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本科合同法课程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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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专业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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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法案例解读》,哇,里面全是各种真实有趣的合同法案例,就像一部合同法的冒险大片!比如说,小明租房子时遇到的纠纷,那过程可刺激啦。

2. 《合同法实用指南》,嘿,这可是迷茫时的指明灯!好比你在合同法的迷雾中徘徊时,它能给你指出清晰的道路。

就像小红在签合同前,多亏看了它才避免踩坑。

3. 《趣味合同法》,哇塞,把合同法变得超级有趣呢!就像枯燥的学习突然变得像游戏一样好玩。

小李看了之后直说有趣,还推荐给朋友们呢。

4. 《合同法精要解析》,这真的是合同法的精髓啊!仿佛是打开合同法宝藏的钥匙。

小张凭借从中学到的知识,成功解决了合同问题,多厉害呀!
5. 《合同法通俗演义》,哈哈,简直是把合同法演成了故事!就像是一场合同法的精彩戏剧。

小王看得津津有味,对合同法有了更深的理解。

6. 《入门合同法》,哟呵,特别适合新手呢!就像给合同法新手准备的温暖怀抱。

小赵一开始对合同法一窍不通,看了这本书后就入门啦。

7. 《合同法深度剖析》,哇哦,对合同法进行深入骨髓的分析啊!如同一位智者在解读合同法的奥秘。

老孙看了后,对合同法的认识上了一个新台阶。

8. 《合同法宝藏秘籍》,天哪,这就是合同法的宝藏呀!仿佛藏着无数合同法的妙招等着我们去发现。

老周找到这本秘籍后,处理合同事务变得得心应手。

9. 《合同法要点大全》,嘿呀,把合同法的要点都一网打尽啦!就像一个合同法的知识百宝箱。

老郑经常翻阅,再也不怕合同法的问题啦。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这些合同法专业书籍真的都非常棒,各有各的特色和用处,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合同法!。

合同法参考书目

合同法参考书目

合同法参考书目篇一:民法参考书目参考书目一、民法学方法论1.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版。

2.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版。

3.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版。

4.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版。

5.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XX年版。

二、民法典6.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法律出版社XX年版。

(该丛书共分八卷九册,分别是: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总则编、物权编、债权总则编、合同编(上、下册)、侵权责任编、亲属编、继承编)。

7.《德国民法典》,陈卫佐译,法律出版社XX年版。

8.《法国民法典》,罗结珍译,北京大学出版社XX年版。

二、民法学总论9.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XX年版。

《民法总论》,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XX年版。

10.李开国:11.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XX年版。

12.李永军:《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XX年版。

13.谢怀栻:《外国民商法精要》,法律出版社XX 版。

14.谢怀栻:《谢怀栻法学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XX年版。

15.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 年版。

16.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共八册),北京大学出版社XX年版。

17.我妻荣:《我妻荣民法讲义》(共八册),中国法制出版社XX年版。

18.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中国法制出版社XX年版。

19.茨威格特:《比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XX年版。

20.罗伯特.霍恩:《德国民商法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21.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版。

三、人身权法22.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 年版。

《人格权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

23.姚辉:24.杨立新:《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XX年版。

合同范本之劳动合同法教学大纲

合同范本之劳动合同法教学大纲

劳动合同法教学大纲【篇一:《劳动合同法》教学大纲】《劳动合同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二、课程简介(不超过300字)劳动合同法学是劳动与社会保障本科专业任选课程之一。

本课程是一门以阐释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理论,介绍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揭示劳动合同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推动劳动合同法的发展为主要教学内容的法学学科。

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可以使学生理解与演掌握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可以培养应用型的法律人才,可能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最终形成能独立运用劳动劳动合同法知识与方法解决现实中的劳动合同相关问题的能力。

三、知识点(一)基本知识点第一章、劳动合同法的基本问题劳动合同概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与宗旨、《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劳动规章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特殊规定、劳动合同的效力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终止第五章、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概述、集体合同的订立与效力、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第六章、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的适用、劳务派遣关系的主体与内容、劳务派遣协议第七章、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的含义与适用、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规定第八章、劳动监督检查劳动监督检查概述、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其他部门和劳动者的监督第九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概述、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劳动者的法律责任、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二)重要知识点第一章、劳动合同法的基本问题劳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劳动规章制度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特殊规定、劳动合同的效力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终止第五章、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订立与效力、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第六章、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的适用、劳务派遣关系的主体与内容、劳务派遣协议第七章、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规定第八章、劳动监督检查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的含义第九章、法律责任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劳动者的法律责任、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四、基本要求(一)知识要求(熟练掌握、掌握、理解、了解)第一章、劳动合同法的基本问题了解劳动合同的概念、立法背景与宗旨;理解《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劳动规章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合同法教学大纲

合同法教学大纲

合同法教学大纲说明合同法学属于法学专业的基础性课程之一。

通过本学科的学习,法学专业的本科学生不仅应当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备深入学习和研究合同的专业理论素养,而且应当具备基本的实践操作能力,能基本运用本学科的专业知识分析和处理合同案件。

学习本学科应具备民法总论、分论的相关专业知识。

本《教学大纲》适用于非法学专业本科生。

教学总学时为30学时,其间穿插4学时的模拟法庭、案例讨论等实践教学内容。

鉴于总学时数的限制,因此一般只能讲授合同法总论。

分论部分的内容原则上由同学们自学。

教学手段为多媒体教学。

本教学大纲的学习目的和要求部分对学生应掌握的各章知识点作了不同要求,共分四个层次:“重点掌握”和“综合应用”部分为各章的重点内容,通常也是教学的重点和难点,不仅要求学生对这些知识点能理解,而且能熟记,并能与本学科的其他各章以及其他学科的相关知识融会贯通。

学生在学习“重点掌握”和“综合应用”部分内容时,既要认真听教师的课堂讲授,又要认真阅读指定教材和有关法律条文,必要时还须参考阅读推荐参考书的相关内容;而“了解”和“理解”部分为各章的非重点内容,只要求学生一般掌握,能明白各知识点的涵义和内容即可。

本教学大纲经过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全体老师集体讨论研究,由姚忠琴执笔撰写,王洪教授审定。

配合本教学大纲教学的指定教材为李开国教授主编的《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本大纲基本涵盖指定教材编写的内容,对于该指定教材未在本大纲中写入的内容同学们务必自学,以全面掌握本学科知识。

为配合同学们深入理解教师讲授内容和自学,特推荐以下参考书和法规:1、《合同法》,崔建远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合同法总论》,韩世远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二卷),王利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合同法分解适用集成》,李国光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5、《合同法案例》,李永军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合同法》教案

《合同法》教案

教案2016 - 2017学年第二学期系部法律系教研室行政法教研室课程名称合同法学授课对象 07律师实务专业授课教师郑毓枫职称职务助教教材名称《合同法学》2009年2 月23 日合同法课程教案- 1 -- 2 -注:1、每项页面大小可自行添减;2、“重点”、“难点”、“教学手段与方法”部分要尽量具体;3、授课类型指:理论课、讨论课、实验或实习课、练习或习题课等。

4、根据教学需要,本教案可按章或更具体填写。

- 3 -《合同法》课程教案- 4 -- 5 -注:1、每项页面大小可自行添减;2、“重点”、“难点”、“教学手段与方法”部分要尽量具体;3、授课类型指:理论课、讨论课、实验或实习课、练习或习题课等。

4、根据教学需要,本教案可按章或更具体填写。

《合同法》课程教案- 6 -- 7 -注:1、每项页面大小可自行添减;2、“重点”、“难点”、“教学手段与方法”部分要尽量具体;3、授课类型指:理论课、讨论课、实验或实习课、练习或习题课等。

4、根据教学需要,本教案可按章或更具体填写。

- 8 -《合同法》课程教案- 9 -注:1、每项页面大小可自行添减;2、“重点”、“难点”、“教学手段与方法”部分要尽量具体;3、授课类型指:理论课、讨论课、实验或实习课、练习或习题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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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教学需要,本教案可按章或更具体填写。

《合同法》课程教案注:1、每项页面大小可自行添减;2、“重点”、“难点”、“教学手段与方法”部分要尽量具体;3、授课类型指:理论课、讨论课、实验或实习课、练习或习题课等。

4、根据教学需要,本教案可按章或更具体填写。

《合同法》课程教案注:1、每项页面大小可自行添减;2、“重点”、“难点”、“教学手段与方法”部分要尽量具体;3、授课类型指:理论课、讨论课、实验或实习课、练习或习题课等。

合同法课件

合同法课件
合同法
白云
教材:
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 教育出版社,最新版。
崔健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最新版。
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最新版。
参考书目:
王泽鉴:《债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海因· 克茨:《欧洲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 版。 阿狄亚:《合同法导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三、现代合同法 发生了以下变化: 1.具体人格登场 自然人与法人、企业与消费者、经济强者与经 济弱者等 2.新的交易形式逐渐普及,新的合同理念陆续 诞生 架构合同、保理合同、电子合同
3.合同自由受到限制 格式合同、强制缔约
4.社会责任抬头 5.一般条款的作用增强
6.统一化趋势
7.劳动法、产品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费 等从民法中分离出去
第四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自由原则 (一)什么是合同自由原则 是指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与合 同有关的事项享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 (二)合同自由的内容 1.缔约自由原则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 5.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
二、合同正义原则 (一)什么是合同正义原则 指对任何人都同样看待,双方的所得与所失 应是对等的,而不考虑其身份与地位如何。 (二)合同正义原则的内容 1.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具有等值性 2.风险的合理分配 3.合理分配其他类型的合同负担
第五节 合同法的体系
一、合同法的体系概述
是指以合同法的原则、制度及规范为基本要 素,以它们的有机结合为主要形式,使所有的合 同法的原则、制度及规范都能充分发挥作用而构 成的合同法整体。
二、我国合同法体系 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龙头,加上 《担保法》、《著作权法》等单行法的合同规范 以及有关合同的司法解释,构成了合同法的体系。

合同法课程教案

合同法课程教案

《合同法》课程教案一、课程设置四川工业科技学院法律文秘专业立足于高职院校主要培养高素质技能性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合同法法》课程定位于高职法律类专业设置的一门必修的实践性很强的专业主干课.通过该课程的系统学习,能够培养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素质,成为适应基层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社会团体法律事务工作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更好为人民、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二、课程总目标本课程是法律文秘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结合的学科,该课程的开设,旨在通过对合同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生运用合同法理论和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

概言之,教学目标有二:一是合同法基本知识的掌握;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掌握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合同的分类、合同订立的相关规定;学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与担保以及各种具体的有名合同,能够使学生把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生活中去。

二是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课程教学设计的重点应围绕这两个目标进行.三、重点、难点章节及内容合同法是法学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学科,具有完整的学科体系。

合同法学课程主要包含合同法的原则、合同的分类、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与担保、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解除以及15中有名合同。

本课程一共有29章,其中的重点章节有: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第八章、第十三章、第十五章、第十七章、第十八章、第十九章。

其中重点难点部分主要在第三章合同的订立以及订立的程序,第五章合同的效力,认真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第六章中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使用,第七章合同的保全,第八章合同的担保,第十五章买卖合同,第十七章赠与合同.四、实践环节和内容总体设计(一)《合同法》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必修课,在课程教学设计前必须清楚地了解学生对教学及考核的要求,仔细研究教学大纲和教材,熟悉教学内容,明确教学的重点和难点。

合同法书籍推荐

合同法书籍推荐

合同法书籍推荐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推荐以下几本合同法书籍,它们涵盖了
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操作,适合法律专业人士和普通读者参考:
1. 《合同法解释与适用》。

作者,某某某。

这本书系统地解释了合同法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包括合
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内容,适合需要深入了解合
同法的专业人士。

2. 《合同法律实务手册》。

作者,某某某。

该书以案例分析为主,结合实际案例对合同法进行详细解读,内容通俗易懂,适合初学者和非法律背景的读者阅读。

3. 《合同法要义》。

作者,某某某。

这本书对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重要条款进行了梳理和总结,适合快速了解合同法要点的读者阅读。

以上书籍均能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合同法的相关知识,建议根据个人需求进行选择阅读。

希望这些推荐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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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课程参考书:王泽鉴:《债法原理1·基本原理债之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第1版。

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上卷),周海忠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版。

阿狄亚:《合同法导论》,赵旭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版。

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1版。

韩世远:《合同法总则》,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

第一章契约与契约法第一节契约与合同一、合同的概念1、合同法2条第一款:“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关于如何理解这一条款,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观点:狭义说:合同法所称的合同仅仅指债权合同。

广义说:不限于债权合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都在合同法的范围之内,包括物权合同。

2、通常,契约被认为是产生法律效果的、因相互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这是意思主义的定义,还是表示主义的?)——很显然,这是依据法律行为论的定义,是将契约作为法律行为的下位概念而产生的,而法律行为论中的众多规则主要适用于契约领域。

*有关契约概念的源流:罗马法,中世纪,以及德国法,尤其是自然法对此的影响,可参见徐涤宇的文章。

3、契约与合同①我国目前的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将“合同”与“契约”相互替换使用的情形。

有学者提出, 今天有必要用“契约”概念代替“合同”;也有人认为:“考虑到合同一词已经约定俗成, 广为流传, 而‘契约’、‘契据’等提法已在实践中极少采用, 因此我们认为区分契约与合同实无必要。

”还有人认为,应将契约作为合同的上位概念。

②日本法和台湾法上的区别契约:按照相互对立的复数意思表示成立的法律行为。

合同行为:有多个当事人作出的,内容与方向都相同的多个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与契约的区别:当个别意思表示有问题时,法律效果不同。

*现在也有人反对这样的分类,认为没有什么特别的意义。

③立足于继受法的历史,这两个词汇的法律意义可能并不完全是汉语自有的。

考虑现有的语言习惯及法律涵义的微妙区别,不加区分地使用这两个词语应是可以接受的。

我国目前的争论多数是以“契约与合同同义”为前提的,至少是大部分重合的。

4、多义性——契约可在多种意义上使用:①英美法上,即使不是约束将来的行为,着眼于其效果,也有把适用契约类型的行为,例如买卖,称为契约的;(英美法上,即时交易不认为是契约;仔细想想,日常的话语里也不会将即时买卖称为合同)②当某行为产生归属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时,不管权利义务的量,如须得到其同意,或存在同意的表象,就有把它称为契约的,如行政契约。

(因此,关于行政契约存在与否的争论,可能是鸡同鸭讲。

)*契约这种社会现象具有多个侧面,某一语境下的使用可能只涉及其部分侧面,因此该词语具有多义性是可以理解的。

5、当事人(主体)享有合同权利的称为合同债权人,承担义务的是合同债务人。

二、合同约束力的根据1、基于自的身意思而被约束——私法自治(意思自治)前者是德国法上的观念,后者则为法国法所使用,强调从意思中寻找行为效力的依据。

2、约束力的基础——合意A有一件古代玉器,B请求A说:“请将那件玉器以10万元卖给我吧”。

A表示同意。

3、合意的构造根据表示主义,合同中有拘束力的不是意思而是当事人的表述。

上述事例中,A、B的内心究竟是什么,除当事人外无从知晓;因此,“双方达成了协议”这一现象是从第三人的视角认定的,是意思表示的一致而不是意思的一致。

如果A把这件玉器称为“白石头”,对于B的请求,A说:“好吧,我把白石头卖给你吧。

”双方表示不一致而内心意思一致。

此时契约是否成立?三、排除契约的情形——合同法第2条第二款:“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1、理由契约所涉及的主要是利己主义的精心策划,而不是情感的、非理性的以及自发性的关系。

此外,那些在道德上虽然应当遵守,但并不需要以法院强制力协助履行的约定,就不是法律上的契约,如恋人之间的约会。

2、是否所有的身份上的契约都不适用契约法?(1)传统上,将婚姻视为契约的观点曾十分有力,可以感受到个人主义的影响。

根据这一理论,婚姻主要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夫与妻之间缔结的共同生活的契约。

婚姻契约的实质内容主要是经济合伙和共同生活,围绕这两方面衍生出夫妻之间的具体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但强制执行将害于婚姻的和谐、信任和合作,而且法院也无法对破裂的婚姻给予救济。

现在则有将婚姻看作“合同行为”的观点;(3)还有从宪法自由角度看待婚姻关系的理论;也有新的合同主义的婚姻观,主要是立足于自我安排的合法化,还认为诚实、公平交易以及有效的计划,这样的合同特点将缩小基于性别的社会不平等。

诸如婚约、财产协议等,可能视为“合同行为”更有说服力。

另外,台湾法上,婚约具有约束力,违约者须就相对方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海誓山盟的不可靠)四、合同的基本特性:相对性(这是债总的内容)1、涵义:指合同关系和合同的拘束力主要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原则上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合同当事人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2、渊源①罗马法上,分为对人的诉讼和对物的诉讼。

(对人的诉讼是有关债的关系的诉讼;对物的诉讼指的是维护绝对权的诉讼,包括物权、身份权利及家庭权利。

)物权是决定权,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一切人。

而债权是相对权,作为设定债权的合同,也同样具有相对性。

②英美法上,合同相对性的原则确定是由Tweddle v. Atkins 一案。

甲乙之间签订了一个合同,甲向丙支付200英镑,乙向丙支付100英镑,丙是甲的儿子,与乙的女儿有婚约,而后来乙没有支付,丙起诉乙,法院判决其败诉。

3、合同相对性的内涵①主体:合同的权利义务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

②内容: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

③责任:当事人对自己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人的违约,仍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只对债权人负责。

4、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问题在于难以保障与合同有关的第三人的利益①第三人利益合同(例如在机场买的保险)②债权的保全和撤销③债权的物权化a.租赁权的物权化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该制度背后存在着特定的考虑:承租人的经济地位、市场的供求、促进长期投资、安居乐业的期待(对人的尊重)等。

b.预告登记制度物权法草案19条:“债权人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不动产,保障其将来取得物权,有权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债务人违背预告登记对该不动产作出的处分,不发生物权效力。

”c.有关雇佣关系法国劳动法规定:工商企业的出卖不影响已成立的雇佣合同的效力,即企业的买受人应承受出卖人的雇主地位,享受其权利,履行其义务。

④第三人侵害债权。

a.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债权本身不具有社会公示性,为维护社会交易活动及竞争秩序”不支持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

b.现在学说认为,第三人“故意”——有直接损害他人债权是目的,妨碍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引诱违约;侵害债权标的;侵害债务人(关于要件的构成存在较大争议)合同法草案125条:第三人明知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采用不正当手段,故意阻止债务人履行义务,侵害债权人权利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我国与“引诱违约”相似的规定:《劳动法》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91条也有类似的规定)第二节契约法一、概述1、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现行合同法生效于1999年10月1日,之前分别有三部针对不同经济领域的合同法,因此99年合同法被称为“统一合同法”。

统一合同法获得了学界的众多好评,但仍然留下许多值得商榷的内容。

除了99年合同法,民法通则、担保法等法律中都规定了有关合同的规范。

另外,行政法规方面,相关规定数量也十分庞大。

二、契约法的全貌(不仅仅指现行合同法)◆契约法的体系◆契约与关联制度◆契约争议的解决三、合同法的功能:1、规范财产的流转,决定财产转移属于正常情形还是不当得利。

合同法也被设计用以防止某些类型的损害,特别是经济性的损害,或至少去赔偿那些遭受损害的人。

2、订立合同是当事人自我设定权利义务的行为,同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有关的纠纷,交易习惯也可以用来处理。

同时,信守诺言的准则也是对当事人伦理道德上的要求。

为何还要合同法来进行调整?合同法为了保障当事人私人目的的实现,设立了两种规范:①任意性规范:一方面给予当事人更多的选择;另一方面就通常情形,对契约上的危险作合理的分配,以补当事人意思的不备(所谓契约漏洞),提供当事人谈判商议的基础,而降低交易的不确定性。

②强制性规定:可在程序及实质上保障交易的公平性,并使当事人得经由法院实现其契约上的请求权。

*合同法上的义务与合同上的义务有什么区别?四、合同法的双重性格在承认当事人自治的同时,强调作为一定的合理性标准;另一方面,作为合理性标准的规范将重点从要件效果的明确划一向适应情况变化的衡平处理移动。

五、作为开放体系的契约法围绕现实生活中的契约问题,需要通过包括契约法在内的关联制度共同解决(担保物权、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封闭体系的特征之一就是自我完结,从这个意义上说,契约法是一个开放的体系。

现代合同法的重要特征,就是利用一般条款推导出古典合同法所无法导出的合同责任。

第三节契约法的基本理念一、契约自由私法自治在契约领域的体现,这意味着将合同自由视为私法自治的下位概念。

1、合同自由的内容:①缔约自由(积极方面:缔约的自由;消极方面:当事人排除外力干涉的权利)可以从反封建的角度看待这一自由;但近代以来,缔约强制纷纷出现。

缔约强制的方式有两种:直接的和间接的。

直接的是通过法定的方式;间接的则涉及宪法效力的私域运用,前者如合同法289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后者如饭店张贴告示“××人禁止入内”。

大家可以考虑一下,类似的约定是否有效?②合同内容自由同样是近代法的原则;现代法中受到公序良俗和行政规制的限制。

合同法方面的强行性规范只限制内容自由。

③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可以想象的受限场合——垄断④形式自由近代之前,形式的要求是作为保留证据的需要而存在的;近代民法以意思为基础的构成,原则上不要求特定的形式,基于特定契约类型的形式要求为例外。

⑤变更、解除合同自由⑥选择裁判自由*以上原则有几个是基于反封建的立场,有几个是基于契约的技术考量?2、合同自由原则的基础性判断:完全的自由竞争①当事人地位平等性②当事人地位交换性3、介入的必要性与方式①民事主体平等性与互换性的丧失经济实力的悬殊,使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在两个方面产生极大的差异:谈判能力与信息收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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