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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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促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交流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农作物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其形态包括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第四条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研究提出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协调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管理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确定相应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单位。

第五条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的稳定和经费来源。

第六条国家对在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引进、利用和管理过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第七条国家有计划地组织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重点考察和收集工作。

因工程建设、环境变化等情况可能造成农作物种质资源灭绝的,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收集。

第八条禁止采集或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和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种质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及农业部有关野生植物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需要采集或采伐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建立该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采集数量应当以不影响原始居群的遗传完整性及其正常生长为标准。

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利用

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利用

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农业领域中用于繁育新品种和改良现有品种的植物遗传资源。

它们包括传统农作物种类、栽培品种、野生近缘种以及其它与农作物有关的植物遗传资源。

保护和合理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对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食品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述,首先是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其次是如何有效地利用这些资源。

一、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是确保这些资源得以长期保存并得到合理利用的关键。

以下是几个重要措施:1. 建立种质资源收集与保存机构:政府部门以及农业科研机构应该联合建立专门的种质资源库,负责收集、保存和管理农作物种质资源。

这些机构应该具备先进的设备和技术,以确保种质资源的保存质量和安全性。

2.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应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农作物种质资源。

这包括明确种质资源的所有权和保护措施,禁止非法的商业利用和侵权行为,以及规定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和分享等程序。

3. 构建全球种质资源共享机制:国际社会应该加强合作,建立全球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机制。

各国可以共享各自的优良农作物遗传资源,互相促进农作物品种改良和农业发展。

二、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充分利用对于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品质和抗性以及培育新品种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一些有效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利用方法:1. 种质资源筛选和育种:通过对种质资源的筛选和评价,选取具有优良特性的品种进行交配和杂交育种,可以培育出适应不同环境和抗病虫害的新品种,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

2. 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基因编辑技术是一种新兴的生物技术,可以精确地修改植物基因组中的目标基因。

利用基因编辑技术,可以改良农作物的抗虫性、抗病性以及耐逆性,提高其适应不同环境条件的能力。

3. 种质资源的提供与交流: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信息共享平台,鼓励科研机构和农民分享他们的种质资源。

这将加速农作物品种改良的进程,提高农作物的综合产量和品质。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策略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策略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策略农作物种质资源是农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保护和合理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既可以促进农作物品种改良,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也可以增强作物的抗逆性和适应性,应对气候变化和病虫害的威胁。

因此,制定科学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策略至关重要。

首先,建设完善的种质资源收集与保存体系是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的基础。

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多样性非常丰富,全球各地都分布着各种各样的品种和地方品种。

因此,建立起世界范围的种质资源收集与保存网络是非常关键的。

通过收集更多的种质资源,并根据不同的特性进行筛选鉴定,可以避免品种间的广泛杂交和基因漂移,保持种质资源的纯度和多样性。

其次,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不仅仅是指保存种子和品种,还包括对种质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持续更新。

建立种质资源管理机构和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种质资源保存环境的管控和监测,确保种质资源的安全和完整性。

此外,加强对农作物遗传资源的田间保护,保护传统地方品种和野生近缘种质资源,是保护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重要手段。

第三,推动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利用与创新。

通过遗传改良和基因编辑等技术手段,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中的有益基因进行品种改良,提高作物的产量和品质,并增强其抗病虫害和逆境的能力。

同时,通过采用新兴的种植技术和管理模式,实现对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优化利用,降低农药和化肥的使用量,提高农作物生产的可持续性。

此外,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国际合作和技术转让,可以加速种质资源的利用和创新。

最后,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宣传和教育。

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在全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应该加大对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宣传力度,提高大众对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了解和认识。

同时,加强对农作物种质资源相关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农民和科研人员的种质资源管理和利用能力。

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与利用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与利用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与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是农业生产中的核心资源,对农业发展和粮食安全起着重要作用。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与利用,是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对农作物种质资源进行保护、保存、繁育和利用的过程。

只有充分发挥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潜力,才能为农业生产提供丰富的遗传基础、增加作物的适应性和抗逆性,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产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种质资源是农作物的基因库,包括了各类作物的种子、栽培品种、野生种和近缘种等。

对农作物种质资源进行管理与利用,不仅可以保存和保护各类优良品种,还可以促进作物品种的遗传改良和新品种的创制。

在全球气候变化和人口增长的背景下,更多的依赖于种质资源支撑农业产生诸如优良的适应性、抗逆性和高产等特点的品种,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生产需求。

因此,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管理与利用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要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和收集工作。

通过对各地区的种质资源进行调查和收集,建立起全面的种质资源数据库,并对重要资源进行分类、鉴定和保存。

同时,加强对野生种和近缘种的研究和保护,以防止因环境变化或人为因素而丧失珍贵的遗传物质。

只有对种质资源进行充分保护和收集,才能确保这些资源得以传承和延续。

其次,要加强对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繁育和创新利用。

通过现代生物技术手段,对种质资源中的有用基因进行挖掘、提取和利用,以快速创制出适应性更强、产量更高、品质更优的新品种。

通过杂交育种、基因编辑等技术,可以在短时间内实现对农作物品种的改良和创制,提高作物的适应性和抗逆性。

同时,重视少数民族传统农作物品种的传承和改良,发挥其在特定环境条件下的优势,丰富农作物品种的多样性。

另外,要加强对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开放共享和合作利用。

不同国家和地区拥有不同的种质资源,开展跨国合作和共享资源,可以促进各国农作物品种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人口增长带来的挑战。

同时,加强对种质资源的信息公开和技术交流,促进种质资源的共享和利用,为农业生产提供更多的选择和可能性。

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利用

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利用

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保护农作物种质资源是维护生态平衡和人类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

种质资源包括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等各类资源,在农作物方面主要指的是传统农作物和野生近缘物种。

而种质资源的利用则是指通过选育和改良,为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增长提供更好的品种和优良的遗传资源。

本文将着重讨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并探讨如何在现代农业中发挥其重要作用。

1. 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是确保农业生产和食物供应链的可持续性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一些保护种质资源的方法:- 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和农田生态环境,维护农作物的自然栖息地,减少人为破坏和污染。

- 建立种质资源库:建立和维护种质资源库,收集和保存种子、脱水植物材料和组织样本等农作物的遗传材料。

- 进行物种保护:通过开展物种保护项目,保护濒危的野生近缘物种,维持种间的遗传多样性。

- 鼓励农民保护:鼓励农民保留和保护传统的农作物品种,保持农村社区的遗传多样性。

2. 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利用对于提高农作物的产量、抗病虫害能力和品质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利用种质资源的方法:- 选育新品种:利用种质资源中的优异基因,进行选育改良,培育适应不同环境的新品种。

- 提高抗性:通过选育抗病虫害的品种,降低农作物生产过程中的农药使用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 适应气候变化:利用种质资源中的耐旱、耐寒等特性,培育出适应气候变化的农作物品种。

- 保持品种多样性:利用种质资源中的不同品种,推广多样耕作、轮作和间作,增加农作物系统的弹性和稳定性。

3. 种质资源在现代农业中的重要性种质资源在现代农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于农业可持续发展、粮食安全和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提高农作物产量和品质:通过利用种质资源进行选育改良,培育出高产、抗病虫害和优质的农作物品种,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 适应气候变化:种质资源中的多样性可以提供适应不同气候和环境条件的农作物品种,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

作物种质资源16字方针

作物种质资源16字方针

作物种质资源16字方针作物种质资源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对于实现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作物种质资源,制定了作物种质资源16字方针,以确保农业的发展和国家的粮食安全。

一、收集:广泛收集作物种质资源,涵盖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作物,确保资源的多样性。

二、评价:对收集到的种质资源进行评价,包括农艺性状、抗病虫害性状、适应性等方面的评价,为后续的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三、保存:建立种质资源保存体系,采取冷冻、冷藏、繁殖等方式,确保种质资源的长期保存和利用。

四、利用:充分利用作物种质资源,开展育种工作,培育高产、抗病虫害、优质的新品种,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

五、推广:将培育出的优良品种推广到广大农民中间,帮助他们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六、交流:加强与国内外相关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共享作物种质资源信息,促进科技创新和品种改良。

七、保护:建立作物种质资源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民品种的保护,保护农民的创新权益。

八、研究:加强作物种质资源的研究工作,深入了解作物的遗传特性、表达方式等,为更好地利用作物种质资源提供科学依据。

九、培训:开展作物种质资源的培训工作,提高农民和农业技术人员对作物种质资源的认识和利用能力。

十、监测:建立作物种质资源的监测体系,及时了解资源的变化和利用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十一、评估:定期对作物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和利用工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方向和方法。

十二、合作:加强国内外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工作。

十三、示范:建立作物种质资源的示范基地,进行科普宣传和示范推广,引导农民正确利用作物种质资源。

十四、创新:鼓励农业科技工作者进行创新研究,推动作物种质资源的利用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十五、开放:积极参与国际作物种质资源的交流与共享,为我国农业发展提供更多可能性。

十六、管理:建立健全的作物种质资源管理机制,加强资源的调查、登记、管理和监管工作。

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种质资源的保护管理,确保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完整性和持续利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关于农作物的种质资源,包括但不限于籽粒、种子、苗木等。

三、管理原则1. 种质资源的保护优先于利用,确保资源的完整性。

2. 种质资源的保护管理要科学合理,遵循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

3. 种质资源的管理要有序规范,确保资源的永续利用。

四、管理机构设立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委员会成员包括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代表等。

五、管理措施1. 种质资源采集(1)严格遵守采集规定,不得违法乱采乱挖。

(2)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采集的种质资源要进行标注、登记并建立档案。

2. 种质资源保存(1)建立种质资源库,存放种质资源,以备后续利用。

(2)对保存的种质资源进行分类、编号和标识管理,确保资源不混淆。

(3)定期检查、维护种质资源库,防止资源的损失或变异。

(4)建立种质资源信息管理系统,方便查询和利用种质资源。

3. 种质资源交流(1)对内部单位之间的种质资源交流要进行登记备案,确保交流的合法合规。

(2)对外部单位之间的种质资源交流要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资源的安全。

4. 种质资源利用(1)在进行种质资源利用前,要进行科学评估,确定资源的合适利用方式。

(2)对使用种质资源进行的科研项目要进行备案,并监督项目的进展。

(3)对商业性利用种质资源的行为要进行许可,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

5. 种质资源保护(1)加强对种质资源的宣传教育,提高大众对种质资源的保护意识。

(2)建立种质资源追溯体系,追踪种质资源的流向,确保资源的安全。

(3)对破坏种质资源的行为要进行追责,保护资源的完整性。

六、监督检查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对种质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执行效果。

七、法律责任对违反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是农业发展和粮食安全的基石,其保护和合理利用对于维护农业生产稳定和提高产量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的管理措施。

一、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价值农作物种质资源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生态价值。

首先,农作物种质资源是培育新品种和改良现有品种的重要来源。

通过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可以研发出抗虫抗病、适应气候变化等特性的新品种,提高农作物的耐受性和产量。

其次,农作物种质资源还具有丰富的营养价值,可以为人类提供各种丰富多样的食物。

此外,农作物种质资源还对维持生态平衡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的必要性由于气候变化、人类活动和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农作物种质资源正面临着日益严峻的威胁。

因此,保护农作物种质资源显得尤为迫切。

首先,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丧失对人类食品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

如果农作物种质资源缺乏保护,当面临新的病虫害或环境变化时,我们将无法及时调整农作物的基因组合以提高产量和适应环境。

其次,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丧失还将导致生物多样性的缩减,从而破坏生态平衡。

因此,保护农作物种质资源不仅是为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也是为了维护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

三、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的途径为了有效保护农作物种质资源,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管理措施。

首先,建立完善的种质资源收集和保管机构。

这些机构要负责采集、收集和保存各类农作物种子和种苗,并进行分类整理和信息维护工作。

其次,加强对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监测和评估。

通过对不同农作物品种的收集和研究,我们可以了解其遗传特性和适应能力,并评估其在不同气候和环境条件下的表现。

然后,要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合理利用。

通过对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深入研究和利用,可以培育出更适应各种环境和气候条件下的新品种,提高农业的生产能力。

最后,加强对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法律和政策保护。

各国应立法并执行相应的政策,保护种质资源的独立性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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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促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交流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农作物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其形态包括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第四条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研究提出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协调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管理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确定相应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单位。

第五条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的稳定和经费来源。

第六条国家对在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引进、利用和管理过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第七条国家有计划地组织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重点考察和收集工作。

因工程建设、环境变化等情况可能造成农作物种质资源灭绝的,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收集。

第八条禁止采集或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和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种质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及农业部有关野生植物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需要采集或采伐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建立该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采集数量应当以不影响原始居群的遗传完整性及其正常生长为标准。

第十条未经批准,境外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农作物种质资源。

中外科学家联合考察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应当提前6个月报经农业部批准。

采集的农作物种质资源需要带出境外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收集种质资源应当建立原始档案,详细记载材料名称、基本特征特性、采集地点和时间、采集数量、采集人等。

第十二条收集的所有农作物种质资源及其原始档案应当送交国家种质库登记保存。

第十三条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适量繁殖材料(包括杂交亲本繁殖材料)交国家种质库登记保存。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持有国家尚未登记保存的种质资源的,有义务送交国家种质库保存。

当事人可以将种质资源送交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业科研机构,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业科研机构应当及时将收到的种质资源送交国家种质库保存。

第三章农作物种质资源鉴定、登记和保存第十五条对收集的所有农作物种质资源应当进行植物学类别和主要农艺性状鉴定。

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鉴定实行国家统一标准制度,具体标准由农业部根据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的建议制定和公布。

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登记实行统一编号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国家统一编号和名称。

第十六条农作物种质资源保存实行原生境保存和非原生境保存相结合的制度。

原生境保存包括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和保护地,非原生境保存包括建立各种类型的种质库、种质圃及试管苗库。

第十七条农业部在农业植物多样性中心、重要农作物野生种及野生近缘植物原生地以及其他农业野生资源富集区,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或保护地。

第十八条农业部建立国家农作物种质库,包括长期种质库及其复份库、中期种质库、种质圃及试管苗库。

长期种质库负责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长期保存;复份库负责长期种质库贮存种质的备份保存;中期种质库负责种质的中期保存、特性鉴定、繁殖和分发;种质圃及试管苗库负责无性繁殖作物及多年生作物种质的保存、特性鉴定、繁殖和分发。

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国家种质库的正常运转和种质资源安全。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需要建立本地区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和中期种质库。

第四章农作物种质资源繁殖和利用第二十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研究和创新。

第二十一条国家长期种质库保存的种质资源属国家战略资源,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因国家中期种质库保存的种质资源绝种,需要从国家长期种质库取种繁殖的,应当报农业部审批。

国家长期种质库应当定期检测库存种质资源,当库存种质资源活力降低或数量减少影响种质资源安全时,应当及时繁殖补充。

第二十二条国家中期种质库应当定期繁殖更新库存种质资源,保证库存种质资源活力和数量;国家种质圃应当定期更新复壮圃存种质资源,保证圃存种质资源的生长势。

国家有关部门应保障其繁殖更新费用。

第二十三条农业部根据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的建议,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目录,并评选推荐优异种质资源。

因科研和育种需要目录中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家中期种质库、种质圃提出申请。

对符合国家中期种质库、种质圃提供种质资源条件的,国家中期种质库、种质圃应当迅速、免费向申请者提供适量种质材料。

如需收费,不得超过繁种等所需的最低费用。

第二十四条从国家获取的种质资源不得直接申请新品种保护及其他知识产权。

第二十五条从国家中期种质库、种质圃获取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国家中期种质库、种质圃反馈种质资源利用信息,对不反馈信息者,国家中期种质库、种质圃有权不再向其提供种质资源。

国家中期种质库、种质圃应当定期向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办公室上报种质资源发放和利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发放和利用办法。

第五章农作物种质资源国际交流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农作物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

第二十八条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农业部定期修订分类管理目录。

第二十九条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对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格式及要求填写《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见附件一),提交对外提供种质资源说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审核通过的,报农业部审批。

(三)农业部应当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审批通过的,开具《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见附件二),加盖“农业部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审批专用章”。

(四)对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持《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到检疫机关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五)《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和检疫通关证明作为海关放行依据。

第三十条对外合作项目中包括农作物种质资源交流的,应当在签订合作协议前,办理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

第三十二条从境外引进新物种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可能造成的生态危害和环境危害。

引进前,报经农业部批准,引进后隔离种植1个以上生育周期,经评估,证明确实安全和有利用价值的,方可分散种植。

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应当依照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植物检疫手续。

引进的种质资源,应当隔离试种,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及杂草的,方可分散种植。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引种统一登记制度。

引种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引进种质资源入境之日起一年之内向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备案,并附适量种质材料供国家种质库保存。

当事人可以将引种信息和种质资源送交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业科研机构,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业科研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备案,并将收到的种质资源送交国家种质库保存。

第三十五条引进的种质资源,由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统一编号和译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国家引种编号和译名。

第六章农作物种质资源信息管理第三十六条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信息管理工作,包括种质资源收集、鉴定、保存、利用、国际交流等动态信息,为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服务,保护国家种质资源信息安全。

第三十七条负责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鉴定、保存、登记等工作的单位,有义务向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保障种质资源信息共享。

第七章罚则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按照《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动用国家长期种质库贮存的种质资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按照《种子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科研机构未及时将收到的单位或个人送交的国家未登记的种质资源及引种信息送交国家种质库保存的,或者引进境外种质资源未申报备案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中外科学家联合考察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对外提供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以及从境外引进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属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的,除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外,还应按照《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发布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种质资源进出口管理的内容同时废止。

型号:TPZY-C林木种质资源保存主要有原地保存、异地保存和设施保存3种方式。

设施保存的场所又称林木种质资源库或林木种子标准样品库,英文意译为”种质银行“,是当前最有效、最安全的保存方式,它包括种子低温保存、超低温保存及种质离体保存等方法。

种质库保存以种子为主体的作物种质资源及其近缘野生植物,这些材料可随时提供给科研、教学及育种单位研究利用及其国际交换。

种质库在接纳到种子后,需对种子进行清选、生活力检测、干燥脱水等入库保存前处理,然后密封包装存入-18℃冷库。

托普仪器已为广大科研院校、教育及育种单位研发建设的林木种质资源库,助力种质资源保存工作。

托普林木种质资源库主控系统功能:1.全新动态恒温恒湿控制系统,响应快,精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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