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业 毛皮加工 ...
东莞产业环保政策分析

东莞环保政策分析1、哪些主要污染物受管控主要有大气污染物、水污染、固体废物和环境噪声等污染。
工业废水、城镇水污染、农业和农标水污染、船舶水污染;水污染物3项指标:工业废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COD )、氨氮(NH3-N )。
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 )、挥发性有机物(VOCs )、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环境噪声门类类别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食品制造业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方便食品制造;罐头食品制造——除单纯分装外的——纺织业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有洗毛、脱胶、缫丝工艺的;染整工艺有前处理、染色、印花(喷墨印花和数码印花的除外)工序的;有使用有机溶剂的涂层工艺的有喷墨印花或数码印花工艺的;后整理工序涉及有机溶剂的;有喷水织造工艺的;有水刺无纺布织造工艺的——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皮革鞣制加工;皮革制品制造;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有鞣制、染色工艺的其他(无鞣制、染色工艺的毛皮加工除外;无鞣制、染色工艺的皮革制品制造除外)——家具制造业木质家具制造;竹、藤家具制造;金属家具制造;塑料家具制造;其他家具制造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其他(仅分割、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 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造纸和纸制品业纸浆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全部(手工纸、加工纸制造除外)手工纸制造;有涂布、浸渍、印刷、粘胶工艺的加工纸制造——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文教办公用品制造; 乐器制造;体育用品制造; 玩具制造;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有橡胶硫化工艺、塑料注塑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 含量涂料10吨及以上的;年用溶剂型胶粘剂10吨及以上的,或年用溶剂型处理剂3吨及以上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全部(含研发中试;不含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不产生废水或挥发性有机物的除外)——医药制造业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兽用药品制造;生物药品制品制造全部(含研发中试;不含单纯药品复配、分装;不含化学药品制剂制造的)单纯药品复配且产生废水或挥发性有机物的;仅化学药品制剂制造——化学纤维制造业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合成纤维制造全部(单纯纺丝、单纯丙纶纤维制造的除外)单纯纺丝制造;单纯丙纶纤维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重点类别)国家根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

汇总 |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正)》4.《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二、行业导则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2019年7月1日起实施)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HJ 45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5.《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6.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1-2018);《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2018)7.《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三、国家标准1.《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2.《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四、行业标准1.《制浆造纸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2—2018)2.《制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3-2018);《陶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4-2018);《玻璃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5-2018);《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6-2018)3.《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943-2018)4.《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8-2018)《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9-2018)《氨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2001-2018)5.《铜镍钴采选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6-2018)《铅冶炼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7-2018)《印制电路板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8-2018)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7.《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2018)8.《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860.2-2018)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池工业》(HJ967-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工业》(HJ864.2-2018)1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HJ971-2018)1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HJ 978-2018)12.《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13.《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88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钢铁工业》(HJ885-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水泥工业》(HJ886-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浆造纸》(HJ887-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HJ888-2018)14.《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制造》(HJ980-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炼焦化学工业》(HJ98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石油炼制工业》(HJ982-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冶炼》(HJ983-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电镀》(HJ984-2018)15.《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纺织印染工业》(HJ 990-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锅炉》(HJ 99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药工业》(HJ 992-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HJ 993-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化肥工业》(HJ 99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革工业》(HJ 995-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HJ 996.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 996.2-2018);1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HJ 946-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HJ 94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化肥工业-氮肥》(HJ 948.1-2018)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镀工业》(HJ985-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业》(HJ986-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HJ98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工业》(HJ988-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工业》(HJ989-2018);1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19.《民用建筑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渗透系数调查技术规范》(HJ 949—2018)五、地方标准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2.《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3161—2018)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5.《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6.《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37/3416.1—2018)7.《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DB37/3416.2—2018)8.《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DB 37/ 3416.3—2018)9.《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海河流域》(DB 37/ 3416.4—2018)10.《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DB 37/ 3416.5—2018)11.《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技术指南》(DB37/T3394-2018)12.《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DB37/T3393-2018)13.《铅酸蓄电池全生命周期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37/T2374—2018)六、环评相关文件规定1.《关于印发机场、港口、水利(河湖整治与防洪除涝工程)三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2号)2.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水利(灌区工程)两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7号)3.《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 2018年第9号)4.《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号)5.《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6.《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7.《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8.《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部令第1号)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公告 2018年第9号)10. 《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11.《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31号)12.《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废水排放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038号)1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4号)14.《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公告 2018年第48号)15.《关于市政工程污泥干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129号)16.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发〔2018〕124号)17.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部分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文件的公告》(公告2018第〔2〕号)18.《关于铝用炭素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复函》(鲁环办科技函〔2018〕119号)19.《关于深化市级审批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12条工作措施》(济环字[2018]166号)20.《关于明确全市重点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淄环发〔2018〕24 号)21. 《淄博市市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淄环发[2018]88号)七、污染治理规划1.《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2.《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环办监测函[2018]793号)3.《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00号)4.《关于印发2018-2019年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督查方案>》(环环监[2018]48号)5.《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土壤[2018]143号)6.《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7.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节〔2018〕136号八、部长信箱回复1. 关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否征税的回复2.关于环保税征收疑问的答复3.关于针对超标的情形,企业要求复测如何处理的回复4.关于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的回复6.对请教GB36600在环评中适用问题的回复7.关于《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咨询的回复8.关于固定污染源颗粒物实际监测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回复意见9.关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疑问的回复10.执行GB3097问题的回复11.GB5468是否适用于低浓度颗粒物检测的回复12.关于搬迁项目环评类别咨询的回复13.关于项目是否涉及环境敏感区咨询的回复14.关于咨询改装车的项目性质的回复15.关于《环评分类名录》第51条"砖瓦制造”咨询的回复16.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咨询回复17.关于水源地问题疑问的回复18.关于《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回复19.关于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可以存在规模化养殖场的回复20.关于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疑惑的回复21.关于明确通信基站与住宅等建筑距离建议的回复22.关于危险废物烟气净化系统湿法静电除尘器请示的回复23.关于布商标印刷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判定咨询的回复24.废油、废电池仓储项目环评项目类别审批咨询的回复25.关于废旧塑料回收破碎清洗环评类别疑惑的回复26.关于连铸机技改应该执行何种环评手续的回复27.关于晾晒池工艺的一些问题的回复28.关于废气监测中测定下限及检出限折算问题的回复29.关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使用何种检测方法的回复30.关于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是否可以批的回复31.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有关问题的咨询32.关于合成树脂排放标准中废气排放量疑问的回复33.关于农田土壤监测45项因子评价标准怎么选的回复34.关于非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疑问的回复35.关于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涉及排污许可证问题的回复36.关于大气法第72条的适用情况的回复37.关于《条例》中法定规划如何理解的回复38.关于咨询土壤导则里两个问题的回复39.关于‘环土壤[2018]22号’疑问的回复40.关于新建加工硫酸铵颗粒肥项目是否必须进园入区的回复41.关于3095修改单疑问的回复42.关于无工业园区就不能新建涉VOCs工业企业的回复43.关于间接冷却水、锅炉排污水排放问题44.请教土壤中六价铬的测定方法的回复45.关于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咨询的回复46.关于进口货物是否是固体废物的再次鉴定咨询的回复47.恳请确认油气田开发项目废水排放去向和标准的回复九、其他管理要求1.《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土壤与地下水》(环办法规[2018]46号)2.《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公告78号)3.《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领域)》(公告 2018年第5号)4.《饮料酒制造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8年第7号)5.《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8年第8号)6.《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7.《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的函》(环办政法函[2018]67号)8.《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8]8号)10. 环境保护部2018年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实录1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12.《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13.《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14.《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3号)15.《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部令第2号)16.生态环境部土壤环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17.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有关问题答记者问18.《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发通[2018]54号)19.《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工作手册(试行)》(环办土壤函[2018]884号)20.《关于排污申报有关问题的复函》(环环监函[2018]102号)21.《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环办环监[2018]28号)22.《河北省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的指导意见》(环办转发函[2018]6号23.《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列工作手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1168号)24.《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公告 2018年第58号)25.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负责人就《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6.《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70号)27.《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2018年)(公告2018年第76号)word格式.. 28.《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公告2018年第66号)29. 《建材工业鼓励推广应用的技术和产品目录(2018-2019年本)》(公告2018年第29号)30.《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公告 2018年第26号)31.《十二部门关于持续加强稀土行业秩序整顿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8〕265号)32.《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新发布的《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对于我国加强重金属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控制具有重要意义,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负责人接受了采访,就如何理解、实施该标准,回答了相关的提问。
1、制定《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背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皮革需求的增加,我国的制革及毛皮加工行业得到快速发展,成为我国轻工行业中的支柱产业,已成为全球制革生产大国。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也是轻工行业中污染较大的行业,具有排污量较大、污水成分较复杂、企业环保意识不一、污染治理情况参差不齐、行业清洁生产推广力度较低等一系列问题。
目前,我国制革及毛皮加工行业产生废水1.6亿吨、COD 约40.4万吨、氨氮1.6万吨、总铬(三价铬)1280吨;经过治理后,排放废水约1.38亿吨、COD约3万吨、氨氮7300吨、总铬(三价铬)6.72吨。
为此,环境保护部决定针对行业特点制定《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与现行标准相比,《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有哪些变化?目前,制革及毛皮加工行业执行1996年发布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与之相比,《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有如下特点:一是对行业特点考虑更加全面。
例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CODCr、BOD5等指标规定了皮革工业适用的限值,但其他特征污染物参照“其他排污单位”或“一切排污单位”的限值执行。
新标准明确了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废水中的各项污染物,提高了针对性。
二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按污水排放去向设置了三级排放限值,不仅造成企业不公平竞争,也不利于区域污染总量控制。
新标准根据行业水污染物治理技术水平规定了直接、间接排放限值,其中重金属等毒害性较强的污染物直接、间接排放执行相同限值。
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制革 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 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山东省皮革研究所、山东省皮 革协会。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0年12月1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www.bzfxw.com
1
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的总体要求、工艺设计、检测控制、施工验
收、运行维护等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生皮为原料,采用铬鞣工艺的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可作为环
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和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 采用其他原料和鞣制工艺的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和集中加工区的废水治理工程可参照执行。
目次
前 言........................................................................................................................................................... 1 1 适用范围.....................................................................................................................................................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和定义................................................................................................................................................. 5 4 废水水量和水质......................................................................................................................................... 6 5 总体要求..................................................................................................................................................... 7 6 工艺设计..................................................................................................................................................... 9 7 主要工艺设备和材料............................................................................................................................... 16 8 检测与过程控制....................................................................................................................................... 17 9 主要辅助工程........................................................................................................................................... 18 10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20 11 施工与验收............................................................................................................................................. 20 12 运行和维护............................................................................................................................................. 21 附录A(资料性附录)制革及毛皮加工工序废水量 .................................................................................. 23 附录B(资料性附录)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污染物产生量及工序产污率 .............................................. 24 附录C(资料性附录)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典型工艺处理效率 .............................................. 25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关于发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关于发布《制革、毛皮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环发[2006]38号【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发布日期】2006.02.21【实施日期】2006.0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关于发布《制革、毛皮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环发[2006]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提高制革、毛皮工业的清洁生产工艺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实现制革、毛皮工业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现发布《制革、毛皮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请参照执行。
附件:制革、毛皮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制革、毛皮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1.总则1.1 目的为防治制革、毛皮工业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引导制革、毛皮工业污染防治技术的开发和应用,逐步实现清洁生产,促进制革、毛皮工业规模化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制订本技术政策。
1.2 范围本技术政策的内容适用于制革、毛皮企业生产全过程的污染防治、环境监督与管理。
1.3 控制目标鼓励采用清洁生产工艺,使用无污染、少污染原料,采用节水工艺,逐步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彻底取缔3万标张皮(折牛皮,细毛皮企业规模应酌情考虑,按自然张计算,以下同)以下的小型制革企业,推行集中制革、污染集中治理;建设和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引导开展固体废物的资源综合利用,力争使制革、毛皮工业环境污染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与排放废气和废水密切相关的生产设施或污染治理设施 ,包 括污水处理站等
设计生产能力、功率、 尺寸、面积、额定蒸 发量、额定功率、压 力、流量、设计处理 能力、设计排气量、 储量、容积、周转量 等
储运工程
储运系统
与排放废气和废水密切相关的生产设施 ,包括物料的存储、 运输设施如储罐、仓库、固体废物储存间、转运站等
可排放量,落实环境质量改善要求。 ? 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确定的排放量的要求。 ?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原则上仅许可排放浓度 ,不许可排放量。 ? 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无行业技术规范的:执行本标准 。 ? 涉及通用工序的:执行通用工序技术规范。
行业或通用工序技术规范的编制可 参考本标准。
一 规范定位、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017年版)梳理:
? 列入《名录》,仅进行简化管理的行业: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工业,汽车、摩 托车修理业等; ? 已发布行业技术规范中未包括,但仅进行简化管理行业:水泥工业中的石灰制造, 玻璃工业中除平板玻璃以外的其他行业等; ? 《名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其他行业; ? 尚未编制技术规范行业。
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燃 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
4.4.5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 填写。
4.5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2.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 1104—2020)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3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15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8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20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23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28 10 合规判定方法............................................................................................................................30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33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35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参考表......................................................4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1 规范定位、适用范围
主要内
容
2
规范主要内 容
一 规范定位、适用范围/编制背景
✓ 十八大以来,国家层面提出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 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
✓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明确,2017年将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2020年全国 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1、火电、造189号) 2、水泥(HJ847)、钢铁(HJ846)、石化(HJ853)、炼焦化学(HJ864)、电镀(HJ855)、 平板玻璃(HJ856)、原料药(HJ858.1)、制革(HJ859.1)、制糖(HJ860.1)、纺织印染( HJ861)、农药制造(HJ862)、有色(铅锌、铝、铜、汞、镁、镍、钛、锡、钴、锑)(HJ863.110)、氮肥(HJ864.1)
•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 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 等。
非正常情况 Abnormal situation
➢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 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 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1 一般原则
➢ 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 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不能达 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以及存在其他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单位,在首次申报 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信息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规定”一 栏,提出改正方案。 ➢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排污单位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 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3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革及毛皮加工业—毛皮加工工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革与毛皮加工业—毛皮加工工业》编制组二〇一九年七月目录1项目背景 (59)1.1项目来源 (59)1.2工作过程 (59)2行业概况 (59)3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 (60)4标准主要内容说明 (60)4.1适用范围 (60)4.2术语和定义 (61)4.3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61)4.4许可排放限值和许可管理要求 (62)4.5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63)4.6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63)4.7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63)4.8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64)4.9合规判定方法 (65)5标准实施措施及建议 (65)1项目背景1.1项目来源2019年1月,生态环境部委托中国皮革协会承担《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毛皮加工工业》的编制工作。
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作为协作单位,共同参与编制工作。
1.2工作过程(1)成立编制组,制定工作方案。
2019年1月,组建技术规范编制组,召开讨论会确定阶段工作任务,开展文献调研,着手起草技术规范初稿和开题报告初稿。
(2)充分调研,开展编制工作。
2019年2月,编制组赴浙江、河南等主要产业基地进行调研,并召开企业座谈会对项目进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交流研讨。
2019年3月,组织召开编制组工作调度会,编写完成技术规范初稿和开题论证报告。
(3)开题论证。
2019年4月2日,生态环境部环评司组织召开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开题论证会。
审查委员会通过该标准的开题论证,同时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1)加强数据调研和核实,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2)结合行业特点,进一步完善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3)注意与其他相关技术法规的衔接。
(4)补充调研,形成征求意见稿。
2019年4-6月,编制组赴山东、河北、宁夏进行补充调研,电话、邮件对广东、辽宁等主要毛皮产业基地进行调研,对技术规范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技术规范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5)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
2019年6月19日,生态环境部环评司组织召开标准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审议专家就标准内容进行质询评议,一致认为符合标准要求,同意公开征求意见。
2行业概况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毛皮动物养殖国家、毛皮皮张原料的最大进口国、最大的毛皮加工国、最大的贸易出口国和最大的毛皮制品消费国。
我国毛皮行业已经呈现出以区域经济为格局的产业集群,形成了辽宁佟二堡、浙江桐乡、河北肃宁、河北大营、河北故城、河北阳原、山东文登、河南桑坡、广东长腰岭等毛皮加工特色经济区域。
全国具有一定规模的毛皮及其制品企业4000多家,其中毛皮加工企业约200家(规上企业140家左右),其他为毛皮制品企业。
毛皮硝染是毛皮行业的基础,毛皮加工是一个在水中进行,通过划槽或转鼓等机械设备的物理作用,加以鞣剂、加脂剂、染料及助剂等化学品,跟毛皮胶原蛋白、毛发角蛋白产生化学作用的过程。
毛皮行业单位产品的用水量较大,主要是水污染物,我国毛皮加工工业年产生废水量约2000万吨,是整个毛皮产业链中污染的主要来源。
3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依法依规。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为依据,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在既不放松现有环境管理要求、也不增加新的环境管理要求,同时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前提下,确定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许可事项及环境管理要求。
统筹兼顾。
在制度衔接上,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等文件要求,整合衔接环评、总量控制、环境标准、污染物排放与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满足“一证式”管理需要,使排污许可制度真正成为固定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
在适用范围上,厘清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所属行业类别,充分做好与相关行业技术规范的衔接。
科学合理。
根据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产品种类、生产工艺、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特点以及行业环境管理现状,合理划分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有针对性地提出各环境要素的管控要求,细化自行监测等要求,最大限度地与实际情况相吻合,为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开展排污许可申报工作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提供依据和技术支撑。
4标准主要内容说明4.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范围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保持一致,结合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2017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试行)细化了排污单位的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行业类别“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C193)”中的“毛皮鞣制加工(C1931)”。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的要求。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执行。
4.2术语和定义本标准根据毛皮加工工业的特点,给出了“毛皮加工”、“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的定义,将“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定义为“指以生皮或已鞣毛皮为原料进行鞣制、染色的排污单位”,特色鲜明,简单明了。
本标准对毛皮加工工业特有的“原料皮”、“含铬废水”给出了定义,根据GB30486-2013《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总铬”的排放质量浓度限值为1.5mg/L,将“含铬废水”定义为“指在铬鞣、铬复鞣、含铬染色等工序及相应的水洗工序中产生的铬浓度超过1.5mg/L的废水”,与国家标准保持一致。
许可排放限值、特殊时段的定义与HJ942以及其他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中规定一致。
其中许可排放限值依据排放标准,在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的基础上,增加了排放速率。
4.3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废水,同时有少量的废气、固体废物产生。
本标准重点要求填报主要工艺及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主体生产设施,填写能够反映排污单位产能、工艺、排污状况等相关设备参数。
毛皮加工企业按照所属行业类别,填报主要产品、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主要生产设施名称、主要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
排污单位根据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施,选取标准中列出的一项或组合项进行填报;需要填报标准中未列出的其他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可在申报系统选择“其他”项进行填报。
本标准给出了《毛皮加工业业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一览表》,将含铬废水、全厂废水(含铬废水除铬后上清液、其他生产废水、厂内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处理的生活污水)的排放口作为废水主要排放口,其中含铬废水排放监控位置为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全厂废水排放监控位置为企业废水总排放口,排放标准执行GB30486《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单独排入公共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仅说明去向,排放标准执行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主要选取污染物排放量大、污染物重点监控、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便于考核的排放口规定为主要排放口。
排污单位应填报自身产生的废水的产生环节、类别、污染物种类、设计产生量、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工艺、可行技术、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排放口编号、排放口类型等。
本标准给出了《毛皮加工业业排污单位废气产生环节、污染控制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一览表》,对未进行低温保藏的生皮库、喷浆及喷染设施、羊剪绒烫毛车间、未采用全生化除臭等先进污水处理技术的污水处理设施限定为有组织排放,采用必要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治理后排放,排放口全部为一般排放口。
对于采用低温保藏的生皮库,采用辊涂、补伤、刷涂等可能造成废气无组织排放的涂饰车间,采用全生化除臭等先进污水处理技术的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染物纳入无组织排放管理。
排污单位应填报废气的产生环节、污染物种类、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工艺、可行技术、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有组织排放口编号等。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分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依据GB34330鉴别自身产生的物质是否为固体废物;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GB5085.1~7和HJ/T298判定其产生的固体废物是否为危险废物,并确定危险废物类别及代码;对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依据GB18599判定其类别为第Ⅰ类或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排污单位应填报自身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名称、类别、设计产生量、治理方式及去向。
属于危险废物的,还需填报危险废物类别和代码。
关于治理方式及去向,自行利用的填报自行利用设施编号,自行处置的填报自行处置设施编号,委托利用/处置的填报委托单位名称和经营许可证编号。
4.4许可排放限值和许可管理要求4.4.1许可排放量确定(1)废水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根据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皮张排水量和设计产能进行核算。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中总铬年许可排放量为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年许可排放量为企业废水总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
本标准按照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的生产工艺将年许可排放量分为单一生产工艺及原料皮排放和混合工艺或原料皮排放两种核算方法。
(2)废气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的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不许可排放量。
无组织排放也不许可排放量。
(3)固体废物排污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技术政策等,对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合理贮存、利用和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排污单位新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年许可排放量均为“0”。
4.4.2固体废物许可管理要求本标准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危险废物贮存场、危险废物填埋场实行固体废物重点管理,提出全过程环境管理要求。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要求主要根据GB18599、GB15562.2、HJ2035确定,危险废物贮存管理要求主要依据GB18597、GB15562.2、HJ2025、HJ2042确定,危险废物填埋管理要求主要依据GB18598、GB15562.2、HJ2025、HJ2042确定;危险废物贮存、填埋单位还需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要求。
4.5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编制组通过企业调研、收集资料及专家咨询,明确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以及运行管理要求,技术筛选原则为技术上成熟可靠、经济上合理可行、易于维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