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地产抵押情况的探讨
浅谈房地产抵押登记产生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房地产抵押登记产生的问题及对策一、题目:浅谈房地产抵押登记产生的问题及对策二、抵押登记的问题及分析:1. 抵押登记的透明度问题在目前的抵押登记机制下,抵押登记借款人可以通过商业银行,个人放贷者注销抵押等方式获得抵押抵押物的所有权,但是抵押物所有者的信息仍然存在不透明的情况。
这种不透明性不仅增加了买家和银行的风险,同时也会导致市场失灵。
对策:提高抵押登记的透明度。
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各级房产权部门、银行与法院等机构应将抵押登记的信息公示在网上,同时为全国性的房产抵押登记品牌建设起来地基石。
2. 抵押登记难度的问题在一些发展程度不高的地区,资源受限,登记机构少,因此抵押登记的难度就会更高。
登记过程需要相对复杂,需要经过多个申报、审批、备案环节,并且要求相关机构的配合。
这种复杂度和环节,容易使得借款人所需的抵押资料过多,耗时过长,为相关方面制造不便。
对策:加快抵押登记的办理速度,提高办理效率。
建立抵押登记特有的机构与人才网络,熟练掌握流程以及各环节的关键点,以便快速高效地办理登记。
3. 抵押登记的法制保障问题抵押登记存在许多法律风险。
例如,一些借款人由于账户资金不足或者危机及逾期信息不及时等原因,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导致相关抵押物被银行喜付,但相关部门未进行相应的处置,结果造成借款人的损失以及债务纠纷的扩大。
对策:建立健全的法律框架和法制保障系统,加强相关部门执法的力度和抽查频率,在抵押登记中涉及到的各个环节都要遵循法律的规范执行。
4. 抵押登记须得到借款人的同意在一些情况下,银行需要使用借款人的住房作为质押,以取得银行的贷款。
但是,如果借款人不同意接受银行的贷款,那么行为侵害借款人权益的风险就会增加。
对策:防止银行行为侵害借款人权益,应当规范银行的操作行为,加强对银行操作的监管,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行为侵害借款人的权益。
5. 信贷同业业务风险的问题在金融体系当中,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相互合作,进行信贷同业业务。
浅谈房地产抵押登记产生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房地产抵押登记产生的问题及对策引言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合法使用房屋的人员将其房屋抵押给抵押权人,并在相应的相关机构进行登记备案的一种行为。
房地产抵押登记在房地产交易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浅谈房地产抵押登记产生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问题一:登记流程繁琐、耗时长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流程繁琐、耗时长是目前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
由于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协同合作,例如房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银行等,由于各自的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相对独立,导致抵押登记的办理时间长,给购房人或者抵押权人造成了不必要的等待和麻烦。
对策:政府应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机制,推进部门间信息和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
引入信息技术手段,如建立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平台,实现抵押登记流程的在线办理,提高办理效率。
问题二:抵押登记不完善,存在风险当前,房地产抵押登记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抵押登记的完善程度不高,容易出现风险。
有些抵押权人未及时将房屋抵押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导致购房人在购房过程中难以获取到真实的抵押信息,增加了购房风险。
对策:加强抵押登记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信用体系,推动抵押权人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加强监管机构对抵押登记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提高抵押登记的精准性和可靠性。
问题三:抵押登记费用高昂目前,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费用对于购房人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销。
加之登记费用的支付方式较为复杂,有时甚至涉及到现金支付,给购房人带来了一定的不便。
对策:政府应对抵押登记费用进行合理规范,避免过高的费用对购房人造成经济负担。
推动抵押登记费用的电子化和在线支付,提升支付便利性,降低操作成本。
问题四:抵押登记信息不透明当前,抵押登记信息的透明度较低,购房人在购房过程中难以获取到真实的抵押登记信息。
这给购房人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对策:建立房地产抵押登记信息公开平台,通过全面、准确地公开房地产抵押登记信息,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和可获取性。
房地产抵押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五篇

房地产抵押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五篇第一篇:房地产抵押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房地产抵押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在银行信贷业务中,抵押担保因其较大的安全性,成为银行贷款最为有利的担保方式。
但是,由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抵押担保的有关规定并不明确和具体,下面就江汉支行在房地产抵押实务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谈谈本人的一点看法。
一、房地产抵押实务中存在的问题1、一般房地产抵押担保中,以限制或禁止抵押担保的房地产进行抵押登记,如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
这方面的情形不多,但确实存在,主要表现为抵押人或借款人通过人为关系使抵押登记管理部门对上述土地办理抵押登记;由于有他项权证,极易导致银行错信政府的登记公示,为借款人发放贷款。
这一案件已经处理完全,并没有受到损失。
2、以产权关系不明的房地产进行抵押担保。
如抵押人进行抵押的财产,表面上是一人所有,但实际上是与他人共同开发的房地产。
案件涉讼后,抵押效力受到影响。
该案件由于证据没有砸死,现在抵押人正在检察院申诉。
3、最高额抵押担保登记无对应的主债权文本。
现行文本是借款合同文本,不符和业务发展的需要,也不能与最高额抵押担保有效衔接。
4、抵押权人名称和机构变更频繁,影响变更前后抵押登记的效力和主从合同有效衔接性。
5、债务人或抵押人更名改制,对于需要办理的借新还旧贷款,如何处理好债务承担和借新还旧的关系、以及更名改制与办理抵押登记之间的关系,没有一个有效的程序和模式,危及贷款担保安全。
6、抵押物清单没有作为抵押合同的附件或是抵押物清单填写不规范。
7、个人金融业务中,大部分贷款只办理的房产抵押登记,而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
8、子母公司抵押担保问题。
关于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效力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认定标准,而很多集团公司的业务往来均或多或少的存在上述问题。
二、解决方法针对上述问题,联系的业务实际,建议使用下列方式解决:1、严格按照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于不能进行的抵押登记的房地产,严把审查关口,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对于限制性的房地产,严格按照相关特别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好报批、审批手续,完善有关手续,使抵押担保合法、有效、与主债权有效衔接。
关于房地产抵押的思考

关于房地产抵押的思考近年来,房地产抵押已经成为了一种非常常见的借款方式,它也被广泛应用于各种金融产品上。
然而,对于个人而言,抵押房地产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尤其是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为何采用房地产抵押已经变得越来越令人望而却步。
在这篇文档中,我将探讨一些人们对房地产抵押的想法以及一些潜在的问题。
一:房地产抵押的安全性关于借款,人们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借款是否安全。
当你选择抵押房地产进行借款时,你要确保抵押的物品的安全性。
很少有人会希望他们的房产遭受到任何形式的损失。
因此,在审查合同时,确保对违约、利息、财产权的细节进行充分的了解,以确保你所承担的风险笃定。
二:房地产陈值度房地产的抵押利率通常会受到房屋的价值和抵押率的影响。
在贷款者眼中,更高的价值意味着更大的抵押能力,意味着更低的利率,同时也可能获得更大数额的贷款。
然而,由于波动的价格和其他市场因素,房地产的陈值度经常发生变化,经常上下波动。
因此,在选择抵押物时,应考虑地段、房屋建筑年限、维修状况等因素。
三:抵押物性质问题对于房屋以外的属性(如土地、建筑内设备等),他们是否也可以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其实并不是这样。
除非你确信这些额外的东西对于银行方来说是有价值的,否则他们不会接受其他不动产或附属物的抵押贷款。
例如,银行不太可能接受较少有使用价值的艺术品或收藏品作为抵押品。
四:意外情况处理生活中不可避免会发生非常多的意外事件,当出现此类情况时,你需要知道你的借款贷款是否包含了该类的情况。
银行是否会承担保险相关开支?他们是否能够提供付款延迟服务。
在借款合同中,这些问题应该被细致的讨论,否则,当突发意外事件发生时,你可能错过良好的减免政策。
五:还贷能力问题很多人在抵押房产的时候,都没考虑到自己的还款能力。
不管是支出或收入,人们的收入和支出始终是不断变化的。
这就使变得珍贵的房地产抵押物变得更加风险,有时您不得不违约为您的还款;因为你没有预算能够满足贷款的贷款还款。
关于房地产抵押的思考

关于房地产抵押的思考关于房地产抵押的思考内容摘要房地产属于不动产,设定房地产抵押权时,需依法履行抵押登记的法律行为,因此,房地产的抵押担保方式在现实生活中也极为普遍,随之而来产生的抵押纠纷也相当多。
对于抵押设定所生产的诸多法律关系与之对应的法律后果,所映射出的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问题,以及纠纷的避免与处理也必须充分重视与研究。
我国法律、法规对单独以房屋或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行为,并一直规定为:“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但在房地产开发领域的实际抵押设定中,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分别进行抵押的行为比比皆是,不论是开发商、债权人、还是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均对此行为“认同”,他们并不认为这样的行为是对“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原则相悖,而是理所当然而为之。
违背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之间存在的相依关系原则,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抵押行为显然是无效行为。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即出让土地使用权和通过依法转让取得的房地产可以抵押;而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直接抵押,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抵押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的证明。
本文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探讨,而对房地产抵押中存在的房屋产权抵押,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抵押相关法律问题并未作出说明。
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统称,房地产也是两个基本形式的不动产。
在我国的物权法未出台的现行民法制度的法律状态之下,房地产法律关系,通常是指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
基于房屋和土地的不能移动性,故房地产抵押也具有不可分离的特性,而实际在房地产抵押设定过程与所产生法律后果中存在着若干法律问题。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房地产属于不动产,设定房地产抵押权时,需依法履行抵押登记的法律行为,因此,房地产的抵押担保方式在现实生活中也极为普遍,随之而来产生的抵押纠纷也相当多。
房地产抵押问题研究

房地产抵押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抵押贷款成为了许多人购房的主要选择。
然而,房地产抵押问题也随之而来。
本文将研究房地产抵押问题的原因和解决方案。
首先,房地产抵押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房价波动。
房地产市场的价格变动不可预测,房产抵押贷款的还款金额也会随之变动。
当房价下跌时,抵押贷款的价值可能超过房屋实际价值,导致贷款人无法偿还贷款。
这种情况下,房地产抵押问题就会出现。
其次,房地产抵押问题还与贷款人信用状况有关。
一些贷款人在贷款时提供虚假信息,隐藏了自己的真实财务状况。
当贷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时,抵押物可能无法覆盖贷款金额,导致房地产抵押问题的发生。
针对房地产抵押问题,有一些解决方案可以考虑。
首先,政府可以加强监管,严格审查贷款人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确保贷款人具备还款能力。
此外,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系统,及时预警和处理风险。
同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和调控,避免房价波动过大,减少房地产抵押问题的发生。
另外,银行和金融机构也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降低房地产抵押问题的风险。
例如,加强贷款审查程序,确保贷款人真实可靠;合理评估抵押物价值,避免高估或低估抵押物价值;提供更加灵活的还款方式,帮助贷款人应对突发情况。
最后,个人贷款人也应提高自身风险意识,选择合适的还款方式和贷款额度。
在购房前,应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充分调研,了解房价走势和房屋质量,避免因房地产抵押问题而陷入困境。
综上所述,房地产抵押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经济问题,需要政府、金融机构和个人共同努力来解决。
通过加强监管、完善风险控制系统以及提高个人贷款人的风险意识,可以有效降低房地产抵押问题的发生率,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房地产抵押思索论文

房地产抵押思索论文近些年来,房地产行业发展迅猛,随之而来的则是众多人员涌入其中,带来的恶性竞争也逐渐显现。
为了在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不少中小型企业借助于抵押手段来获得资金,但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许多企业选择抵押房地产后无法及时偿还清债,最终导致破产倒闭,也有一些企业明知面临清偿风险,却依然选择贷款,这种行为无疑给自身及市场带来了不少负面影响。
因此,我们有必要就房地产抵押进行思考并进行切实有效的措施。
一、房地产抵押的优劣势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房地产抵押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帮助企业获取所需资金,具有以下优劣势。
优势:1、持有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选择通过抵押的方式来获得所需的资金,避免因为缺少资金而无法开展正常业务运营。
2、房地产抵押不会被限定在资金用途上,借款人可以随意使用所借款项,更加灵活方便。
3、抵押贷款往往能够获得低利率,商家借款人的操作空间和资金使用范围也更加广泛。
劣势:1、如果企业已经拥有过多的贷款或对于市场风险感知不足,并选择铤而走险抵押贷款,可能导致企业的负债率过高,进而引发破产。
2、如果以维护企业日常运营为目的抵押房产,如果违约无法偿还,将直接影响企业核心运营,甚至导致企业倒闭。
3、由于中国目前房地产市场并未完全放松财务营销策略的限制,给予企业过多抵押管道,可能导致产权方面的问题,例如抵押标的房产产权受到限制,致使其不能用于借贷目的,这也加大了有关方面控制的难度。
综上所述,房地产抵押作为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尽管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满足一部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但其内在风险依然不容忽视。
二、有关抵押贷款的监管建议考虑到房地产行业的重要性以及现实应用难度,在抵押贷款方面需要更加严格的监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建议措施:1、加强风险警示教育,注重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审慎控制借款人的贷款额度。
2、对于资金来源不明,波动过大或出现资产质押等情形的企业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借贷双方交易有序。
6781078_完善房地产抵押管理的思考和建议

01 Gold Master 2015 中国房地产金融110C 当前房地产抵押是商业银行普遍接受的贷款担保方式,也是最主要的贷款担保方式。
本文阐述了房地产抵押的基本属性和重要意义,并深入分析商业银行实际业务中房地产抵押存在的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从完善银行管理、监管措施和优化市场环境等角度提出相关措施建议。
一、房地产抵押的基本属性和重要意义(一)房地产抵押的基本属性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1.房地产抵押的基本性质债权人基于房地产抵押而享有的权利称为房地产抵押权,房地产抵押权具有物权性和价值权性两大基本性质。
房地产抵押权为担保物权,其权利的内容、实现方式和范围等方面有别于债权。
房地产抵押权的价值权性,是指抵押权人对所抵押房地产的价值支配权,其所支配的对象不是房地产实体,而是其价值。
2.房地产抵押的效力房地产抵押一经设定,即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不仅在当事人之间设定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且对抵押物及与其有关的其他财产权也有影响。
一是优先受偿效力。
房地产抵押权人在其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可从变卖的价款中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获得清偿。
房地产抵押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房地产抵押权的费用等。
二是抵押物价值保持的效力。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所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减少的,房地产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所抵押的房地产价值减少时,房地产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其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房地产抵押权人则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三是对其他抵押权的影响。
房地产价值巨大,足以担保数个债权。
同时,抵押不移转房地产的占有,完善房地产抵押管理的思考和建议饶承波、陈斌因此有可能在同一个房地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
在同一房地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其担保的债权按抵押权设定的先后顺序受偿,顺序相同的则按债权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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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抵押情况的探讨抵押作为债的担保方式的一种,由于能够较好地担保债的履行,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而房地产又以其现实性、稳定性、保值性、安全性最强等特性成为普遍采用的抵押物。
本文拟就我国房地产抵押中的几个法律问题作一探讨,以期推动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房地产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问题设立抵押的目的是,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可依法定程序对抵押物变价优先受偿。
因此,抵押物应有变价价值,应为可转让之物。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按照宪法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禁止土地所有权的买卖和非法转让。
因而,在我国,土地所有权不得设定抵押权,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但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一)以地上无定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问题我国法律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规定有两种:一是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是通过以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目前我国禁止单独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
论文网(二)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问题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考虑到我国人多地少的实际,为切实贯彻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开发经营房地产。
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否设定抵押的问题,亦规定的极为严格。
我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可见,只有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乡(镇)、村企业有地上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
(三)以城市房屋所有权设定抵押的问题我国法律、法规允许并保护房屋所有权。
由于我国担保法明文禁止宅基地设定抵押,故而,农民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是不得抵押的。
本文只能就城市房屋所有权的抵押作一探讨。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36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7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城市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反之亦然。
显而易见,我国法律是将城市房地产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规范的,确定的原则是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因为房屋与土地是不可分的,离开土地的房屋是不存在的。
因此,土地使用权是实现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前提条件,否则地上建筑物的存在将失去法律依据。
在我国,原则上依法取得所有权的城市房屋均可以设定抵押。
但是下列城市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①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②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③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④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⑤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在以下列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时还须注意法律的限制性规定:①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④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③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④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毕业论文二、房地产抵押权与承租权、典权的关系问题(一)房地产抵押权与承租权的关系问题所谓房地产承租权是指承租人通过支付租金,依房地产租赁合同而享有的对房地产的占有使用权。
房地产承租权追求的是房地产的使用价值,同时转移房地产的占有,而房地产抵押权追求的是房地产的交换价值,并且不要求转移房地产的占有,可见,房地产的抵押权与承租权为相容之权,可以并存于同一房地产之上。
但是,当抵押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而抵押权人将抵押房地产拍卖时,则可能出现承租权使抵押权人不能及时地、充分地实现其权利或者影响承租人继续租用该房地产的权利和利益的情形,这就出现了抵押权与承租权的冲突问题。
那么,应如何处理这种冲突呢?须从两个方面来分析:1.房地产承租权设定在先,房地产抵押权设定在后的情况。
“近代社会立法大多认为,租赁关系可以对抗第三人。
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使将租赁标的物让与第三人所有,设定其上的租赁关系对第三人来说仍然继续存在。
”既然连所有权都对抗不了这种已经形成的承租权,那么,抵押当然也不得破坏租赁,抵押权对抗不了承租权。
所以,我国《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就已出租的财产设定抵押权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凭合同继续有效。
”也就是说,当抵押房地产因抵押权的实现而由他人取得时,租赁合同仍对新的产权人发生效力,在租赁期满前,新的产权人不能解除租赁合同,不能随意变动租金,即房地产承租权设定在先时给予承租权以对抗抵押权的效力。
作文/zuowen/2.房地产抵押权设定在先,房地产承租权设定在后的情况。
对此,我国有关行政规章只规定了“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出租。
抵押房地产出租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而对于抵押权与承租权的效力未作明文规定。
我国台湾“民法”第866条规定:“不动产所有人设定抵押权后,于同一不动产上得设定地上权及其他权利,但其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
”日本民法典第395条规定:“不超过第602条所定期间的租赁,虽于抵押权登记后进行登记,亦可以之对抗抵押权人。
但是,其租赁害及抵押权人时,法院因抵押权人请求,可以命令解除该租赁。
”日本民法典第602条规定的是短期租赁,在短期租赁时,在处理上的一般原则是承租权可以对抗抵押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可由法院命令解除租赁,这时的抵押权就可以对抗租赁权了。
如果超过602条所定期间的租赁则为过期租赁,日本判例解为承租权不得对抗抵押权或拍买人的所有权。
(注:肖峋、皇甫景山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讲话》,中国社会出版社1995年第1版,第165页。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立法机关立法时应根据“先物权优于后物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注意维护房地产抵押权优先的效力,确立承租权的效力以不损及抵押房地产价值、不影响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为前提,赋予房地产抵押权人在特定条件下请求法院解除房地产租赁合同的权利,如:在拍卖抵押房地产时,因拍卖人顾忌房地产上有承租权的存在而无人应买或降低应买,致使卖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时,则抵押权人有权要求解除承租权。
开题报告/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二)房地产抵押权与典权的关系问题虽然典权是我国特有的不动产物权制度,渊远流长,迄今存在,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无明文规定,典权关系一直由民事政策及判例法调整,这既不利于财产关系的稳定,也极易造成司法上的混乱,因而有立法化之必要。
本文仅就典权与抵押权的关系作一探讨。
所谓典权是典权人通过支付典价而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所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典权与抵押权同为不动产物权,但典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用益物权,典权的目的在于房地产的使用价值,典权须占有转移房地产,当出典人逾期不行使回赎权时,视为绝卖,典物归典权人所有,而抵押权是以清偿债务为目的的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取得房地产的交换价值,故而,典权与抵押权也为相容之权,可以并存于同一房地产之上。
然而,当典权人行使典权涉及典物上设定有抵押权时,或者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而抵押房地产上设定有典权时,势必会发生典权与抵押权的冲突,那么,应如何解决这种冲突呢?对此,也必须从两个方面分析。
1.房地产抵押权设定在先,房地产典权设定在后的情况。
对此种情况我国台湾“民法”第866条明文规定:“不动产所有人设定抵押权后,于同一不动产上得设定地上权及其它权利,但其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
”所谓其它权利,包括典权。
台湾“大法官”会议议决释字第119号有如下解释:“所有人于其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后,复就同一不动产与第三人设定典权,抵押权自不因此受影响。
抵押权人届期未受清偿,实行抵押权拍卖抵押物时,因有典权之存在,无人应买,或出价不足清偿抵押权,执行法院得除去典权负担,重行估价拍卖。
拍卖之结果,清偿抵押债权有余时,典权人之典价,对于登记之后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执行法院于发给权利移转证书时,依职权通知地政机关涂销其典权之登记。
”(注: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475页。
)笔者认为,既然抵押权的目的在于取得房地产的交换价值,无须占有转移房地产,为充分有效利用房地产,我国立法应借鉴我国台湾省这一成熟的立法与司法例,允许房地产所有人在设定抵押权后,仍可以在同一房地产上设定典权,但以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为前提,即先设抵押权之效力优于后设典权,不受后设典权的影响。
即使是因出典人逾期不赎回典物,典权人首先取得典物所有权的情况下,由于典物上已有抵押权存在,典权人在取得典物所有权的同时,也得接受典物上的抵押权,即典权人仍应以抵押物保障抵押权人抵押权的实现。
因为,依法理,在抵押权设定后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人,其权利随抵押物拍卖而消灭。
“他们只有通过代为清偿债务,使抵押权消灭,而取得求偿权与代位权,或参加应买保持其权利。
”(注:李湘如编著:《台湾物权法》,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6月第1版,第130页。
)代写论文转贴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