部节〔2015〕13号)技术指标要求。
支持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建设能源管理中心,实现园区及重点企业能源、环保数据计量传输与在线监控。
其它行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验收要求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能源管理体系建设
支持本市企业按照GB/T 23331-2012《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第六条(支持标准和方式)
本办法按照以下支持标准和方式: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照6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扶持。
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奖励标准为800
元/吨标煤,节能量保证型项目奖励标准为600元/吨标煤;诊断费补贴标准为200元/吨标煤,最高不超过6万元。
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
节能设备设施投资额1000万以上的新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高效电机应用根据装机容量给予补贴(补贴标准见表1)。
使用“能效领跑者”电机按照表1补贴标准基础上浮20%,新建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中明确要求使用节能电机的不予补贴。
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500万元,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
表1:高效电机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元/kW)产品类别额定功率(kW)
电动机改造新购买使用
0.75≤额定功率≤2210060
低压三相异步电机
22<额定功率<3756036高压三相异步电机355≤额定功率≤250005030稀土永磁电机0.55≤额定功率≤315200120
(四)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按照设备设施投资额(主要用于能源信息化管理及控制系统)的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五)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每家补贴10万元。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同时符合支持范围(一)、(二)、(三)、(四)情况的同一项目只能选择一项给予扶持。
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
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七条(申报程序和项目评审)
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和评审:
(一)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高效电机、能源管理中心项目。
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并稳定运行6个月后(至少包括一个运行周期)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经各区经委(商务委)或集团公司初审合格后,将书面材料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情况进行现场审核,第三方机构根据至少1年的实际能源运行数据出具审核报告。
(二)能源管理体系项目。
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在首次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后,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提出资金申请,并将书面材料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化委。
(三)项目审核费用。
涉及第三方机构审核的费用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审核费用支付标准为: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及高效电机项目设备设施投资额低于250万元的单个项目审核费用为2万元,250(含)~1000(含)万元的单个项目审核费用为3.5万元,高于1000万元的单个项目审核费用为5万元;能源管理中心项目单个审核费用为4万元。
第八条(资金拨付)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审定意见和项目公示情况,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减排办)提出财政奖励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市发展改革委
(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财政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收到拨款申请后,依据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财政奖励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九条(监督和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对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减排办)负责对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市财政局负责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对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方式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除追缴财政补贴资金外,三年内将取消其财政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将相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失信行为,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参照执行)
符合申报条件的通信、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高效电机、能源管理中心、能源管理体系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区节能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区相应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原《上海市加快高效电机推广促进高效电机再制造实施细则》(沪经信法﹝2012)6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