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清理信贷资产、改进贷款分类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借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借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公布日期】1998.08.03•【文号】进出银项发[1998]第198号•【施行日期】1998.08.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借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00年6月21日)废止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借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1998年8月3日进出银项发〔1998〕第198号)各部、室,各代表处: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借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借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施细则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借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信用等级指标与计算第一条信用等级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资本信用、经济效益等方面14个指标。
(一)资产负债类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周转次数、存货周转次数、应收账款周转次数;(二)资本信用类指标:包括是否挪用贷款、贷款还本情况、贷款付息情况;(三)经济效益类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资本保值增值率、销售收入、利润、出口综合换汇成本。
第二条信用等级部分指标含义及计算公式。
(一)资产负债率:用于衡量企业负债水平高低。
计算公式为: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总负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总资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二)流动比率:衡量企业在某一时点偿付即将到期债务的能力,又称短期偿债能力。
计算公式为: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三)速动比率:衡量企业在某一时点上运用随时可变现资产偿付到期债务的能力。
计算公式为: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应付账款(四)流动资产周转次数:衡量企业流动资产周转快慢。
进出口银行 行业信贷支持政策

进出口银行行业信贷支持政策
中国进出口银行是支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投资发展与国际经济合作的国有政策性银行。
以下是一些进出口银行行业信贷支持政策的主要方面:
1. 对外贸易:进出口银行提供信贷支持,促进中国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包括贷款、保函、信用证等融资工具。
2. 跨境投资:支持中国企业在海外进行投资和并购,提供项目融资、贷款和咨询服务。
3. 对外承包工程:为中国企业在海外承包工程提供融资支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开发等领域。
4. 跨国合作: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合作,支持跨国合作项目的实施。
5. 支持中小企业:进出口银行设立了专门的中小企业贷款部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帮助其拓展国际市场。
6. 创新驱动: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提供研发贷款、技术引进贷款等支持。
7. 绿色金融:推动可持续发展,支持绿色产业和项目,如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等领域。
(徐文胜)不良资产监管要求及相关政策

二、不良贷款划分标准
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 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 原贷款的, 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认定不良贷款 不良贷款。对同时满足下 原贷款 不良贷款 列四项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 正常贷款: 正常贷款
(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 利息; 利息 (二)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三)贷款担保有效 有效; 有效 (四)属于周转性贷款。 与07指引比较:(1)要考虑本息,而非只利息;(2)贷款通则“按照 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对贷款用途 贷款用途的限制?归为政策问题?重新/再 贷款用途 融资?保证金?(3)担保有效、充分、可实现,而非只合法有效;(4) 周转性:流贷?
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303号)
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指导意见》的通 知(银发(2001)19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监测和考核的通知 (银发[2001]210号)
“双降”
3
一、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相关制度
银监会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04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04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05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05
13
二、不良贷款划分标准
限制性规定
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本金和利息虽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 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嫌疑。 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 借新还旧
仍宽松。再融资? 民间融资中介对银行信贷管理的影响
改变贷款用途。
贷款新规:防止贷款被挪用
本金或者利息逾期。 同一借款人对本行或其他银行的部分债务已经不良。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优惠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优惠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公布日期】2000.02.14•【文号】进出银优贷发[2000]第26号•【施行日期】2000.02.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优惠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2月14日进出银优贷发[2000]第26号)各部、室,各代表处:现将经修订的《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优惠贷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优惠贷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对外优惠贷款(以下简称优惠贷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援外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对外提供优惠贷款援助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优惠贷款系中国政府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具有援助性质的中长期低息贷款。
贷款资金由中国进出口银行自筹,贷款利率执行政府框架协议签订的利率。
第三条中国进出口银行是中国政府指定的优惠贷款承贷行,负责优惠贷款项目的受理、审查、协议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本息回收等工作。
第四条优惠贷款的额度、主要贷款条件、使用方向等根据政府间关于优惠贷款的框架协议掌握。
第二章贷款对象、范围和条件第五条中国进出口银行可将优惠贷款贷给受援国政府,或其指定的经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转贷机构,或者承办优惠贷款项目的中外企业。
第六条优惠贷款主要用于支持有偿还能力的发展中国家建设有经济效益的生产性项目,带动中国的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出口的项目,也可用于还款可靠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使用优惠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使用优惠贷款的项目所在国政局稳定、经济状况较好,有偿还能力。
(二)项目得到中国政府和项目所在国政府的认可。
(三)项目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借款人资信良好,有偿还能力;担保人有代偿能力。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试行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00年12月20日)废止【发布部门】中国进出口银行
【发布日期】1995.01.18
【实施日期】1995.01.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试行办法
(1995年1月18日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采用国际上通行的融资办法支持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的出口,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贷款的对象为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进口方银行或国外进口商。
第三条本贷款用于国外进口商购买中国的成套设备、船舶及其他机电产品。
第四条使用本贷款的贸易合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贸易合同的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二)出口商品在中国制造的部分,在成套设备和普通机电产品合同中一般应占70%以上,在船舶贸易合同中一般应占50%以上;
(三)进口商以现汇即期支付的比例,船舶在交船前不低于贸易合同的金额20%,成套设备和其他机电产品一般不低于贸易合同金额的15%。
第五条本贷款项下签订的贸易合同必须符合贸易双方国家和政府的有关法律规定,获得贸易双方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取得进口国外汇管理部门同意汇出全部贷款本息及费用文件。
第六条本贷款项下的贸易合同原则上须按照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公布日期】2000.08.25•【文号】进出银信二发[2000]第262号•【施行日期】2000.08.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00年8月25日进出银信二发[2000]第262号)各部、室,国内各代表处: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信贷试行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外经贸政策,采用国际上通行的融资方式支持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金融和信贷政策,本着“择优扶植”和“以销定贷”的原则发放出口卖方信贷,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口卖方信贷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
第二章贷款种类、范围和对象第四条贷款种类(一)项目贷款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出口商发放的,用于支持成套设备、船舶、飞机、通讯卫星及上述产品的零部件和其他大宗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二)中短期额度贷款出口卖方信贷中短期额度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出口商发放的,用于支持单笔出口合同金额小、合同批次多、合同执行期短、累计出口量大等特点的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三)对外工程承包贷款出口卖方信贷对外工程承包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国内承包商发放的,用于支持我国企业以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原材料及零配件出口在境外承建工程承包项目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四)境外带料加工贸易贷款出口卖方信贷境外带料加工贸易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为支持我国企业以现有设备及成熟技术投资,在境外进行加工装配,以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原材料、零配件出口,向国内企业发放的政策性专项贷款,主要用于境外加工贸易所需设备、技术、设备安装以及购买原材料、零部件和支付生产经营费用等。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公布日期】2000.09.26•【文号】进出银信管发[2000]第300号•【施行日期】2000.09.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9月26日进出银信管发[2000]第300号)各部、室,国内各代表处: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评估审查工作的管理,提高评审工作的质量,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审贷分离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办理的各类贷款项目、融资担保项目及其他项目的评估审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评审坚持公正性、客观性、严谨性和独立性原则,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为各级贷款审批机构提供全面、翔实、准确的决策依据。
第四条项目评审的主要依据是:(一)我国及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惯例;(二)国家的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外交政策、科学技术发展政策、金融政策、财政和税收政策;(三)项目的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协议文本及合同项下有关单据;(四)国家有关评估、评价、论证的规定、办法及参数;(五)本行业务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第二章评审工作的组织第五条信贷管理部是本行项目评估审查业务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并承担项目评估审查工作。
第六条项目评审工作对各级项目审批机构负责,向各级项目审批机构提交评审报告,并接受有关质询。
第七条项目评审工作原则上由信贷管理部门独立完成;对于一些金额较大、情况复杂、技术性强的特殊项目,可以由信贷管理部聘请或委托有关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协助完成,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经验的中介机构完成。
第八条项目评审人员应具备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与岗位相适应的有关学历、经历和业务证书,接受必要的培训。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公布日期】2000.05.31•【文号】进出银转发[2000]第164号•【施行日期】2000.06.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5月31日进出银转发[2000]第164号)各部、室,国内各代表处:根据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230号),我行重新制定了《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办法》,并已商部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有效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提高贷款资产质量,维护国家对外信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230号),结合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政府贷款是指受财政部委托,由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转贷的外国政府向我国政府提供的优惠贷款和混合贷款(以下简称贷款)。
第三条按照借款人、担保人及还款责任的不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类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
第二类项目: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
第三类项目: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既不作为借款人也不提供还款保证,进出口银行作为对外最终还款人的项目。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及计划单列集团(以下简称国务院有关部门)作为借款人,并承诺如项目单位未能有效履行还款责任,财政部可以对借款人采取财政扣款措施的项目作为第一类项目管理;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国务院有关部门作为担保人,并承诺如项目单位未能有效履行还款责任,财政部可以对担保人采取财政扣款措施的项目作为第二类项目管理;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既不是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的项目作为第三类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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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清理信贷资产、改进贷款分类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公布日期】1998.06.19•【文号】进出银清分字[1998]第1号•【施行日期】1998.06.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清理信贷资产、改进贷款分类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6月19日进出银清分字〔1998〕第1号)各部、室,各代表处:为贯彻中国人民银行第150号、第151号关于清理信贷资产、改进贷款分类的通知和《贷款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有关精神,《中国进出口银行清理信贷资产、改进贷款分类工作试行办法》已经行清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清理信贷资产、改进贷款分类工作试行办法第一章清分工作的组织与安排第一条清分工作的目的为建立健全中国进出口银行信贷资产管理制度和配合中央银行对我行贷款质量的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制,全面、准确、规范地对贷款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发现贷款质量和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研究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的措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第150号《关于开展清理信贷资产、改进贷款分类工作的通知》和第151号《关于印发〈贷款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开展清分工作。
第二条清分工作的原则一、清理信贷资产和改进贷款分类是一项工作的两个方面。
清理信贷资产是按风险法进行分类,以贷款风险的大小、及时还贷的可能性以及它们对银行稳健经营的影响为基础将贷款分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其中后三类为不良贷款。
二、贷款分类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以评价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坚持信贷资产“政策性、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清分工作的对象中国进出口银行发放的出口卖方信贷(包括所有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出口买方信贷、转贷外国政府贷款、援外优惠贷款以及担保项下发生的垫款。
第四条清分工作的内容一、清分工作主要是对1997年末中国进出口银行本、外币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逐笔进行清理和分类。
二、根据清分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认真研究并制定《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办法》,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加大清收不良贷款的力度,切实维护银行的权益。
第五条清分工作的步骤一、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清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内容、标准和方法,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清分工作。
清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清分的日常工作。
二、为保证贷款分类的独立性,信贷资产质量的分类遵循审贷分离的原则,按照贷款分类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贷款业务部门进行初分,项目评审部门复审,边初分,边复审。
各贷款业务部门成立初分小组,项目评审部门成立复审小组,稽核部门成立稽核小组。
三、清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组织培训。
(一)由行里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参加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培训班。
培训结束后清分办从中选择部分人员成立培训授课小组,分两批有重点地对全行有关部门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统一认识,统一标准,规范作法。
(二)为保证清分工作的顺利开展,初分小组、复审小组和稽核小组根据贷款分类实施办法制定各自的初分程序、复审程序和稽核程序,整个培训工作争取在1998年7月上旬完成。
第二阶段:全面开展清分工作。
(一)各有关部门应对清分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和积极配合,加强协作,提高效率。
(二)根据贷款分类实施办法和有关工作程序,各有关部门制定初分或复审工作进度安排,确保清分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
(三)行清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检查初分和复审工作进展情况。
对各类贷款的清理和分类工作争取在1998年10月底前完成。
第三阶段:总结经验,整章建制。
(一)行清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清分工作的完成情况以及对清分结果的统计分析,组织召开全行信贷资产质量分析会议。
对全行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全面分析,对全行信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办法,对清分工作中定为不良贷款的信贷资产研究处理意见和采取的措施。
(二)在完善贷款分类办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三)整个清分工作完成后,由清分办负责起草中国进出口银行清理分类工作的总结报告,报清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此项工作争取在1998年底前完成。
第六条清分工作程序清分工作由各贷款业务部门对每笔贷款(按每个借款合同为单位)进行初分,项目评审部复审,清分领导小组审定三个程序进行。
初分程序应完成以下主要工作:一、信贷档案完整性、有效性、合法合规性的检查与分析。
二、贷款项目执行情况或借款企业出口计划的完成情况以及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与分析。
三、借款人偿还本息情况的检查与分析。
四、借款人经营状况、管理水平、财务状况的检查与分析。
五、收集与贷款分类有关的信息资料,包括行业、企业、项目及其他信息。
六、根据有关信息资料对贷款进行初分,填写《贷款分类认定表》和《贷款分类认定附表》,连同检查分析材料和有关资料送项目评审部门复审。
复审程序应完成以下主要工作:一、复审《贷款分类认定表》和《贷款分类认定附表》,结合贷款业务部门提供的检查分析资料,核实贷款分类的准确性,填写《单笔贷款分类复审表》。
项目评审部门与初分部门意见一致的贷款,由项目评审部门书面通知初分部门并报行清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项目评审部门与初分部门意见不一致的贷款,由项目评审部写出复审报告,报行清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根据各笔贷款的最终分类结果,填写《贷款分类汇总表》、《损失类贷款原因汇总表》、《损失类贷款逐笔登记表》。
三、负责对各类贷款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行清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加强风险管理的建议。
稽核程序应完成以下主要工作:监督分类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随时对贷款分类政策、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稽核检查。
国内代表处负责对所在省、市我行贷款所有项目(包括出口信贷和转贷外国政府贷款)的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并将对贷款分类的初分建议(按每个借款合同)报总行有关的贷款业务部门,同时抄报项目评审部。
第二章贷款分类标准第七条正常类贷款定义:借款人能够严格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偿还贷款本息。
一、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正常类贷款应按以下标准掌握:(一)项目基本档案齐全,包括有关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用款证明、担保合同、抵(质)押合同、抵押物评估报告、财产所有权证、借款人财务报表、出口信用保险转让文件等完整有效。
(二)出口项目执行情况良好,如借用中短期额度贷款,企业的出口计划完成情况较好;借款人能履行借款合同,按时足额偿还本金和利息。
(三)借款人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无异常波动。
出口买方信贷项目除符合上述标准外,进口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态势良好也是重要标准之一。
二、转贷外国政府贷款和援外优惠贷款正常类贷款应按以下标准掌握:第一阶段:项目建设期。
(一)项目基本档案齐全,包括有关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用款证明、担保合同、抵(质)押合同、抵押物评估报告、财产所有权证、借款人财务报表等完整有效;(二)项目按计划进展顺利;(三)项目配套资金到位及时;(四)借款人的财务和经营正常;(五)宽限期内付息情况正常。
第二阶段:项目建成后除了符合项目建设期的标准外,还应同时具备:(一)生产经营达到预期要求;(二)总投资超支10%以下;(三)按合同规定还本付息正常。
援外优惠贷款项目在不同阶段除符合上述标准外,受援国的投资环境良好也是重要标准之一。
第八条关注类贷款定义:尽管目前借款人没有违约,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其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主客观因素。
如果这些因素继续存在,可能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产生影响。
一、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存在以下特征的应归为关注类贷款:(一)项目档案不齐全,可能对还贷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重要文件,如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用款证明、担保合同、抵(质)押合同、抵押物评估报告、财产所有权证、借款人财务报表、出口信用保险转让文件等遗失。
(二)出口项目未能完全依照合同规定执行,或贷款经过展期后,项目执行仍不顺利,或使用中短期额度贷款的企业出口计划完成情况不佳,使得第一还款来源受到影响。
(三)借款人还款意愿差,不与银行积极合作。
(四)借款人偿还本息已出现逾期并在90天以内。
(五)违反贷款审批程序,未满足放款条件或超越授权发放的贷款。
(六)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七)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变化。
(八)借款人财务状况有不良趋向:1.净现金流量减少;2.存货激增,流速动比率下降;3.短期债务的增加失当;4.长期债务大量增加;5.销售额下降幅度大;6.主营业务出现亏损。
(九)借款人经营管理出现异常:1.董事会成员、主要股东或其他重要人员非正常的人事变动;2.企业改制(例如增资扩股、兼并、联营等)或冒险投资于新业务新产品而对银行债务可能产生不良影响。
(十)抵押品未办理登记手续或银行对抵押品失去控制。
(十一)借款担保人出现财务困难。
(十二)企业对外发生重大经济纠纷,银行存款账户和资金可能被依法冻结和扣划。
(十三)进口方发生违约或进口方所在国发生经济金融危机、政治动乱等致使项目受阻或严重影响对外支付。
二、转贷外国政府贷款和援外优惠贷款存在以下特征的应归为关注类贷款:第一阶段:项目建设期。
(一)项目档案不齐全,可能对还贷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文件,如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用款证明、担保合同、抵(质)押合同、抵押物评估报告、财产所有权证、借款人财务报表等遗失;(二)项目工期拖延1年以内;(三)配套资金仅到位80%~90%;(四)总投资超支10%~30%;(五)抵押品未办理登记手续或银行对抵押品失去控制;(六)宽限期内付息不及时,逾期180天以内。
第二阶段:项目投产期。
(一)生产性或非生产性项目生产经营仅达到预期水平80%~90%;(二)偿还本金或利息不及时,逾期180天以内;(三)借款人财务状况有不良趋向:1.净现金流量减少;2.存货激增,流速动比率下降;3.短期债务的增加失当;4.长期债务大量增加;5.销售额下降幅度大;6.主营业务出现亏损。
(四)借款担保人出现财务困难;(五)借款人经营管理出现异常:1.董事会成员、主要股东或其他重要人员非正常的人事变更;2.企业改制(例如增资扩股、兼并、联营等)或冒险投资于新业务新产品而对银行债务可能产生不良影响。
第九条次级类贷款定义: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了明显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一、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存在以下特征的应归为次级类贷款:(一)项目已无法按照合同执行,或使用中短期额度贷款的企业出口计划完成情况较差,使得第一还款来源丧失,借款人已不得不动用其他资金或通过向其他银行借款、抵押品拍卖、质押品变现或履行担保等办法偿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