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维权
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与维权途径

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与维权途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与维权问题越来越关注。
公民合法权益保护是法治社会的核心要素之一,它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本文将从法律层面和社会层面两个方面探讨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与维权途径。
一、法律层面的保护途径法律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它为公民提供了明确的合法权益保护途径。
首先,公民可以通过起诉讨回合法权益。
对于遭受侵犯的公民权益,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追查责任,维权恢复被侵犯的权益。
此外,对于有可能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公民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进行保护。
行政诉讼是公民对于政府违法行为的一种追究方式,公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向行政机关索赔,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公民可以通过参与法律制定和修改来推动合法权益的保护。
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定过程中往往会接纳民意,公民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表达自己的建议和诉求,以对现行法律进行修订和完善。
此外,公民还可以通过公民监察来推动法律的执行。
公民通过监督机构或者参与监察工作,监督法律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揭示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法律的真正实施。
二、社会层面的保护途径除了法律层面的保护途径外,公民还可以通过社会层面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公民可以通过发起舆论关注来倡导合法权益保护。
通过媒体、社交网络等平台宣传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需要,唤起社会的重视,推动舆论关注的形成。
同时,公民可以参与社会组织和公益机构,共同维护合法权益。
这些组织和机构往往具有更大的力量和资源,可以为公民提供更好的法律援助和维权支持。
其次,公民可以通过参加集体行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集体行动是公民的一种有效维权方式,通过众人的力量来推动权益的实现。
例如,公民可以组织罢工、示威、抗议等集体行动,迫使相关方面给予合理的解决方案,保护公民的权益。
当然,在进行集体行动时,公民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行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免过度维权造成负面后果。
个人维权的法律知识

个人维权的法律知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所处的环境也不断变化,因此针对不同的情况,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些与个人维权相关的法律知识。
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将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个方面,来介绍一些个人维权的法律知识。
一、民事诉讼1、人身损害赔偿一般情况下,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非直接经济损失。
如果遭到人身损害,我们应该积极寻求法律援助,委托专业的律师为我们争取更多的赔偿金。
2、侵害名誉权赔偿侵害名誉权分为三种形式:诽谤、侮辱、恶意中伤。
当发现有人进行任何一种侵害我们名誉的行为时,我们应该立即联系律师,出示相关的证据,争取通过起诉来获得赔偿。
二、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由国家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一种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权威,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1、侵犯人身权利当我们受到各种不同形式的人身侵害(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我们可以通过刑事诉讼来主张我们的合法权益。
其中,重要的一步就是收集证据,为律师提供足够的证明材料,确保案件得以合理处理。
2、侵犯财产权利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包括盗窃、诈骗、抢劫等,如果发现此类行为,我们应该及时报案,协助警方进行侦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三、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一般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构的行政行为提出的诉讼。
这其中包括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构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通过司法程序对该行政行为进行裁决。
1、拒绝公开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发挥的基础,并且是社会公众了解政府工作、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手段。
如果遇到政府担任信息公开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要求政府公布相关信息。
2、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如果遇见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以个人利益为中心,损害公民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公民可以提出行政诉讼,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政行为。
公共利益诉讼公民如何维权

公共利益诉讼公民如何维权公共利益诉讼:公民如何维权公共利益诉讼是指公民为了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法律诉讼活动。
在现代社会,公共利益诉讼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公共利益诉讼,公民可以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本文将探讨公民如何通过公共利益诉讼来维权的相关问题。
一、什么是公共利益诉讼?公共利益诉讼是指公民或社会组织代表个人或社会的公共利益,向法院申请诉讼保护的一种特殊诉讼形式。
公共利益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包括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权益保护等领域。
通过公共利益诉讼,公民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进而促进社会的公正与公平。
二、公民参与公共利益诉讼的方式1. 个人参与公共利益诉讼个人可以通过起诉、参与证人证言等方式参与公共利益诉讼。
例如,在环境保护方面,个人可以通过举报环境污染行为,要求相关企业停止污染行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通过个人的参与,加强了公共利益诉讼的力量。
2. 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利益诉讼社会组织在公共利益诉讼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社会组织可以代表公众的利益,对不当行为提起诉讼,保护公共利益。
社会组织的参与可以更好地组织受影响的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和资源支持等,使公共利益诉讼更具有效性。
三、公民维权的意义与价值公民通过参与公共利益诉讼来维权,具有重要的意义与价值。
首先,公共利益诉讼可以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力滥用和违法行为。
例如,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可能会对环境进行污染,给公民的生活带来危害。
通过公共利益诉讼,公民可以维护自己的健康权、环境权等合法权益。
其次,公共利益诉讼可以改善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状况,促进社会的进步。
公共利益诉讼对于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具有推动作用,可以促使相关部门改善治理和监管,提高公共利益的保护水平。
最后,公共利益诉讼可以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社会公民素质的提高。
公共利益诉讼需要公民积极参与,要求公民具备较高的法律常识和法律意识,这有助于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提高公民素质。
法律保护公民权益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日益繁荣,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仍然时有发生。
本文以某市一起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为例,探讨法律如何保护公民权益。
二、案例简介2019年3月,某市市民李某在某超市购买了一款标注为“有机蔬菜”的西红柿。
回家后,李某发现西红柿表面有虫蛀现象,且口感不佳。
于是,李某向超市提出了退货要求。
超市以“有机蔬菜”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退货。
李某遂向某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经调查,某市消费者协会发现该超市销售的西红柿并非有机蔬菜,而是普通蔬菜。
超市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消费者协会依法向超市发出了整改通知书,要求超市退还李某购买西红柿的货款,并赔偿李某损失。
然而,超市仍然拒绝履行义务。
无奈之下,李某将超市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判决超市退还李某货款,并赔偿李某损失。
三、案例分析1. 案例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超市是否侵犯了李某的消费者权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权益。
超市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2. 案例分析(1)超市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地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
超市在销售过程中,将普通蔬菜标注为“有机蔬菜”,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
(2)超市侵犯了李某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有权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进行自主选择。
超市的欺诈行为,使得李某在购买西红柿时,无法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侵犯了李某的知情权。
同时,超市的欺诈行为也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侵犯了李某的公平交易权。
(3)法院判决合理。
法院依法判决超市退还李某货款,并赔偿李某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网络时代的公民权益与维权途径

网络时代的公民权益与维权途径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快速发展,人们享受到了越来越多的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和挑战,其中之一就是如何保护和维护个人的网络权益。
在网络时代,公民权益的保护不仅仅涉及到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问题,还包括言论自由、知情权、网络身份权等方面。
本文将探讨网络时代公民权益的现状和维权途径。
一、网络时代公民权益的现状1. 信息泄露与个人隐私保护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成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
无论是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个人动态,还是在购物网站上留下的个人信息,都可能被滥用、泄露或用于商业推销等目的。
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2. 言论自由与网络暴力虽然互联网为人们提供了自由发表意见的平台,但也常常出现网络暴力现象。
人们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时,经常会遭受他人的人身攻击和谩骂,这不仅损害了个人的名誉,也对言论自由形成了威胁。
3. 知情权与信息传播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都得到了极大的提升。
然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也面临着挑战。
人们在获取信息的过程中,往往难以判断其真伪,从而影响到个人的知情权和判断力。
二、网络时代公民权益的维权途径1.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个人隐私泄露问题的根本解决办法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公民应该保持谨慎,避免随意在社交媒体上公开个人信息,注意个人信息在各类网站上的填写和保护。
2.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政府和立法机构应加强网络立法,制定并完善与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护公民的网络权益。
从《网络安全法》到《个人信息保护法》,逐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公民权益的维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3. 提高网络平台的管理能力网络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应加强对用户信息的管理和保护。
平台应建立健全的安全机制,加强数据的加密和防护,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用户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 引导社会共治维护公民权益不仅是政府和网络平台的责任,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
媒体应积极宣传网络安全知识,加强舆论引导;学校应加强网络教育,提高学生的网络素养;公众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参与网络维权活动。
人权法律保护与维权途径

人权法律保护与维权途径人权法律保护作为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在当今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即使有了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权依然有可能被侵犯。
因此,了解和掌握合适的维权途径对于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人权法律保护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并探讨一些常用的维权途径。
一、人权法律保护的基本概念人权法律保护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对人权进行保障和维护的活动。
人权是指每个人生来就享有的基本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等。
人权法律保护的目的是确保公民能够自由而有尊严地生活,并获得平等和公正的对待。
在国际层面上,人权的保护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各个国家和地区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并加入国际人权公约和条约,致力于维护和推动人权的普遍尊重和保障。
二、人权法律保护的主要内容1. 宪法保障人权: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也是人权的最高保障。
宪法赋予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并规定政府的职责和限制,确保人权的依法得到保护。
2. 法律法规保护人权:国家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维护公民的人权,如刑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机构的职责和权力。
3. 司法保护人权:司法是人权保护的重要途径之一。
人权侵犯案件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得到解决。
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保护并要求赔偿。
三、常用的维权途径1. 投诉和申诉:公民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有关机构投诉和申诉,表达自己的不满和诉求。
这些机构包括监察机关、人权保护组织等。
投诉和申诉的途径可以促使相关部门对人权侵犯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2. 参与公众活动和示威游行:公民可以通过组织或参与公众活动、示威游行等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并吸引公众和媒体的关注。
集体行动通常可以更有效地引起政府和社会的重视,推动问题的解决。
3.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公民的人权受到侵害,但自身力量较弱无法承担律师费用等,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代理等帮助,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维护合法权益途径

一、维护合法权益可选多种途径
除了信访之外,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还有很多,公民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选择保护途径,以便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它四种常用的维权途径包括:
1、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主
动地对民间纠纷进行协调,促使纠纷的双方达成调解,从而及时地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
2、申请仲裁:申请仲裁是经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或海事纠纷发
生以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有关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其纠纷或者争议居中调解、进行裁决的行为。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3、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裁决的行为不端。
4、提起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1)民事诉讼。
公民的民事权益收到了非法侵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起诉时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行政诉讼。
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
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主持,其内容是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是否合法。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法案件,不能通过调解结算诉讼。
公民维权

公民维权——我们为什么选择沉默近年来,各种侵权事件不断发生,究其根本是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方面的制度安排并不完善,导致一些人钻法律的的空子,侵害了公民之合法权益。
可当我们反观之,公民权利在受到侵害时,我们的公民又是如何作为的呢?不可否认,我们当中还是有人敢于和不法者作斗争的。
有,如郝劲松者,他在花1.5元买了一瓶矿泉水时向列车员索要发票,得到大的答复是:全国的列车都没有发票。
随后他将铁道部告上了法庭。
之后,他说起他乘火车时,餐车长会亲自端来饭菜,问他:“发票你是现在要还是吃完饭再说?”再有,如浙江大学107名教授联名状告杭州电信乱收“振铃费”。
还有,如李昌平对农民利益的维护等等。
但是我们必须正视这样的事实,这些敢于维权的人是我们生活中的少数人,而且这些人有一些共同的特征,他们绝大部分是知识分子。
我们平头百姓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更多的是则选择沉默。
权利如果不争取,那权利就只是一张白纸!大众又岂会弃自己的权利于不顾。
那为什么会存在沉默的大多数呢? 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是维权成本太高太高,以至于维权太难太难,被侵害人只好选择沉默。
人是理性的,在选择是否维权时,人们首先会考虑一下维权的成本与收益,一旦收益大于成本,个人就会比较倾向于维权,要是收益小于成本,他也就只好沉默了。
现实中的情况往往是收益大大小于成本,大多数人在得不偿失的情况下酒成了沉默的多数了。
可见成本问题是维权的关键。
在此采用维权成本的划分为三个维度的方法:经济成本: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后,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就农民工维权,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完成全部程序,农民工至少需要支付920元的费用。
时间成本:发生权益纠纷时,都要花出几天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找到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就只好走法律途径,而从举报,仲裁,到起诉、申请强制执行又要花上大量的时间,以郑州消费者葛锐诉郑州铁路分局一案为例,从一审到二审历时两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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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12月4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一组数字耐人寻味:自1990年行政诉讼法正式施行13年以来,全国法院共受理了80多万件行政诉讼案件,几乎涉及所有行政管理领域。
尤其是近6年来,“民告官”出现逐年激增的现象。
一个被称作行政审判突破性发展的标志数字是,全国法院行政案件收案数从1992年的27125件,增加到2001年的100921件,原告的撤诉率从37.84%下降到32.38%,原告的败诉率从35.93%下降到28.61%,被告的败诉率则从21.98%上升到25.67%。
年收案从不足3万到超过10万大关,逐年激增的行政诉讼说明了什么?“民告官”中“民”的撤诉率和败诉率逐年下降,相应地,“官”的败诉率则上升了近4个百分点,“下降”和“上升”的变化意味着什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有关负责人4日就相关问题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专访。
从上访到诉讼,公民法律维权意识增强了“原来行政争议主要靠…上访‟、找党政首长,现在公民依法维权的意识大大加强了。
”这位负责人认为,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公民法律维权意识的增强,是近年来我国行政诉讼数量不断增多的主要原因。
究竟有多少行政争议最终形成行政诉讼,取决于行政审判具有多大的社会影响力。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调研报告分析,“民告官”中一个制约行政诉讼发展的重要因素,就是作为原告的“民”普遍存在着“三不”,即不知告、不会告和不敢告。
不知道法律赋予自己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不管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正确与否,要么履行,要么软顶硬抗;不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机关作为与不作为之间,一片茫然;同时,“民”的最大的一块心病是怕行政机关事后报复,怕法院司法不公,官官相护。
商鞅变法,移木立信。
如果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就会认为行政审判是“官官相护”,愚弄百姓。
这位负责人认为,各级法院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是严格的、认真的。
在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落实人民群众诸多宪法权利方面的成效是明显的,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较好地体现了司法公正。
上海、山东、广东、河南和北京等各地法院不约而同地把宣传作为突破口:“报纸上有字,广播里有声,电视里有影”,新闻媒体成了行政诉讼宣传的重要阵地。
河南省平顶山市法院还把每年的10月1日作为行政法制宣传日,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何打行政官司等内容印制在全市2529个行政村张贴,使老百姓了解相关的维权常识。
他们还利用庙会、书会等场所,排演了曲剧《王黑子告县长》,在这个被誉为“曲艺之乡”的城市巡演,效果极佳。
同时,许多法院还选择具有典型意义的行政案件公开开庭审理,使人民群众对行政审判有直接的观感和印象,通过公正司法取信于民,确立行政审判的公信力。
宝丰县农民王朝义和11户农民共同诉讼该县周庄镇人民政府加重农民负担,法院开庭前广贴公告,300多名群众乘20多辆拖拉机到法庭旁听,法院当庭宣判周庄镇政府败诉后,引起巨大反响。
从“怕出庭”到主动出庭,各级政府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了这位负责人表示,数字变化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是各级政府依法行政观念的提高。
2002年7月,沈阳市政府出台《关于建立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要求各级行政机关都建立法定代表人出庭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
类似的规定在许多地方成为政府的共识。
安徽省太和县公安局曾因治安拘留争议被诉上法庭,公安局长主动出庭,并要求全局中层以上干部参加旁听。
经审理,公安机关程序违法,当庭宣判撤消公安机关的治安拘留决定,太和县公安局服判。
局长回去后召开全局干警大会,邀请法官就行政诉讼程序和实体方面进行讲解,认真补上这一课。
从行政诉讼开始时的怕当被告,怕出庭和怕败诉,到今天的理性面对诉讼,并注重通过行政诉讼吸取经验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弥补工作不足,完善规章制度,各级政府机关提升了执法水平,增强了依法行政意识。
行政审判工作任重道远不过,这位负责人也坦承,目前一些地方行政审判的司法环境不尽如人意,法院开展工作阻力不小。
他介绍说,有些部门和领导缺乏应有的现代民主法治意识,不习惯接受司法监督,认为行政诉讼是给政府“找麻烦”,对行政审判不尊重甚至横加干涉的现象时有发生,使法院无法切实履行司法审查职能。
另外,地方保护、部门保护比较突出,有些地方制订“土政策”限制法院受理和审判行政案件,导致人民群众“告状难”的现象比较严重;有的行政机关不出庭应诉,不缴纳诉讼费,不提供证据材料,不执行生效裁判,甚至在开庭审理期间公然抓走原告等。
这位负责人表示:“这些问题虽非主流,但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这位负责人最后表示,随着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人们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权利意识和文明意识日益增强,行政争议的解决方式越来越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而近年来城乡居民维护其在自治组织中的自治权案件、人民群众为维护法治和公共利益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教育行政案件、社会保障行政案件等不断出现,预示着我国的行政审判将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发挥更加积极的调节作用。
公民威权意识调查1您的性别A男B 女2.你的年龄:A.25岁以下B.25--35岁C.36-45岁D.45岁以上3.你的文化程度:A.小学及以下B.初中C.高中、中专D.大专及以上4.你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了解多少?A 很清楚B 知道一点C 不知道5.请问你的维权知识主要从哪里获取A.报纸、杂志B.广播、电视C.咨询==执法部门D.同事E.其它6.遇到不法侵权现象,你的首选解决方案是借助于什么?A.工会B.部门C.新闻媒体D.自己E.同事7.遇到不法侵权现象,你的解决方式是下列哪一项?A暴力解决B沉默妥协C依据法规投诉D其它8.你对自己遭受的侵权行为不维权,其原因是什么?A.想保住饭碗B.维权的成本费用太高,划不来 C.不清楚如何维权D.其它9.你对自己维权意识的评价是下列哪一项?A.维权意识很高B.稍微具有一点维权意识C.维权意识很差10.在维护公民权益上,你觉得==应该做点什么?A.制定完善维权法规B.设立维权热线C.发放维权手册D.强化对企业的监督处罚力度E.其它11对于“商品售出,概不退换”、“高档商品,不买勿动”、“打折商品,概不三包”等店堂告示,您认为它是合法的吗?A 是B 不是12、当您在消费过程中权益受到损害较大时,您选择的是:A经营者协商和解B请求消费者协会等相关部门调解C.放弃权益13、您在消费过程中会主动索取相关凭证吗?A会B不会14:当您向经营者索取相关凭证时,经营者不能快捷方便地提供,甚至找借口推拖不给。
您会怎么做?A.放弃索取B.要到凭证为止15:您是否赞同当消费权益受到损害时应该进行“精神赔偿”?A赞同B不赞同中国公民维权意识大增(特别报道)河北省律师乔占祥状告铁道部在2001年春运铁路客运提价前,没有履行召开价格听证会的法定程序。
今年2月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价格法中关于价格听证会的规定操作性不强为由,终审判决乔败诉。
但是,乔律师这场官司却推动了2002年全国铁路票价价格听证会的举行。
其实,这个案件只是中国越来越多的行政诉讼———也就是老百姓常说的“民告官”案件中的一件。
请看特别报道——新华社记者倪四义本报记者刘晓林在今年3月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国首席大法官肖扬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说,去年,全国法院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首次超过10万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确切统计数字显示,全国各级法院2001年新收一审行政案件100921件,比前年上升17.68%,与历史最高点的1998年相比上升2.5%。
“在中国,民不仅可以告官,而且许多还可以告赢。
”在人代会上解答代表询问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江必新对记者说。
政府行为亟待规范统计数字表明,原告胜诉的比率在1991年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后达到40%左右,现在维持在30%—35%的水平。
以去年为例,全国法院一审新收案件与旧存行政诉讼案件(不包括行政赔偿案件)总计102620件,结案93219件。
判决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和驳回起诉的,约占30%;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即政府机关败诉的14126件,占15%。
此外有3万多件原告撤诉,许多是政府机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撤诉。
其中具体原因复杂,但是公民总体胜诉率,即政府机关败诉或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达30%以上。
江必新说,从全球范围看,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胜诉率一般不超过10%,这个比率在中国如此之高,说明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亟待进一步规范,同时也表明法院有能力通过行政审判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并非“官官相护”。
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始于1990年实施的《行政诉讼法》。
这部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在具有“官贵民卑”和“屈死不告官”传统的中国,是破天荒的事情。
迄今为止,已经有73万件“民告官”案件被送到法庭,被告包括乔占祥官司中的铁道部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和民航总局等中央部委。
根据最高法院统计数字,全国法院去年在行政审判案件中,驳回起诉11516件,比前年上升12.35%。
“随着中国行政机关执法水平的逐步提高,原告胜诉率逐渐下降是必然的趋势。
”江必新说。
“民告官”放宽限制据参加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来自法院系统的代表介绍,行政诉讼案件的类型过去主要是治安型、资源型案件,涉及不合理征地、拆迁纠纷等。
现在经济行政案件比重大幅增加,特别是与规范经济秩序有关的案件大幅度上升。
从地域分布来看,上海、北京、广东等地和西部欠发达地区“民告官”案件较少。
前者多是因为当地政府行为较为规范,而且在出现“官”“民”纠纷时,当事人考虑到诉讼成本得不偿失时不愿提起诉讼;后者因为以法律维权的意识较为淡薄,不少人在权益受到政府部门的侵害时,想不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
在中等发达省区,如河南、山东等省,“民告官”案最多。
法律界人大代表认为,主要原因是当地老百姓收入水平不高,涉及的利益纠纷在收入中占的比重相当高。
在政府行为没有很好规范的同时,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已经前期提高起来了,老百姓对打官司获得利益补偿的期望值较高。
江必新指出,去年中国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的形势与根据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中国近年来新修订了商标法和专利法,这些法律进一步放宽了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最高法院在2000年下半年发布的一项司法解释还放宽了原告提起诉讼的资格限制。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过去只有法定权利,比如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害,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现在只要原告与行政机关有利害关系,法院就可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