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滚码头安全生产的通知-交水发[1999]723号文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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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滚码头安全生产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滚码头安全生产的通知(1999年12月27日交通部交水发〔1999〕723号文印发)辽宁、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主要港口港务局:客滚运输是改革开放以来迅速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运输方式。
近20年来,沿海客滚码头发展到50多处,形成了一定规模和能力。
客滚码头的生产直接关系到旅客和车辆的安全,来不得半点松懈和麻痹。
为吸取11.24“大舜”轮特大海难事故的教训,进一步做好客滚码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最近部水运司、海事局召集有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加强客滚码头安全生产管理问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经营客滚运输的码头单位一定要严格执行我部《水路货物滚装运输规则》(交通部1997年第6号令)等有关客滚码头的规定,认真检查执行情况,务必做到责任落实、措施到位、管理严密,清除死角,防止走过场。
二、各客滚码头必须配备车辆衡重设备。
凡沿海客滚码头目前尚没有车辆衡重设备的,应立刻组织力量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各客滚码头应当对每一辆上船车辆进行计重并及时通报给船舶,以便为船舶科学配载、防止超载提供准确信息。
截止到2000年3月31日,仍未安装衡重设备,或者衡重设备不符合使用要求的,不得从事客滚运输经营业务。
三、各经营客滚运输的码头单位,应当依据船公司提供的限制装船的“三超”车辆(超宽、超长、超高的车辆)要求,定期在港口(码头)向社会张贴公告、让广大司机和货主单位及时了解具体要求,禁止“三超”车辆装船运输。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10.2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为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sysgnc@。
3.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5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交通运输部水运局2020年10月29日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水路客运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责任重大。
为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安全管理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水路运输、港口、航道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含地方承担海事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时刻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切实落实“三个必须”,狠抓落实,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关于《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模板】

关于《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现行《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游艇规定》》是2008年制定的,实施以来,《游艇规定》对规范游艇安全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游艇产业的逐渐发展成熟,地方政府对发展游艇产业日益重视,以及游艇的大型化发展,现行《游艇规定》在游艇航行管理等方面已经不能满足游艇发展需求和管理实践,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此次修订的基本思路是,结合游艇发展的社会需求和安全管理实践情况,参照国际通常做法,针对游艇特点,在保证安全管理要求的前提下,适度放宽游艇在登记、检验、航行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便利游艇登记、检验、驾驶使用和自由航行,促进游艇产业的发展,同时加大游艇俱乐部的管理责任和强化安全监管。
(一)关于游艇范围的界定一是从用途性质上,由原来限定的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用修改为游艇所有人、游艇俱乐部及其会员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
游艇从事对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经营性活动,则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管理;二是从乘员限制上,将乘员定额12人及以上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管理,修改为“30人以上”。
乘员定额30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管理。
(ニ)关于游艇检验一是明确了游艇型式检验制度,艇长24米以下的游艇可以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型式检验。
在规章中明确型式检验制度,符合游艇的特点,有利于统一、规范地简化手续,同时通过后续监管,保证安全条件不降低。
二是进一步简化了进口游艇检验制度。
参照游艇检验或者认证的通行作法,明确国外生产的游艇持有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境外检验机构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者认证证书,可以直接向船舶检验机构申领相应的游艇适航证书。
(三)关于游艇登记游艇登记采取了更为便利当事人的制度。
一是将所有权证书与国籍证书合并为游艇登记证书;二是可向游艇所有人住所或者其加入的游艇俱乐部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四)关于游艇航行管理一是游艇开船前,将相关信息通报游艇俱乐部,无须每次航行前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二是増加了游艇俱乐部的安全责任,对于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俱乐部,其管理的游艇不得出航等。
游轮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游轮码头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确保游客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码头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1. 人员管理(1)码头员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2)员工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员工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确保码头安全。
2. 游客管理(1)码头应设立游客服务中心,为游客提供咨询、引导等服务。
(2)游客进入码头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携带物品符合安全要求。
(3)游客在码头活动期间,应遵守相关规定,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3. 设施设备管理(1)码头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2)对易发生故障的设施设备,应设立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护措施。
(3)码头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救生设备、消防器材等,并定期检查、更换。
4. 安全检查(1)码头应设立安全检查小组,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2)安全检查小组应定期对码头设施设备、游客活动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遇有恶劣天气或特殊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游客和员工安全。
5. 应急处置(1)码头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2)员工应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置技能。
(3)遇有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游客和员工安全。
三、奖惩措施1. 对遵守安全管理制度、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员工,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3. 对游客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附则1. 本制度由游轮码头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游轮码头安全管理制度旨在为游客和员工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出行环境,各部门和员工应认真贯彻执行,共同努力,确保码头安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3.26•【文号】交办水函〔2020〕449号•【施行日期】2020.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交办水函〔2020〕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港口协会、中国船东协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为指导各地加强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港口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部组织编制了《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0年3月26日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码头作业安全要求、待渡停车场安全要求、车辆安全检查要求、应急与疏散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资质的客滚船码头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指南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适用于本指南。
GB 5768.1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1部分:总则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 5768.5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5部分:限制速度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JT 366 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S 165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9 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J 212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客滚船具有乘客定额证书且核定乘客定额(包括车辆驾驶员)12人以上,具有滚装装货处所或者装车处所的船舶。
川江及三峡库区客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川江及三峡库区客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川江及三峡库区客滚船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川江及三峡库区从事运输的客滚船和停靠的码头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搭乘的车辆、货物、乘客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客滚船分为Ⅰ型客滚船和Ⅱ型客滚船。
第四条本规定由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相关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船公司管理第五条客滚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质。
第六条客滚船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客滚船的安全管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实施和保持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取得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
第七条客滚船公司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等规定为客滚船配足合格的船员,加强对船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规作业。
第八条客滚船公司应当确保船长在客滚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绝对权力;必须赋予船长在船舶保安方面的决定权。
第九条客滚船公司应根据船舶的技术性能及航行水域的水文气象情况合理调度船舶和配载车辆。
第十一条客滚船公司必须配备公司保安员、船舶保安员。
第三章船舶管理第十条客滚船应按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及中国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有效船舶证书和文书,以及安全管理证书和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
客滚船应当建立和实施船舶保安计划,取得船舶保安计划符合证明。
第十一条客滚船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包括客滚船巡视制度,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值班制度,司乘人员管理制度和船舶跳板安全操作程序等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客滚船应持有经船检机构核定的《车辆安全装载手册》,明确车辆装载及系固的具体方案和要求,并指定专人负责指挥乘客和车辆上下船舶,确保船舶均衡受载和保持足够的稳性。
交通部关于加强客滚船安全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加强客滚船安全管理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安全工作的批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客船及客滚船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一、关于船舶开航气象条件限制1、每艘船舶都应确定安全适航风级。
安全适航风级由船公司综合考虑船舶的技术状况、航区自然环境、航行时间、航线特点等因素提出,跨省航行的船舶应向中国船级社提出核准安全适航风级的申请,中国船级社核准后应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省内航行的船舶应向当地船检部门提出申请,船检部门核准后应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经中国船级社或当地船检部门核准的船舶安全适航风级,由船公司书面报船籍港、船舶服务航线的始发港和目的港的海事主管机关备案。
2、当天气预报的风力超过船舶的安全适航风级时,海事主管机关不予船舶办理出港签证手续。
3、天气预报风力按照船舶预定开航时间前一小时船舶服务航线的始发港和目的港所在地气象服务台的天气预报确定。
两地预报风力不一致时,以预报大者为准。
4、船舶未经中国船级社核准安全适航风级,自今年四月一日起海事主管机关不予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二、关于开航前船长声明1、船长在船舶开航前办理出港签证手续时,必须向始发港海事主管机关提交“开航前船长声明”,否则海事主管机关不予办理出港签证手续。
2、“开航前船长声明”的格式及内容见附件。
三、关于船舶承载车辆和货物1、每艘船舶都要结合本船安全适航风级情况在开航前对所载车辆和货物进行良好系固。
车辆和货物的系固应适合船舶的预定航线。
2、船舶应综合考虑其车辆舱的承载能力、系固能力,对承运车辆单元的总重量及其尺度进行必要的限制。
港口(码头)、客运站应为此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条件,并协助船舶实施上述限制。
船舶对所载车辆重量较大或货物堆装较高的,除对车辆要进行有效的绑扎外,对货物也要利用壁铃或天铃进行有效固定。
3、船舶在车辆和货物积载时必须留出足够的消防通道。
交通部关于加强滚装船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交公安发[1992]894号
交通部关于加强滚装船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加强滚装船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交公安发(1992)894号1992年10月9日)部属港航单位,双重领导港务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近几年来,滚装船运输的发展开辟了快捷的海上通道,为跨地区的经济建设和商品流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滚装船运输也存在着一些危及安全的问题:一是船龄老,设备陈旧,防火结构不合理;汽车舱内车辆停放密集,固定装置不牢靠。
二是有的承运车辆车况不好,油箱渗漏,制动不灵。
有的装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夹带燃油,火险隐患严重。
三是港口对车辆及货物安全检查不落实,夹带易燃易爆危险货物上船的情况时有发生。
港区通往滚装船码头的道路交通标志不明显,造成一些车辆在港区盲目行驶,发生交通事故。
有的港口上下船人、车混行,交叉作业,极不安全。
针对以上情况,为了确保滚装船运输安全,特作以下通知:一、港口客运和公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对上船车辆的车况、装载货物及夹带燃油等情况应认真进行检查,把不安全隐患消除在上船之前。
要设立固定的停车场地,方便上船车辆的管理和安全检查。
港区通往滚装船码头的道路,要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上下船期间要加强交通管理,禁止人、车交叉作业。
车辆在港区或汽车舱内行驶中发生的碰撞事故,由所在港公安部门按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二、有关船公司要高度重视滚装船运输的安全工作,切实加强对船员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心。
对船舶存在的不安全问题要及时研究整改。
严禁违章超载。
船舶要明确专人负责上船车辆的重点抽查和汽车舱的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不安全苗头和隐患。
客滚码头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客滚码头安全管理制度范文客滚码头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客滚码头的安全运营,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客滚码头内的所有人员,包括客运公司管理人员、码头工作人员、旅客、商品经营者以及其他存在安全风险的人员。
第三条:客滚码头的安全管理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落实、依法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客运公司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客运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工作职责、组织安全培训、监督安全工作的执行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码头工作人员负责客滚码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旅客和货物的进出检查、疏导旅客、防范恐怖袭击等工作。
第六条:旅客应自觉遵守客滚码头的安全规定,配合码头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安全疏导以及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商品经营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销售商品的质量和安全,并配合码头工作人员进行商品的安全检查。
第三章安全防范措施第八条:客滚码头应安排专人负责安全工作,确保码头的安全运营和旅客的安全出行。
第九条:客滚码头应配备先进的安全监控设备和防护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监控、安全门禁系统、消防设备等,确保客滚码头的安全。
第十条:客滚码头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客滚码头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第四章安全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客滚码头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将检查记录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客运公司、码头工作人员以及商品经营者应及时上报安全事件和隐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客滚码头应与当地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建立密切的联系与合作,共同开展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五条:对违反安全规定的旅客、商品经营者及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罚款、永久禁止进入客滚码头等措施。
客滚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客滚码头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客滚码头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乘客和货物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客滚码头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码头设施、船舶运行、设备维护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安全是第一要务,管理人员和员工要时刻牢记安全生产责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确保码头安全生产。
第四条码头安全管理工作应以预防为主,全面实施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奖惩机制。
第五条管理人员和员工要不断学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运输船舶和相关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也要符合本制度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七条码头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码头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码头各部门负责人等。
第八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根据码头的安全工作情况,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和计划,并落实到各部门。
第九条码头安全生产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岗位,配备充足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码头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码头安全生产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对安全设施、设备和人员进行管理,保证码头安全生产。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码头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安全管理,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码头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员工能够正确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三条码头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码头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码头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各部门和个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加强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管理人员和员工要认真履行安全操作规程,禁止违章作业,确保码头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也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码头要与船舶公司建立安全协作机制,共同保障船舶运行安全。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七条码头要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明确各项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和责任人。
第十八条码头要定期组织突发事件的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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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起草组2020年9月目录一、工作简况 (1)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内容的论据 (5)三、与我国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19)四、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说明 (20)五、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21)六、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的建议及理由 (21)七、与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的政策措施 (21)八、需要对外通报的建议及理由 (22)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22)十、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 (22)十一、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 (22)十二、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22)一、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和调整<汽车禁用物质要求>等6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18〕82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下达2019年交通运输标准化计划(第一批)的通知》(交科技函〔2019〕267号)的要求,国家标准《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的制定由交通运输部提出并归口,委托全国港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和技术审查,标准计划编号为20183393-Q-348,由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承担该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标准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1977年,我国第一条客滚运输航线于在琼州海峡开通,随后渤海、东海、黄海、长江三峡等适航水域的客滚运输也逐步发展起来。
近年来,随着自驾游、岛际旅游的迅速发展以及多元经济体的参与,车、客运输量不断扩大,加快了客滚船码头的规模和装卸量的增加,同时客滚船码头安全作业与客滚水上运输安全紧密相关,客滚船码头装卸作业安全生产风险不容忽视。
1997年强制性行业标准《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366—1997)发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客滚船码头港口作业,保障客滚船码头安全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二十年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继制修订,与该标准相关的《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等标准规范也发生了修订和调整,对客滚船码头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同时,1999年11·24特大海难、2004年“辽旅渡7”号客滚船沉没、2019年“渤海玛珠”号客滚船火灾等事故也暴露出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漏洞和不合理因素。
综上所述,现行标准亟需进一步补充完善,从而进一步提升客滚船码头港口安全水平,保障港口安全运营。
2016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号)要求,通过对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制定目的、标准内容、使用范围及技术内容适用性开展评估,《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366—1997)评估结果为“保留”,属于“保留”的强制性行业标准计划,整合精简结论为“转化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和调整<汽车禁用物质要求>等6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18〕82号)的要求,本标准制订发布实施后,将替代现行交通行业标准《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366—1997)。
(三)主要工作过程。
为了确保标准内容的科学、合理、协调、可行,规范和指导客滚船码头作业及运营的安全管理,有效管控客滚船码头安全生产风险,预防和控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开展了如下工作:2018年5月,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拟定项目计划,组织参编人员开展实地调研,了解标准实施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编制完成了标准草案。
2018年6月,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编写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预研报告等材料,报送交通运输部标准化主管部门申请国家标准制定立项。
2018年7月-12月,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组织参编人员赴辽宁、浙江、广东、海南等地对有关客滚船码头进行了实地调研,了解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现状和需求,编制完成了标准初稿(第一版)。
2018年12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和调整<汽车禁用物质要求>等6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将《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列入了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计划。
2019年1月成立标准工作组,形成项目实施方案,明确了标准制定的技术要点和起草组成员单位工作分工。
2019年1月-3月,在搜集前期基础技术资料的基础上,起草组开展了全面深入的调研工作,赴海南、辽宁、山东、浙江、广东、广西等地,针对国内主要客滚船码头开展现场调研,并与港口管理部门进行需求沟通,在北京、海口、大连、舟山等地多次召开专题讨论会,对标准初稿(第一版)进行了完善,形成标准初稿(第二版)。
2019年4月-6月,重点针对“渤海玛珠号客滚船火灾事故”,在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的指导下,再次赴辽宁、山东开展客滚船安全管理情况及安全风险管控相关调研,并根据调研情况,修改完善标准初稿。
2019年7月,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局函形式,对天津、上海、重庆、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十二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管理部门以及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开展了港口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情况的书面调研。
2019年8月-10月,在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的指导下,针对全国调研反馈情况,起草组多次开展召开专题讨论,进一步修改完善标准初稿,形成了标准初稿(第三版)。
2019年10月31日,起草组在北京组织召开了标准初稿专家咨询会,广泛邀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地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企业和有关专家,对标准技术内容进行了再次研讨。
起草组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标准初稿(第四版)。
2019年11月12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关客滚码头安全管理和加强重大风险防控的研讨会,广泛邀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地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企业和有关专家,对标准技术内容进行了再次研讨。
起草组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标准初稿(第五版),提交相关部门申请上网公示征求意见。
2019年12月2日,本标准初稿以交通运输部规范性文件形式征求意见,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交办水函〔2019〕1753号),向天津、辽宁、上海、江苏等12个省(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港口协会、中国船东协会、长航局、珠航局、部海事局等单位征求意见,并根据各地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标准初稿(第六版)。
2020年3月26日,交通运输部将本标准以部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交办水函〔2020〕449号)。
2020年6月,在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指导下,根据《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发布后的各地反馈情况,再次召开起草组内部研讨会,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四)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
本标准制定工作的起草组由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负责组织,协作单位包括: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烟台港股份有限公司客运滚装分公司、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北京华力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为卢新、谢天生、阮超宇、徐宏伟、王国波、曹兆年、刘玉阳、黄明龙、赵磊、路德、左璐、宋晓华、胡雅涵、王俊勇。
分工如下:表1主要起草人及其工作情况姓名单位分工卢新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标准制定总负责人,制定标准编写框架,负责各章节技术内容和制定依据确认谢天生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负责1章“适用范围”、4章“一般要求”、7.1“信息填报和实名制”、7.2“安全检查”的编写,组织港口作业调研和相关技术内容的研究阮超宇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负责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5.1章“车辆滚装作业”、8章“应急与疏散要求”的编写徐宏伟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负责6章“待渡停车场管理要求”的编写王国波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负责3章“术语和定义”、5.2“车辆、旅客分流”、“附录A”的编写曹兆年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参加5.1章“车辆滚装作业”、6章“待渡停车场管理要求”的编写刘玉阳烟台港股份有限公司客运滚装分公司参加5.1章“车辆滚装作业”、8章“应急与疏散要求”的编写黄明龙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参加5.3“接岸设施”的编写赵磊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参加7.2“安全检查”的编写路德北京华力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参加7.2“安全检查”的编写左璐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参加7.2“安全检查”的编写宋晓华烟台港股份有限公司客运滚装分公司参加5.1章“车辆滚装作业”的编写胡雅涵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负责标准前期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王俊勇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负责标准前期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内容的论据(一)标准编制原则。
1.一致性原则。
标准的制定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客运码头安全管理指南》等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的要求保持一致。
2.协调性原则。
本标准充分考虑了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客运码头安全管理基本要求》(JT/T1293—2019)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之间的关系,确保与相关标准规范之间协调统一。
3.可行性原则。
本标准在研究制定的过程中,一方面以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需求为出发点,尽量细化、明确提出作业要求,以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借鉴民航、铁路、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行业安全检查经验和做法,充分考虑目前我国客滚船港口作业的安全技术水平、实际运营情况,在港口企业调研和行业专家咨询的基础上制定,确保提出的要求符合实际,有广泛落地执行的条件。
(二)确定标准内容的依据。
在制定标准过程中,本标准起草组严格遵循以下标准化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作为本标准起草的重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1.1—2009);(3)《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1部分:总则》(GB5768.1—2009);(4)《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09);(5)《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5768.3—2009);(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5部分:限制速度》(GB5768.5—2017);(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8)《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366—1997);(9)《客运码头安全管理基本要求》(JT/T1293—2019);(10)《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11)《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