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训教案第二部分
法律实训课实训报告

一、实训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让学生更好地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提高法律实践能力,我校特开设了法律实训课程。
本次实训为期两周,旨在通过模拟真实案例,让学生在实训过程中掌握法律实务操作技能,提升法律素养。
二、实训目的1. 熟悉法律实务操作流程,提高法律文书写作能力;2. 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3. 增强学生团队合作意识,提高沟通协调能力;4. 培养学生严谨、求实的学术态度和职业道德。
三、实训内容1. 案例分析: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让学生分析案件事实、法律关系和争议焦点,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判断能力。
2. 法律文书写作:指导学生撰写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等法律文书,提高学生的法律文书写作水平。
3. 模拟法庭: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辩论,让学生亲身体验法庭审理过程,锻炼学生的口头表达和辩论能力。
4. 实务操作:邀请律师、法官等法律专业人士为学生讲解实务操作技巧,让学生了解法律实务工作流程。
四、实训过程1. 第一周:案例分析(1)学生分组,每组选取一个案例进行分析;(2)各小组讨论,明确案件事实、法律关系和争议焦点;(3)各小组代表进行案例分析报告,其他小组成员进行提问和讨论。
2. 第二周:法律文书写作与模拟法庭(1)学生根据案例分析结果,撰写起诉状、答辩状等法律文书;(2)指导老师对法律文书进行修改和指导;(3)组织模拟法庭辩论,学生扮演律师、法官、当事人等角色,进行法庭审理。
3. 实务操作(1)邀请律师、法官等法律专业人士为学生讲解实务操作技巧;(2)学生提问,专业人士进行解答;(3)组织学生参观法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场所,让学生了解实际工作环境。
五、实训成果1. 学生掌握了法律实务操作流程,提高了法律文书写作水平;2. 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得到提升;3. 学生团队合作意识、沟通协调能力得到锻炼;4. 学生对法律实务工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为今后从事法律工作奠定了基础。
《刑事诉讼法》实训、实践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实训、实践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1、课程类别:专业课2、课程编号:120303、总学时54,理论教学学时26,实训、实践教学学时284、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5、适用专业:法律事务法律文秘书记官6、考核成绩:40分7、配套教材:①《刑事诉讼法》教材②《刑事法律实训手册》8、执笔人:田秀然、吴连芝9、制定时间:2007年3月二、课程性质、目的与任务性质:刑事诉讼法学是对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实践进行理论概括的一门部门法学,它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
该学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一国家基本法律为基础,系统地阐述了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刑事诉讼司法实践、刑事诉讼理论等相关内容,属于司法部规定的法学核心课程之一。
目的: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专业大学生必修的一门法学基础课程,目的是为了使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及理论体系,成为应用型法律人才。
任务:要求学生理解和掌握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刑事诉讼理论及实务以及古今中外的刑事诉讼制度。
三、本实训课程的基本理论刑事诉讼法学。
四、课程的基本要求通过实训、实践教学更加深入引导学生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若干基本问题,注意思考和解决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掌握系统的刑事诉讼法学应用知识,培养学生具有持续的发展能力。
五、实训、实践教学的方式与基本内容第一部分立案(2学时)能力目标:会对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等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有无犯罪事实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熟练应用立案程序。
课程的引入:案例分析法:分析具体案例是否作为刑事案件立案,立案的具体程序。
完成本次课程任务:1、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等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总结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立案程序。
2、写出立案程序中各诉讼阶段的法律文书。
3、归纳、总结。
第二部分侦查(2学时)能力目标:理论联系实际将强制措施、专门调查工作的法定程序和规则以及应当注意的问题、侦查终结的条件和案件的处理、侦查羁押期限等理论与实际结合起来,完成对某一案件的侦查工作。
法律实训教案第二部分

法律实训教案第二部分一、案例背景介绍本实训案例以一起合同纠纷为主题,由学生扮演双方当事人和代理律师,通过模拟法庭庭审等环节,熟悉合同法的相关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和诉讼技巧。
1.1 案件概述案件涉及甲方购买乙方制造的机械设备后出现质量问题,甲方要求退货并索赔,乙方拒绝退货并解除合同。
双方因此发生合同纠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1.2 学习目标本案例旨在让学生:•理解并熟悉合同法的基础知识;•学习合同的构成要件和合同成立方式;•掌握合同的解除和赔偿的相关规定;•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和诉讼技巧。
1.3 前置知识在进行该实训案例之前,学生应具备以下知识储备:•合同法基本概念和构成要件的理解;•合同成立方式的了解;•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掌握。
二、教学内容2.1 管理理论2.1.1 合同法基础知识•合同的定义和主要特征;•合同成立的要素和方式;•合同履行的义务;•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无效合同和合同的变更。
2.2 实训活动设计2.2.1 第一阶段:案件分析与角色定位1.学生分组,每组分别扮演甲方、乙方的当事人和代理律师。
2.老师提供案件材料,学生进行案件分析,明确各自角色的定位和辩词方向。
2.2.2 第二阶段:庭审模拟1.学生分组进行庭审准备,进行辩词训练和法律知识复习。
2.进行庭审模拟,学生依据角色定位进行辩论和质询。
2.2.3 第三阶段:调解与解决1.角色切换,学生再次分组,进行调解谈判的模拟。
2.学生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议,并达成一致意见。
2.3 案例评估2.3.1 参与度评定评估学生在实训过程中的积极参与度和主动性。
2.3.2 辩词表现评定评估学生在庭审模拟中的辩证能力和表现。
2.3.3 谈判协商结果评定评估学生在调解谈判过程中的协商能力和解决方案是否妥善。
三、实训要求3.1 参与方式学生通过小组分工合作,扮演不同的角色参与实训活动。
3.2 实训时间本实训活动预计用时3个学时,时间分配如下:•第一阶段:案件分析与角色定位(1学时)•第二阶段:庭审模拟(1学时)•第三阶段:调解与解决(1学时)3.3 实训资源准备•所需案件材料的复印件;•实训场地的预定;•计算机和投影仪等辅助设备。
法律文书实训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于2008年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小区。
经过多年的开发建设,小区于2013年竣工并交付使用。
然而,在交付使用过程中,部分业主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漏水等。
业主们多次与开发公司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业主们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介入调解,但调解结果未能使双方满意。
无奈之下,部分业主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实训目标1. 掌握法律文书的写作规范和技巧;2. 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分析案例,提出解决方案;3. 提高法律文书写作能力,为实际工作打下基础。
三、实训过程1. 案例分析(1)事实认定根据案件材料,开发公司在建设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① 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② 部分施工材料不合格;③ 施工单位未按期完成工程。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 法律文书撰写(1)起诉状原告:张某等50人被告: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由:房屋质量问题纠纷诉讼请求:1. 被告赔偿原告房屋维修费用人民币10万元;2.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张某等50人于2013年购买了被告开发的住宅小区房屋。
在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墙体裂缝、漏水等质量问题。
经调查,发现这些问题均是由于被告在建设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部分施工材料不合格、施工单位未按期完成工程等原因造成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法律实训课程的创建与实践(二)——以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的创建与实践为例

[ e od] a t i n us;et lh n ;pate K yw rsl l r ng c r s a i met rci g e a i o e bs c
法 律 实 训 溧 程 的创 建 与 实践 ( ) 二
— —
以刑 事法综合 实训课程 的创建与实践为例
广 西政 法 管理 干部 学 院课 题 组
法 院 校 应 深入 开展 法 律 实 训 课 程 的 创 建 和 实 践 活 动 , 建 创 出适 合 我 国 国情 的 法律 实训 课 程 体 系。
[ 关键词 ] 法律 实训课程 ; 创建 ; 实践 [ 中图分类号 ]62 G 4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 8 6 8 2 0 )4 0 3 0 10 —8 2 (0 6 0 —0 0 一l
c t n b l y i ih lv l c o d n h e d o a a e r o i i n c s a y t sa l h a lg r ii g o u s y t rt e a i a a it h g e c r ig t t en e f e l c r e .S e e s r e tb i a tan n o r es s  ̄n f ol i n e a o l g ts o s el o h Chn s h r ce it s i e e c a a tr i . sc
维普资讯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第2 1卷 第 4期 20 0 6年 7月
J OURNAL 0F GUANGXIADMI Sr TI NI RA VE
CAD NS TUTE RE I TI 0F 0L TI SAND P I C L W
刑事 诉讼 法 的理 论 知 识 , 时 , 同 具有 办 理 刑事 案 件 的丰 富经验 , 实训 教学 小 组 里 , 在 另一 名 教师 是 年 轻教师 , 过 以老带 新 的方法 , 通 培养 实训 指导教 师 , 同时 , 们 通过各 种 方式让 办 案经验 少 的教师 到法 我 律 实践 部 门锻炼 , 以培养指 导 教师 的实践经 验 。经 过一 年多 实 训 教学 实 践 , 1 在 3名 教 师 里 , 已有 1 0 名教 师可 以独 立指 导 学 生 开 展 刑 事 法综 合 实 训 教 学 活动 。 在 实 训教学 过 程 中 , 我们 以刑 事法综 合实 训教 学 目标 为指 导 开展 了 实训 教 学 活 动 。在 实训 教 学 中, 我们 以刑 事模 拟 法庭为 主要实训 方式 开展实 训 教学 活 动 , 同时 , 量 教师 适 度 开 展 了刑 事 法 律 诊 少 所教 学 。 由于 我 们 的实 训 教 学 的重点 放 在 刑 事模 拟法庭 , 因此 , 研 究 报 告 重 点 论 述刑 事 模 拟 法庭 本 的实训 教 学 。 ( ) 事模 拟法 庭 的教学 组织 一 刑 由于刑 事模 拟法庭 是 学生 在可 控制 的环境 下 , 由学生 自己亲 自参与 的实 训活 动 , 而且它是 可 以多 次重 复进 行 的实 训 活 动 , 此 , 导 教师 可 以有 目 因 指 的、 次序 地开 展 教 学 组织 和 指导 活 动 , 而 让 每 有 从 个学 生得 到尽 可 能 多 的 实训 锻 炼 机 会 。下 面我 们 将刑事模拟法庭 的教学组织和指导 的实践活动予 以论述 。 1刑 事模 拟 法庭 的分 组和 角色 安排 、 开 展刑 事 模 拟 法庭 实 训 活 动 的一 个 重要 环 节 是将 一个班 的学 生进 行 合 理 分 组 以及 适 当安 排其 角色 。合理 的分 组 和 角 色 的适 当安 排 可 以使模 拟 法 庭 的实训 活动 得 以顺 利 开 展 , 之 , 拟法 庭 的 反 模 实 训活 动可 能会 产生 混乱 。我 们认 为 , 事模拟 法 刑
大学生法律实践教案怎么写

教案名称:大学生法律实践教案课时安排:2课时(90分钟)教学目标:1. 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
2. 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 强化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教学内容:1. 法律基础知识2. 法律实践案例分析3. 法律运用技巧教学过程:第一课时:一、导入(10分钟)1. 教师简要介绍法律实践的重要性,引导学生认识到学习法律知识的意义。
2. 学生分享自己对法律实践的认识和期待。
二、法律基础知识讲解(20分钟)1. 教师讲解法律基本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
2. 学生跟随教师学习,提问解答。
三、法律实践案例分析(40分钟)1. 教师呈现真实法律实践案例,引导学生进行分析。
2. 学生分组讨论,提出解决方案。
3. 各组汇报讨论成果,教师点评并总结。
第二课时:一、法律运用技巧讲解(20分钟)1. 教师讲解如何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
2. 学生跟随教师学习,提问解答。
二、法律实践模拟演练(45分钟)1. 教师设计模拟场景,引导学生进行法律实践演练。
2. 学生分组进行演练,教师点评并指导。
3. 各组汇报演练成果,教师总结评价。
三、课堂小结(15分钟)1. 教师引导学生回顾本节课所学内容,总结法律实践的重要性。
2. 学生分享自己的学习收获和感悟。
教学评价:1. 学生法律知识掌握程度。
2. 学生法律实践能力运用情况。
3. 学生法律意识和公民素养提升程度。
教学资源:1. 法律实践案例资料。
2. 法律知识讲解PPT。
3. 法律实践模拟演练道具。
教学建议:1. 教师在讲解法律知识时,要生动形象,结合实际案例,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2. 在法律实践模拟演练环节,教师要关注学生的参与度,确保每位学生都能积极参与。
3. 鼓励学生在课后进行法律实践,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际生活中。
注意事项:1. 确保法律实践案例的真实性和典型性,有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
2. 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教师要关注学生的安全问题,避免出现意外情况。
法律实训课案例展示(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为了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我校法律系特开设了法律实训课程。
本案例选取了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案件,通过模拟法庭的形式,让学生们亲身体验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0岁,个体工商户被告:李四,男,35岁,某公司经理纠纷原因:张三与李四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张三向李四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50万元。
合同规定,货物交付后,张三应于10日内支付全部款项。
然而,货物交付后,张三以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李四多次催促无果,遂将张三诉至法院。
三、实训过程1. 案例准备(1)学生分组:将学生分成原告方、被告方、法官方、书记员方、陪审团方等,每个小组负责相应角色。
(2)角色分工:明确每个小组的具体职责,如原告方负责收集证据、起草诉状;被告方负责答辩、提交证据;法官方负责主持庭审、审理案件;书记员方负责记录庭审过程;陪审团方负责监督庭审过程。
(3)资料准备: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案例、证据等资料,为模拟法庭做准备。
2. 模拟法庭(1)开庭审理:法官宣布开庭,原告方、被告方依次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交证据。
(2)法庭调查: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实证据。
(3)法庭辩论: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辩论。
(4)合议庭评议:法官、陪审团对案件进行评议。
(5)判决:法官根据评议结果,依法作出判决。
3. 案例分析(1)分析合同条款: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合同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2)证据分析:分析双方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合法。
(3)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分析双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实训总结通过本次法律实训课程,学生们对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有了更加直观的了解,提高了以下能力:1. 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学生们通过模拟法庭,掌握了案件审理的基本流程,提高了法律实务操作能力。
2. 证据收集与运用能力:学生们学会了如何收集、整理、运用证据,为案件审理提供有力支持。
法律知识教案

法律知识教案一、教案概述本法律知识教案旨在向学生介绍基本的法律知识,帮助他们了解法律的重要性和作用。
通过本教案,学生将能够理解法律的基本概念、原则和适用范围,并能够应用这些知识解决简单的法律问题。
二、教学目标1. 了解法律的定义和作用;2. 掌握法律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3. 学会分辨合法和非法行为;4. 能够应用法律知识解决简单的法律问题。
三、教学内容1. 法律的定义和作用-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执行的强制性规范,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利益。
- 法律的作用:法律为社会提供了一种公正和公平的规则体系,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2. 法律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法律的基本原则:公正性、平等性、合法性、立法的确认和适用范围的确定。
- 法律的适用范围:法律适用于所有公民和组织,无论其地位、职业或社会背景。
3. 合法和非法行为的辨别- 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 非法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可能导致法律责任和惩罚。
4. 应用法律知识解决简单法律问题- 使用法律知识:了解法律的内容和适用范围,通过法律的规定解决简单的法律问题。
- 解决法律问题:分析问题,找出相关法律条文,并应用它们来解决问题。
四、教学方法1. 讲授法律知识:通过教师讲解、课件展示等方式向学生介绍法律的内容、原则和适用范围。
2. 讨论和案例分析:引导学生参与讨论,分析实际案例,帮助他们理解法律知识的应用。
3. 小组活动:组织学生分组进行角色扮演或模拟情景,让他们在实践中运用所学法律知识。
4. 布置作业:提供简单的法律问题,要求学生应用所学知识解答,加强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五、教学评估1. 口头回答问题:教师可以针对所学内容,提出相关问题,要求学生口头回答,检验他们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
2. 书面作业:布置与所学内容相关的书面作业,要求学生应用法律知识解答问题,评估他们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六、教学资源1. 教材:选用相关法律知识教材,例如《法律基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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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侦查程序实训实训科目:一、讯问、强制措施实训审讯技巧(一)讯问前的准备:1、组织讯问力量。
考虑的要素有:案件性质、复杂程度、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犯罪地点等。
2、了解案件情况。
(1)了解案件情况。
发案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作案工具、作案方式、造成的后果。
(2)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自然状况、社会经历、交往情况、家庭环境、性格特点。
(3)破案情况。
破案的线索、嫌疑人被抓获的情况等。
(4)证据情况。
来源、可靠程度、是否充分等。
(5)被害人情况。
3、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
4、制定讯问计划。
计划的内容(1)简要案情。
(2)询问的目的要求。
(3)讯问的步骤重点。
(4)突破口的选择。
(5)询问的策略、方法,使用证据的方法。
(6)如何对付辩解。
(7)犯罪嫌疑人提出条件该如何应对。
(8)出现僵局该如何?(9)出现紧急情况该如何处理。
(二)第一次讯问:1 第一次讯问的对象(1)已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2)被传唤的犯罪嫌疑人;(3)已有确凿证据证明是正在侦查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2、讯问的法定性。
拘留、逮捕后24小时内讯问;传唤、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
3、讯问步骤地规范性。
刑诉法93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第一次讯问的要求(1)严格依法进行。
A 必须符合法定的讯问时间要求。
B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时,应出示讯问人员的证明文件,否则被讯问人有权拒绝接受讯问。
C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至少一纪录一审讯。
D不得引供、诱供、更不得刑讯逼供。
E须按法律规定的步骤进行。
(2)告知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辩护权、要求回避权、控告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的权利、对讯问笔录要求补充修改权、辨认物证权、申请鉴定权、聘请律师权、了解涉嫌罪名的权利等。
5、第一次讯问的步骤。
(1)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暂住低、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等。
(2)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刑诉法93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3)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
(4)向嫌疑人提出问题。
(三)突破口的选择(四)使用证据:训练内容:训练一: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训犯罪嫌疑人主观心态的认定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对象的调查认定训练内容:根据佘祥林一案的审讯过程,讨论审讯犯罪嫌疑人中存在的问题,并模拟制作审讯笔录。
案例:根据佘祥林的回忆,1994年4月11日晚上,当时在马店派出所当治安巡逻员的他被带至一家宾馆。
在这家宾馆里,时任京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的卢定成告诉佘祥林,“你的妻子已经找到,是属他杀,你要接受我们的审查。
”根据案卷记载,4月11日下午5时,京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指导员任朝斌、刑警毕超以及技术员李甫泽等赶赴现场。
与此同时,佘祥林已经被警方确定为嫌疑人,当晚即将其带至一宾馆进行审查。
文件记载,当时京山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佘祥林突审,时任京山县公安局副局长的韩友华任专案组组长,刑警大队大队长卢定成为副组长,成员包括任朝斌、何泽亮、毕超、曾忠、唐开斯、吴中华、李义忠、潘余均等人。
11天后,由京山县公安局法医出具的鉴定书显示,死者系佘祥林妻子张在玉,1993年1月20日晚上从家出走,系被钝器击伤后沉入水中溺水窒息而亡,并从腹内提取有硅藻之类。
4月22日,佘祥林被刑事拘留,4月28日,被逮捕。
四种作案方式“就这样,他们不停的对我进行毒打、体罚、提示,为避免酷刑的折磨,我再次编造了当晚寻找妻子回家途中在关桥水库碰到我妻子作的案。
”从佘祥林案的卷宗中可以看到,1994年4月11日至4月22日,11天的审讯之中,佘祥林供出了四种作案方式。
这在后来的审判中曾被当作疑点提出。
第一种作案方式简述为:1993年腊月初九(1994年1月20日)晚上,佘祥林将张在玉带出门,顺手在大门边拿出一根板车撬棒,将张带至雁门口镇红旗碎石厂山坡,将张打死埋入水沟。
第二种作案方式简述为:腊月初九,佘祥林看到魏太平(佘的好友,当时在雁门口镇交通管理站上班)在雁门口镇兽医站门口对面打桌球,佘便将张在玉交给魏太平让其带走,魏将张带至长岗村二组抽水机房,腊月十二,佘祥林和魏太平用石头将张打死,沉入水中。
第三种方式为:1993年腊月初九,佘祥林在雁门口镇兽医站碰到魏太平,让魏太平晚上11点到家里说点事情,当晚,佘和魏将张在玉带到长岗村二组抽水机房外,给张换好衣服,再带至吕冲九组窑凹坝山用石头将张打死,然后用装有四块石头的蛇皮袋将张沉入水中。
警方认为第一种是假口供,因为张的尸体不在水沟,是佘祥林试探性地看警方能否找到尸体。
第二、三种作案方式随后也被否定。
证据是,长岗村二组胡明德(男,65岁)讲述,这几天晚上他都在抽水机房睡觉,没有间隔一天,且机房白天上锁,另外,张在玉也不可能和魏单独出走。
此后,当地医院也出具证明,张在玉失踪那几天,魏太平正在医院打针吃药,不具备作案时间。
这样,佘祥林供述的第四种情况,被警方认定“符合案件客观事实”:1994年1月20日晚10时许,佘将精神失常的妻子从床上拉起来,带到一处瓜棚里关起来。
第二天凌晨两点半,佘将六岁的女儿抱到父母房内,谎称妻子出走了,然后以外出寻找妻子为由,拿着手电筒、麻绳和张在玉的毛裤,推着自行车出门,来到瓜棚内,给妻子换了一身衣服。
然后他把妻子带到吕冲村九组那处池塘边,趁张不备,用石头猛击张的头、面部至张不能动弹,将张拖到堰塘的东北角,用麻绳将装有四块石头的蛇皮袋绑附其身沉入水中。
次日下午将从张身上换下的衣服全部放在自家灶里烧毁。
此供述的时间为1994年4月20日。
佘祥林的说法是,这些供述是在警方的诱供和刑讯逼供下被迫做出的。
“我敢说那10天11夜的痛苦滋味并不是每个人都能理解的,鼻子多次被打破后,他们竟将我的头残忍地按到浴缸里,我几次因气力不足喝浴缸里的水呛得差点昏死……长期蹲马步,还用穿着皮鞋的脚猛踢我的脚骨。
”这是佘祥林申诉材料中的一段文字。
对这11天的审讯,他多次在申诉材料中提及。
“你把尸体埋在土里,我们可以挖地三尺,你把尸体沉在水里,我们可以把水抽干,你懂吗?把水抽干。
”佘祥林在1998年的申诉材料中写到,“从那位指导员语气十分突出地‘把水抽干’及‘那个水库是雁门口水库吗?’的问话中,我已经猜到了在关桥水库杀人后将尸体沉在水库的经过。
”“就这样,他们不停的对我进行毒打、体罚、提示,为避免酷刑的折磨,我再次编造了当晚寻找妻子回家途中在关桥水库碰到我妻子作的案。
”在湖北省高院发回重审时,这一疑点被专家指出:“被告人佘祥林的有罪供述多达四、五种,内容各不相同,在没有充分证据和理由的前提下,仅择其一种认定不妥。
”但在案件卷宗中,京山县公安局给出的解释是,佘祥林在派出所当过治安员,从审查他的整个过程来看,他具有反侦查和反审讯能力,不可能一次性彻底交待清楚,佘是试探性的供述,挤牙膏式的交待,故有多种供述。
路线图佘祥林回忆说,当时,刑警队指导员见他实在说不出死者的方位,就将他拉到写字台旁,边讲解如何走边给他画了一张“行走路线图”。
案卷显示,1994年4月21日晚,佘祥林曾被警方带去指认作案现场。
这被认为是佘祥林案件的关键环节之一。
“佘祥林能够在夜间带着专案组的民警拐来拐去爬过两座山绕到案发的池塘边,准确地指认出现场,让专案民警相信案件确实是佘祥林所为。
”4月5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处长李燕林如此转述原案件负责人韩友华的看法。
案卷中京山县公安局的一份材料描述了当日辨认现场的经过:“在公安局副局长韩友华的组织下,由检察院批捕科科长彭涛、公安局预审科科长邓年高、预审员马文祥等12人组成的专班,由佘祥林引着沿其作案的路线行走。
晚上八点从何场村九组出发,佘祥林把我们引到一件放过蛇皮袋关过张在玉的瓜棚,门朝东,门上无锁,内有木床,和佘祥林交待的一样。
经过雁门口镇街上,沿着汉宜公路向东走500米,沿一土路往吕冲九组走到一叉路口,继续走了1里,佘发现错了,返回岔路口,又往东走看到一座山,走完这座山又顺路走上另一山,然后到一池塘,佘说在离堰(池塘边)30米处将张打死的,然后沉尸。
”京山县公安局材料证明,此段路程共11公里,且经过两个山顶,当日下着小雨,佘祥林能找到现场,并附有一份行走路线图,因此认定佘祥林作案真实可信。
但对此段经过,佘祥林回忆说,在1994年4月15日刑警大队民警对他审讯时,刑警队指导员见他实在说不出死者的方位,就将他拉到写字台旁,边讲解如何走边给他画了一张“行走路线图”,佘说当时另有两名侦查员在场。
佘祥林说,之后,该指导员还叫他仿画了一张给刑警大队长卢定成看。
“尽管他们曾给我画了行走路线图,我还是无法带他们去,因我从来没去过那地方,被带到关桥下车,他们就将双腿被毒打的高度浮肿根本无法行走且处于昏睡状态的我架下车。
”佘祥林在1998年的申诉材料中记录了指认现场的经过。
在两次走错了方向之后,一名刑警给了佘祥林一个手电筒,“并再三叮嘱我往回走注意左边的路口……实在找不到路口时,天下起了雨,刑警队的曾忠和雁门口镇派出所一民警直接架着我朝山上走,在我的前面50米左右还有两个人带路,一个是何泽亮,一个记不清名字了。
”按照佘祥林的叙述,两名民警架着佘祥林翻过了两座小山,来到一池塘边。
在此后对佘祥林的审讯笔录中也曾提到过相似情节,但并未引起司法机关的注意。
在1995年10月京山县公安局对佘祥林的一次突审中,佘的笔录显示,对杀人现场和沉尸点的指认,他是“随便指了一个地方,但现场并没有石头”,之后有人抬着他的胳膊指着池塘一个方向照的相。
省高院的疑问除供述内容反复、证据锁链无法形成及无法排除张在玉自行出走的可能外,省高院特别提出了两个疑点,即凶器的去向和蛇皮袋提取笔录的证明力的问题。
在良心证明出现的同时,湖北省高院于1995年1月6日对佘祥林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在这份“(1995)鄂刑一函字第2号”的裁定书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列举了五方面的主要问题。
事后看来,这些问题均切中要害。
除供述内容反复、证据锁链无法形成及无法排除张在玉自行出走的可能外,省高院特别提出了两个疑点,即凶器的去向和蛇皮袋提取笔录的证明力的问题。
省高院指出,在荆州地区中院的定案量刑中最重要依据是,根据被告人佘祥林的交待在沉尸处提取蛇皮袋一个,内装四块石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