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法[201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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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法[2012]99号)部机关各单位,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6月25日附件: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部门(以下简称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享有的自主决定权。
本意见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第四条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2009年全省拆迁管理规范化达标考核工作的通报-吉建房[200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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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2009年全省拆迁管理规范化达标考核工作的通报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2009年全省拆迁管理规范化达标考核工作的通报(吉建房〔2009〕39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建设局、房产局,榆树市、农安县、乾安县行政执法局,珲春市综管局: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建设部《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建住房〔2004〕145号)文件精神和年初工作计划安排,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采取以各级管理部门自检自查、市(州)重点考核县(市)为主、省厅抽查市(州)为辅的方式,组织开展了对全省拆迁管理部门的规范化考核工作。
此次考核重点考核了各县(市)拆迁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规范化管理、公开办事程序、拆迁程序规范化管理、单位机构及人员规范化管理四个方面的情况,现将具体情况通报如下:一、达标考核的基本情况各地区高度重视此次达标考核工作,认真组织了自检自查,并积极配合上级管理部门的检查考核,针对存在的问题能够及时改进和完善。
各市(州)能够认真执行文件精神,严密组织对各县(市)的考核工作,考核严格,效果明显。
通过此次规范化管理达标考核项工作,提升了拆迁管理部门业务水平、有效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好的方面各地区能够依法制定基本符合本地实际的拆迁法规和配套文件,制度完善,拆迁档案管理规范;拆迁信访接待记录完整,信访责任制度落实。
房屋拆迁计划管理制度和房屋拆迁许可制度,审批、发证备案程序到位、管理到位、责任到位;行政裁决书规范、清楚,符合法定文书要求。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处理城市房屋拆迁信访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处理城市房屋拆迁信访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处理城市房屋拆迁信访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建设局、房管局、规划局:为妥善处理城市房屋拆迁信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建设部关于印发了《处理城市房屋拆迁信访问题指导意见》(建住房[2004]16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现将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根据《指导意见》,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的方案。
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拆迁信访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和梳理,发现问题要切实加以解决。
二、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有效的拆迁信访处理机制。
要明确信访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设立信访接待室,认真做好信访接待;要进一步完善拆迁公示制度、信访接待制度、投诉举报制度、拆迁承诺制度以及拆迁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拆迁管理;要加强房屋拆迁统计季报工作,及时掌握当地拆迁进展情况。
拆迁统计季报每季度首月7日前,将本地上季度拆迁统计情况汇总后报省建设厅。
三、各市规划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因历史原因形成的违章建筑的拆除问题,年底前,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房屋进行一次集中清理,依法该拆除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拆除,该补办手续的补办手续,避免在拆迁时发生纠纷和上访。
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建设厅。
四、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贯彻落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建住房〔2001〕1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建住房〔2001〕16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拆迁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1年6月13日以国务院令第305号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发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条例》,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宣传《条例》《条例》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对1991年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了重大调整,调整了拆迁补偿对象,明确了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依据,规范了拆迁管理的程序,充实和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各地要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组织培训等方式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宣传《条例》,使房屋拆迁当事人了解、掌握《条例》精神,自觉执行《条例》,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要加快制订和完善地方配套法规为确保《条例》在2001年11月1日顺利施行,各地要在正确理解《条例》精神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的规定,抓紧制订和完善当地的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特别是对《条例》中授权地方作出具体规定的内容,要在《条例》实施之前作出规定。
三、规范房屋拆迁评估,切实保护被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
评估是否公正,评估结果是否准确直接影响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各地要尽快制订拆迁补偿的评估细则,明确拆迁评估的程序和应当包含的内容,既要保证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又要防止拆迁成本的不合理增加。
各地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订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条件,允许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的评估机构从事拆迁评估,并建立监督机制,防止拆迁单位与评估机构恶意串通,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

9 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10 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备案的函
11 关于建设系统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情况的函
12 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13 关于对执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有关问题的答复
24 对四川省富顺县代寺区乡镇建设房地产管理所的复函
25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26 对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27 对莒县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复函
28 对上海市第三建筑发展总公司的复函
29 对福建省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30 对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31 对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的复函
## 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 关于认真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的通知
## 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
## 转发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的通知
## 关于做好城市被拆迁居民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
## 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
## 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的复函
## 关于对《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有关问题的复函
## 关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有关条款问题的复函
## 关于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全压力式储罐与铁路防火间距问题的答复
## 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的复函
48 对枣庄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49 对湖北省罗田县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1.01.19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
•【施行日期】2011.01.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94号)
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部认真组织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定废止或失效规范性文件290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877件。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7年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7年局规范
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7.11.08
•【字号】津国土房法[2007]1023号
•【施行日期】2007.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7年局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通知
(津国土房法〔2007〕1023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局属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局直属各单位,市华勘局、市地矿局、市海洋局:
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36号)精神,对原市土地局、市地矿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房地产管理局以及我局1988年至2007年8月31日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07年第2次法制工作会审会研究决定,保留279件、修改60件、废止53件、失效39件。
在清理的基础上,梳理编制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立法体系框架》。
现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立法体系框架》予以公布。
附件:1.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2.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立法体系框架(略)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附件1。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建住房[2004]145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建住房[2004]1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c110f48b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1e76eaa.png)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建住房[2004]14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为规范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提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城镇房屋拆迁健康有序进行,根据《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文件,我部制定了《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实施。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一、管理规范化的基本目标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文件为依据,通过推进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逐步建立起科学有序、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水早和服务质量,切实维护拆迁当享人合法权益。
二、管理规范化的主要内容(一)拆迁管理机构及人员规范化要求1.健全管理机构。
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实现政、企分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公司、拆迁估价机构脱钩,拆迁管理岗位设置明确,职责清晰。
2.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拆迁管理工作人员熟悉并掌握拆迁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拆迁管理工作人员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已制度化、经常化。
3.健全管理规范化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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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建住房[2004]14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
为规范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提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城镇房屋拆迁健康有序进行,根据《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文件,我部制定了《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实施。
建设部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
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一、管理规范化的基本目标
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文件为依据,通过推进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逐步建立起科学有
序、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管理规范化的主要内容
(一)拆迁管理机构及人员规范化要求
1.健全管理机构。
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实现政、企分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公司、拆迁估价机构脱钩,拆迁管理岗位设置明确,职责清晰。
2.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拆迁管理工作人员熟悉并掌握拆迁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拆迁管理工作人员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已制度化、经常化。
3.健全管理规范化的相关制度。
全面实行岗位责任制、目标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限时办理、信息公示、信访接待、投诉举报处理、监督检查等各项措施,推行拆迁管理工作人员挂牌上岗。
4.实现房屋拆迁管理信息化。
建立拆迁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准确填报各项统计数据;依托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拆迁信息,并形成规范的拆迁指标分析和数据处理方式,实现拆迁动态管理。
5.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
以完善的档案收集、登记、保管、利用等管理制度为保障,形成健全的拆迁项目管理档案、拆迁行政裁决档案、拆迁行政处罚档案、拆迁单位管理档案等拆迁档案。
6.公开办事制度。
设立对外办事窗口,房屋拆迁许可审批实现一个窗口收件、发证。
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基本实现办件结果网上或电话查询。
办事程序、收件条件、收费标准公开,各类标识清楚、醒目。
7、服务行为规范。
管理人员服务态度耐心、热情、周到,服务用语文明、规范,作风清正廉洁,无“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
8.建立拆迁初信初访责任制及拆迁纠纷调处机制。
实行首问负责制,拆迁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和妥善解决。
(二)拆迁程序规范化要求
9.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有关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lO.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权限和时限,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及相关事项的审批手续,《房屋拆迁许可证》各项内容填写准确、清楚。
1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了有效的拆迁补偿资金监管制度,各项监管措施执行到位。
12.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依照规定程序组织拆迁裁决听证,行政裁决书规范、清楚,符合法定文书要求,并在规定时限内做出。
13.行政强制拆迁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做到程序合法,行政强制拆迁行为合法,安置补偿到位。
(三)拆迁行为监督管理规范化要求
14.对拆迁入、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及人员的市场准人管理到位,并依照职责对拆迁单位指导;监督、检查。
对拆迁活动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15.及时有效制止房屋拆迁单位野蛮拆迁,或通过停水、停电等方式强迫被拆迁入、房屋承租人搬迁的行为。
16.未发生利用行政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方式干预拆迁人、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的正常拆迁业务活动的行为。
17.建立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房屋拆除单位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有健全的企业业绩、信用和相关人员信用事项的收集整理、记录登载、公示查阅制度,档案内容完整、准确。
三、管理规范化的考核
(一)考核对象
1 8.管理规范化考核主要对象为:省、自治区的设区的市(盟、州,下同)、县(旗、县级市,下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直辖市及其所辖的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直辖市房地局(建委)参照本指导意见,开展对所辖区的考核工作。
(二)考核办法
19.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负责本行政区的考核组织及对设区的市的具体考核工作,设区的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县的具体考核工作。
各直辖市房地局(建委)负责本行政区的考核组织及对所辖县的具体考核工作。
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原则上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本地区上年度的考核工作。
对直辖市的考核工作,由建设部负责。
20.考核按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自查,考核部门现场考核并评分(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考核表附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公示、公告、授牌等程序进行(省、自治区建设厅在此之前还要对由设区的市负责的具体考核工作进行抽检和验收)。
公示时间应不低于10个工作日。
21.拆迁管理部门在考核年度内没有发生重大事故且考核评分达到70分及以上的,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合格达标单位;90分及以上的,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优秀达标单位。
22.拆迁管理部门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不合格单位:
(1)考核评分低于70分(不含70分)的;
(2)因拆迁管理部门原因发生拆迁恶性事件的;
(3)对拆迁矛盾排查不力,拆迁纠纷调解不当,造成拆迁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增加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4)拆迁管理部门程序违法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
23.对拆迁管理规范化不合格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局)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合格达标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可认定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单位,予以授牌;对优秀达标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要给予通报表扬,并可向建设部推荐;作为“全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单位,经考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由建设部授予“全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先进单位”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