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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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合规管理及其典型案例题库-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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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016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合规管理及其典型案例题库100分一、单项选择题1.投资顾问与投资者(客户)之间的关系是()A.无关系 B. 服务关系 C. 合作、委托关系 D. 劳动聘用关系2.重点客户的持仓与交易信息界属于敏感信息,证券公司为防范利益冲突,建立了投资顾问业务的信息隔离墙制度,按照是否接触客户敏感信息划分,以下不属于投资顾问业务墙内人员的是()。

A. 业务经办员B. 前台接线员C. 证券分析师D. 客户回访人员3. 按照《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在异地开办的分支机构,并向其()证监局备案。

A. 以上三者都不正确B. 机构注册地C. 分支机构所在地D. 公司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4. 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回访机制,明确客户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

A. 指定多部门分别独立实施B. 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C. 成立专门的委员会D. 指定多部门共同实施5.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主体涉及机构和个人,证券公司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必须取得()业务资格。

A. 证券自营B. 投资银行C. 证券投资咨询D. 证券资产管理6.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要求,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年。

A.10B.3C.5D.77. 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要求,投资顾问通过广播、电视、网络进行公开咨询与投资顾问业务,应当提前()个工作日报住所地、媒体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A.7B.3C.2D.58. 在我国,证券投资顾问应当公开自身的基本信息以供投资者决策判断,这些需要公开的信息不包括()。

A. 投资顾问与其推荐的产品有无关联关系B. 其所推荐产品的基本特征和风险性质C. 其自身及其所在公司持有或投资相关股票的情况D. 投资顾问的执业资格及基本经历9. 实践中,一些证券公司根据客户的资产规模和风险承受能力将客户分成各种不同的等级或层次,相应地配置不同等级或水平的投资顾问服务及产品,如针对一般投资者可以提供的服务或产品包括()。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机 构 范 围 的 证 券"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业 务!应 当 遵 守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第四条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有关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遵 循 客 观 "公 正 和 诚 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授 权 的 地 方 证 券"期 货 监 管 部 门 ’以下简称地方证管办$证监 会%(负 责 对 证 券"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的 监 督 管 理 !并 负 责 本 办 法 的 实 施 &
$一 %中 国 证 监 会 统 一 印 制 的 申 请 表 ( $二 %身 份 证 ( $三 %学 历 证 书 ( $四 %参 加 证 券 !期 货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的 成 绩 单 ( $五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户 口 所 在 地 街 道 办 事 处 开 具 的 以 往 行 为说明材料( $六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报 送 的 其 他 材 料 ) 第十六条 取 得 证 券!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申 请 执 业 的 "由 所 参 加 的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向 所 在 地 地 方 证 管 办 $证 监 会 %提 出 申 请 "地 方 证 管 办 $证 监 会 %审 核 同 意 后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批(准 予 执 业 的"由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发 执 业 证 书) 第十七条 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应 当在所参加的证券!期货投 资 咨 询 机 构 年 检 时 同 时 办 理 执 业
第三条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 的 规 定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业 务 许 可 & 未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 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证监〔1998〕14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年4月23日发布实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证监〔1998〕14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年4月23日发布实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证监〔1998〕14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年4月23日发布实施)第一条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包括直接或者间接影响证券、期货市场行情的分析、预测和投资建议;直接有偿投资咨询服务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人员从服务对象直接获取收益的活动;间接有偿投资咨询服务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人员没有从服务对象直接获取收益,但是为其营利创造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包括除证券经营机构外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提供涉及证券发行、交易以及与之相关的企业财务顾问等方面的有偿咨询服务。

第四条《办法》第六条“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信息服务公司、信息网络公司、财务顾问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公司。

第五条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中,具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各不得少于三名。

第六条《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场所”与“设施”应当专门用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第七条《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除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设立独立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部门,其业务、人员、场所、设施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的其他部门分开,咨询人员不得在机构其他部门兼职。

证券经营机构只能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期货经纪机构只能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期货综合规定证券综合规定证券法规【发文字号】证委发[1997]96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批准部门】国务院【批准日期】1997.11.30【发布部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已变更)【发布日期】1997.12.25【实施日期】1998.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1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25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证委发[1997]9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一)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二)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三)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四)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

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7.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做好《期货和衍生品法》配套规则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协会自律规则体系,协会对《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适当性细则》)。

《适当性细则》已经第六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2024年7月15日附件1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督促期货行业有效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期货经营机构、期货公司子公司(以下统称“经营机构”)向交易者公开销售或者非公开转让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交易者提供证券期货和衍生品等相关业务服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制定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经营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向交易者销售适当的产品或者提供适当的服务。

第四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办法》、本细则及其他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交易者分类第五条经营机构向交易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充分了解《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交易者信息,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查询、收集交易者资料;(二)问卷调查;(三)知识测试;(四)其他现场或非现场沟通等。

2014年证券从业考试《证券投资分析》全真模拟试题(2)

2014年证券从业考试《证券投资分析》全真模拟试题(2)

2014年证券从业考试《证券投资分析》全真模拟试题(2)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60小题,每小题0.5分,共30分。

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年。

A. 1B. 2C. 3D. 52、历史模拟法的核心在于根据市场因子的历史样本变化模拟证券组合的()分布,利用分位数给出一定置信度下的VaR估计。

A.成分组成B.概率C.风险偏好D.未来损益3、在通货膨胀条件下,固定收益证券的风险要比变动收益证券()。

A.大得多B.小得多C.差不多D.小4、在中国加入WT0三年后,外国证券商、投资银行可与中国证券经营机构合资成立外资股份不超过()的证券经营机构,从事A股、B股和H股以及政府债券的承销服务。

A. 13%B. 25%C. 33%D. 50%5、在进行贷款或融资活动时,贷款者和借款者并不能自由地在利率预期的基础上将债券从一个偿还期部分替换成另一个偿还期部分,或者说市场是低效的。

这是()的观点。

A.市场预期理论B.合理分析理论C.流动性偏好理论D.市场分割理论6、葛氏法则的不足可以用()指标进行弥补。

A.乖离率BIASB.威廉指标WMSC.相对强弱指标RSID.能量潮指标OBV7、当两种证券的相关系数为()时,可得到无风险组合。

A.0B.1C.-1D.上述都不对8、()标志着证券监管部门对券商监管资本的要求与巴塞尔委员会对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已趋于一致。

A. 30国集团推广VaR模型B. 1995年12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的加强市场风险披露建议要求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布券商净资本监管修正案D. 1996年的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9、下列属于ADR指标应用法则的是()。

A. ADR在0.5~1之间是常态情况,此时多空双方处于均衡状态B.超过ADR常态状况的上下限,就是采取行动的信号C. ADR从低向高超过0.75,并在0.75上下来回移动几次,是空头进入末期的信号D. ADR从高向低下降到0.5以下,是短期反弹的信号10、既然股价反映的是对经济形势的预期,所以股价的表现通常会()经济的表现。

2022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模拟考试试题A卷 含答案

2022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模拟考试试题A卷含答案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20分钟,本卷满分为10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姓名:______考号:______一、单项选择题(共50小题,每题1分,共50分)1、我国的证券分析师是指具有()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的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人员。

A.一般证券从业B.一般证券执业C.证券投资咨询执业D.承销与保荐执业2、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其营业部应当为客户开立()。

A.信用资金台账B.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C.信用资金账户D.融资专用资金账户3、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保荐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书面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变更登记。

A.2B.3C.4D.54、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应当征求()的意见。

A.国务院有关部门B.当地政府C.中国人民银行D.中国期货业协会5、针对证券经纪业务营销,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异常交易和操纵监控制度,采取技术手段,对()进行有效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立即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处理。

A.证券公司的自营账户B.证券公司的结算账户C.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的账户D.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6、期货合约标准化指的是除()外,其所有条款都是预先规定好的,具有标准化的特点。

A.交割日期B.货物品质C.交易单位D.交易价格7、下列关于执业营销人员不为原聘用机构聘用的说法,正确的是()。

A.新聘用机构须三十日内重新进行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B.新聘用机构需十日内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由协会办理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C.原聘用机构须三十日内注销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D.原聘用机构需十日内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由协会办理交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8、金融机构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发生()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加强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加强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加强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会员:为满足投资者对于投资咨询服务个性化、专业化、多层次的需求,不少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会员开展了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以下简称会员制业务)。

会员制业务是指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公众媒体进行投资分析,向投资者推介咨询服务,招揽会员收取会员费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近来,会员制业务发展迅速,业务规模和影响持续扩大,表明会员制业务顺应了市场发展的需要,具有现实的市场需求基础。

但是,在会员制业务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了促进会员制业务的健康规范发展,支持行业创新,维护行业形象,保护投资者利益,中国证券业协会就此项业务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出如下要求:1、开展会员制业务应遵守《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的规定,严格自律、规范执业。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得通过出租、出借咨询机构牌照或将经营权承包等形式由他人开展会员制业务,对任何非执业机构和非执业人员从事该项业务的非法经营活动,各会员单位和持牌执业人员都应及时向我会反映或直接向行政监管部门举报。

2、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规章制度,特别是要有分析师和业务人员管理规定、投资咨询业务规则、销售业务规则、工作流程、标准合同、客户服务管理体系、合规性控制、纠纷管理和处理等书面规定,并要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这些规定得到执行。

3、投资咨询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不得因为会员持有股票而提供不客观的投资分析或投资咨询,投资分析和投资咨询中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片面和误导性的内容,业务人员不得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应履行执业回避和利害披露的义务。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03.06.25•【文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国证券业协会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机构是指《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专业人员和证券业务是指《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和业务。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细则规定,负责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第四条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五条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员,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取得从业资格。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六条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证书。

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执业证书的申请通过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进行。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执业证书申请表;(二)身份证复印件;(三)学历证明复印件;(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包括直接或者间接影响证券、期货市场行情的分析、预测和投资建议;直接有偿投资咨询服务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人员从服务对象直接获取收益的活动;间接有偿投资咨询服务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人员没有从服务对象直接获取收益,但是为其营利创造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包括除证券经营机构外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提供涉及证券发行、交易以及与之相关的企业财务顾问等方面的有偿咨询服务。

第四条《办法》第六条“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信息服务公司、信息网络公司、财务顾问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公司。

第五条同时从事证券和欺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中,具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和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各不得少于三名。

第六条《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场所”与“设施”应当专门用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第七条《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除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设立独立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部门,其业务、人员、场所、设施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的其他部门分开,咨询人员不得在机构其他部门兼职。

证券经营机构只能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期货经纪机构只能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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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998年4月23日证监[1998]14号
第一条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包括直接或者间接影响证券、期货市场行情的分析、预测和投资建议;直接有偿投资咨询服务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人员从服务对象直接获取收益的活动;间接有偿投资咨询服务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人员没有从服务对象直接获取收益,但是为其营利创造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包括除证券经营机构外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提供涉及证券发行、交易以及与之相关的企业财务顾问等方面的有偿咨询服务。

第四条《办法》第六条“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信息服务公司、信息网络公司、财务顾问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公司。

第五条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中,具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和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各不得少于三名。

第六条《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场所”与“设施”应当专门用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第七条《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除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设立独立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部门,其业务、人员、场所、设施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的其他部门分开,咨询人员不得在机构其他部门兼职。

证券经营机构只能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期货经纪机构只能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其业务资格由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申报。

第八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在其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数低于《办法》规定的最低要求数额时,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报告,并应当在二个月内提交拟增补的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名单,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审核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审批,经批准后,该咨询机构应当在一个月内补足人数并报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备案;逾期未补足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报中国证监会注销该咨询机构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第九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业务资格证书。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暂停或者撤销其从业资格。

第十条对于不具有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擅自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或者人员,证券监管部门除依《办法》规定处罚外,在三年内不受理该机构或者人员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申请。

第十一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包括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专职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的正、副经理及相当职务者;“业务人员”是指在机构中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分析、研究人员。

第十二条《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所述证券、期货从业经历,是指专职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连续从业经历。

第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应当将其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资格证明文件原件放置于营业场所明显处,便于投资者或客户查验。

第十四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在异地开办的分支机构,应当向其机构注册地证管办(证监会)提出申请,并向其营业场所所在地证管办(证监会)备案。

对其日常业务的监管,由营业场所所在地证管办(证监会)及中国证监会负责。

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报请中国证监会指定管辖;对超出地方证管办(证监会)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十五条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证券、期货研讨会、演讲会、股市及期市沙龙等咨询活动,主办人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举办地证管办(证监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主办人(含协办人)、演讲人、研讨或演讲题目、举办的具体场所、举办时间、参加人数、收费标准等。

需要中国证监会参加的,必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对前款规定的申请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由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以及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虽未由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但财务和经营决策受其控制的公司,适用于《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承销商或者上市推荐人及其所属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包括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由这些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以及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虽未由这些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但财务和经营决策受这些机构控制的公司。

第十八条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与投资人或者客户签订投资咨询服务合同。

投资咨询服务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投资咨询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的姓名以及执业资格证书的编号;
3.咨询内容与方式;
4.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服务费或者费用金额、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等;
6.合同解除;
7.违约责任;
8.合同签订日期;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人员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证券期货经纪业务,不得以自己和他人的名义向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介绍客户、收取佣金或者介绍费,也不得以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的名义与自己的客户订立代理合同、收取佣金或者介绍费。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暂停或者撤销其从业资格。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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