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
【发文字号】办字[2012]14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1.20
【实施日期】2012.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办字〔2012〕1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全省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全省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关于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抓紧做好全省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整改工作,痛下决心、用铁的手腕把违法用地数量和面积降下来,省政府决定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今年3月15日,对全省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未整改到位的违法用地和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新发现的违法用地进行彻底整改,开展一次全省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
一、目标任务
对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核查出的违法用地(包括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未整改到。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篇: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4〕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有量,提高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意见》(冀政〔2014〕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未利用地的开发、低效利用土地的整理、废弃地的复垦以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包括用于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提高基本农田质量的总量平衡项目和用于补偿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项目。
第二章立项第三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在每年第一季度,依照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补充耕地计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制定年度土地整治方案。
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应当载明占补平衡项目和总量平衡项目的位置、规模和新增耕地面积,每个项目立项和验收的时限。
第四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土地整治方案,组织勘查设计单位进行土地整治项目勘查设计。
勘查设计单位应当进行实地勘查,在全面掌握项目区土地类别及各种自然条件的基础上,按照《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或者《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进行项目设计。
设计的项目区耕地利用等别应当不低于周边原有耕地利用等别。
第五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持下列资料,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项目立项:(一)项目呈报书;(二)项目设计书、总体设计图和单体设计图册;(三)标注项目区的耕地利用等别图;(四)标注项目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图;(五)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六)勘测定界图(标出现有基础设施,比例尺1:2000-5000)、勘测定界验收报告;(七)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八)坐标成果表(txt格式);(九)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总量平衡项目还应当提交县乡级政府支持项目建设承诺书。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

总的来说就是: 一、明确工程管理权限 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工程申报和实施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工程的立项和验收
省国土资源厅对工程立项信息、验收结果进 行核实。
二、强化补充耕地质量建设
立项时,工程区耕地利用等别不低于周边原 有耕地利用等别。
一、土地整治的内涵
按照新修订的?河北省土地整治工程管理方 法?,土地整治是指对未利用地的开发、低 效利用土地的整理、废弃地的复垦以及高 标准根本农田建设活动。
归纳为:
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 四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 土地复垦。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 开垦、围垦的土地,有方案有步骤地退耕 还林、还牧、还湖。
〔二〕土地整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 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 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第二章 立项 第三条 制定土地整治方案
1、编制的依据: 土地整治规每划年年初下达
年度补充耕地高方标准案根本农田建设方案 高标准根本农田建设任务 2、方案的内容:工程位置、规模、新增耕地 面积,立项和验收时限。 3、方案编制时间:第一季度。
第四条 工程设计
1、确定工程勘查设计单位 测绘资质
土地规划〔省国土资源利用规划院〕
工程所在村村民代表要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通过验收的条件 1、耕地质量要到达设计要求; 2、工程数量和质量到达设计要求; 3、工程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4、工程管理制度全部落实; 5、工程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第二十三条 验收批复 时间要求:一个月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土地开发整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项目.第三条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范围主要包括农田土建、水利、电力、道路、林网、桥梁等骨干工程。
零星、分散的辅助性工程,如可以组织项目区农民群众完成的简单、少量田间平整和植树造林等工程可不在招标投标范围之列.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的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任何符合从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参加投标。
第六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北省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与有效整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活动。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规划先行,科学决策;(二)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三)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四)公开透明,公众参与。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地开发整理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
第二章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应编制专项规划,规划内容包括土地开发整理的目标、任务、布局、时序和保障措施等。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土地开发整理实施第七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依法立项,明确项目范围、规模、投资、实施主体、技术路线和预期效益。
第八条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不得破坏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遗产。
第九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确保达到规划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四章土地开发整理监督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开发整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用途,不得侵占、挪用土地开发整理资金。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二)擅自改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用途的;(三)侵占、挪用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的;(四)其他违反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河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展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照原批准的规划和要求继续实施。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3]4号)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3]4号)](https://img.taocdn.com/s3/m/aa121d8bbceb19e8b8f6bad4.png)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2〕111号),省国土资源厅对《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16日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有量,提高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2〕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未利用地的开发、低效利用土地的整理、废弃地的复垦以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包括用于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提高基本农田质量的总量平衡项目和用于补偿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项目。
第二章立项第三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每年依照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制定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并在当年3月底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应当载明占补平衡项目和总量平衡项目的位置、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每个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时限。
第四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土地整治方案,组织勘查设计单位进行土地整治项目勘查设计。
勘查设计费用超过三十万元的,应当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勘查设计单位。
勘查设计单位应当进行实地勘查,在全面掌握项目区土地类别及各种自然条件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或者《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进行项目设计。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07‟13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更加规范、便捷、公开,根据《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进行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和省级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立项第三条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拟定项目,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于每年10月份统一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增报一次,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于每年5月份统一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特殊情况需增报项目时,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规定时限执行。
第四条申报省级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规模:(一)土地开发40公顷-2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片数不超过2片;(二)土地整理200公顷-1000公顷,项目区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片数不超过6片;(三)土地复垦200公顷-1000公顷,项目区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片数不超过6片。
第五条申报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规模:(一)土地开发15公顷以上;(二)土地整理100公顷以上;(一)土地复垦15公顷以上。
第六条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要求:(一)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60%;(二)土地整理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10%,其中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3%;(三)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40%。
第七条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1年,工程复杂的不超过2年,利用尾矿造地的不超过6年。
第八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项目呈报书;(二)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组织的评审论证意见;(三)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组织的现场踏勘报告;(四)可行性研究报告(附电子文档);(五)项目区总体规划图(比例尺1:2000—5000);(六)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七)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八)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1:2000—5000,标出现有基础设施);(九)标注项目区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1:10000);(十)项目区勘测定界图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十一)项目区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和土地证书;(十二)有关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十三)经审查同意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十四)农业、林业、电力、水利、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12]5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12]50号](https://img.taocdn.com/s3/m/ac5e15f3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f7.png)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12〕5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2日省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含芦台经济开发区、汉沽管理区)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审批、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城乡规划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批以及其他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利用行为,均应当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
第二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第五条实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30日内,在本行政区域内各村公告,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
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冀国土资发〔2014〕1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有量,提高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意见》(冀政〔2014〕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未利用地的开发、低效利用土地的整理、废弃地的复垦以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包括用于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提高基本农田质量的总量平衡项目和用于补偿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项目。
第二章立项
第三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在每年第一季度,依照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补充耕地计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制定年度土地整治方案。
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应当载明占补平衡项目和总量平衡项目的位置、规模和新增耕地面积,每个项目立项和验收的时限。
第四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土地整治方案,组织勘查设计单位进行土地整治项目勘查设计。
勘查设计单位应当进行实地勘查,在全面掌握项目区土地类别及各种自然条件的基础上,按照《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或者《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进行项目设计。
设计的项目区耕地利用等别应当不低于周边原有耕地利用等别。
第五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持下列资料,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项目立项:
(一)项目呈报书;
(二)项目设计书、总体设计图和单体设计图册;
(三)标注项目区的耕地利用等别图;
(四)标注项目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图;
(五)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六)勘测定界图(标出现有基础设施,比例尺1:2000 - 5000)、勘测定界验收报告;
(七)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八)坐标成果表(txt格式);
(九)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总量平衡项目还应当提交县乡级政府支持项目建设承诺书。
第六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下列事项出具审查意见:
(一)项目区耕地质量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二)是否符合土地整治规划;
(三)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
(四)预算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七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土地、农业、水利、造价等方面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设计合理性、预算准确性进行评审。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进行实地查看,出具评审意见书。
第八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理完毕。
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下达立项通知书,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立项信息;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下达不予立项通知书,说明理由,退回项目申请单位。
第九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报备立项信息后,通过电子政务内网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下列资料,申请对立项信息进行核实:
(一)立项信息核实申请书;
(二)立项通知书;
(三)标注项目区的耕地利用等别图;
(四)标注项目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图;
(五)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六)坐标成果表(txt格式)。
省国土资源厅对照备案图,对地类正确、面积准确、符合土地整治规划和耕地质量要求的项目,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确认项目立项报备信息。
第三章实施
第十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或其土地整理机构为土地整治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土地整理机构负责本市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监管和技术指导。
省土地整理服务中心负责全省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督导。
第十一条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应当通过当地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八)村民监督小组意见书。
占补平衡项目还应当提交县级农业部门出具的耕地质量评定意见,总量平衡项目还应当提交项目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土地整治机构进行工程复核,组织土地、农业、水利、财务等方面专家及项目区所在村村民代表,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
复核机构应当对照项目设计,对项目工程进行实地勘验,出具复核报告。
验收专家应当对照项目设计,对项目区进行实地查看,对验收资料进行核对,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通过验收:
(一)耕地质量等别达到设计要求;
(二)工程数量和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三)项目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四)项目管理制度全部落实;
(五)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
通过验收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下达项目通过验收通知书,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项目验收信息;未通过验收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报备验收信息后,通过电子政务内网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下列资料,申请对项目验收结果进行实地核实:
(一)实地核实申请书;
(二)通过验收通知书;
(三)项目竣工图。
第二十五条省国土资源厅依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对项目验收结果进行实地核
实。
对于占补平衡项目,实地核实其新增耕地面积是否与报备数据一致、项目区耕地质量是否达到了设计等别。
对于总量平衡项目,实地核实其项目工程数量是否与报备数据一致、项目区耕地质量是否达到了设计等别。
省土地整理服务中心负责对土地整治项目的耕地面积和工程数量进行实地核实。
通过实地核实的,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确认项目验收报备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立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
对批准项目的合法性负责。
项目勘查设计单位对项目设计成果负责。
参加项目设计评审的专家对评审结果负责。
参加项目复核验收的专家对复核验收结果负责。
项目设计成果、项目设计评审结果和项目验收结果出现错误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土地整治项目所涉及土地类别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准;涉及土地整治区域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土地整治规划图为准;涉及耕地质量等别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耕地利用等别图为准。
第二十八条土地整治完成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土地变更调查、土地变更登记和工程设施产权移交手续。
产权单位要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与正常使用。
对于整治后的耕地,土地使用者要做好田间管理,不断提高质量。
第二十九条对土地整治项目所形成的有关资料,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3年1月17日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