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法定时限
招投标各阶段时限

招投标各阶段时限关键信息项:1、招标公告发布时限2、招标文件发售时限3、投标截止时限4、开标时限5、评标时限6、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限7、中标通知发出时限8、合同签订时限1、招标公告发布时限11 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1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13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2、招标文件发售时限21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22 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23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十日前提出。
3、投标截止时限31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32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4、开标时限41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42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5、评标时限5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5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53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完成。
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6、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限6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6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的9个限期节点

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的9个限期节点无论是做招标的还是做投标,都需要知道政府采购的一些期限规定。
一、招标代标期。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实行招标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二、采购文件保存期。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项目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保存期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三、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期。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报备期。
政府采购第四十七条规定,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报监督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备案。
五、供应商质疑提出期。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六、采购人答复质疑期。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的供应商。
七、供应商提起投诉期。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15个工作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八、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期。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的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九、应投诉暂停采购活动期。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单位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是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政府采购招标日期时限

(一)提交资格预审 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 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 于5个工作日 (《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规定为:必须 采购文件的 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 提交时限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 件的时间,自资格预 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 起不得少于5日) (二)招标文件开始 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 日止,不得少于20日
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或者谈判 小组应当在提交 首次响应文件截 止之日3个工作日 前,以书面形式 提出,不足3个工 作日的,应当顺 延提交首次响应 文件的截止时间
采购人或者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在 提交首次响应文 件截止之日至少5 日前,以书面形 式提出,不足5日 的,应当顺延提 交首次响应文件 的截止时间
询价
单一来源
投诉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 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投诉)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 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94号令规定为: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 标(成交)通知书,即在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的同时应当向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发 中标、成交 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通知书
合同签订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 件的规定,与中标人(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招标时限规定

招标时限规定1.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时间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政府采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交通部: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2.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3. 从开始发售招标文件到投标截止日的时间不应少于20日国际招标:一般不应少于20日大型复杂设备或成套设备从开始发售到投标截止日的时间不应少于50日交通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4.招标文件书面澄清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至少15日前发出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和开标截止时间、投标和开标地点的修改,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进行,并以书面形式和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5.勘察现场一般安排在投标预备会议前1-2天投标预备会议可安排在发出招标文件7天后28天内举行6.抽取专家抽取时间距开标时间国际招标本省专家≤48小时外省专家≤72小时政府采购原则上半天或一天;特殊情况≤2天工程招标未规定7.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8.开标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9.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的,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而不是日历日)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10.投标有效期一般为(法规没有明确规定)60-90天大型复杂设备120天(因为开标后至发出中标通知书需要一定时间,签订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11.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工程招标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有关法定时限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 第三十八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 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 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 单一来源采购 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 / 方式公示期限 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 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 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 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 邀请招标方式 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采购的资格预 / 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 审公告期限的 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 要求 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 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货物和服务项 第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 目实行招标方 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 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 式采购时,招 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 得少于5个工作日。 标文件公告期 标文件截止日止,不得少于20日 招标文件: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 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 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 采购人对已售 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 采购文件澄清 / 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 修改或者补充 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 的时限 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 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 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 件的截止时间。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 供应商提出询 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 问的时限 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评标报告的送 达和确定中标 结果时间的要 求的时限
/
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 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 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 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第四十三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 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 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 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 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 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 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 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 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 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 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 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法定时限

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法定时限政府采购是公共资源的重要配置方式,其合规性和透明度对社会有重要意义。
合规的政府采购流程,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定时限,以保障各方的利益和权利。
本文将对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法定时限进行介绍。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政府采购需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以公开和公正的方式招标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条例》,招标公告应发布在政府采购网和其他指定媒体上,发布时间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公告发布时间应至少提前15日,最长不超过30日。
•特殊情况下,可以缩短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但最短不得少于5日。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的限定,旨在给予供应商充足的时间,有足够的准备时间准备报名和投标。
投标截止时间政府采购招标的时限,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对应的招标公告发布时间而定。
招标公告中通知供应商最晚应在报名截止日到达采购人所在地或者规定地点,以便质保和投标保证金到位。
在投标方面,为了使得有意向的供应商都能及时了解到招标公告和投标要求,应当限定投标截止时间,遵循以下规定。
•招标公告中应明确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所有报名截止日期之后,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范围内。
•投标截止时间不宜过长,一般不可超过30日,以免影响采购计划的执行。
投标截止时间的限定,可以有效规范投标的流程,降低投标截止日后“临时抱佛脚”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开标时间招标公告中召集供应商参加开标会议的时间也应该在公共媒体中公开发布,此时的投标截止时间应当是确定的,开标会议须在限定的开标时间内召开。
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会议要求严格,应确保无误、完整,遵循下列规定。
•开标会议应当在举行的当天完成招标文件的审核、评审。
•开标会议的时间不应早于投标截止时间和公告公布期满后3个工作日以后。
•需要公开开标会议时间地点等细节,方便供应商现场观看或手机直播。
开标时间的限定对于保障公平、公正的招标公开环境有非常根本的作用。
结束时间开标结束的时间由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员负责记录,标志着招标环节正式结束。
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

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资格预审流程: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为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如果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会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3日前作出澄清或修改。
资格预审文件的异议提出期限是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2日前。
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答复之前,需要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的期限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的期限是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不含资格预审流程: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是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如果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会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的15日前作出澄清或修改。
招标文件的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是在投标截止时间的10日前提出,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答复之前,需要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是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
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开标异议提出和答复期限是当场。
中标候选人公示开始时间是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评标结果异议提出期限是公示期内,评标结果异议答复期限是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合同签订期限是在投标有效期内及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最迟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的期限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的期限是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招标时限规定

招标时限规定1.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时间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政府采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交通部: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2.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3.从开始发售招标文件到投标截止日的时间不应少于20日国际招标:一般不应少于20日大型复杂设备或成套设备从开始发售到投标截止日的时间不应少于 50日交通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4.招标文件书面澄清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至少15日前发出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和开标截止时间、投标和开标地点的修改,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进行,并以书面形式和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5.勘察现场一般安排在投标预备会议前1-2天投标预备会议可安排在发出招标文件7天后28天内举行6.抽取专家抽取时间距开标时间国际招标本省专家≤48小时外省专家≤72小时政府采购原则上半天或一天;特殊情况≤ 2天工程招标未规定7.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8.开标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9.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的,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而不是日历日)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10.投标有效期一般为(法规没有明确规定)60-90天大型复杂设备120天(因为开标后至发出中标通知书需要一定时间,签订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11.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工程招标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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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开发区政府采购业务操作规程》第八条
16
对发生变更的招标信息,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发布信息变更公告。如有必要,应延长投标截止期。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
35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
36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28
代理机构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交评审报告;采购人接收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人,也可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人;中标、成交人确定后,督查处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和青岛开发区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成交公告,期限为七个工作日。
《青岛开发区政府采购业务操作规程》第十一条
100万元×l.0%=1万元
(500-100)万元×o.7%=2.8万元
(1000-500)万元×o.55%=2.75万元
(5000-1000)万元×o.35%=14万元
(6000-5000)万元×o.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青岛开发区政府采购业务操作规程》第八条
3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
三、监督投诉处理
32
供应商认为过程受到损害或持异议的,可于中标公告发出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方提交书面质疑;采购方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向采购处汇报;质疑方对回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质疑方对监管调查结果不满意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青岛开发区政府采购业务操作规程》第十四条
25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26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按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
20
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三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成就供应商,并将采购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而未成交的供应商。
《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5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6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青岛开发区政府采购业务操作规程》第九条
18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在受理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后,应尽快予以审核并批复申报单位。除市场调研、专家论证、信息媒体公示等了解情况所必需的合理时间外,审批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山东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19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成交事项做实质性修改。
《青岛开发区政府采购业务操作规程》第四条
3
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协议(一式三份),由采购人、代理机构、采购处分别存档。
《青岛开发区政府采购业务操作规程》第五条
4
公开招标项目的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询价方式不少于二个工作日。
《青岛开发区政府采购业务操作规程》第七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27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
37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
38
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7
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的网络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指定的报纸,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发布;指定的杂志,应当及时刊登有关公告信息。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8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资格公告征集供应商。资格公告应当公布采购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或者采购项目的性质以及参加谈判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资格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21
竞争性谈判工作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谈判小组根据全体成员签字的原始记录和结果编写评审报告,送采购人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22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招投标相关法定时限
序号
内容
法律条款
一、招投标
1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
2
重点审核采购依据及财政资金有关批复文件,拟定采购意见建议。根据政府采购法和青开财发[2011]42号规定,5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5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批准可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10万元以内办公设备和5万元以内办公家具等项目实行协议供货方式;采取单一来源方式的,应当将有关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公示,三个工作日内无疑义方可批准,特殊情况需经管委批准;按照“采购处受理人-采购处审核人-采购处负责人-综合交易处负责人-中心领导”逐级逐层审核确定采购方式。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29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30
未中标、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于合同签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39
财政部门收到供应商投诉书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投诉人是否符合投诉条件,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二、开标、评标和中标
17
开标前半天至两天,督查处从青岛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组成。50万元以下的项目,抽取2名专家;50万元-300万元的项目,抽取4名专家;300万元-2000万元的项目,抽取5名以上专家;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抽取7名以上专家。
《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14
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开始发出前(不少于七日),将招标信息提交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供指定媒介。
《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15
发布采购公告的同时发售采购文件。公开招标项目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等标时间),不得少于20个日历日,需要召开标前答疑会和踏勘现场的项目,等标时间应当延长3-5个日历日.
12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作为被询价对象,并向其发出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