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管理费 总承包管理费 造价处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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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服务费、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的概念解读及计价

总承包服务费、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的概念解读及计价

总承包服务费、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概念解读及计价一、总承包服务费的产生工程模型建立:以A、B、C、D分别代表发包人、总承包人、承包人、分包人,以a、b、c 分别代表发包内容智能化系统工程、市政绿化工程、主体工程。

现在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下图:发包人(A)(a+b+c)总承包人(B) 承包人(C)(b+c) (a)分包人(D)(b)通过图示我们可以获得如下信息:1、 A与B之间签订的是施工总承包合同,此次发包没有产生总承包服务费。

2、A与C之间签订的是施工承包合同,俗称业主单独分包合同,也称业主平行发包合同。

此次发包产生了总承包服务费(简称“情形一”,下同),由A向B支付。

3、 B与D之间签订的是施工分包合同。

(1)当A要求以分包合同与D直接结算时,产生了总承包服务费(简称“情形二”,下同),由A向B支付。

(2)当A仍以总承包合同与B结算,而D要求B提供总承包服务时,此时产生的总承包服务费(简称“情形三”,下同)由B与D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由D向B支付,与A无涉。

二、相关条款解读(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1、条文引用【条文】 2.0.9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要点说明】“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材料设备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相关服务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与“03规范”规定为“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相比,“08规范”的定义及其条文说明更加明确、具体,包含内容更加广泛。

2、条文解读(1)08清单规范规定的总承包服务费的适用情况,包括“情形一”、“情形二”两种情况下产生的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收取的管理费的上限及下限

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收取的管理费的上限及下限
关于总分包配合费的规定:2%-5%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通知》京建经[2002]117号第一条第三项第二款规定:“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总包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中就《计价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总承包服务费是指配套管理费”,解释为“按国家规定准予分包的工程,其“投标人配合协调招标人工程分包的配合施工所发生的费用”。配套费的支付标准。配套费的标准应根据配套内容、范围由双方根据以下费率标准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参考标准按定额计价的以直接工程费为计算基础;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列入其他项目清单内计算:其费率总分包管理费1~3%;总包与分包之间的配套费空调专业2~4%、其他专业2~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解释:如果收取的费用性质属于总包管理费,当专业工程项目出现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总包人与分包人应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收取的费用性质是总包配合费,当专业工程项目出现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则总承包人仅对履行配合义务的瑕疵承担责任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而不存在与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总分包管理费的规定:1%-3%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司法解释:约定以分包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总承包人支付总包管理费。此时总承包单位实际收取的是总包管理费。

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

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

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一、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工程总承包根据不同阶段及费用性质,其费用项目组成如下:(一)勘察设计费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1.工程勘察费工程勘察费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根据建设单位要求,自行或委托勘察人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的费用。

2.工程设计费工程设计费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根据建设单位要求,自行或委托设计人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的费用。

工程设计费根据不同的设计阶段及工程特点又可分为初步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技术设计费和其他设计费等。

(二)设备购置费设备购置费是指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国产或者进口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

设备购置费包括设备及备品备件的费用(不包括施工设备)。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项目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划分为主要工程项目、辅助和服务性工程项目、室外工程项目及场外工程项目。

每一不同工程项目可根据工程计价需要分为建筑工程费和安装工程费。

1.主要工程项目主要工程项目是指主要使用功能部分的项目,如大楼或小区住宅的建筑和结构及室内水、电等项目。

2.辅助和服务性工程项目辅助和服务性的工程项目是指辅助使用功能部分的项目,如车库、商店、娱乐、托儿所等服务设施。

3.室外工程项目室外工程项目是指红线以内的其他配套工程项目,包括土石方、道路、围墙、挡土墙、排水沟等各种构筑物、给排水管道、动力管网、供电线路、庭园绿化等。

4.场外工程项目(包括道路、铁路专用线、桥涵、给排水、供热、供电、通讯等工程)。

(四)总承包管理及试运行服务费1.总承包管理费总承包管理费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组织勘察设计、设备购置、建筑安装施工及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以及对工程总承包管理应获的利润。

总包管理费

总包管理费

总包管理费总包管理费是指在建筑工程中,由总承包商所收取的管理费用。

总包管理费在建筑进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其往往是影响建筑工程成本的重要因素之一。

接下来,本文将围绕总包管理费这一话题,从总包管理费定义、构成、计算、管理和审计等方面进行全面讲解。

一、总包管理费定义总包管理费,又称总承包管理费,是指在建筑工程中,由总承包商所收取的管理费用。

在建筑工程中,总承包商不仅承担着工程建设的主要责任,还负责工程的管理和协调。

因此,总承包商会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对工程的总造价进行收费。

二、总包管理费构成总包管理费通常由人工费、办公费、运输费、通讯费、保险费、政府规费、物料费、机械设备费、税收等构成。

其中,人工费是总包管理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占比通常在10%左右。

此外,办公费、运输费、通讯费等也是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三、总包管理费计算总包管理费的计算一般按照以下公式进行:总包管理费= (人工费+办公费+运输费+通讯费+保险费+政府规费+物料费+机械设备费+税收)× 管理费比例其中,人工费通常占总包管理费的40%-50%左右,办公费、运输费、通讯费等占比均不超过1%。

具体管理费比例的确定,需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四、总包管理费管理总包管理费管理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管理费比例:一定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合理确定管理费比例。

同时,在工程进程中,如需进行管理费比例的调整,也要进行合理的评估和安排。

2、管理费的使用:总包管理费的使用要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进行科学合理规划。

具体来说,我们应该从材料管理、机械设备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有效的支出。

3、管理费的监督:总包管理费需要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具体来说,我们可以采用经济责任审计等手段进行监督。

通过这样的方法,确保总包管理费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总包管理费审计总包管理费审计是确保总包管理费合理使用的重要手段之一。

总包管理费、配合费与总承包服务费辨析

总包管理费、配合费与总承包服务费辨析

关于总包管理费、配合费与总承包服务费的辨析摘要:本文阐述了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及总承包服务费的内涵以及相互关系的辨析,并用案例详细解读了其相互关系,为造价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提供指导作用。

关键词: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总包服务费引言2008年国家建设部颁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意在提供一个共同的计价平台。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其中2.0.9款明确约定了“总承包服务费”的定义,即: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而该规范中并没有提及“总承包管理费”。

研究“总承包服务费”的释义,不难发现这个总承包服务已包含了管理服务。

但在工作过程中,经常遇到总承包管理费一说。

本文就这两个概念的产生、含义、以及使用范围等进行辨析。

1总包管理费所谓总包管理费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如果当总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同意其分包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总承包人同意由其直接与分包人结算并约定以分包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总承包人支付总包管理费。

此时总承包单位收取的是名符其实的总包管理费。

2总包配合费所谓总包配合费,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除具有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定义务外,还应承担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条件的义务。

因此,当发包人采取总包加平行发包模式时,也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由发包人指定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其施工条件往往需要总承包人配合才能满足,此时,发包人会与总承包人签订就总包人提供的配合工作(例如脚手架、垂直运输等)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总承包人在切实提供了这些配合工作后,向发包人收取的一定费用,有时双方在合同约定中往往也将其称之为总包管理费,但是,其实质是收取的是总包配合费。

总包管理费管理规定(3篇)

总包管理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总包管理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采用总包方式的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等。

第三条总包管理费是指在工程项目中,由总包单位承担的管理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管理、协调、监督、验收等。

第四条总包管理费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合理、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总包管理费的计算与提取第五条总包管理费的计算方法:1. 按照工程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提取,具体比例由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2.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算,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3. 根据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工期长短等因素,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总包管理费的提取时间:1. 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合同约定预提一定比例的管理费;2. 在工程进度达到约定节点时,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提取相应比例的管理费;3.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剩余的管理费。

第三章总包管理费的组成与使用第七条总包管理费由以下部分组成:1. 项目管理费: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等;2. 协调费:包括协调业主、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关系的费用;3. 监督费:包括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的费用;4. 验收费:包括工程竣工验收的费用;5. 其他费用:包括合同变更、索赔等产生的费用。

第八条总包管理费的使用范围:1. 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等;2. 工程项目协调、监督、验收等工作的费用;3. 工程项目变更、索赔等产生的费用;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总包管理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本规定执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总包管理费的监督与考核第十条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总包管理费的使用监督。

第十一条总包管理费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业主单位报告,并接受业主单位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二条总包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总包管理费的使用进行严格控制和监督。

总承包服务费的解释

总承包服务费的解释

“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设备、材料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相关服务(如分包人使用总包人脚手架、水电接剥等)和施工现场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在施工合同中,我们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将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概念混淆,可能造成许多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那么究竟什么是总包管理费,什么又是总包配合费呢?所谓总包管理费,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 如果当总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同意其分包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总承包人同意由其直接与分包人结算,并约定以分包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总承包人支付总包管理费。

此时总承包单位收取的是名符其实的总包管理费。

所谓“总包配合费”,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除具有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定义务外,还应承担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条件的义务。

因此,当发包人采取总包加平行发包模式时,也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由发包人指定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其施工条件往往需要总承包人配合才能满足,此时,发包人会与总承包人签订就总包人提供的配合工作(例如脚手架、垂直运输等)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总承包人在切实提供了这些配合工作后,向发包人收取的一定费用,有时双方在合同约定中往往也将其称之为总包管理费,但是,其实质是收取的是总包配合费。

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所约定的主体和取费的形式相同并且取费比例相近,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二者容易混淆,甚至正好相反,以至于当需要配合的专业工程项目质量或工期出现问题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其实对此应该明确加以区别的,总承包人收取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二者的主要区别是:总承包人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是否有发包权,若有,则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有管理的义务,则收取的费用无论如何,其性质是总包管理费,若无,则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无管理的义务,其性质仅是总包配合费。

总承包管理费

总承包管理费
行结算;2)发包人与分包人直接结算。在第二种结算方式 中,总承包人按分包工程价款的百分率取得总包管理费,于是产生了“总包管理费”。总包 配合费是施工总承包人履行约定的施工现场的配合义务,由发包人支付的给提供配合义务 的总承包人的对价。总包配合费的特点有:
1)需要配合的工程项目不属于总承包范围;是发包人履行提供施工条件等义务的体现。 总包管理费的特点有:1)不是工程造价组成中的一个独立概念;2)总包管理费存在于发包人 与分包人直接结算中。二者的异同点:区别:1)区别的关键是收取报酬方对该项目是否有 承包权。若有,则是总包管理费;若无,则是总包配合费;2)只有在总包与平行发包并存的承 发包模式中才有配合费,而总包管理费只有在总包模式中发包人与分包人直接结算才存在; 3)责任承担的区别:收取总包管理费的一方如果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则与分包人共同向发 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收取总包配合费的一方如果没有尽到配合义务,则单独向发包人承担违 约责任而无需承担连带责任。相同点:两者取费的形式相同,比率相近,总包配合费和总 包管理费比较容易混淆,通常认为区别的关键是:收取报酬的一方(甚至不收取报酬)是否 对该项目有管理的义务,若有,则收取的报酬的性质是总包管理费;若无,则收取的报酬的
这部分费用收取没有太多争议,总包大部分时间只是在例行公事,主要沟通还是在甲 乙双方之间进行。
2、总包配合费:这部分费用争议就非常大了。 首先,分包交了钱,许多措施费用以为就不用花了,如脚手架、电梯、垃圾清理等, 可没想到分包进场后,总包的脚手架、电梯已经拆除了,就找建设方要脚手架搭设费、二 次搬运费; 其次,总包总是指工程结构主体的施工方,但到了装修阶段,主体结构、二次结构、 水电预埋工程全部完工,甚至结构已经交工了,现场总包连个人影都看不到,装修方成了 真正意义上的总包,原来例行公事的一些事情成了真正的具体工作,如安装管线交叉打架 问题;墙、顶、地面孔洞遗留封堵问题;结构间缝隙问题;成本保护问题;专业分包的垃 圾清运问题等等;一进场,装修方就列出一大摞洽商单找建设方签字加项要钱。有的装修 方干脆就行使起总包权利,专业分包进场后先交押金,退场前如没发现装修成本损坏问 题;专业分包的垃圾清运问题就如数退还押金,发现了就开始分包间的纠纷争议。谈得成 还好,谈不成官司就打到了甲方,反正是同一个甲方,顺理成章成了裁判,当裁判本来就 不容易,问题是当不好还要从自己口袋里掏钱这是没法处理的事情。看得见摸得着的(如 堵洞、填缝)还容易解决,象搬运费、清运费多半结算是不了了之。 在为建设方解题之前先澄清几个小问题: 1、总包管理费和材料保管费问题:如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 值的M%计算。这一条款绝对是对总包管理费的解释,与材料保管费没任何关系。 2、分包设备费和分包甲供材费用不计总包管理费:这一条虽然在市场通用,但合同 中最好明确清楚。 3、分包单位可不可以收管理费,上面说了,一些分包方在特定时间段实际是在行使 总包的责任,收取管理费是应该的,但这部分费用只能在分包措施费中体现,不能名正言 顺的找专业分包收取,可能会影响投标竞争力。 建设方在总包合同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建设方拥有所有权的项目要行使控制权:如现场道路,不管临时还是永久道路, 形成了所有权就归建设方所有,总包不能立块牌子收买路钱; 2、建设主、总包方都没有报有权的项目要有监督权:如脚手架、塔吊、电梯,合同 中要有明确的相对使用日期,如结构封顶后**天,结构交工后**天等; 3、总包方的所有权项目,建设方要拥有使用权:如围档、电箱、阀门,虽然这些措 施项目净残值最终所有权归总包,但施工期间,建设方出了钱,使用权应该归属于建设 方,直到工程竣工验收后**天。 4、总包的无形资产要体现在合同条款中:如总包项目部的安全员、质检员、文明施 工管理员等,虽然结构交工了,但总包的责任并有尽完,甲方分包的问题同样要管,至少 要起个副裁的角色,解决施工现场内谁都不管的项目,如垃圾清理。 总之:总包收钱是合理的,服务是应该的,最重要的是收了钱能为建设方减少不必要 发生的费用是最重要的。 【分包工程配合费】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有什么异同点? 答:从建设工程造价的组成来看,没有单独一项所谓的总包管理费,其实发包人支付 给总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中的间接费用中的企业管理费中,已包括了城建项目的管理费用, 在清单计价中包含在其他项目费中的总承包服务费,之所以会出现总包管理费这一概念是 与施工分包工程价款的结算有关。因为在实务中,分包工程价款的结算往往有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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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京造定〔2009〕7号各有关单位:为了促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京建市〔2009〕24号)。

现结合我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将执行计价规范中若干意见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费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照“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中的相关规定计算。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缴费情况自行确定。

二、漏项及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确定的原则漏项是指在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且计价规范中有单独列项的要求,或按计价规范要求应当单独列项,但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单独列项的项目。

对于漏项及新增项目等需要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以下内容进行约定:消耗量确定的依据;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确定原则;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的取费标准等作出明确约定。

若合同中未作约定时,漏项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1.消耗量:可依据现行定额相关项目及有关规定的消耗量确定。

2.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照施工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确定。

3.综合单价中各项取费标准:按相应项目原投标费率确定。

三、综合单价中一定范围内风险及幅度的约定1.风险范围和幅度的确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范围及幅度。

主要材料以及人工和机械风险幅度在±3%~±6%区间内考虑。

2.风险幅度变化确定原则。

变化幅度应以《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造价信息价格中没有的,按发、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

施工期市场价格以发、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以下简称确认价格)为准。

若发、承包人未能就共同确认价格达成一致,可以参考造价信息价格。

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低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确认价格或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高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确认价格或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时的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

3.超过风险幅度的调整原则。

发、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调整办法,可采用加权平均法、算术平均法或其他计算方法。

主要材料和机械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差,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其价差全部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人工、材料和机械计算后的差价只计取税金。

四、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应予以调整。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变化幅度以及超过约定幅度时的调整方法。

五、工程计量的原则和规定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工程计量及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并在施工过程中随施工进度进行计量。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工程量的计量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做出明确约定;若双方在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时,应按计价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六、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原则及标准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按照招标人提出的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

1.招标人仅要求投标人对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投标人可按分包专业工程估算造价(不含设备费)的1.5%~2%计算。

2.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对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投标人可按分包专业工程估算造价(不含设备费)的3%-5%计算。

3.竣工结算时,总承包服务费应按分包专业工程结算造价(不含设备费)及原投标费率进行调整。

七、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计价办法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设备,并运至承包人指定地点的。

投标报价时应按材料、设备预算价格计入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内;结算时,承包人按计入综合单价的材料预算价格的99%退还发包人。

不再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八、暂估价1.材料暂估价:投标报价时,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编制竣工结算时,若是招标采购的,应按中标价调整;若为非招标采购的,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材料单价调整。

材料暂估价价差只计取税金。

2.专业工程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中应包括为满足专业工程施工所发生的专项施工措施费。

结算时应按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原则计算。

九、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根据以上规定计价规范中表-07修改为以下形式,详见下表。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工程名称:第页共页表-07(改)十、竣工结算书上报时限发、承包双方依据相关文件办理竣工结算后28日内,发包方应将竣工结算书及电子版一份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备案。

十一、其他费用有关说明1.预算定额中的现场经费应列入综合单价中。

2.材料二次搬运费。

预算定额基价中所包括的材料二次搬运费是指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构配件等场内外运输费。

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由于施工场地狭小(施工用地面积小于首层建筑面积三倍时)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构配件等施工现场外的二次搬运费用(包括运输及装卸费用),则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3.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预算定额基价中所包括的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冬雨季施工期间防雨、保温、保证工程质量等所需费用以及冬雨季施工的人工降效。

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由于雨季防洪采取防洪措施或冬季施工采用的供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则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4.成品保护费。

预算定额基价中已包括了施工过程中的一般成品保护费用。

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对于竣工验收前,为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采取的措施费用,则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5.工程水电费。

预算定额中建筑、地铁工程的工程水电费包括施工现场施工所消耗的全部水、电费;建筑工程机械施工及正常施工过程中夜间施工和施工场地照明所消耗的电费。

市政工程的工程水电费综合在各定额子目中。

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可以单独编码列项,也可以综合到分部分项清单的各项目中。

由于业主要求缩短工期,增加夜间施工等原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费等费用,则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6.高层建筑超高费。

高层建筑超高费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范围。

建筑、装饰工程的高层建筑超高费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可列入措施项目中的垂直运输机械费中,不再单独列清单项目;安装工程的高层建筑超高费可在措施项目中单独列项目。

十二、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2009年5月1日前,招标文件已经备案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不再调整。

十三、《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造定〔2003〕5号)、《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造定〔2005〕3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通知)京造定[2006]1号关于《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说明解释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京建施[2005]802号《关于<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有关管理规定,经市建委同意,对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说明解释如下:1、按预算定额计价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已包括在脚手架、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经费等项目中。

2、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已包括在措施项目清单中。

3、根据京建施[2005]802号文件精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单独列项并做到专款专用,同时对计算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市建委结合我市现行的计价办法,就如何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建设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等做了进一步规定并给出了相应标准。

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是另外增加的费用。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2006年2月15日抄送: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1)总包服务费:(适用于总包从发包方自己指定的分包单位要钱的情况)造价处“京建经[2002]117号”文件中规定: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方向分包方收取总包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议定。

(2)总承包服务费:(适用于发包方给总包支付费用的情况)造价处“造价定[2005]3号”文件中规定:总承包服务费是指为配合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总承包服务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报价时按照分包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或材料购置费的1%~3%计算,进入投标报价,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其结算办法。

(3)分包工程管理费:(适用于总包给自己的分包确定造价时用跟发包方没有关系)《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规定:分包工程管理费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自行分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或劳务施工单位,以及专业施工单位自行将所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劳务施工单位时,应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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